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合集下载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量刑标准及证据规格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量刑标准及证据规格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量刑标准及证据规格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认定、量刑标准一、基本概念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目的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毁灭或者损坏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毁灭或者损坏本罪的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或者刻画等方法使公私财物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行为;所谓毁坏是指使公私财物的效用得到损失的行为,这里的效用主要包括财物因外观、性能的损失而导致效用的减少。

2、与毁坏财物有关的主要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及批复等规定,故意毁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行为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施行数罪并罚。

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并修改密码,在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内,采用高进低处股票的手段,造成他人资金损失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275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3、不能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故意毁财物;财物须为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在⼀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是很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量刑的问题,⽽对涉案物品价格要怎么认定⼀直存在不少的难题,那么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么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的⽂书,是价格认定⼯作开展的启动程序。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有“六要素”⾄关重要,1.理清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指⾏为⼈涉及的涉嫌案件的具体名称。

在刑事案件中,涉嫌案件罪名的不同,所运⽤的价格认定⼯作⽅法是不⼀样的,⽐如盗窃物品价格认定与涉嫌破坏⽣产经营罪物品的价格认定,其价格认定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司法机关、案件当事⼈和关联⼈或律师极易对此类价格认定结论提出疑问,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容易造成价格认定协助书与价格认定结论之间出现缘⽊求鱼,升⼭采珠的现象。

2.明确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的位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事项中,是进⾏价格认定⼯作的“引擎”。

其实质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途,便于价格认定⼈员在具体实施中确定价格认定的技术路线。

如《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条明确,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因此在协助书中,提出⽅应明确价格⽤途,避免混淆价格定义。

另外注意的是,认定标的价格适⽤的区域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适⽤范围必须明确。

⽐如不同产出地河砂的质地不⼀,价格也存在差异,应给予界定。

3.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要重视如下三⽅⾯:(1)“标的详细描述”: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如:型号、⽣产⼚家、规格、颜⾊、重量、长度、单位、购置时状态等),标的描述不完整、不够全⾯、填写不明,就影响标的价格特征的把握。

毁坏财物损失案件价格认定中的问题与对策

毁坏财物损失案件价格认定中的问题与对策

毁坏财物损失案件价格认定中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张大海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8年第21期在价格认定工作实践中,毁坏财物损失案件价格认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时有发生,毁财案件已成为提出机关启动价格认定复核程序的多发案件。

在2018年6月底,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的复核案件均是毁财案件。

毁财案件价格认定结论成为双方当事人矛盾的焦点。

本文正是从工作实际中三个方面探讨如何进行毁坏财物损失的价格认定。

对价格认定遇到问题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

在价格认定工作实践中,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提出异议有所增加,在价格认定复核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2018年至5月底,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的复核案件均是毁财案件。

一、毁坏财物价格认定在价格认定中的重要性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是价格认证价格的主要工作职能,而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又是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重点和难点。

估价鉴定在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对该罪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证据。

二、什么是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中心2014年10月17日下发的《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4]190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

”这是毁坏财物损失价格的定义,其中包括三层含义:第一,财物毁坏是由故意行为所导致;第二,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财物自身价值的减少和丧失数额,即财物毁坏后的价格与毁坏前的价格之差;第三,财物本身价值的减少或丧失是由毁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所导致。

三、毁坏财物价格认定中的问题与对策在毁坏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中,笔者遇到以下问题分为毁坏财物损失程度的确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界定、对专业性质的标的损失进行认定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文中对处理这些问题采用一些方法,以适应工作实际的需要。

(一)毁坏财物损失程度的确定根据《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五条规定“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价格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验报告或专业意见”。

关于被毁坏桃树苗的损失价格认定

关于被毁坏桃树苗的损失价格认定

现代经济信息380关于被毁坏桃树苗的损失价格认定杨文勇 昌乐县价格认证中心摘要:本文通过一起桃树苗的被破坏案例, 详细说明了此类事件中关于被毁坏桃树苗的损失价格认定。

