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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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章名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2)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2)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为加强铁路货物运输的管理,铁道部发布了《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适应市场需求,增强铁路竞争力,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为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三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前提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四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货物运输计划或运输合同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车站办理货物运输票据的手续实行一次办理。

除托运人在现场与货运员办理的货物交接手续外,其余各种手续均由货场人员办理。

第五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相关栏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范围、证明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六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零担货物还应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体积,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集装箱货物还要核对箱号、封号,检查施封是否正确、有效。

需要使用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货物,应按规定对装载加固装置和加固材料的数量、质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提高货物运输安全、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依法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系统内各级单位,在执行货物运输业务过程中的管理和操作活动。

二、运输组织与安排1. 装车组织(1)各级铁路单位应根据货物特性和运输需求,科学合理安排装车计划,确保装车工作顺利进行。

(2)对于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专门的装车组织和操作,确保运输安全。

2. 运输安排(1)铁路货物运输应根据货物性质、数量、区域等因素,合理安排运输列车的组织和调度,以提高运输效率。

(2)对于特殊货物,如生鲜食品、易碎品等,应特别注意运输时间和条件,确保货物的质量和安全。

三、运输收费与结算1. 运输收费标准(1)各级铁路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运价制度,对货物运输按照实际运输距离和运输费用因素进行计费。

(2)运输费用的确定应公开、透明,确保公平合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2. 结算方式(1)货物运输的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确保结算准确、及时。

(2)对于违约行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理,维护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运输安全与保障1. 运输安全管理(1)铁路货物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2)运输过程中的火灾、意外事故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货物不受损。

2. 运输保障措施(1)各级铁路单位应建立健全货物运输保障体系,确保货物运输的畅通和安全。

(2)对于重要物资和特殊货物,应加强保障措施,如采取货物监控、护航等措施,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运输监督与管理1. 货物运输监督(1)各级铁路单位应加强对货物运输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运输操作符合规定和合同要求。

(2)对于违规行为和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知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物流管理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物运输行为,保障物流管理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铁路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应遵循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保障货物的安全运输。

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铁路运输部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运输计划。

第五条铁路货物运输的各方应加强协作,共同努力,优化物流管理,提高运输效益。

第二章运输组织第六条发货人应提前向铁路货运站提交货物运输计划,并准备好必要的运输文件。

第七条铁路货运站应安排专人负责货物运输组织工作,协调各个环节,确保运输顺利进行。

第八条物流公司可以委托专门的运输代理机构负责货物运输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铁路货物运输的组织过程中,应注意货物的装卸、运输和储存环节,确保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条铁路货物运输中,按照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案选择,在保证货物安全和运输成本的基础上,尽可能缩短运输时间。

第三章运输合同第十一条发货人和铁路货运站应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二条运输合同应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品质、包装等信息,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运输时间等要求。

第十三条发货人应按照运输合同的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铁路货运站应按照运输合同要求妥善安排货物的装卸工作,确保货物安全高效地运输。

第十五条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的丢失、损毁等情况,发货人和铁路货运站应依据运输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第四章运输安全第十六条铁路货物运输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运输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七条货物的装载、固定和封存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货物的重心、重量要合理分布,防止运输途中倾斜或脱落。

第十八条物流公司应加强对运输车辆和设备的检修和保养,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故障或事故。

第十九条严禁携带危险品和违禁品进行铁路货物运输,如有发现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铁路货物运输中如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灭火和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市场,提升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从事铁路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企业应当按《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取得国家铁路局颁发的相应许可范围的铁路运输许可证。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一)货运站名称、地址及营业时间;(二)业务办理范围及流程;(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四)服务监督投诉渠道信息;(五)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货运站的启用、关闭和业务办理范围变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运输任务,优先运输重点物资。

第六条鼓励铁路运输企业之间、铁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深度融合、优势互补,开展多式联运和全程物流等服务,完善货运服务信息系统,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实现数据共享。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包括《铁路货运术语》(GB/T7179)规定的整车、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等。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设备设施条件和货物品类、性质、件数、重量、规格等确定货运站办理的货物运输种类。

第八条铁路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遵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品名表》(TB/T3000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要求》(TB/T30008)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九条铁路运输需要采取制冷、加温、保温、通风、上水等特殊措施的易腐货物、活动物等鲜活货物时,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应当事先商定运输技术条件。

第十条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应当符合《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技术要求》(TB/T30007)等相关规定。

托运人应当提供齐全有效、符合相关要求的货物技术资料,铁路运输企业根据货物技术资料确定运输条件。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超限货物运输径路限界管理,不得无故缩小建筑限界。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货物运输安全,并减少运输损耗,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效率。

责任部门铁路货运部门是本制度的责任执行部门,负责制定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运输流程铁路货物运输流程如下:1.卸货站查货2.确认货物种类和数量3.货车装货并运输4.到达目的地后卸货5.确认货物种类和数量相关制度铁路货物运输管理涉及到的其他制度有:•货车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货车装载要求1.标记清晰:货车上所有的货物都必须有清晰的标记,标记必须包含货物的种类和数量。

2.稳定装载:货车上所有的货物都必须稳定装载,不能出现倾斜、滑移等情况。

3.合理配置:货物必须根据重量、体积、种类等因素合理配置,以确保运输安全。

报告流程1.损失报告: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有损失,铁路货运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货主报告损失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

2.事故报告:铁路货运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货主报告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救助伤员。

监督检查1.质量检查:铁路货运部门要经常对货车装载质量进行检查,确保装载质量符合要求。

2.安全检查:铁路货运部门要对货车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处罚规定1.违反制度的责任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

2.造成货物损失或运输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

结语本制度是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好本制度,将有助于减少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和事故,提高铁路货物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是指专门规定和管理铁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般性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1. 运输条件:铁路货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条件,包括货物的包装、装载、运输方式等,同时也包括货物的性质、尺寸、重量等要求。

