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制度的冲突与调整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问题法律适用冲突解析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问题法律适用冲突解析铁道部规章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铁路保价运输赔偿问题的规定存在冲突,在理论和实践中产生极大困扰。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试做以下系统解析。
一、冲突焦点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17条第1款(1)项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铁路保价运输赔偿唯一的规范条款。
铁道部1991年3月26日发布的《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以《铁路法》上述条款作为基本依据的。
该《办法》第10条规定:“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一部分损失时,则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该条款是铁道部以规章形式对《铁路法》关于保价运输赔偿原则规定的具体化。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0月27日发布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规定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这是我国司法机关对适用《铁路法》第17条第1款(1)项的权威解释。
《铁路法》第17条第1款(1)项是对铁路保价运输赔偿原则的总体概括。
来自于部门规章的《办法》和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都是对该条款的深入阐明和具体释义。
以保价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较作为衡量标准,保价运输可分为三种:足额保价、超额保价和不足额保价。
显而易见,足额保价是保价运输立法设计的标准模式,损失以实际价值为准加以赔偿;超额保价,则由于货物实际价值的损失必然在保价额度以内,适用实际损失赔偿是合理而稳妥的。
对以上两种形式,《办法》和《解释》的规定含义是一致的。
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的借鉴意义
东方企业文化·天下智慧 2011年5月250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的借鉴意义任天骄(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北京,100081)摘 要:铁路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体制安排,货物运输保险对铁路保价运输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通过探讨铁路保价运输的优势与不足,以运输保险为借鉴,提出了具体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保价运输 运输保险 借鉴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1)05—0250—01 为了更好地规避货物运输中存在的风险、维护托运人的利益,铁道部于1991年推出了铁路保价运输。
它为铁路货物运输的运营和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货物运输保险,作为铁路保价运输在保价市场上最重要的竞争对手,很多地方都是铁路保价运输可以借鉴的。
一、铁路保价运输的存在意义从实践意义上讲,铁路保价运输较之铁路保险运输,本应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这表现在:1、铁路保价与铁路运输活动可以相互促进铁路部门作为货物运输和货物保价的双重主体,根据其运输责任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管理,尽可能地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降至最低。
这些管理行为从货物保价运输的角度来看,由于减少了承运货物的实际损失,因此可以有效地降低铁路保价运输的理赔机率、减少理赔金的数额,客观上激发了铁路部门提高运输服务水平的能动性。
2、可以迅速定损,理赔更快与第三方保险公司相比,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可以实现实时、动态地掌握运输的各个环节。
损失一旦发生,铁路保价部门能够利用自身信息和管理优势,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分析损失发生的原因,计算损失的数量和金额。
铁路部门的双重主体性为铁路保价部门更迅速地定损和理赔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
3、成本可以更低于运输保险其一,保价运输比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小。
铁路保价运输对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可以免责,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对于这一部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其二,管理费用更低。
铁路部门由于直接负责货物运输,管理以及信息获得的相对优势可以有效地降低保价相关的手续、审核以及定损等方面的管理费用。
铁路保价与运输保险竞合关系的探讨
邓 彩屏
DENG Cai — pi ng
( 中国铁道科 学研 究院 运输及 经济研 究所 ,北京 1 0 0 0 8 1 )