关键词:案例;桃树苗;损失价格认定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3-0380-01一、案例情况介绍(一)案例背景2017年7月24日, 在xx 县xx 镇xx 村的336棵桃树苗被毁坏, 桃树苗所有人报案后, xx 县森林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林木罪立案侦查, 并于2017年7月28日委托xx 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桃树苗的损失价格予以认定, 认定基准日期为2017年7月24日。

xx 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 对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做了仔细查阅核对, 会同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于2017年7月29日进行了现场查验。

经核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与现场查验情况相一致。

此次价格认定涉及案件性质是刑事案件, 委托目的是为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提供价格依据。

(二)标的情况本案例中被毁坏的桃树苗, 位于xx 县xx 镇xx 村村东北老棉花地的承包地内, 2017年春天栽种, 品种为大红袍300棵、秋彤36棵, 认定基准日时该桃树苗主干直径1-3公分, 平均树高1米左右, 均已被连根拔出扔在地边, 全部死亡, 被拔出前状况良好处于正常生长中。

二、价格认定思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2006年修订版)》、关于印发《山东省涉案果树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鲁价认发〔2017〕31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结合本案例的委托目的、标的特点及掌握的资料, 采用了“成本法”进行价格认定。

本案例中认定标的系2017年春天栽植的桃树苗, 同年7月被毁坏, 被毁坏前状况良好处于正常生长中。

按照到价格认定基准日时苗木的成本、人工栽植费用及不可预见的其他费用等正常客观的成本和正常利润作为重置价格, 考虑贬值因素后作为涉案桃树苗的损失价格。

损失赔偿中的解释与法律解读

损失赔偿中的解释与法律解读

损失赔偿中的解释与法律解读损失赔偿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或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造成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需要进行一定经济赔偿的行为。

在解释与法律解读损失赔偿的问题上,我们首先来了解损失赔偿的类型和原则。

一、损失赔偿的类型1. 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或过错行为而直接导致的损失,通常是可以明确计算出来的经济损失。

比如,因合同违约导致货物毁损,造成损失的货物价格就是直接损失。

2. 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或过错行为而间接导致的损失,通常是在一定推理和依据下判断出来的损失。

例如,因施工公司延期交付房屋导致业主无法按计划入住,从而导致租房费、行李存储费等费用的增加,这些费用可以被认定为间接损失。

3. 特殊损失:特殊损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非直接或非间接的损失,不属于常规类型的损失。

例如,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残疾,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这一赔偿金可以被认定为特殊损失。

二、损失赔偿的原则1. 合理预期原则:按照合理预期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的损失,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防范。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发生,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2. 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损失赔偿必须建立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之上。

即损失必须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违约或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而非其他因素引起的。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才能要求赔偿。

3. 损失减少原则:根据损失减少原则,受损害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赔偿金额。

例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应当及时进行治疗,以减少损失的程度。

三、法律对损失赔偿的规定与解读1. 民法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一编第一百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此条款明确了损失赔偿的基本原则,但并未对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和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是指在法律中对损坏财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价格认定的规则。

在法律赔偿中,对于毁坏财物损失的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规定,以确定赔偿金额的大小。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内容。

首先,在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时,需要明确损坏财物的价值。

对于财物的价值,可以根据市场价格、修复费用、残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市场价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能够购买到相同或相似财物的价格,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或专家评估来确定。

修复费用是指修复、复原、重建财物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

残值是指损坏财物经修复后所能保留的价值。

其次,对于毁坏财物的损失程度,需要依据损坏程度的大小来确定赔偿金额。

通常情况下,财物可以分为完全毁坏、部分损坏和轻微损坏三个程度。

完全毁坏是指损坏程度到达无法修复、无法复原或无法继续使用的程度,对应的赔偿金额应为财物的实际价值。

部分损坏是指损坏程度较轻,可以通过修复、复原或维修恢复原状的程度,对应的赔偿金额应按照修复费用来确定。

轻微损坏是指损坏程度非常轻微,不需要修复或者仅需进行简单修补即可恢复原状,对应的赔偿金额可以适当降低。

此外,在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时,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的因素。