2. 运输协议:运输方与货主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货物运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运输费用、运输时间等方面的约定。

3. 车皮配重:根据货物的性质和重量,铁路运输部门对车皮配重进行限制,确保运输安全。

4. 货物包装:货物必须采取适当的包装,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同时也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

5. 装卸作业: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包括装卸工具和设备的选择、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培训等。

6. 运输手续:货主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包括填写运输单据、办理运输许可证等。

7. 运输安全:铁路货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运输安全规定,包括对危险品的运输和安全措施的要求等。

8. 运输管理:铁路运输部门必须对货物运输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运输组织、运输调度、运输监督等方面的管理。

以上是一些一般性的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细则(2024版)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细则(2024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细则(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2 适用范围1.3 法律法规1.4 合同效力2. 货物运输对象2.1 货物种类2.2 货物包装2.3 特殊货物3. 货物运输方式3.1 铁路运输3.2 联合运输4. 货物运输程序4.1 托运4.2 装车4.3 运输4.4 卸车4.5 收货5. 货物交付与验收5.1 交付时间5.2 交付地点5.3 验收程序6. 货物损坏与丢失6.1 损坏处理6.2 丢失处理7. 运输费用与支付7.1 费用标准7.2 支付方式7.3 费用退还8. 期限与速度8.1 运输期限8.2 运输速度9. 保险与担保9.1 保险责任9.2 担保方式10. 违约责任与赔偿10.1 违约行为10.2 赔偿标准11. 争议解决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法律途径12.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2.1 变更条件12.2 解除条件13. 保密条款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期限13.3 泄露后果14. 其他条款14.1 通知与送达14.2 合同的继承14.3 合同的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总则1.1 定义与解释1.1.1 本合同是指甲方(托运人)与乙方(铁路运输公司)之间,关于甲方货物通过乙方铁路运输网络进行运输的协议。

1.1.2 本合同所称货物,是指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交付给乙方运输的物品。

1.1.3 本合同所称托运人,是指与乙方订立合同,委托乙方运输货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1.4 本合同所称铁路运输公司,是指承担货物运输义务的铁路运输企业。

1.2 适用范围1.2.1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通过乙方铁路运输网络进行的货物运输服务。

1.2.2 本合同不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应适用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

1.3 法律法规1.3.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为捉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査。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艾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和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宦。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淸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妥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淸单进行核对,并抽査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査。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托运人(人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査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妥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1)84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货运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严格管理制度,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组织货物运输,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不作托运人、收货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则的条件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二章货物运输基本作业第一节受理和承运第4条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

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5条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

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对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各栏内容应相互核对,必要时,可凭《中国地图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手册》、《全国铁路货运营业站示意图》等资料予以确认。

对货物运单确认无误后,即应指定进货日期或装车日期。

第6条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

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

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

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

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按规定由铁路确定重量的货物,要认真过秤。

由托运人确定重量的货物,车站应组织抽查。

抽查的间隔时间,每一托运人(大宗货物分品种)不超过三个月,零担和集装箱货物不超过一个月。

对按体积计算重量的货物,应以定期检查的比重(每立方米重量)作为计算重量的依据。

货物应稳固、整齐地堆码在指定货位上。

整车货物要定型堆码,保持一定高度。

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按批堆码,货签向外,留有通道。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行为,保障运输安全和运输质量,促进铁路货物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铁路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科学高效,服务客户。

第二章运输合同第四条当货主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时,应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装车要求、运输期限、费用标准等内容。

第五条货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货物的安全送达,提供必要的运输服务。

第三章货物装车和运输第七条货物装车应符合国家和铁路部门规定的安全、稳定要求,保证装车过程的安全性和顺畅性。

第八条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运输企业应妥善保管货物,防止货物遭受损失或损坏。

第九条货物运输期间,铁路运输企业应及时向货主提供货物位置信息,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货物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章运输费用和赔偿第十一条运输费用的计算应按照国家和铁路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费用标准。

第十二条货物在运输中遭受损失或损害,货主有权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若运输延误导致货物价值下降或无法达到预期效益,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补偿损失。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货主或铁路运输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给铁路货物运输安全和质量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铁路部门应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障运输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货主和铁路运输企业对于运输过程中的问题,有权向铁路部门投诉,铁路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做出回复。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归铁路部门所有。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二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三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四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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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货物运输第一节货物运输基本条件第4条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

按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

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2.罐车运输的货物;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

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

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

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第6条本规程第4条规定不得按零担托运的货物,除蜜蜂、使用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或保温的货物和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上二个或三个到站在站内卸车的货物,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7条按整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不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装卸),经月度要车计划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

但危险货物不得办理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8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货物的托运、领取、变更或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第二节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第9条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的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合同并须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他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条车站根据批准的要车计划和进货计划受理货物。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以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第三节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第11条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格式一)一份。

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

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别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格式三)一式三份。

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

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12条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

容许运输期限至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第13条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确定,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附件四)规定办理。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铁路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4条根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将证明文件与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

车站在证明文件背面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规定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该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的单据,可委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对委托承运人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第15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

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

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承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保证货物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陷,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可以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16条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格式五)。

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

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拴挂的办法。

不适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17条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

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1.散堆装货物;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14升空铁桶。

4.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整车货物和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托运人确定重量;零担货物除标准重量、标记重量或有过秤清单以及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并核收过秤费。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托运人确定重量的整车货物、集装箱货物和零担货物,承运人应进行抽查,重量不符,超过国家规定的衡器公差时,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过秤费。

第18条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

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

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承认。

对押运人应该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宜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的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如发现货物有腐烂、变质、病伤、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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