f T r a n s p o r t a t i o n a n d E c o n o mi c s Re s e a r c h I n s t i t u t e ,C h i n a Ac a d e my o f Ra i l wa y S c i e n c e s ,B e i j i n g 1 0 0 0 8 1 ,C h i n a )
f o r wa r d t h e co un t er m ea s ur e s, i nc l u di n g de v el op i ng wh ol e - p r oc e s s l o gi s t i c s va l ue — i n su r ed pr o du c t s an d l ogi s t i c s b ot h— end ser vi c e c oop er a t i on,s t r eng t h eni n g s er vi c e c ooper a t i on of i n t er — mo del t r an sD Or t at i On an d i n no va t i ng i n f or m at i on r es our c e s har i n g an d c oop er at i on,so as t o p r o vi de r e f er en c e s t o r ai l wa y en t er pr i s e s f o r be t t er d e ve l opi n g r ai l wa y v al u e i n su r an c e i n du s t y. r Key W or ds:Rai l wa y Va l u e I n s ur an c e; Tr a ns D or t a t i on I n s ur an c e;Co op er - c om pe t i t i on;M a r k et i n g
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析及保险建议
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分析及保险建议【摘要】铁路货物运输作为重要的物流方式,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本文对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进行了分析,介绍了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和投保注意事项,以及保险公司选择建议和索赔流程。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风险管理意识的重要性,以及保险在铁路货物运输中的不可或缺性。
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则展望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的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铁路货物运输中的风险及保险相关知识,提高对保险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和安全性。
【关键词】铁路货物运输、风险分析、保险种类、投保注意事项、保险公司选择、索赔流程、风险管理、保险不可或缺、发展趋势。
1. 引言1.1 铁路货物运输的重要性铁路货物运输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铁路线路通常采用固定轨道,车辆在固定轨道上行驶,相对于道路运输而言,铁路运输更加稳定和安全。
而且,铁路系统内部配备完善的监控系统和安全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铁路货物运输不仅在货物运输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对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起着积极的作用。
在物流体系中,铁路货物运输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 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铁路货物运输是一种重要的物流方式,具有高效、安全、环保等优点,但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铁路货物运输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火灾爆炸风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以及严重的安全问题。
2. 水渍、震动风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受到水分侵害或受到震动影响,导致货物质量下降或损坏。
3. 盗窃风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面临盗窃风险,尤其是高价值货物更容易成为盗窃目标。
4. 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货物运输造成影响,导致货物损失。
5. 人为破坏风险:恶意破坏、盗窃、抢劫等人为因素也是铁路货物运输面临的风险之一。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摘要:铁路保价运输是为了弥补限额赔偿的不足建立的一种赔偿方式,是承运人内部实行负责运输的一整套运输组织办法,需要铁路全行业机务、工务、电务、车辆、运输、调度、货运等相关部门配合和支持、共同执行的一整套高效安全经济的运输组织办法。
通过分析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发展现状,从业务性质、适用范围、法律依据、赔偿期限等方面比较两者之间的互补性和差异性,针对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面临的挑战,从发展模式、政策融合、信息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对策。
关键词:铁路保价运输;货运险;融合发展引言在新时代“双循环”发展格局的战略背景下,运输市场结构正在发生改变,运输供给更加注重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率。
