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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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铁路进行货物运输的企业或个人。
2. 保价定义
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按照货物价值向铁路运输企业支付一定比例的保价费,以获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赔偿的权利。
3. 保价费率
保价费率由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货物种类、运输距离、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实施。
4. 保价限额
保价金额不得超过货物实际价值,且最高保价限额由铁路运输企业规定。
5. 保价程序
托运人应在托运货物时明确声明保价,并按照规定支付保价费。
6. 货物价值证明
托运人应提供货物价值的合法证明,如发票、合同等。
7. 赔偿原则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铁路运输企业按照保价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8. 赔偿程序
托运人应在发现货物损失或损坏后,及时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9. 免责条款
铁路运输企业对于因不可抗力、托运人过错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10. 争议解决
托运人与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因保价运输产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办法修订
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提前通知托运人。
12.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保价运输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操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铁路运输企业的正式规定。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保价运输规则9》
![铁道交通运营管理《铁路保价运输规则9》](https://img.taocdn.com/s3/m/9dcb5e80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98.png)
铁路保价运输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开展铁路保价运输,化解运输风险,保障托运人、收货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行李、包裹、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那么适用于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运输企业。
与铁路总公司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接轨办理直通铁路运输业务的合资、地方铁路可参照执行。
国际联运国内段铁路保价运输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那么所指的行李、包裹、货物均为办理了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货物。
第二章保价运输办理程序第四条〔原那么〕托运人托运行李、包裹、货物选择保价运输时,应按本规那么规定办理手续并支付保价费。
办理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局部。
第五条〔价格〕托运人应以全批行李、包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
行李、包裹、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托运人对实际价格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办理程序〕货物办理保价运输时, 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项选择择效劳栏中选择“保价运输〞工程,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
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行李、包裹办理保价运输时, 托运人应在“行李包裹托运单〞价格栏内以元〔人民币〕为单位, 填写行李、包裹的实际价格。
第七条〔物品清单〕货物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时,托运人须填写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
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第八条〔填写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受理行李、包裹、货物保价运输时,应检查托运人填记事项是否清楚、齐全,如有必要,可以要求托运人提交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
发现“行李包裹托运单〞、“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应要求托运人更换。
第三章费用计算第九条〔计费标准〕行李保价费按价格的%、包裹保价费按价格的1%计算。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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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法规类别】铁路运输【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9.02.12【实施日期】1999.02.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措施(1999年2月12日)为了贯彻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精神,“引入保险机制,加强保价工作”,适应开拓市场需要,更好地实行负责运输,塑造铁路良好形象,切实推进保价运输工作的发展。
特提出以下几项措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1.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保价运输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保价运输工作是行包、货物运输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事故处理赔偿工作是提高运输质量的重要方面。
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不断推进保价运输工作的发展。
2.树立经营观念。
各级保价部门要研究市场,研究货主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
要改变过去简单靠运输卖方市场作用力推行保价的行为。
事故处理赔付要及时、快捷。
对于按规定不予赔偿或赔偿少于托收货人要求的,要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3.切实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领导。
各级主管领导要定期分析现状,制定对策,解决问题,使保价运输工作健康向前发展。
二、方便货主,加快事故处理赔偿4.对于铁路责任的行包和货运事故实行先赔付后划分内部责任。
不得以划分内部责任为由,而延误对货主的赔付时间。
5.简化提赔手续,方便货主。
对于保价金额与实际价格相符的一般行包、货运事故,在托收货人提赔时,不要求提供货物价格证明。
发站(分局、铁路局)根据事故处理权限和托收货人要求,可以办理承运人责任明确的事故赔偿,并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和有关方面。
铁路内部责任及赔款按规定办理和清算。
6.压缩赔付时间。
行包、货运事故赔付最长时间为:车站(车务段)办理赔偿的为10日,分局办。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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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近年来,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作为一种高效、安全的运输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和个人的青睐。
为了保障货物的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铁路部门于2019年6月1日发布了新的铁路保价运输规则。
一、保价运输的定义铁路保价运输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受保价运输服务合同约束,货物按照一定的价值进行保价的运输方式。
保价运输可以为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提供补偿保障,减少货主的损失风险。