比如,对于古董、艺术品等具有特殊价值的财物,由于其稀缺性和非物质性的价值,其价格认定需要更加细致和精确。

此时,可以引入专家评估、历史交易价等因素,以确定其特殊价值。

另外,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还需要考虑损坏财物对被损害人的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的影响,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综合考量。

最后,对于毁坏财物损失的价格认定,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操作。

司法机关在处理毁坏财物损失案件时,应当依法认定财物的价值,并根据毁坏程度和特殊情况的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同时,应当保证公正、公平和合理,避免遗漏或不当计算损失,确保被损害人得到恰当的补偿。

物品赔偿标准

物品赔偿标准

物品赔偿标准物品赔偿标准是指在物品的损坏、丢失或盗窃等情况下,需要支付给相应的赔偿金额。

这项标准是为了保护物品的所有者权益,同时也是对损失的一种补偿。

不同的物品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国家或者组织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份一般性的物品赔偿标准。

一、普通日常物品对于普通日常物品,赔偿标准通常是基于物品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市场价值是指物品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交易的价格,通常是根据物品的品牌、型号、新旧程度、使用寿命等因素进行衡量。

在对日常物品进行赔偿时,通常采用以下几个标准:1. 全新物品:对于全新未使用过的物品,赔偿标准一般为其市场价值的100%。

2. 使用寿命未过半的物品:对于使用寿命未过半的物品,赔偿标准一般为其市场价值的80%。

3. 使用寿命已过半的物品:对于使用寿命已过半的物品,赔偿标准一般为其市场价值的60%。

4. 使用寿命已接近结束的物品:对于使用寿命已接近结束的物品,赔偿标准一般为其市场价值的40%。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赔偿标准仅适用于普通日常物品,对于特殊物品,如奢侈品、古董或者定制品,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

二、手机、平板电脑、电子产品对于手机、平板电脑、电子产品等数码设备的赔偿标准通常也是基于市场价值进行计算,但由于这类物品的价格较高且有较短的使用寿命,通常采取以下标准:1. 全新电子设备:对于全新未使用过的电子设备,赔偿标准一般为其市场价值的100%。

2. 使用寿命未过半的电子设备:对于使用寿命未过半的电子设备,赔偿标准一般为其市场价值的70%。

3. 使用寿命已过半的电子设备:对于使用寿命已过半的电子设备,赔偿标准一般为其市场价值的50%。

4. 使用寿命已接近结束的电子设备:对于使用寿命已接近结束的电子设备,赔偿标准一般为其市场价值的30%。

此外,对于电子设备的损坏需要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赔偿金额的依据。

三、汽车、摩托车对于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的物品赔偿标准通常是基于车辆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根据相关的法律程序,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有律师进⾏辩护的环节,律师为当事⼈辩护的内容是提前准备的辩护词,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和意见,也可以是对控诉的内容进⾏申述、辩解的⼀种法律⽂书。

那么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样的,下⾯店铺的⼩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词的范⽂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蒋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庭前认真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对案件有了初步认识,刚才⼜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根据法律规定应该认定被告⼈蒋某⽆罪,应做出其⽆罪的判决。