铁路保价如何应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助力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型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保价运输是承运人限额责任制度的必要组成,是激励承托双方进行安全投资的有效机制,是提高货物运输质量,保障货主与承运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为提升铁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险以确定性的费用应对不确定的损失,通过减少财务不确定性来增加保险购买者效用,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制度。
保险与保价在本质上都是风险管理工具,二者有协同发展的科学基础,可组成稳定有效的运输风险分配结构,更好地服务铁路运输发展需要,支持社会经济的高效有序运行。
1保价运输概述保价运输是承运人限额责任制度的组成内容,是激励承托双方进行安全投资的有效机制。
保险是建立在大数定律基础上的风险分散与损失补偿制度,是独立于运输生产的风险管理工具。
保价运输与保险在本质上都是运输风险管理工具,有协同发展的科学基础。
在分析保价运输属性的基础上,指出保价保险协同发展的必要性,提出保价保险协同模式建议。
从运输风险分配入手,调整承运人责任分配范围并提升保价保障水平,开发与保价互为补充的货运保险附加总括保险,建立稳定有效的运输风险分配结构,是保价与保险协同发展的可选模式,可以优化保价管理制度,助力全程物流运输安全,提升铁路服务质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制度的冲突与调整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制度的冲突与调整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委托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委托运输的货物向承运人声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
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既可以选择保价运输,也可以选择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
但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既保价又保险时,两种制度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研究并予调整。
一、保价运输与保险制度的比较(一)两者的相同点1.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基本的运费以外,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2.从赔偿内容看,铁路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是针对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和损坏等货物损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从赔偿结果看,托运人在两种不同制度下均可获得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
而保险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
2.赔偿责任人的免责事由不同。
铁路保价运输中承运人在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情况下可以免责。
而保险合同中因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被保人故意或过失、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时保险人可免除责任,也即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保险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铁路承运人可以免责。
3.赔偿责任期间不同。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承运货物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货物运抵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发展对策的思考
物 的运 输 安全 负责 。而承 运 人直 接参 与 货物运 输 组织 完善 和安 全防 范投 资 的加 大 ,另一 方面 也反 映 出铁路 管 理和 安 全保 证 工作 ,有 条 件对 保价 的 货物 采取 具体 保价 赔偿 制度 没 有得到 很 好的落 实 ,事 故赔 偿 中的不
的 安全 防 范措 施 。托 运人 选择 保价 运 输 ,一 定程 度上 及时赔 付 、拒 赔 、理赔 质量 差等 问题 不 同程 度存在 。
运 输保 险 和运 输 保 价 属于 2 不 同形式 的 经 济合 保价 运输 收 入进一 步 增长 ,另一方 面在 发生 货损 时货 种
同 ,两 者 存在 互补 性 ,但 也存 在 竞争性 和 可替 代性 。
的被 盗 、丢 失和 损坏 等 事故 种类 ,保 险的 基本 险和 综
主 的权益 得 不到很 好 保障 ,给铁 路保 价 运输带 来 负面
就 是将 运输 货 物损 失 风险 转移 给 了承 运 人 ,从 而 能够 铁 路保 价 赔付率 过 低影 响铁 路保价 运 输 的声 誉 ,也影
促进 承 运人 自觉 地 采取 防范 措 施 ,加 大安 全投 入 ,加 响 保价 的可 持续 性发 展 。
强 对 货 物 运 输 过 程 控 制 ,以 保 证 保 价 货 物 安 全 、 迅 2 3 不足 额保 价 因素 .
应 的运 输 费 用 , 一 旦 由于 承 运 人 的 责 任发 生 货 物 损 失 ,承运 人 将 按 照 实 际损 失 给 予托 运 人 以 保价
