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怎么赔偿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怎么赔偿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怎么赔偿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怎么赔偿

题要

1、有意识的损坏别人的东西,要是给人家的损失轻一些三千元以内还好,最多就是按照市场上的价格赔付给人家,稍微严重点的还要另外给付一些赔偿金.

2、再就是造成了巨大损失的损坏别人的财产物资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不仅赔偿人家的损失和各种安抚金,还是要去坐牢的。

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因为一些小事情吵闹起来而不小心

破坏了别人的财物,当然也有一些人故意做一些破坏其他人东西的事情。其实冤有头债有主,不论是什么关系什么原因破坏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都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又或者破坏了公共财物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中,

1、有意识的损坏别人的东西,要是给人家的损失轻一些三千元以内还好,最多就是按照市场上的价格赔付给人家,稍微严重点的还要另外给付一些赔偿金.

2、再就是造成了巨大损失的损坏别人的财产物资达到十万元以上的,不仅赔偿人家的损失和各种安抚金,还是要去坐牢的,拘留或者判刑三年,七年或者更长都是有可能的。需要看具体金额来定。

3、损失一千元左右可以直接到当地的调解部门进行调解,私下解决。

4、故意损害其他人的财产超过百万的,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处罚,不仅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还要赔偿其带来的各种后果的损失。

总之,一切的因果都要自己去承担责任,我们能做到的就是和气处事,破坏了别人的东西早晚都是要自己付出代价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怎样认定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1]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邮政法》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标准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山东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二章有关罪名论处。 (四)客观要件

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是 什么 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是数额较大金额是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是五万元以上。故意损害他人的财物是道德败坏的一种,会根据具体的情节进行订案。情节特别轻的,会受到治安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会受到刑事处罚。 一、广东省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1、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类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是,如果破坏某些特定的财物,.同时侵害了其它客体,或者以破坏财物的特定手段去完成某些更为严重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燃气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则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客体不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更重要的社会关系,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而应依想象竞合犯或牵连犯原则选择一重罪处断。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实施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情节严重,或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了数额较大的经济损

故意毁坏财物罪 WORD教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本罪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 (三)本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已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二、本罪的认定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客体不仅是财产权, 207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许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及有关法律规定,尤其是结合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xxx检察院xxx检公诉刑诉(2015)xxx号起诉书指控许某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持异议,但对许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许某系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自被侦查机关询问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许某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刑法》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19 条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

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此,请求酌情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许某与海兴公司并无纠纷,是受他人指示而为之,今天当庭认罪,且得到了海兴公司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因而请求给予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许某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许某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 辩护人:x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社会中的所有正常活动都是有规律的,并且针对于社会中的一些公共财产,我国法律是不允许认为的进行破坏的。如果有这种行为的话,就有可能触犯我国的毁坏公共财产罪,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应该是我国公民具有的基本法律常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来源: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定义: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量刑处罚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邮政法》第三十八条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刑事律师案例:王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起诉决定

王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不起诉决定案例 关键词: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 承办律师:张翰宁 王某因琐事与康某发生纠纷,康某随手持高尔夫球杆击打王某,至其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王某持球杆将康某汽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受损车辆维修价值为人民币17670元,报警后王某被刑事拘留。经张翰宁律师介入,成功为其取保候审,积极与康某协商后,成功为其争取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使其免受刑法处罚。 一、【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公诉刑不诉(2015)140号 2.案由:故意毁坏财物 二、【基本案情】(此处内容依据判决书部分摘录) 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31日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在本市海淀区中信所小区10号楼前停车场,因琐事与康某发生纠纷,康某持高尔夫球杆击打被不起诉人王某头部,致其左顶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持高尔夫球杆将康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等处砸坏,经鉴定,受损车辆维修价值人民币17000余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后王