二、保价运输的适用范围铁路保价运输适用于国内铁路运输的大宗货物和贵重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品、贵金属等。
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铁路保价运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殊处理。
三、保价运输的计价方式铁路保价运输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两种:按货物实际价值计价和按运输费用的一定比例计价。
货物实际价值计价是指根据货主提供的货物价值进行计价,货物价值越高,保价费用越高;按运输费用的一定比例计价是指根据货物运输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计价,运输费用越高,保价费用越高。
四、保价运输的责任和义务铁路保价运输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货主的责任和义务。
铁路运输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充足的保价运输服务,确保货物安全运输;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货物丢失、损坏;对于货物运输中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货主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提供准确的货物信息和货物价值,确保保价运输合同的真实性;按照规定支付保价费用,确保保价运输合同的有效性;在货物损失发生后,及时向铁路运输部门提出索赔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五、保价运输的索赔和处理流程在保价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货主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铁路运输部门提出索赔要求。
索赔要求应包括索赔金额、索赔原因、相关证据和信息等。
铁路运输部门在接到索赔要求后,将进行调查核实,如果确认货物损失属实,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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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99)【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29【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1999年6月29日铁道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运〔1999〕71号),加强保价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保价运输管理第三条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运输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置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第五条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其职责和权限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条监察证按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铁道部的监察证由铁道部签发。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监察证由铁路局签发。
第三章保价货物的受理和安全防范第七条车站受理保价货物时,应审查货物运单、物品清单中有关保价运输内容的填写情况,正确核收货物保价费用。
第八条车站受理一批保价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整车货物、大型集装箱货物,一批保价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上的1吨、5吨、10吨集装箱货物和一批保价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零担货物,应建立“保价货物”(〔B〕)运输台帐(格式三)并逐级报告,由铁路局保价机构下达命令号批准,另有指示时,按其指标办理。
按上款办理的保价货物,车辆应在货物运单、货运封套或货车装载清单上加盖“〔B〕”戳记(或用红色书写),并在“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记事栏内注“〔B〕”字样。
铁路货运常识 保价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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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huòyùn)常识保价运输铁路货运常识(chángshí) 保价运输铁路(tiělù)货运常识九、保价(bǎo jià)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tiělù)法》规定,铁路实行限额赔偿和保价运输。
限额赔偿即行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赔偿。
但托运人在托运时声明了行包、货物的实际价格,办理了保价运输,铁路运输企业那么在声明的价格内,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一)保价运输办理条件保价运输贯彻自愿原那么,办不办理由托运人自主决定。
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时,须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宇样,在“货物价格〞栏内注明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在交纳运输费用的同时,交纳货物保价费。
必须全批保价,不能只保一批货物中的一局部。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在货物运单上须分别填写货物品名和实际价格,保价费分别计算。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写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必须足额投保,只有足额投保才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二)保价费率保价费=声明的货物实际价格某适用的货物保价率货物保价费率见下表:货物保价费率表报价率货物品类1‰煤、焦炭、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除外〕、生铁、非金属矿石〔云母、石墨、石棉、金刚石〔砂〕、刚玉、油石除外〕、磷矿石、土、沙、石、石灰、泥土、色土、石料、水泥制品、煤矸石、灰渣、矿渣、炉渣、水渣、原木、木材〔人造板材、装饰加工板除外〕、锯材、板材、方材、枕木、木片、盐、金属制品、金属结构及其构件、钢、铁丝、金属紧固件、农业机具〔养蜂器具及农业机械零配件除外〕、农副产品〔干花朵、花瓣、竹、藤、棕、草、芦苇、树条等类似材料制品、其他农副产品除外〕。
纸浆。
课本、家具、日用杂品、衣箱、冰、水、动植物、剩余物、饲料、特定集装化运输工具。
2‰钢锭、钢坯、钢材等及其制品,铁合金、云母、石墨、石棉、金刚石〔砂〕、刚玉、油石、其他水泥制品、耐火、耐酸、砖管、陶管、缸管、石棉制品、油毡、人造板材、粮食、化学肥料、铸铁管、瓦楞铁、金属街头、弯头、拆解的运输工具、工业机械。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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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
摘要:
一、铁路保价运输规则概述
二、保价运输的相关定义
三、铁路保价运输的收费标准
四、铁路保价运输的赔付原则
五、铁路保价运输的免责条款
六、铁路保价运输的理赔所需单证
七、总结
正文: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是为了保障托运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定了保价运输的相关定义、收费标准、赔付原则、免责条款以及理赔所需单证等内容。
保价运输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托运人为了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承运人支付保价费,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时,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运输方式。
铁路保价运输的收费标准是根据货物的价值来确定的,收费比例为货物价值的0.5%至2%,具体比例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协商确定。
铁路保价运输的赔付原则主要包括:平均保价原则、分别保价原则、无保价原则以及未按货物实际价值保价的原则等。
按照这些原则,承运人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价值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货物的保价金额。
铁路保价运输的免责条款主要包括:发货时未如实申报货物名称、托运或夹带禁运物品、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品和需要保温、保湿、保持干燥的特殊货物、假冒伪劣产品、贵重物品等。