额 度 以 内 的 赔 偿 。 自1 9 年 铁 路 开 展保 价 运 输 以来 ,保 价 运 输 在 保 障 托 收 货 人 的利 益 、维 护 铁 路 91 运输 合 同双 方 当事 人 的权 益 、保 障铁 路运 输 生 产 等 方面 发 挥 了重 要 作 用 。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的价格及调整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我国铁路运输价格及其管理模式 我国铁路货运运输及其价格体系 (1)我国制定铁路货物的主要规章 (2)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价格
1.铁路运费计算程序 2.货物计费重量的确定 3.铁路电气化附加费核收办法 4.新路新价均摊运费核收办法 5.货物装卸搬运费率 6.其他运输价格
现行铁路货物运价体系包含了铁路基本运费、 建设基金、电气化附加费、中转作业费、印花税、 保价保险费用、杂费及各种代收款等。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我国铁路货运运输及其价格体系
铁路货运是最常见且运输货物种类较多的一种 运输方式,常见的铁路货运方式有三种,根据货物 不同有不同的方式 。
计算装卸搬运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 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10公斤)为单 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 位。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货物堆放地点与车辆的最大距离:整车、零担
货物为30米,集装箱货物为50米。人力装卸堆放于 仓库和雨棚以外的货物、整车包装成件货物的装车 距离为20米,散堆装货物除木材、毛竹、草秸类货 物重复装车为20米外,其他货物均为6米。
我国铁路货物价格的调整分析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制定及调整
---我国铁路运输价格及其管理模式
我国铁路运输价格(Railway Transport Tariff))即 铁路运输产品的销售价格,是运输产品价值的货币表现, 简称铁路运价。它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 服务消耗的补偿, 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 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并缴纳相应的费用,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声明价值赔偿损失。
国际铁路保价运输原则上适用于按照《国际货协》条件办理的所有货物,国内发站至出境口岸站间或进口货物自进境口岸站至国内到达站间办理保价运输。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自愿保价。
保价金额和保价费
铁路所承运的货物,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铁路实行限额赔偿。
不参加保价运输的货物,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
按件数和数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
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
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
1、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保价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铁路运输法规;保险依据的法律是保险法规。
2、责任基础不同:保价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铁路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主要是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3、目的不同:保价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铁路赔偿限额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运输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不同:铁路作为承保人是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
新一站保险网货运险提醒:通过办理铁路保价运输将有力的帮助铁路企业对保价运输的货物采取安全措施。
一般情况下,办理保价运输的手续为在货运单上填写车站和车主双方认可的“声明价格”。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
关于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的探讨摘要:铁路保价运输及货运险业务是铁路运输企业不断提升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力保障,是不断提升铁路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铁路保价运输及货运险业务良好的融合发展,对提升铁路服务质量、托运人铁路服务体验和货物运输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在铁路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过程中,应加强顶层设计,深入分析市场,仔细研究对策,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共同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为铁路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铁路保价运输;货运险;融合发展引言我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快实施多元化经营,全面提高铁路风险管控能力,有效加强铁路经营风险防范,推出了铁路货运险业务。
