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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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

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标准损毁公私财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构成损毁公私财物罪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损毁公私财物罪立案的标准。

首先,损毁公私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的公私财物,包括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如房屋、车辆、设备、货物等。

而损毁的行为,不仅包括直接的毁坏,还包括破坏、损毁、涂写、刻画等损害行为。

这些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就可以构成损毁公私财物罪。

其次,损毁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损坏的对象和损坏的数量。

对于损坏的对象来说,无论是国家的公共财物,还是他人的私人财物,只要是被故意损坏的,都可以构成犯罪。

而对于损坏的数量来说,如果损坏的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就更容易构成犯罪。

比如,故意破坏一辆价值昂贵的名车,就更容易构成损毁公私财物罪。

再次,损毁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损坏的方式和后果。

对于损坏的方式来说,可以是直接的毁坏,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手段造成的损害,比如纵火、爆炸等。

而对于损坏的后果来说,如果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或者个人利益损失,就更容易构成犯罪。

比如,故意破坏了一座重要的公共设施,就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最后,损毁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对于主观故意来说,是指犯罪主体有意识地进行了损毁行为,而非出于无意或者过失。

而对于客观行为来说,是指犯罪主体已经实施了损毁行为,而非只是停留在言语或者思想上的阶段。

总的来说,损毁公私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综合考虑损坏的对象、数量、方式、后果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这些因素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才能构成损毁公私财物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不要进行任何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

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

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毁坏三次以上、三人以上违法以及其它严重的情形的等,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对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判罚。

一、多次故意毁坏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年)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四、盗窃本意见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或者多次盗窃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故意毁坏本意见第⼀条、第⼆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窨井盖,且不属于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百七⼗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五、在⽣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重⼤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第⼀款的规定,以重⼤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窨井盖建设、设计、施⼯、⼯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百三⼗七条的规定,以⼯程重⼤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六、⽣产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六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故意损坏他人的财物,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和人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该罪的量刑标准是指根据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的主客观情况等进行刑罚的确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是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之一,主要针对非国家机关和组织的财物进行损坏。

此罪的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故意损坏他人的财物,即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实施破坏财物的行为是蓄意、预谋的;二是损坏的财物是他人的,即这些财物的所有权归于他人;三是损坏行为具有不法性,即违反法律、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根据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可以分为轻、中、重三个不同程度。

首先是轻度犯罪情节。

当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造成的损坏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或者仅仅是财物的一部分遭到损坏,或者是违法破坏一些公共设施和设备等情况,可以认定为轻度犯罪情节。

对于轻度犯罪情节的刑罚处理,可以由拘役、管制、罚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进行。

其次是中度犯罪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的,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应当依法以拘役处罚。

具体刑期的长短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性,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进行评估。

最后是重度犯罪情节。

当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造成的损坏财物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或者是涉及的社会危害较大,或者是通过非法手段实施破坏,或者是影响到多数人的正常生产和生活等情况,可以认定为重度犯罪情节。

对于重度犯罪情节的刑罚处理,一般可以由有期徒刑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中,犯罪嫌疑人或犯罪主体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物品罪等其他罪名的,应当同时以其他罪名进行追究和惩处。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一、破坏公私财物罪
破坏公私财物罪又名故意损坏财物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

犯此罪的,应当以损坏财物罪处以拘役,短期徒刑,为期三个月以下,或者可以处以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坏财物达到特别恶劣、重大程度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量刑标准
(一)经济损失比例小于或等于十二分之一的,处以拘役,拘役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
(二)按照情节给予轻刑,处以有期徒刑半年以上三年以下;
(三)经济损失比例的比例大于十二分之一的,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损害财物达到重大程度的,处以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1、如果行为被认定为有故意的,并且造成重大、特别严重的损害,对损害程度较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可以依照情节轻重,适当加重罪犯的量刑;
2、即使是没有明显的恶意,但因没有足够的考虑和承担责任,也可以依照情况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3、如果未经许可,竟然擅自拆除公私财物,以聚敛非法所得,并且有贩卖财物行为的,依法从重判处。

(一)行为人有固定的故意。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三)给他人造成实质性损失,或者损坏财物达到特别恶劣、重大程度的。

本文主要针对关于破坏公私财物罪的标准进行了分析,因破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可能
会给他人造成损失,所以通常采取相当严厉的量刑标准,按照有故意损害财物的程度不同
可以分为轻罪、普通罪和重罪。