理由如下:XX县⼈民检察院新检刑诉[2007]104号起诉书认定被告⼈故意毁坏他⼈财物价值2350元,没有事实依据。

2006年12⽉13⽇,豫XXX567XX轿车受损后,XX县价格认证中⼼先后⼆次作出损失价格鉴定书,第⼀次损失940元,第⼆次损失2350元。

但是第⼀次的鉴定时间是车辆受损的第⼆天,即2006年12⽉14⽇,第⼆次鉴定时间是车辆受损后的第57天,即2007年2⽉9⽇。

第⼀次鉴定项⽬引擎盖扳⾦喷漆、后门左、右玻璃2块、后门玻璃防爆膜2块、玻璃拆装。

这些项⽬不但有损失车辆司机姬*伟的询问笔录证实,⽽且还有⼆名公安⼈员于2006年12⽉14⽇现场勘验笔录证明。

第⼆次鉴定是在损失车辆被李某的司机从⽯寺派出所开⾛后的第30天,⼀个⽉的时间,车辆在李某的控制之下,提出漏掉项⽬了,要求重新鉴定,鉴定⼈员能采信吗?侦查⼈员能采信吗?公诉⼈员能采信吗?如果这样任何⼈损坏他⼈财产,哪怕是只有⼀元钱的损失,⼀个⽉后提出来损失项⽬不全⾯,全部损失在2000元以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能这样认定吗?第⼆份价格鉴定书不但增加损坏物品的价格,⽽且还凭空捏造了前保险杠和三处喷漆的损失。

真实意图是鉴定成损失在2000元之上。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 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1月15日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刑事案件中被故意毁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损失价格的认定。

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

第四条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分为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

完全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的。

部分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条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

第六条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二)明确毁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三)明确毁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四)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五)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六)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应与办案机关共同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

勘验结果与办案机关提供资料不符的,价格认定机构应中止价格认定,并要求办案机关书面予以明确。

办案机关不能或不予明确的,价格认证机构可终止价格认定。

第八条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应根据财物不同的毁坏情况选择相应的价格认定技术路径和方法。

第九条完全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残值第十条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

工作心得: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最新)价格认定结论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主要证据,随着办案过程公开化、透明化的不断深入,涉案当事人寻求救济途径的机率随之上升,发生异议和复核案件的数量日趋攀高,因此强化价格认定过程的各类把控也就尤为突显。

一直以来,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量占比重,对佐证资料的收集与核查要求高,为此本文试着从涉刑价格认定的角度,结合不同实务个案,对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方法与技巧,作些个人实践之浅显剖析。

一、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定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涉嫌盗抢、毁财等案件中,因盗抢、毁坏等原因,造成标的物质形态不复存在;或产权人失去了物权,即对其失去控制的状态;或毁坏修复,无标的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抢、毁损等数额明显不合理,需要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二、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的情形分类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五条,涉案灭失物包括几种情形: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三、涉案灭失物价格认定常出现的问题(一)此物非彼物,辨清涉案标的是前提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提供外包装盒显示为iphoneX,通过包装盒显示序列号查询为iphone6;灭失品牌包,办案机关提供的原实物图片与价签款号不对应;灭失笔记本电脑,办案机关提供为该笔记本电脑的某个系列,而无具体型号配置。

这里原本简单的单选题变成了复杂的多选题。

(二)定性有依据,分析涉案标的是关键比如,灭失移动电话机,办案机关经调查确认的激活日期与提供购买凭证日期相差5个月之久;灭失电动车,办案机关提供嫌疑人笔录资料供述为车架,与被害人笔录资料陈述为含有电瓶的整车不一致;灭失摩托车,办案机关对车牌号、车架号无法确认核实,或有车架号,无检验年审具体内容。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关于印发《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解决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们制定了《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0月17日附件: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刑事案件中被故意毁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损失价格的认定。

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

第四条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分为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

完全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的。

部分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条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

第六条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二)明确毁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三)明确毁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四)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五)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六)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应与办案机关共同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毁坏公私财物罪量刑标准
一、破坏公私财物罪
破坏公私财物罪又名故意损坏财物罪,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