保价运输与货运险作为分担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方式,推进过程中难免出现相互竞争,推动保价运输与货运险融合发展,对于推动铁路货运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分析铁路保价运输发展现状1.1缺少对“限额赔偿”方法的认识对保价运输作为弥补非保价货物损失“限额赔偿”不足的有效手段认识不足。
当前铁路运输企业为了降低运输成本,稳定货源,不足额投保的情况较为普遍,削弱了保价运输发展空间,一旦发生严重货物损失,如果客户不办理保价,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进行“限额赔偿”,客户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引起纠纷。
国铁集团不断深入推进货运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装卸作业标准不断提升,货物出险率较低,托运人主观认为办理保价运输的必要性降低,对运输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认识不足。
1.2铁路保价运输宣传力度不高铁路保价运输主要是通过印发保价宣传册等传统方式进行宣传,受众人群范围有限,未能充分利用多媒体平台广泛宣传。
相比公路运输,铁路运输价格不占优势,如托运人办理铁路保价,需要额外支付保价费用,增加货物运输成本,为稳住货源,货运营销人员对保价宣传意愿较低。
站段层面,安全技术科负责保价业务管理,包括办理程序、损失赔偿、保价补偿、费率浮动等;市场营销科负责保价营销,包括客户关系管理、营销宣传等。
运输中的货物价值与保价问题
运输中的货物价值与保价问题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运输中货物的价值与保价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会遭受损毁、丢失或被盗等情况,因此货物的价值保险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一、货物运输中的价值问题在货物运输中,货物的价值是指货物的实际价值,即货物在市场上的实际价格。
货物的价值与其质量、品牌、市场需求等因素有关。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价值往往较高,因此对货物的价值保护尤为重要。
二、货物保价的意义货物保价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为货物的价值购买相应的保险。
货物保价对于货主和运输公司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货主来说,货物保价能够降低其在运输中的风险。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货物的损毁、丢失或被盗等情况,货主如果购买了货物保价,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减少经济损失。
对于运输公司来说,货物保价也非常重要。
一方面,货物保价可以增加运输公司的收入。
另一方面,货物保价能够提升运输公司的信誉度,吸引更多的客户信任并选择该公司进行货物运输。
三、货物保价的方式货物保价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实施。
1. 保险公司保价:货主可以选择通过保险公司购买货物保价保险。
保险公司会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运输的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货物保价的费率和赔偿额度。
2. 运输公司保价:一些运输公司也提供货物保价的服务。
货主可以选择在运输合同中加入货物保价条款,由运输公司承担货物的保价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货主无需另外购买保险。
四、货物保价的费用货物保价的费用通常由保险费和手续费两部分组成。
保险费是货主为购买货物保价保险而支付的费用,其金额通常是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和运输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的。
手续费是指为了购买货物保价而支付给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的费用。
手续费的金额会根据具体的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而有所不同。
五、货物保价中的责任和赔偿在货物保价中,保险公司或运输公司对货物的保值负有一定的责任,并在货物损毁、丢失或被盗等情况下提供相应的赔偿。
浅谈保价运输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浅谈保价运输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者:辛立杰来源:《活力》2011年第12期摘要货运保价工作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加强宣传、加大设备投入、加快理赔等手段营造良好保价氛围,充分体现保价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首先分析保价工作中存在的保价方法单一、客观因素限制、人员素质不高、保价额不足问题,制定保价宣传、设备投入、完善机制、足额保价,确保保价工作进入良性循环和快速稳定发展。
关键词保价;成效;问题措施佳木斯车务段位于黑龙江省东北部,处在全国铁路路网末端。
营业里程928.7公里,管辖63个车站,其中39个货运站。
货运业务以粮食、煤炭和钢铁等货物的外运为主,2010年货物发送量达3600多万吨,运输收入38亿元,其中货运收入27亿元,含保价收入4035万元,占货运收入的1.5%。