所有的行为,不管是有蓄意的还是普通性的,都需要依法
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公私财物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共秩序。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刑法解析与判罚准则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刑法解析与判罚准则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刑法解析与判罚准则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财产安全。

本文将对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进行详细解析,并探讨其刑罚的准则。

一、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后果。

1. 主体: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主体是指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犯罪分子,通常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

2. 客体: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客体是指他人的财物,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车辆、器材、家具等物品。

3. 行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行为是指以故意破坏、毁坏、损坏他人财物为目的,对他人财物进行毁灭、损坏或其他損害行为的犯罪活动。

4. 后果: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后果是指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导致他人财物损失或无法正常使用。

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刑罚准则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主观恶性是指犯罪分子故意破坏他人财物的程度和动机。

如犯罪分子具有恶意破坏他人财物、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故意造成巨大损失等,都将被认定为主观恶性较重,刑罚将相应加重。

2. 破坏的财物价值:犯罪分子故意损坏财物的价值越高,破坏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越大。

因此,法庭在判决时会参考破坏财物的价值确定刑罚幅度。

3. 损失的后果:损坏他人财物所导致的后果会直接影响判罚的严重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他人财物无法修复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刑罚将相应加重。

4. 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如犯罪分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并采取积极的赔偿或补救措施,可以在判决时考虑减轻刑罚。

综上所述,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刑罚准则主要以主观恶性、破坏的财物价值和损失的后果为考量因素,并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来综合确定刑罚的严重程度。

三、相关案例分析以下是两个与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相关的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解析与判罚准则:案例一:某人故意破坏他人汽车,并将车上贵重物品盗走。

故意毁财立案标准

故意毁财立案标准

故意毁财立案标准
故意毁财立案标准是指,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致使他人财物遭受损失的情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毁财罪的标准是“损坏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下罚金或者拘役”。

具体来说,故意毁财立案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物的损失,但仍然进行了这种行为。

2. 行为人毁坏的财物是他人的财物,也就是说,毁坏自己的财物不属于故意毁财罪的范畴。

3. 被毁坏的财物的价值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毁财罪所指的财物价值标准是一千元。

因此,只有被毁坏的财物的价值达到或者超过一千元,才能符合故意毁财罪的立案标准。

总之,故意毁财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对于故意毁财的行为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毁财罪立案标准

毁财罪立案标准

毁财罪立案标准毁财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毁财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构成毁财罪,才能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

下面就毁财罪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毁财罪立案标准之一是损坏公私财物。

所谓损坏财物,是指对财物进行破坏、毁损、损坏或者以其他方式使其不能继续使用的行为。

这种行为必须是故意的,即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有意识地进行破坏行为,而非出于无心或者不慎造成的损坏。

只有在财物受到故意破坏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毁财罪。

其次,毁财罪立案标准还包括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

这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必须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害,才能构成毁财罪。

如果仅仅是对自己的财物进行破坏,而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失,就不构成毁财罪。

因此,在立案追诉时,必须能够证明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

此外,毁财罪立案标准还要求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这就意味着犯罪行为必须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毁财罪。

如果仅仅是对个别人的财物进行破坏,而并未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就不构成毁财罪。

因此,在立案追诉时,必须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总的来说,毁财罪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严格的标准,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故意性、损害性和社会危害性。

只有在符合这些标准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立案追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做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也要提高对毁财罪的认识,不轻易对他人或公共财物进行破坏,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希望通过对毁财罪立案标准的介绍,能够增强大家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法治的社会环境。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数额巨大的标准也是对犯罪行为严重性的一种量化表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认定,需要考虑的是毁坏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害程度。

如果一起犯罪行为导致了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比如,故意破坏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导致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财产损失,就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其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

如果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比如导致了重大人员伤亡、严重的环境污染等,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如果犯罪行为是有预谋的,经过精心策划和实施,导致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再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认定,还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

如果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明显的主观恶性,比如出于报复、敌意等目的而实施的毁坏行为,那么就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同时,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比如导致了社会秩序的混乱、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等,也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综上所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刑事认定过程。

只有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后果严重性、主观恶性等方面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和要求,才能认定为数额巨大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案例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案例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案例
案例一:陈报复行为
陈因与邻居因琐事发生争执,感到十分不满和愤怒。