犯此罪的,应当以损坏财物罪处以拘役,短期徒刑,为期三个月以下,或者可以处以罚金;情节特别
严重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损坏财物达到特别恶劣、重大程度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量刑标准
(一)经济损失比例小于或等于十二分之一的,处以拘役,拘役时间最多不超过半年;
(二)按照情节给予轻刑,处以有期徒刑半年以上三年以下;
(三)经济损失比例的比例大于十二分之一的,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损害财物达到重大程度的,处以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
者死刑。

1、如果行为被认定为有故意的,并且造成重大、特别严重的损害,对损害程度较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可以依照情节轻重,适当加重罪犯的量刑;
2、即使是没有明显的恶意,但因没有足够的考虑和承担责任,也可以依照情况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3、如果未经许可,竟然擅自拆除公私财物,以聚敛非法所得,并且有贩卖财物行为的,依法从重判处。

(一)行为人有固定的故意。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三)给他人造成实质性损失,或者损坏财物达到特别恶劣、重大程度的。

本文主要针对关于破坏公私财物罪的标准进行了分析,因破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可能
会给他人造成损失,所以通常采取相当严厉的量刑标准,按照有故意损害财物的程度不同
可以分为轻罪、普通罪和重罪。

所有的行为,不管是有蓄意的还是普通性的,都需要依法
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公私财物的正当权益,维护公共秩序。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为⼈损害他⼈民事权益,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财产损害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

财产损害赔偿⼀般包括财产设施的修复、折价赔偿和实物的赔偿,赔偿的标准可以有罚款、罚⾦、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等等。

下⽂店铺⼩编将详细为⼤家介绍,欢迎阅读浏览!⼀、财产损害赔偿范围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伤亡善后处理的费⽤,但不包括停⼯、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利设施,房屋,树⽊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修复,恢复原状。

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

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经双⽅当事⼈协商⼀致,⽤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我国国家赔偿中财产赔偿是以⾦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礼道歉为辅的赔偿⽅式,依照可能出现的赔偿情形,三、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1、罚款、罚⾦、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的赔偿。

对于罚款、罚⾦、追缴、没收财产侵犯公民、法⼈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的⾏为,属于物之失去控制,与之相适应的最好赔偿是返还财产。

2、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

查封、扣压、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

灭失物鉴证方法

灭失物鉴证方法

(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1、灭实物品价格鉴定的问题提出(1)灭实物品究竟是否要受理,能否进行价格鉴定?(2)哪些灭实物品可以进行价格鉴定?哪些不可以价格鉴定?(3)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应具备哪些条件?(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灭实物品价格鉴定口径(1)受理对象关于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也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把握价格鉴定条件是否具备。

一般可以受理的:①标的简单、结论不会产生异议;②日常用品、工业产品、可再生物品;③前提是证据不予受理的:①标的情况复杂、结论容易产生异议;②涉及一些稀有、异常和特殊物品,比如:古玩字画、珠宝玉石、钱币邮票、古籍善本、家庭宠物、珍稀动植物及制品、不可再生物品等灭失物不予受理;③案件影响、争议较大或者风险较大的不予受理。

(一)关于灭失物品的价格鉴定口径(2)资料提供证据确凿、依据充分、数据可靠;价格鉴定条件具备;价格鉴定结论自圆其说。

证据——①提供四证:发票凭证、双方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证据——②委托方提供对灭失物品的认定情况。

委托单位关于灭失物品技术参数、实际状况的书面意见。

(依据——2010版中“3.1.4.6无法进行实物勘验的价格鉴定标的状况,应要求委托方予以明确。

”)(3)声明及限制条件按照实际情况,正对性地加以表述。

比如:鉴定标的成新率是在正常使用、正常维护保养条件下、以年限法进行测算;本鉴定结论是以委托方提出的工作要求,或提供的技术参数等条件为鉴定依据,如委托情况与标的实际不相符,则鉴定结论不存在;3、协商有关部门形成工作意见建议各区价格鉴证机构协商区政法办、检察院、法院、公安等部门,在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的规定内,形成有关灭实物价格鉴定的工作制度或鉴定口径。