铁路保价运输的理赔所需单证包括:天地华宇签收单、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等。
在索赔金额超过1001元时,还需要提供客户索赔申请函、货物发票、购销合同或者订购单等。
铁路货运保价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货运保价规章制度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9ab2974b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0c.png)
铁路货运保价规章制度内容一、总则为了规范铁路货运保价制度,保障货物运输利益,提高货运效率,保持良好运输秩序,特制订本规章。
二、保价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保价标准。
2.公平保价,对同一种货物、同一线路,实行统一保价标准。
3.合理保价,考虑到货物种类、距离、数量等因素,制定适当的保价标准。
4.依据运输方便,经济、安全为原则,确定货运保价。
三、保价的适用范围1.适用范围本规章适用于铁路货运中的一切货物,包括散装货物、集装箱货物等。
2.不适用范围(1)免保价货物:国家规定免保价的货物,不适用本规章。
(2)其他情况。
四、保价的标准1.保价标准按每吨每公里计算,根据货物种类、线路距离等因素确定。
2.不同种类货物的保价标准,由铁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外公布。
3.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情况,按照规定赔偿标准计算。
五、保价的计算方法1.保价的计算方法(1)货物的保价=货物数量(吨)× 运输距离(公里)× 保价标准(元/吨.公里)。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根据实际损失量计算赔偿金额。
2.保价的结算方式(1)运输结束后,货主可凭运输单据向铁路部门办理保险理赔。
(2)铁路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六、保价的执行1.货主在确定运输货物时,应根据货物性质、价值确定是否需要保险。
2.货主在办理货物运输手续时,应填写保价申请表,并缴纳相应的保价费。
3.铁路部门在接到保价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货物保价信息,并向货主确认。
4.铁路部门应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货物安全运输。
七、保价的监督与检查1.铁路部门应定期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价情况进行检查。
2.货主及时向铁路部门反映货物运输中出现的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3.铁路部门应建立健全保价监督制度,确保保价制度规范执行。
八、保价的违规处理1.货主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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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29【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999年6月29日铁道部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
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
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
第六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
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第七条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
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
铁路物流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
![铁路物流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9fbc475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03.png)
铁路物流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第一篇:铁路物流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铁路内部货物保险运输理赔规定一、为了明确发货人、收货人与本公司的权利、义务与利益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发货人在办理货物运输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本公司要求办理货物的保险运输,并按本办法支付货物的保险费。
三、按保险运输办理的货物,发货人应以全部货物的实际价格保险。
货物的实际价格以发货人提出的价格为准。
货物实际价格包括本身价格、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及其税款。
四、发货人要求办理货物保险运输时,应在货物运单记事栏内注明“保险运输”字样,并在“保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
全部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险金额。
五、货物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险费率计算,费率为3‰——10‰,根据有关保险规定进行浮动。
六、按保险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部保险,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七、从发送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险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即指自然灾害,如风灾、水灾、地震、冰雹、泥石流、洪水、地陷、暴风、崖崩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如货物本身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三)包装不良或容器不良,从外部观察不能发现或无规定安全标志的,如“小心轻放”、“向上”、“勿压”、“勿倒置”等标志;(四)发货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如发货人错报,匿报造成的损失;(五)其他经查证,非本公司责任造成的损失。
八、货物的毁损、丢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明确,按照《铁路法》或《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一)在办理铁路货物运输时,未保险的货物,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公斤不超过15元;(二)在办理公路货物运输时,未保险的货物,按每公斤3元标准赔偿;(三)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按声明价格赔偿,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部分占全批的比例赔偿;(四)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和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五)办理航空货物运输同上办法。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1999)72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1999)72](https://img.taocdn.com/s3/m/ffeda7b86bd97f192379e98d.png)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切实执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运〔1999〕71号),加强保价运输管理,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铁路内部对货物保价运输工作的基本规定和要求,不作为保价运输合同双方划分责任的依据。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办法的条件下,可结合管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保价运输管理第三条为全面做好货物保价运输工作,正确开展保价运输业务,各级铁路部门应设置保价运输工作专门机构。