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他故意在夜间将邻居家的汽车划上了深深的划痕。

陈报复行为不仅损坏了邻居的财物,更伤害了邻居的感情。

案例二:张报复行为
张与一家酒吧店主发生纠纷,并因此被请出酒吧。

怀恨在心,张在夜晚用油漆喷涂破坏了酒吧的招牌和门,导致酒吧的正常运营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张行为不仅破坏了店主的财物,也对店主的经济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

案例三:李无理破坏
李因与单位同事发生冲突,自己对此不满,并将怨气发泄到了单位的公共财物上。

他无理破坏了单位的门窗、电器设备等物品,导致单位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李行为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

案例四:王任性破坏
王与家人前往一高档酒店就餐,由于服务不如意,她感到非常愤怒,并将愤怒情绪发泄到酒店的财物上。

她刻意将酒店房间内的家具、电器设备进行破坏,造成了酒店财物损失。

王任性破坏行为不仅损害了酒店的财产,还对酒店的声誉和服务品质造成了严重影响。

案例五:赵纵火行为
赵不满政府部门处理自己事务的方式,对政府大楼进行了纵火破坏。

他纵火后逃离现场,导致政府大楼被大火吞噬,不仅严重毁坏了政府的财产,也影响了政府办公及公务运作。

这些案例都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实际案例。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对犯罪者进行相应的惩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
某市某小区,一名男子因与邻居发生纠纷,竟然故意将邻居家的汽车玻璃砸碎。

这一行为不仅给邻居带来了财产损失,也触犯了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而在上述案例中,男子明知邻居的汽车是私人财产,却仍然故意对其进行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毁坏财物罪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是犯罪主体必
须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财物且有意毁坏;二是客观上存在财物毁坏的行为,可以是砸、烧、损坏等方式;三是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他人的财产,不能是自己的财产;四是财物的价值较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在本案中,男子故意将邻居汽车玻璃砸碎的行为显然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
成要件。

首先,男子明知邻居的汽车是他人财产,却仍然故意进行破坏;其次,男子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邻居财物的毁坏,汽车玻璃需要进行更换修复;最后,虽然汽车玻璃的价值可能不是很高,但是其行为已经给邻居带来了财产损失,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对于这样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法律应当予以严惩。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
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

因此,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者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

总之,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构成要件明确,适用
范围广泛。

对于类似案例,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以毁坏财物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而且也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对于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才能构成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必须是故意行为
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是有意为之的行为。

如果是因为疏忽或者其他非故意因素导致的损坏行为,就不符合立案标准。

二、必须是对他人财物的损坏
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产,必须是对他人的财物进行损坏或者毁坏。

如果是对自己的财物进行损坏,就不符合立案标准。

三、必须造成一定的损失
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犯罪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个损失可
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对他人利益的侵害。

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损失,就不符合立案标准。

四、必须是恶意行为
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犯罪行为必须是恶意的行为,也就是说,必须是有意为之的行为。

如果是因为无意或者其他非恶意因素导致的损坏行为,就不符合立案标准。

恶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保持高度警惕,加强预防和打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

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给社会秩序和个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毁坏财物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损坏财物的价值。

根据《刑法》的规定,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损坏财物的价值。

通常情况下,如果毁坏的财物价值较高,达到一定标准,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

而对于一般的日常纠纷,如邻里间的小打小闹、家庭矛盾引发的财物损坏等,公安机关可能会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二、损坏财物的方式和后果。

除了财物的价值外,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损坏财物的方式和后果。

如果财物是以破坏、焚烧、敲击等方式被毁坏,并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社会秩序或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公安机关就有立案侦查的依据。

三、犯罪主体的故意和主观恶意。

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犯罪主体的故意和主观恶意。

犯罪主体必须是以故意毁坏财物为目的,并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意。

如果是因为疏忽或者意外导致的财物损坏,并不构成毁坏财物罪。

四、社会危害性。

最后,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还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如果毁坏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如影响公共交通、破坏公共设施等,那么公安机关也会依法立案侦查。

总的来说,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财物的价值、损坏的方式和后果、犯罪主体的故意和主观恶意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只有在这些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才会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和处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自觉维护公共财物和他人财物的安全,避免因为一时冲动或者纠纷而毁坏财物,以免触犯法律。

同时,对于毁坏财物行为,公安机关也应该依法依规进行立案侦查和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故意毁坏财物罪十大真实典型案例

故意毁坏财物罪十大真实典型案例

故意毁坏财物罪十大真实典型案例【案例一】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岳阳县步仙镇甲村组取得了一地段18亩水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承包期为30年,但周某所在乙村村民认为,该水田的权属存在争议。