我段在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工作中,实行“宣传到位、保价足额、严格考核”的三位一体制度,保价收入逐年增加,理赔效率逐步提高,在全局独占鳌头,现就保价工作取得的成效,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的措施及建议的思考如下。
一、开展货物保价运输取得的成效1做好宣传,保价收入连年增长。
近年来。
我段在货物发送量和货运收入相对稳定的形势下,我们把做好保价工作作为利国利民一件大事来抓,作为功在当前、利在长远的有利契机来抓,作为站长和主管站长的工作业绩之一进行重点考核,有声有色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并采取“调度科日跟踪、货运科日分析”的方式,使保价收入呈逐年增长的态势:2008年完成3498.5万元。
2009年完成3614.3万元,2010年完成4035万元,年增长率达到11%,货物保价收入已经成为货运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取信于民,理赔效率快速提高。
货运事故处理时限性要求较强,而车务段点多、线长,且多数站行包业务已取消,货运安全室信件发送、接收比较困难,影响事故理赔效率。
货运事故处理信息系统全路联网,信息共享后,实现网络传输,极大地加快了货运事故理赔速度,提高了理赔效率,得到企业货主的一致好评。
简析铁路货运不足额保价问题及对策
简析铁路货运不足额保价问题及对策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1 概述铁路货运向现代物流转型发展主要体现在全品类、全流程、全方位和全过程 4 个方面,其中,保价运输是物流服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铁路货运转型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
1991 年5 月 1 日起,我国铁路正式开办保价运输业务。
实践表明,经过20 多年的发展,铁路保价在保障行包、货物运输安全及维护托运人利益等方面发挥巨大作用,然而在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的开展中一直存在着不足额保价问题,容易引起理赔纠纷,对托运人和铁路运输企业均造成不利影响。
保价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在发生损失时需要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现代运输法律制度普遍实行的原则。
保价运输是为了弥补铁路限额赔偿不足而建立的一种赔偿方式,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发生货物损失时能够保证托运人、收货人得到合理赔偿。
不足额保价不足额保价是指托运人在参与保价运输时,对货物的声明价值低于其实际价值的保价。
不足额保价的问题在于当保价货物发生损坏后,铁路按照保价额对托运人货损的赔偿并不能满足托运人对其货物按实际价值赔偿的需求。
例如,价值10 万元的货物托运人如果保价 2 万元,在货物全部发生损坏后,铁路作为承运人按照保价原则只能给托运人赔偿 2 万元,无法满足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需求。
由于《铁路法》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是否参与保价,以及是否进行足额保价应当采取自愿原则,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强制办理,因而当发生不足额保价现象时,托运人托运货物的声明价值将低于实际价值,因两者之间差额导致的货损风险,在承运人非故意和非重大过失情况下,并没有转移至承运人一方。
不足额保价的负面影响铁路保价运输业务开展以来,不足额保价问题始终没有彻底解决,一方面严重影响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的收入,另一方面增加发生货物损失时托运人的经济风险及理赔处理的复杂性。
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的竞合关系研究
下 的 目标 函数 ,从而 推 导 出不 同 目标 下的 最 优赔 付 率 。刘宪 、郑 勉等人从不 同角度分析 了保价运输 与 ]
运 输 保 险的 相 互 关 系 【 。 由此可 见 ,研 究 和 实 践 领 域 4 一
都 已经 认 识 到 保 价 运 输 与运 输 保 险 的 区 别和 联 系 ,但 是 较 少 深 入 研 究 保 价 运 输 与 运 输 保 险之 间 的 相 互 竞 争 与 合 作 的 关 系 ( 合 关 系)。现 有 运 输 保 险 与 保价 运 输 竞
为 解决 限 额 赔偿 不 足 的 问题 ,弥 补 托运 人 、收货 人 的 2 1 3 竞 争模 型 .. 损 失 ,同时加 强货物 安 全 管理 的运 输赔 偿 制 度 ;而 运 输 保 险是 为 弥补 因 自然灾 害 、意 外 事 故等 因素造 成 损 输市场 份额增长 。设 竞争使保价运输 市场份额 的阻 失 的社 会 救 济性 质 的 经济 补 偿制 度 。 由于 保 价运 输 与 碍 作用 与 二者 市 场份 额 的 乘积 成正 比 ,即 : 运输 保 险 存 在 的一 致性 ,很 多货 主 在选 择 风 险分 担 方
2 11 自然增长假设模型 ..
假 设 保价 运 输 与运 输 保 险不 存 在 竞争 与 合 作 ,根 据 L gsc规 律有 : o ii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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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W ( 力;C为 保 价运 输 业 务 的成 本 比例 ;F为 用 于 费 率 处于 较 低 水平 时 ,铁路 保 价 运输 与运 输 保 险 的合 投 资 的资 本金 ;曰为投 资 收 益率 。
保价运输赔付 率的研 究[ . J 铁道 运输与 经济 ,2 0 , ] 0 7
铁路运输中货物运输保险与保价运输关系初探
定 的保价费用。货物保价费按保价金额乘以适用 的保价费率计算 。保价金额即垒批货物的实际价格。
保价 费 率采用 《 铁路货 物运 输品名分 类 与代码表》 作 的分类 , 所 有货 物 的保 价 费率 从低 到 高 , 所 将 分成 五 个基 本 等级和两 个特 定级 , 具体见 下表 : 保价 运输货物 的保 价 费率等级
4 保险赔偿 的计算 .