第四条各级保价运输机构(以下简称“保价机构”)的职责如下:1.积极宣传保价运输的意义,开展货物保价运输;2.制定、实施保价运输防范措施,检查监督保价运输各项工作,保障货物运输安全;3.负责保价运输日常管理和货运事故调查、处理、赔偿工作,解决存在问题;4.全面负责保价费的收入、支出、财务、计划等管理工作;5.表彰先进,总结、推广保价运输经验;6.负责经营管理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工作;7.协调与铁路内部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为加强对保价运输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保价运输监察制度。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保价机构的监察人员应按国家政策、法令和保价运输的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的保价运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其职责和权限如下:1.有权检查货物保价运输的办理及赔偿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单据;2.有权检查保价费用的核收、使用情况,发现错收、漏收或超出使用范围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反规章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3.监督检查保价运输各项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4.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及举报保价运输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5.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监察证(格式一),对发现的问题应作出“保价运输监察记录”(格式二),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并限期改正;6.监察人员应奉公守法,清正廉洁,对滥用职权、谋取私利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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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
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
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
第六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
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第七条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
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
但根据托运人要求,货物保价费也可以单独核收,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费另收”字样或加盖相同内容的戳记。
第八条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
42.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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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关于开展保价运输的规定,适应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输发展的需要,保证国际联运货物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际联运货物,系指按照《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条件办理的货物运输。
三、本办法适用于国际联运货物中的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保价运输。
出口货物的保价运输,由发站办理至出口国境站;进口货物的保价运输,由进口国境办理至到站。
四、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根自愿的原则,可在发站办理出口货物的保价运输或在国境站办理进口货物的保价运输。
五、出口货物办理保价运输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在国际货协运单“发货人的特别声明”(第4栏)内注明“国内段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名称”(第11栏)内注明货物的保价金额。
进口货物办理保价运输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向国境站提交“进口货物保价运输申请书”(附格式)一式三份。
一份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一份交国境站,一份由国境站报主管分局收入检查室。
保价金额应按全批货物贸易合同的实际价格(均折合人民币计价)填写,不得只保其中的一部分。
六、办理保价运输的国际联运货物,铁路须向发货人或收货人(均包括代理人)核收货物保价费。
货物保价费率按国内货物保价费率表的规定计算。
七、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出口货物保价运输时,为核收货物保价费,发站应在运单和带号码和补充运行报单第54栏杂费处,记载“26’”,并填写保价费款额。
在第83和87、87’栏内,填写包括保价费在内的合计款额,在第91栏内注明“保价费…元”字样。
八、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进口货物保价运输时,国境站应单独编制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站存查,一份交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一份报主管分局。
在带号码的补充运行报单第11栏“货物名称”栏内记载货物名称和保价金额,在第54栏杂费处记载“26’”,并填写保价费款额,在第85和89、89’栏内,记载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核收的保价费金额。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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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
【最新版】
目录
1.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的定义和目的
2.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的具体内容
3.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的实施时间
4.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的免责条款
5.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的理赔所需单证
正文
铁路保价运输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对货物进行保价,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铁路运输企业将按照保价金额对货物进行赔偿。
这种运输方式旨在为货物运输提供更加全面和保障的服务。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保价金额的确定:托运人在货物托运时,需要向铁路运输企业申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按照申报的价值进行保价。
2.赔偿原则: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坏或灭失,铁路运输企业将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3.实施时间:铁路保价运输规则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4.免责条款:铁路运输企业在以下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坏或灭失;货物的包装体外表面完好而内装货物毁损、灭失;货物发生毁损、灭失,赔偿范围仅限于货物本身的损失,对于托运人或其他人的其他损失和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5.理赔所需单证:托运人在申请理赔时,需要提供以下单证:货物运单、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货物发票、购销合同或者订购单、货损照片、损失清单等。
总之,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的实施,为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全面和保障的服务,有助于保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https://img.taocdn.com/s3/m/30c20caf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c0ada6b.png)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2019年6月1日铁路保价运输规则是指在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为了保护货物所有者的权益,铁路公司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则的制定旨在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准时地运抵目的地,并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保价,以防止货物损失或损坏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