2018年初,李某等人与甲村签订协议,对18亩水田进行承包耕种。

同年6月4日,周某召集九个组组长,每人凑10-20元不等的钱一起购买禾种,并在李某等人耕种后的水田上,强行进行二次撒种,事后也未进行维护管理。

8月18日下午,周某召集三个组组长并安排他们通知各自组里的村民,自己则通知了一个组的村民,一起去收割稻谷。

周某与五十余名群众到李某等人承包的18亩水田,收割成熟的稻谷,踩踏未成熟的禾苗,其中周某收割了一蛇皮袋稻谷。

经鉴定,稻谷的损失价值人民币55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5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依法应予惩处。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周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案例二】梁某是一名普通的个体务工人员,2013年5月的某一天,梁某接到别墅区物业工作人员陈某电话,让其开车到顺义区某别墅区拉拆下来的围挡,陈某告诉梁某物业人员已经围挡拆下,梁某到那负责将拆下的围挡拉走即可。

接到雇佣任务后梁某告诉自己的司机开车前往该别墅区,梁某随后也自行驾车前往别墅区。

到达现场后,现场的工人将拆下来的围挡往梁某的车上装货,梁某当天临时有事提前离开了现场,梁某带来的司机留在现场继续装货。

梁某离开现场几分钟后,司机给梁某打来电话,告诉梁某警察来了。

公安机关在2013年事发当天接到事主林某报警,林某称自己是别墅区内的业主,自己家别墅外的围挡被他人私自拆毁。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查明,因房屋产权纠纷,别墅区物业公司人员将林某别墅外围挡拆除。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

Those who are wise have long aspiration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立案标准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2、故意对他人财物进行毁坏,数额达为到5000元,但毁坏次数在3次以上的;3、当事人纠集3人以上对他人财产进行故意毁坏的;4、法律规定其他毁坏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不仅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做出了保护,对于公民的个人权益也做出了相应的保护,而且保护的方面也是比较完整的。

一、什么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例如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我国有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等等,那么对于财产安全的保护也是有同样标准的,如果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到了自己钱财的话,可能会触犯盗窃罪,那么如果在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的情况之下,我国也有相应的罪名来进行处罚,叫做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的,损坏的金额或者是程度一定要到达法律的规定才可以。

例如像普通的生活当中破坏了别人的一根铅笔,一个橡皮,像这种损坏的标准就不足以立案。

在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规定的诉讼标准当中,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也有着相应的说明,其中举出了以下四种情况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如果出现了以下四种情况,就符合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就可以提起诉讼,并且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该罪的四种立案情况如下:1.第一是一个比较硬性的金钱性的规定,叫做如果当事人故意毁坏他人的财物,造成了财物的损失严重,总损失的数额达到了5000块钱以上的话,就可以被判处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又比较硬性的规定,只需要看最终损坏的金额就可以了。

见现实生活当中是比较好操作的。

2.第二种情况就是如果当事人故意对他人的财物进行损坏,虽然数额没有到达5000元,但是损坏的次数在三次以上的同样也可以立案。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损坏的数额不是很大,但是因为损坏的次数多,主观恶性比较严重,而且再犯的威胁也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理应做出惩罚。

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状

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状

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状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今天站在这里,真的是满肚子的委屈,要状告那个可恶的家伙,他干的事儿可把我气得不轻,这就是故意毁坏我的财物啊。