在 足额保 险 的情况下 , 保险人 按实 际损失赔偿 , 以保 险金额 为限 。
不足额保险的货物 , 只能根据实际损失按比例赔偿 , 所发生的施救费用也按 比例赔偿 。
二、 保价运 输
保价运输 , 始于 1 1 5 , 铁路法》 9 年 月 与《 9 施行同步 , 是为缓和运费按计划价格收取而按市场价格支 付的矛盾; 解决货物赔偿价格的争议和限额; 并为改善客、 货运输设施和服务提供相应的物质基础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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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损失 责任 。
除外责任 。基本险与综合险的除外责任是一致的, 即发生 以下情况之一时 ,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 任; 战争或军事行动; 核事件或核爆炸; 保险货物本身 的缺陷或 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所致 的损失 ; 被保
险人 的故意行 为或 过失 ; 其他不属 于保 险范 围内的损失 。
理货物 运输保 险 , 也可 以既不办 理保价 运输 , 不 办理 运 输保 险 。铁 路 不得 以任 何 方式强 迫 办理保 价 运 也 输或 者货物 运输 保 险。
一
、
货 物运 输保 险
货 物运输 保 险 , 财产保险 的 一种 , 是 是把集 中起来 的保险 费 , 用于补 偿因 自然 灾 害或 意外事 故所 造 成 的经济 损失 的一种 经济 补偿方式 。 若货 主 向保 险公 司办 理货物运 输保 险 , 则依 据《 险法 》 《 路法 》 的相关法 律 法规 执行 , 保 和 铁 等 对保 险 费 、 险期限 、 险责任 范围 、 限度 等相关 问题都 做 出 了具体 的规定 保 保 赔偿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
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161号文件批准的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和国发〔1984〕151号文件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的具体含义是: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于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
第三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委托铁路车站代办铁路货物运输保险。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承运人应积极动员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
第四条承运人对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加盖“已投保运输险,保险凭证×××号”戳记。
第五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在货物运单“货物价格”栏内,准确填写该批货物总价格,根据总价格确定保险金额,投保货物运输险。
对于品名、规格、包装不同的货物,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递交“物品清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三)。
第六条从承运货物时起到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按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依本规定已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一)由于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对成件货物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每件最多不超过人民币七百元;非成件货物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每吨最多不超过人民币五百元。
超过承运人负责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
每件价值不足七百元的成件货物或每吨价值不足五百元的非成件货物,由承运人按照货物实际损失赔偿。
(二)不属于承运人责任,而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赔偿。
铁路货物保价与保险运输问题研究
Study on Value Insurance and Transport Insurance in Railway Freight Transportation 作者: 吴迪 张长青
作者机构: 北京交通大学,北京100044
出版物刊名: 物流技术
页码: 40-42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6期
主题词: 铁路货物运输 保价运输 保险运输
摘要: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保险运输是两个易被混淆的概念。
通过对铁路保价运输和保险运输制度的对比,得到两者之间存在着的一些相同点,但在目的、免责事由、赔偿责任期间、最终承担者、涉及范围等更多的方面存在着不同点。
如果承运人同时选择保价运输和保险运输,那么其中的冲突和矛盾更是不可避免,还需要国家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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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与货物保险制度的冲突与调
整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委托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运输时,由托运人按自愿原则对委托运输的货物向承运人声明该货物的实际价值,并支付保价费,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等情况,在承运人不具有免责事由时,可按最高不超过托运人声明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运输。
根据铁路法的规定,通过铁路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既可以选择保价运输,也可以选择货物运输保险,也可以同时办理保险及保价,选择权在托运人。
但保价运输与货物运输保险两者的法律特性既有相似性,又有不同之处,在实践中当事人选择既保价又保险时,两种制度间存在一定的冲突,需要研究并予调整。
一、保价运输与保险制度的比较
(一)两者的相同点
1.从形式上看,托运人均在基本的运费以外,额外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2.从赔偿内容看,铁路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是针对货物发生的灭失、短少和损坏等货物损害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从赔偿结果看,托运人在两种不同制度下均可获得不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赔偿。
(二)两者的主要区别
1.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保价运输是按照私权自治的精神,对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作出的一种商业安排。
而保险是将风险从某个个人转移到社会团体,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分担损失的一种风险防范机制。
2.赔偿责任人的免责事由不同。
铁路保价运输中承运人在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收货人或押运人的过错情况下可以免责。
而保险合同中因战争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被保人故意或过失、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包装不善时保险人可免除责任,也即在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发生时,保险人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而铁路承运人可以免责。
