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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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山东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二章有关罪名论处。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
人的动机等。
我们知道很多刑事犯罪,除了在刑法中会对其进行规定外,最高法、最高检或公安部门还会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一
些相关的司法解释。针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来讲,其同样也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被规定的。下面,我们一起看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及刑法规定都有哪些内容。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首先是两罪的主观方面。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一般的目的在于毁坏公私财物,而且
常常是事出有因,既有可能是复仇,也可能是泄愤,或者其他原因。而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出于耍威风、找乐子的原因来满足自己的心理需要,寻找精神刺激,破坏公共秩序通常情况下都是事出无因的。
其次是两罪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侵犯的是单一的客体,即所有人对
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单一客体,而寻衅滋事罪所侵犯的客体则为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所有
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这一客体也侵犯了公共秩序这一客体。
最后是成立犯罪的标准不同。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我们不难看出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寻衅滋事罪犯在犯罪的成立标准上也是不同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以毁坏公私财物是否达到“数额较大”作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的标准,而寻衅滋事罪则是以“情节严重”作为是否认定为犯罪的标准。
四、证据收集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案件,从审批角度反思和总结了侦查取证与审查起诉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证据收集与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证据意识不强。有的侦查人员偏重收集有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以及罪轻、立功、自首、未成年人、精神病、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重视不够,没有调查核实或调查核实不全面、不仔细。 2.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如注重犯罪嫌疑人口供
而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固定,使案件主要证据间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有的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或抓捕不及时,导致关键证据因时过境迁而难以弥补或同案犯在逃而无法调取相关证词。有的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认为既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又有其他证据印证即可结案,至于取证过程中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则无关紧要。3.取证手段不完备,提取证据不到位。部分侦查机关因经费紧张、技术装备落后,采用技术手段收集、提取物证、书证的情况较少,以痕迹检验方式提取证据的更少。有的侦查人员对一些事关整个案件有效认定的物证与勘验、检查笔录提取、运用不深入、不细致,存在极大疏漏,使一些关键事实无法认定。如物证缺失,有些虽有物证的提取,却未对该物证上的血迹、毛发等作进一步鉴定,导致物证提取有名无实,而勘验、检查笔录在相当多案件中均无显示。4.证据固定、保全不细致、不妥善。有的侦查人员注重对证据的发现与获取,忽视对证据的固定与保全,直接削弱和影响了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中的作用。有的侦查人员对口供固定不细致,往往采取传统方式,围绕犯罪构成的框架进行粗放式讯问,纵向上缺乏深度与层次,第一份讯问笔录形成后,很少再综合全案针对案情的细节进行纵深性补充讯问。5.证据运用不科学、不正确。在单个证据审查方面,主要存在对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顾此失彼。在全案证据审查方面,未对证据进行有效的梳理整合,使案件证据体系混乱,影响了对待证事实的认定。未正确处理证据“充分”与“齐全”之间的关系,存在片面追求证据量和证据种类齐全的情况。忽视对鉴定结论这一关键证据的审查,仅把鉴定结论作为事实部分加以认定,没有置鉴定结论于全案事实证据之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解决对策 1.更新执法观念,增强证据意识。侦查人员要时刻想到立案侦查、调查取证的最终目的在于指控犯罪,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