我先给您讲讲我和这个被告人之间的关系。

其实啊,我们之前也没什么深仇大恨,就是普通的邻居关系。

我一直觉得大家住得近,就应该互相照应,可谁能想到他能干出这么缺德的事儿呢。

那我就说说他到底干了啥吧。

我有一辆超酷的自行车,那可是我攒了好久的钱才买的,对我来说就像是我的宝贝一样。

我每天都把它擦得干干净净的,骑着它到处溜达,感觉特别自在。

可是有一天,我像往常一样把自行车停在楼下我自己的停车位上,那是专门划给我的地方,我可没乱停。

等我再下去的时候,我都惊呆了,我的自行车就像是被龙卷风席卷过一样,整个车都变形了。

车座被划破了,车链子也掉了出来,轮胎还被扎破了好几个洞,那场面真是惨不忍睹啊。

我当时就懵了,这好好的自行车怎么就变成这样了呢?我四处打听,后来才知道,就是这个被告人干的好事儿。

他为啥这么做呢?我后来才了解到,就是因为他觉得我之前有一次在楼道里跟他擦肩而过的时候没有跟他打招呼,他就怀恨在心,觉得我不尊重他。

我的天呐,就因为这么点事儿,他就把我的自行车弄成这样,这也太小心眼儿了吧。

我这自行车的损失可不小呢。

我去自行车店问了,要把它修好,得花不少钱。

车座得换个新的,车链子也得重新调整,轮胎更不用说了,得全部换新的。

而且因为这个自行车被毁坏得太严重了,就算修好了,也肯定没有以前那么好用了,它的价值也大打折扣了。

这对我来说,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多的是一种情感上的伤害。

我那么爱惜的东西,就被他这么随随便便地毁掉了。

我觉得他的这种行为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他明知道这自行车是我的,还故意把它弄坏,他可不是不小心的。

他这么做,完全没有考虑到我的感受,也没有尊重我的财产权。

我每天辛辛苦苦工作或者学习,好不容易攒钱买个自己喜欢的东西,他怎么能这么轻易地就给我破坏掉呢?我希望法官大人您能给我做主啊。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法定的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其制定旨在规范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的立案和审判,保障社会公正和法治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的背景、制定过程、具体内容及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背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有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在我国,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给社会治安和民生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和审判存在诸多争议,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案件的立案数额。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的立案和审判,准确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我国司法部门于2011年制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

二、制定过程《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的制定是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

具体来说,司法部门开展了多次研究和讨论,邀请了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共同商讨制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在此基础上,司法部门制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试行)》,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三、具体内容《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案数额的确定和具体标准的制定。

具体来说,立案数额的确定是指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其具体的立案数额。

而具体标准的制定则是指对于不同类型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根据其具体的情节和后果,制定相应的罚款数额和刑事责任等级。

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的性质:包括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的方式、手段和过程等因素。

2.犯罪行为的情节: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因素。

3.犯罪行为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等因素。

基于以上因素,司法部门制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和刑事责任等级,以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

毁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他人财物罪量刑标准引言:毁坏他人财物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因此需要对其量刑标准进行严格的界定和规范。

本文将从罪名界定、犯罪情形、量刑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罪名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毁坏他人财物罪指的是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其中,财物是指具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物品,包括物品以及物品的产生的利益和收益。

而毁坏,是指对财物实施破坏、损坏、砍伐、捣毁等行为,使其无法继续有效地使用。

二、犯罪情形在犯罪情形方面,毁坏他人财物罪可以分为轻微情形、一般情形、严重情形三种。

轻微情形是指犯罪人毁坏的财物价值在五千元以内,一般情形是指价值在五千元以上至十万元以内,严重情形是指价值在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确定犯罪情形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和影响,如毁坏财物的数量、价值、影响范围、恢复情况等。

同时,需要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等因素,对轻微情形、一般情形和严重情形进行细分,以保证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量刑标准在量刑方面,需要根据犯罪情形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结合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和教育。

一般情况下,毁坏他人财物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 轻微情形:拘役或者罚金。

2. 一般情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 严重情形: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毁坏文物、珍贵书画、名贵古董等重要财物,其社会危害性和文化价值都是极大的,因此量刑标准应该更高,并加大追究责任的力度。

结论:毁坏他人财物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其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因此需要对其量刑标准进行严格的界定和规范。

在界定罪名、确定犯罪情形、制定量刑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保证量刑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

对于这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毁坏财物罪的刑罚依据破坏、毁损的程度和造成的后果来进行量刑。

下面将就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破坏、毁损的程度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破坏、毁损的程度较轻,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轻微毁坏财物罪,刑罚一般为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破坏、毁损的程度较重,情节严重,将被认定为毁坏财物罪,刑罚将会相对较重,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

其次,造成的后果也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毁坏财物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比如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者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那么刑罚将会相对较重;如果造成的后果较轻微,刑罚则相对较轻。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毁坏财物罪的量刑,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悔罪等情节。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首并且赔偿了损失,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赔偿或者不悔罪,法院可能会从重处罚。

总的来说,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是综合考虑破坏、毁损的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量刑,力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不得随意毁坏他人财物。

同时,对于毁坏财物罪的行为,我们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免因为无意之举而触犯法律。

综上所述,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破坏、毁损的程度、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进行量刑,力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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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判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山东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一)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

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

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二章有关罪名论处。

(四)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我们知道很多刑事犯罪,除了在刑法中会对其进行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或公安部门还会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

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讲,其同样也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被规定的。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及刑法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首先是两罪的主观方面。