某与康某达成和解,康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三、【案件焦点】 根据本人陈述,王某认为当时在康某在身后鸣笛,有违公共秩序,遂前去理论。康某停车后拿高尔夫球杆将王某打伤的情况下,因怕康某逃跑,遂躲过高尔夫球杆打击康某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康某打人在先,对于本案的发生有过错,且涉嫌故意伤害罪。双方都有过错,且都涉嫌刑事犯罪,应当取得对方谅解,从而减轻处罚。对于康某车辆受损价值的鉴定结果,也有诸多疑点,应当申请办案机关对受损财物价值进行重新鉴定。但这些疑点和关键细节需要律师调阅监控视频内容以及鉴定报告具体判断。 四、【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嫌疑人王某观念淡薄,以暴力方法解决纠纷,其行为损害了康某财产权,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且已获康某谅解,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五、【北京刑事律师办案心得和律师随笔】 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是在一个周末接到的王某父亲的电话,电话中王先生很焦急,大致描述了情况后,预约在傍晚时分在北京翰辰律师事务所面谈案情,当事人是位海外留学归来的研究生,此前记录良好,并无前科和劣迹。2015年3月15日下午16时左右,因康某在中信所小区内行车时在王某身后鸣笛,王某过去与康某理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33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本罪立案标准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四种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又必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当然“兜底条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权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

意解释,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也会成为某些司法腐败的潜在的借口和依据。 二、本罪犯罪构成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刑事案件中被故意毁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损失价格的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 或丧失的数额。 第四条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分为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 完全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的。 部分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条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

第六条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 (二)明确毁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 (三)明确毁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 (四)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 (五)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 (六)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应与办案机关共同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勘验结果与办案机关提供资料不符的,价格认定机构应中止价格认定,并要求办案机关书面予以明确。办案机关不能或不予明确的,价格认证机构可终止价格认定。 第八条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应根据财物不同的毁坏情况选择相应的价格认定技术路径和方法。 第九条完全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残值 第十条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立案标准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立案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可以这样说,它是指故意地非法地毁灭或损坏公共财物或公民私人所有的财物.使某项财物的价值与效用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的行为。此罪的构成特征是:一是主体方面特征,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三、福建省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具体量刑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最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e4655241.html, 最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 一、概念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

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最新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立案标准及认定(2018)https://www.360docs.net/doc/4e4655241.html,/y/zm/954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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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刘文波故意毁坏财物案-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刘文波故意毁坏财物案 刘文波故意毁坏财物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64号 原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文波(又名刘泉余),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为赣县王母渡镇上排村枫树下,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龙南县看守所。 龙南县人民法院审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文波犯故意毁坏 财物罪一案,于201X年9月4日作出龙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 刘文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波联系到龙南县渡江镇莲塘村村民曾毓清,商 量愿以每棵树2.8元的山价采松脂后,曾毓清即与本村马头村小组干部和村民 协商,并于201X年3月25日同以曾广香、曾广政、曾纪柏、曾传莲为代表的 该村小组村民,签订一份将该村小组山场上的松树有偿承包给曾毓清采脂的合同,约定采脂山价为按实际开割棵数每棵树2.20元,曾毓清必须自行办理采脂的有关手续和处理有关事宜;采脂松树在14公分以上,14公分以下的不得开割,如采脂方采取不正当行为而损害松树资源,应赔偿甲方损失等内容。同日,曾毓清、曾育池两人以甲方的身份,将曾毓清承包马头村小组松树采脂合同按 每棵2.8元转包给刘文波,并与刘文波签订了《采脂合同》。201X年5月28日,刘文波在未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采集松脂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姚兴强、姚起南等人在其承包的马头村小组山场上进行采集松脂生产,并雇请蔡日 房为其进行生产管理, 201X年6月,渡江镇林业工作站站长黄志高发现刘文 波在莲塘村山场和象塘村山场采脂,便找到刘文波并告诉他采脂要办手续,没 办好手续前要停止采脂,还发了一份停止采脂的书面通知给,同时告知他,马 头村小组山场是公益林,但刘文波拒绝签收通知书,继续采脂。黄志高便向县 林业局林政股作了汇报,林政股即派王伟淦等人制止刘文波的采脂行为,但刘 文波一直未去林业部门处理采脂问题。201X年8月3日县林业局暂扣刘文波在 渡江镇马头村小组和邱屋村小组山场采采集到21桶松脂共计7560斤,价值共 计人民币24192元。并放在原地点曾毓清家门口,由曾毓清负责保管。201X年 8月5日,林业局工作人员当面通知刘文波,要求其停止在公益林处采松脂, 但刘文波让工人继续采脂,同月19日王伟淦向程龙派出所报案,次日公安机关

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 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量刑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以朱建勇案和孙静案为线索的分析(一)