3.赔偿责任期间不同。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承运货物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起至该货物运抵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止。
4.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不同。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中,货物发生损失后由铁路承运人承担相应责任。
而铁路保险货物发生货物损失后,托运人可向铁路承运人或保险人主张损失的赔偿。
二、两种制度的冲突
不容置疑的是,正是由于铁路保价与货物运输保险制度之间的相似性,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和竞争性。
当托运人同时选择两者时,其矛盾和冲突则在所难免:
(一)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能否向铁路承运人追偿的问题
在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中,因第三者原因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此,也产生了保险公司在追偿过程中追偿数额的争议。
对保价运输的货物,在铁路运输企业不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在保价额内还是在铁路企业的限额赔偿范围内追偿从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来看,其在第五条仅规定可比照第四条对保险货物损失的赔偿处理,在语义上并不明确,产生了理解上的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第四条中未涉及保价额的问题,仅规定保险公司在铁路运输企业的限额赔偿范围内赔偿,因而不论是否保价,保险公司均在铁路企业的赔偿限额内追偿;另一种观点则恰恰相反,认为既然第四条未涉及保价额的问题,那也就意味其未限定保价的货物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限额内追偿,保险公司是代托运人行使其按保价额赔偿的权利,故不应受铁路赔偿责任限额的限制。
笔者认为,因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损失的赔偿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在铁路运输企业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时,都要承担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因铁路运输企业的公益性、风险性,有必要对其设定一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对保险货物的风险承担不能完全转嫁到铁路运输企业,故两者应对风险进行合理的分担,故第一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
但从保险原理来分析,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是代替托运人行使其在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如托运人先行向铁路运输企业行使赔偿请求权,铁路运输企业亦应在保价额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并未额外增加铁路运输企业原本应向托运人赔偿的数额,对铁路运输企业并无不公,故第二种观点也有其合理性和一定的理论基础。
究其原因,还在于两种制度的相似性及责任期间的重合,而铁路法和保险法对这些问题并未涉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上的难度。
(二)托运人是否可同时向保险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行使赔偿请求权
对托运人而言,其在办理保价、保险后,基于运输合同中发生的货损既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合同违约责任,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同时存在两种请求权。
托运人能否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还是仅能行使其中的一项权利
第一种观点认为,托运人获得的财产损害赔偿总额不应高于其货物实际损失,这在财产保险制度中已得到明确规定,其高于保险和保价总额获得的损失不应支持,故托运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第二种观点认为,因法律对托运人声明的保价额及保险额是否可高于货物实际价值未规定,保价不同于保险,故保险的规定不能适用于保价。
如果限制托运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请求
权,则必然使托运人遭受的货物损失不能得到全部赔偿,对托运人不公,故应当允许托运人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笔者以为,在既保价又保险的情况下,托运人同时支付了相应的保价费和保险费,而铁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保价和保险活动又同是商业行为,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托运人的利益,两种请求权并行不悖。
但托运人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后其获赔可能高于其货物实际损失。
对此,是否有必要予以限制,如何限制,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的问题。
三、调整保价与保险制度矛盾的设想
保价运输制度虽在法律上得以确立,但立法并未解决其功能定位及与保险制度之间的矛盾。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保价运输和货物保险制度的功能予以重新定位,以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一个设想,在运输合同领域已建立保价运输制度后,有必要限制或协调两者间的关系,如限制托运人只能选择其一,或只能将保价与保险的总额限定在财产实际价值范围内,以免在理赔时发生冲突,而当铁路运输企业也进行理赔后,保险公司不能再向铁路运输企业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二个设想,划分保险和保价不同的责任期间,避免竞争性,发挥制度的互补性。
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人或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承运人承运之前,及承运人交付货物之后至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之间期间为保险公司的责任期间,而铁路承运人仅对自承运后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止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对各自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设想,针对保价运输的免责事由中包括不可抗力这一容易导致货物损失的因素,保险公司可单独开辟不可抗力责任保险这一险种,对发生在运输期间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损失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继续承担原有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
第四个设想,在制度设计时可以使保险公司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期间并不重合,此时,托运人在办理保险和保价运输的过程中可按自由选择声明的货物价值作为保险额与保价额,而不强求两者之和必须等于货物的实际价值。
当货物受到损失时,均以声明价格为限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如两者的责任期间仍然重合,则规定托运人在办理保价和保险时总额不能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铁路运输企业和保险公司对损失可按占货物总价值的比例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就全部损失赔偿后,可以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