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一般的目的在于毁坏公私财物,而且常常是事出有因,既有可能是复仇,也可能是泄愤,或者其他原因。

而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出于耍威风、找乐子的原因来满足自己的心理需要,寻找精神刺激,破坏公共秩序通常情况下都是事出无因的。

其次是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侵犯的是单一的客体,即所有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而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则为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所有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客体也侵犯了公共秩序这一客体。

最后是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

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我们不难看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犯在犯罪的成立标准上也是不同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以毁坏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作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的标准,而寻衅滋事罪则是以“情节严重”作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的标准。

四、证据收集问题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从审批角度反思和总结了侦查取证与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据意识不强。

有的侦查人员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以及罪轻、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精神病、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重视不够,没有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不全面、不仔细。

2.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

如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使案件主要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

有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或抓捕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弥补或同案犯在逃而无法调取相关证词。

有的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认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其他证据印证即可结案,至于取证过程中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则无关紧要。

3.取证手段不完备,提取证据不到位。

部分侦查机关因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的情况较少,以痕迹检验方式提取证据的更少。

有的侦查人员对一些事关整个案件有效认定的物证与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运用不深入、不细致,存在极大疏漏,使一些关键事实无法认定。

如物证缺失,有些虽有物证的提取,却未对该物证上的血迹、毛发等作进一步鉴定,导致物证提取有名无实,而勘验、检查笔录在相当多案件中均无显示。

4.证据固定、保全不细致、不妥善。

有的侦查人员注重对证据的发现与获取,忽视对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

有的侦查人员对口供固定不细致,往往采取传统方式,围绕犯罪构成的框架进行粗放式讯问,纵向上缺乏深度与层次,第一份讯问笔录形成后,很少再综合全案针对案情的细节进行纵深性补充讯问。

5.证据运用不科学、不正确。

在单个证据审查方面,主要存在对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顾此失彼。

在全案证据审查方面,未对证据进行有效的梳理整合,使案件证据体系混乱,影响了对待证事实的认定。

未正确处理证据“充分”与“齐全”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追求证据量和证据种类齐全的情况。

忽视对鉴定结论这一关键证据的审查,仅把鉴定结论作为事实部分加以认定,没有置鉴定结论于全案事实证据之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解决对策 1.更新执法观念,增强证据意识。

侦查人员要时刻想到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为案件起诉服务;树立最低指控证据及关键证据意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法定情节事实收集、固定证据,提高打击犯罪的准确性、全面性;强化证据采集的及时性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次询问(讯问)的有效性;强化证据固定意识,关键证据应当通过录音录像、书写亲笔供词(证词)等方式予以固定,切实防止翻供、翻证等带来的被动局面;强化公正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强化程序意识,依法取证,并做到证据形式、取证程序合法有效。

2.大力提高侦查人员收集、识别和固定证据的能力。

增强收集、固定证据的主动性与及时性,充分利用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不长,各种痕迹比较明显,各种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未来得及转移或销毁,知情人记忆比较清楚的有利时机,尽快发现、收集和保全证据。

要针对故意伤害案证据的特点收集证据,把着力点放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实上,即是谁、出于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手段、怎样致伤他人及伤害结果。

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要注意程序合法,以及对同一事实注意从不同角度反复多次询问(讯问)制作笔录。

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固定证据,对实践中难以用一般方法收集或固定的证据,依靠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

3.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判断。

坚持全面审查证据,尤其是审查关键证据,力求个案证据确实、充分。

审查过程中,无论是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要件入手,还是从案发的前后顺序着眼,均不能忽视证据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被害人的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上,从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刑事技术鉴定对于案发时间的阐述以及相关刑事技术性文证和现场勘查、检验笔录上,把握精确的犯罪时间、地点,找准确切的犯罪主体,解析案件事实,固定作案工具,甄别医学鉴定,使整个故意伤害案件的证据形成一个客观真实的链条。

为证明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是否是犯罪嫌疑人所为,应重点审查与分析被害人陈述和指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犯罪嫌疑人具有作案时间及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必要的指纹、足迹、血迹鉴定等。

4.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与监督,完善相关机制。

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力度,必要时,在一些大要案件的侦破中,检察机关可依法介入,保证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地收集到相关证据。

公安、检察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联合制发故意伤害案件公诉证据标准,对收集、审查证据的标准予以分解和细化。

在侦查机关的量化考核制度中规定侦查人员的相应责任,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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