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之定性研究——以朱建勇案和孙静案为线索的分析(一) 关键词:毁坏财物取得型财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 内容提要: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毁坏”理解为只要能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得以降低或丧失,不符合实行行为定型性的要求,毁坏行为应当揭示行为的破坏性;取得型财产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在刑法理论上研究故意毁坏财物罪,重要目的之一在于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财产犯罪相区分。本文以朱建勇案和孙静案为线索,并兼而论及李焕强案,⑴对故意毁坏财物行为的定性问题进行研究。 一、朱建勇案的案情及裁判理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朱建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勇为泄私愤,侵入他人的股票委托交易账户并篡改密码,在他人账户内高价买进股票然后低价卖出,造成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损失19万余元。案发后,朱建勇赔偿了给他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朱建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朱建勇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处罚。请依法追究朱建勇的刑事责任。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29日至5月10日,被告人朱建勇利用事先获悉的账号和密码,侵入被害人陆正辉、赵佩花夫妇在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股票交易账户,然后篡改了密码,并使用陆、赵夫妇的资金和股票,采取高进低出的方法进行股票交易。5月16日,朱建勇再次作案时被当场发现。按照股票成交平均价计算,用首次作案时该账户内的股票与资金余额,减去案发时留有的股票与资金余额,朱建勇共给陆、赵夫妇的账户造成资金损失19.7万余元。朱建勇被发现后,立即如实供认了全部事实,并赔偿了陆、赵夫妇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一)关于对被告人朱建勇的行为能否用刑法评价的问题 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朱建勇为泄私愤,秘密侵入他人的账户操纵他人股票的进出,短短十余日间,已故意造成他人账户内的资金损失19.7万余元。这种行为,侵犯公民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是明显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受刑罚处罚。 (二)关于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权利能否作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问题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旨在通过保护公私财物,进而保护该财物权利主体的权益。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只要它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能成为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就可以成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对象。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已经被刑法分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股票所代表的财产权利,也可以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案例

李斌故意毁坏财物罪缓刑6个月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1-07-13 来源:浏览次数:652 “”相关资料:新闻动态刑事法规刑事案例刑事论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00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斌,男, 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北京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2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于2006年7月28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停车场内,酒后将停放在此的北京丽云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被告人李斌曾与该公司员工发生纠纷)的牌号为京EH9857的白色宝马牌轿车右侧后视镜踢坏(车辆损失共价值人民币11 020元),后被告人李斌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斌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证人袁洋洋、吕玉玺、魏岩、刘海波、王幼明的证言、根据第三置业大厦监控录像复制的录像光盘、汽车修理费用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及物证照片、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斌法制观念淡薄,遇事不能正确处理,因与他人结怨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斌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惩处并适用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详解故意毁坏财物罪

详解故意毁坏财物罪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处罚条例 本条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做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犯故意破坏财物罪的处罚 (1)数额较大(福建省数额标准1万元-5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数额巨大(福建省数额标准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毁坏个人财物,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的;破坏生产、经营设备设施,造成停产或经营停止,引起重大损失;破坏手段极其恶劣的;等等。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分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例分析 题要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犯此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律师365小编带你一起通过下面一则案例来具体了解相关内容。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犯此罪的量刑 标准是什么?小编带你一起通过下面一则案例来具体了解 相关内容。 2003年12月13日凌晨,张某用老虎钳和扳手将某供电局放置于城区道路旁一台尚未使用的变压器拆开,将变压器内的3个铜芯线圈取出,造成该电压器整体报废。张某欲将铜芯线圈盗走时,被当场抓获。被损变压器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万余元,铜芯价值4200元。 对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分歧。认为构成盗窃罪(未遂)的理由是:张某主观上有故意非法占有变压器内铜芯线圈以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只是由于他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最终得逞,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笔者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理由如下: 从法理上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也就是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数次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由于想象竞合犯是一罪而非数罪,所以不以数罪实行并罚,只能按所触犯的罪名中处刑较重的那个罪名定罪量刑。本案中,张某为追求秘密占有铜芯线圈以获利的目的,采用破坏性的方法、手段,放任整个变压器被损坏的严重后果。其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盗窃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而后者显然比前者量刑重,故对张某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实践上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盗窃未遂,只在情节严重才能定罪处罚,即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才能构成盗窃罪。而本案盗窃所指向的目标是变压器中价值4200元的铜芯线圈,尚达不到“数额巨大”。如定盗窃罪,则张某尚不构成犯罪,这显然不利于打击犯罪。因为张某为窃取变压器中的铜芯线圈而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整个价值1万余元的变压器损毁,其行为应构成犯罪。《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故本案张某的犯罪行为应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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