201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铁路保价运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保价运输的范围和适用条件。
根据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货物才能享受保价运输的权益。
货物所有者需要在货物交接时明确提出保价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方式支付相应的保价费用。
二、保价责任的确定。
铁路公司对于保价货物的运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损失、损坏或灭失,铁路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铁路公司还规定了货物所有者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如包装货物、填写运输单据等,以减少货物损失的可能性。
三、保价赔偿的计算方法。
铁路公司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保价赔偿金额。
货物所有者在提出赔偿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货物价值证明、损失状况证明等。
四、保价运输的申报和登记手续。
货物所有者在办理保价运输手续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报表格,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申报材料提交给铁路公司。
铁路公司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货物的保价信息登记在相应的系统中。
五、保价运输的监督和管理。
铁路公司将对保价运输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规定的执行。
同时,货物所有者也有权对铁路公司的保价运输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的实施对于货物所有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保障了货物安全运输的权益,还鼓励了货物所有者对货物的保值、保险工作。
同时,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的实施也促进了铁路公司的服务质量提升和运输效率的提高。
铁路保价运输规则的制定和实施,为货物运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货物所有者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利用保价运输的权益,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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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99)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9.06.29
【实施日期】199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999年6月29日铁道部发布)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有关铁路货物实行保价运输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根据自愿的原则,可向发站要求办理保价运输,并按本办法规定支付货物保价费。
第三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托运人应以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保价,货物的实际价格以托运人提出的价格为准。
货物的实际价格包括税款、包装费用和已发生的运输费用。
第四条托运人要求按保价运输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保价运输”字样,并在“货物价格”栏内以元为单位,填写货物的实际价格。
全批货物的实际价格即为货物的保价金额。
第五条货物保价费用按保价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货物保价费率计算(货物保价费率见附表)。
货物保价费尾数不足1角时,按四舍五入处理。
货物保价费每批起码额零担、集装箱为5角,整车为2元。
对于有稳定条件的大宗货物,铁路局与托运人协商,可定期(日、旬、月)清算保价费用。
第六条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货物,应全批保价,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作一批托运时,应分项填记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用分别计算。
保价率不同的货物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费率。
以概括名称托运或品名、规格、包装不同,不能在货物运单内逐一填记的保价货物,托运人须提出物品清单(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格式三)。
物品清单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交托运人备存。
第七条发站受理保价运输货物时,应按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记载,检查托运人填记的货物价格是否清楚、齐全,如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托运人提出确定价格的有关依据,予以核实。
发现保价金额不符或涂改时,需更换货物运单或物品清单。
货物保价费在货票现付栏内记明,与运费同时核收。
但根据托运人要求,货物保价费也可以单独核收,在货物运单承运人记载事项栏和货票记事栏内注明“保价费另收”字样或加盖相同内容的戳记。
第八条保价运输货物变更到站后,保价运输继续有效。
承运后发送前取消托运时,货物保价费应全部退还托运人。
货物在发送前如发生损失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时,货物保
价费不再退还托运人。
货物保价费发生补退款时,补款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格式十三代用),退款使用“车站退款证明书”(见《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财收-16)进行补退。
第九条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对保价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
第十条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的赔偿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全批货物损失时,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第十一条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应按批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见《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二),并附货物运单、货运记录(或普通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托运人、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有效期限为180日。
有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货物灭失、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期满后的第31日。
承运人在运到期限期满后,经过30天仍不能交付的货物,托运人、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对属于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货物损失,承运人要主动向托运人或收货人
赔偿。
办理赔偿的最长期限,自车站接受赔偿要求书的次日起至填发“货运事故赔款通知书”(见《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格式七)时止:款额在5000元及以下的为10天;款额超过5000元未满5万元的为20天;5万元及以上的为30天。
逾期未能赔付时,每超过一天,处理站应向赔偿要求人支付赔款额1%的违约金。
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赔款总额的20%。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事宜,均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及其引伸的规则、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货物保价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