(二)关于毁损财物的价格鉴定口径1、明确是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毁损财物案件涉及财物价格鉴定涉及刑事和民事两个范畴。

(1)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定是指直接财产损失价值;价格鉴定目的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2)民事案件财物损失价值鉴证除了直接损失以外,还有间接损失,价格鉴证目的是侵权责任赔偿的价格依据。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

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其制定旨在规范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的立案和审判,保障社会公正和法治稳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的背景、制定过程、具体内容及实施效果等方面。

一、背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行为,其主要表现为有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在我国,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给社会治安和民生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和审判存在诸多争议,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案件的立案数额。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的立案和审判,准确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我国司法部门于2011年制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

二、制定过程《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的制定是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

具体来说,司法部门开展了多次研究和讨论,邀请了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与,共同商讨制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在此基础上,司法部门制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试行)》,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三、具体内容《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案数额的确定和具体标准的制定。

具体来说,立案数额的确定是指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确定其具体的立案数额。

而具体标准的制定则是指对于不同类型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根据其具体的情节和后果,制定相应的罚款数额和刑事责任等级。

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标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数额的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犯罪行为的性质:包括犯罪的主观故意、犯罪的方式、手段和过程等因素。

2.犯罪行为的情节: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对象等因素。

3.犯罪行为的后果:包括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影响等因素。

基于以上因素,司法部门制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和刑事责任等级,以反映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

财务损失立案标准

财务损失立案标准

财务损失立案标准
财务损失立案标准一般根据不同地区而定,一般来说,如果造成财产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就需要对此进行立案追究。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刑事案件中被故意毁坏的、具有实物形态的财物损失价格的认定。

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公安、司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
或丧失的数额。

第四条毁坏财物根据毁坏程度分为完全毁坏和部分毁坏。

完全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修复的。

部分毁坏是指毁坏财物可以修复,并且修复后能正常使用的。

第五条财物的毁坏程度应由办案机关确定,毁坏程度不明或有争议的,应要求办案机关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或人员出具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

第六条认定毁坏财物损失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明确价格认定所涉及案件的性质;
(二)明确毁坏财物为案件所涉及的物品;
(三)明确毁坏财物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启用时间及毁坏前使用情况等实物状况;
(四)明确财物毁坏的部位、范围;
(五)明确无法维修需更换的项目;
(六)价格认定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情况的,可不予受理。

第七条价格认定机构应与办案机关共同进行实物勘验,必要时应有相关专家参加。

勘验结果与办案机关提供资料不符的,价格认定机构应中止价格认定,并要求办案机关书面予以明确。

办案机关不能或不予明确的,价格认证机构可终止价格认定。

第八条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应根据财物不同的毁坏情况选择相应的价格认定技术路径和方法。

第九条完全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残值
第十条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
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其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

计算公式:损失价格=修复费用±修正值-残值
修复费用=更换主材价格+辅料价格
+工时费+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当地不具备修复条件的,修复费用按邻近具备修复条件的市场价格确定。

第十二条当地市场无法取得原使用材料价格的,按替代材料价格或邻近市场的材料价格确定。

第十三条在实际修复过程中发生的毁坏财物的搬运、清理等其他费用不计入损失价格,办案机关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单独列示,并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毁坏财物修复后,因其技术工艺、使用寿命、使用性能、外观及更换部件的成新率等方面发生变化,造成修复后的价格与毁坏前的价格有差异的,应根据质量技术检测报告或专业意见,综合考虑差异因素,确定修正值。

第十五条采用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测算的损失价格超过按完全毁坏测算的损失价格的,按完全毁坏确定损失价格。

第十六条财物的毁坏程度轻微,仅对外观产生一定影响的,可根据外观变化对其价格的影响确定损失价格。

第十七条对于毁坏动物、植物等特殊财物的损失价格,应结合其特点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