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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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浅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
按照国土资源部先后下发了国土资厅函〔2011〕 1183号、国土资厅发〔2011〕41号等文件,明确了规 划修编(修改)必须前置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省国 土资源厅下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 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作为规划实施评估的技术指 导。
丽水市莲都区是国土资源部确定首批低丘缓坡未利 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以下简称开发试点)的重要组成 部分,试点首要目的是在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 时,最大限度保护耕地,使试点建设成为耕地保护示范 区,同时建设“台地工业、坡地城镇”。莲都区以此为 契机,对莲都区区乡两级规划进行了规划实施评估。
(一)规划指标评估 莲都区区乡两级规划指标执行情况评估,从土地规 划指标、规划效益和土地利用程度和利用变化等3个方 面,分别选取了19项和11项指标。根据莲都区2005年 基期年、2020年目标年和2010年评估时点等3个时点的 指标数据,通过指标执行情况评估流程得出分值,确定 评估等级。由于乡级规划中乡无城镇用地和城镇人口, 因此乡级规划指标评估确定城镇和乡两种权重体系。 (二)规划指标评估结论及执行异常原因 莲都区区级规划指标执行情况评估结果的等级为一 般,莲都区12个乡级规划中,3个乡级规划执行情况评 估等级为一般,其余9个乡级规划执行情况评估等级为 良好。 标准化计算中,标准分60分以下的指标认为执行 异常,区级规划指标评估中执行异常指标有耕地补充 量、新增交通建设用地、人均农居点用地和重大项目执 行情况等4项。乡级规划指标评估中,选取的11项指标 中有5项指标各乡镇都出现执行异常情况,分别为耕地 补充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情况、违法用地占新增 建设占用土地比率、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和人均农居点用 地。执行异常的原因包括规划指标本身指标较高、统计 口径差异、规划编制中考虑不足和规划执行中未完全按 规划进度实施等。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

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一、指导思想及原则规划坚持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指导思想,围绕“秀山丽水、养生福地、长寿之乡”的区域定位,建立生态、集约、高效的山区中等城市特色新型城市化发展路径,打造国际生态休闲养生旅游城市。

规划以“生态优先、区域整体、城乡统筹、城市特色、紧凑集约”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空间布局,统筹城乡,促进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期限及范围本次规划期限为:2013年——2030年;近期为:2013——2020年;远期为:2020——2030年。

本次规划形成三个层次:(1)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层次。

范围为丽水市域,面积为1.73万平方千米。

重点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城镇空间布局、区域网络梳理、资源环境控制、生态环境功能划分等内容。

(2)市区城乡布局规划层次。

范围为莲都区及青田腊口镇需规划控制协调范围,对丽水中心城市及其城郊土地利用进行体协调布局。

重点考虑机场及空港经济区、瓯江生态旅游景区的纳入,范围内特色城镇(碧湖-大港头、老竹—丽新、雅溪)的打造、美丽乡村建设以及生态空间的保育等,并充分协调中心城市与腊口镇的关系。

(3)中心城市总体规划层次。

用地范围为莲都区白云、万象、紫金、岩泉、南明(富岭、水阁)、联城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及丽水机场发展需要规控制范围,面积约为392平方千米。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围绕“112”城市组团发展体系,结合“小县大城、组团发展”模式,新一轮总体规划提出了“一心两轴四区四级”的市域城镇体系空间结构。

一心:提高中心城市首位度。

两轴:规划充分结合杭闽广轴线和港口—腹地轴线,提出缙丽龙庆城镇发展轴和遂松丽青城镇发展轴,引领区域中心城市和各县市协同发展,与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格局高度契合。

四区:主要包括市域北部的缙云组团集聚区、西北部的松阳-遂昌组团集聚区、东部青田组团集聚区、南部龙泉-庆元组团集聚区,强化组团发展。

四级:注重城乡统筹,构筑丽水中心城市、县市域中心城市、中心镇(卫星镇)、一般镇为层级骨干的城乡聚落体系,打造传统特色村庄。

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丽政令〔2002〕20号《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1•【字号】浙政函〔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浙政函〔2024〕40号丽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丽水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

《规划》是丽水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打造革命老区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

二、筑牢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丽水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76.20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50.2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5241.5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控制在基于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规模的1.3002倍以内。

严格“三条控制线”管控,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灾害风险重点防控等安全保障空间,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等管控,筑牢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城市协调布局,对接温州都市区、金义都市区发展,加强浙闽赣边界区域协同发展。

稳妥推进陡坡与平原农用地布局优化和整治提升,实施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保护碧湖、松古、壶镇等粮食生产空间,完善菌菇、茶叶、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空间布局。

严格落实武夷山-仙霞岭等国家级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管控要求,稳定山林生态屏障,加强重要流域源头保护,推进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建设。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14.9.30)

丽水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一条]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有关城乡规划中划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工作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工作需要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

城乡规划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对城乡规划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协调。

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莲都区、生态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规划管理分局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委托按照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区域特点和中心镇布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设立派出机构,从事指定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派出机构的具体职责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2-03-01实施时间2002-03-01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南城四都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南城四都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丽⽔市南城四都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现状概况与分析(⼀)项⽬概况四都区块位于丽⽔南城⼤溪沿岸滨⽔⽣活休闲带,瓯江沿岸⼭⽔交融的优势区域,是丽⽔中⼼城市确⽴“⼀江双城”结构中南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丽⽔经济开发区(南城新区)管理范围内⼭⽔⼈居与⽣态旅游的重要职能组团,也是构筑丽⽔“绿⾕⽂化”的重要依托。

四都凭借其在丽⽔南城乃⾄丽⽔市⽣态旅游的重要区位,以及得天独厚的⽣态⾃然优势,将成为瓯江风情旅游度假区和丽⽔南明湖区域内的重要旅游区段。

⾯对丽⽔城市化发展步伐进⼀步加快,南城新区产业规模逐步壮⼤的⼤好时机,适时启动南城四都城市组团开发对于完善城市旅游休闲功能配套,打造⾼品位、⾼档次、⾼标准的⼭⽔⽣活居住区和“4A”级瓯江风情旅游度假区,打响丽⽔⽣态旅游度假品牌,提升和塑造城市品质形象,加快南城城市化进程,实现“⼀江双城”城市发展战略具有重⼤意义。

(⼆)区域背景1、瓯江风情旅游带保护与开发丽⽔⽟溪⾄开潭河段全长41.7公⾥,是瓯江流域唯⼀的原⽣态⽐较完整的河段,也是全省最美、⽔⽣态保存得最好的河段。

该流域⾃然⽣态湿地景观、⼤港头古镇风貌、通济堰古代⽔利⽂化景观、⾃然⽥园风光和秀美⼭⽔风光相和谐的特⾊休闲带,充分体现养⽣、休闲的内涵,是⼗分难得宝贵的河川资源。

随着城市⼈⼝的集聚、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段流域作为城市⾃然基础设施的地位、作⽤和压⼒⽇益显现。

根据⽔利部关于《⽔⽣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的若⼲意见》要求,丽⽔市瓯江⼲流“⽟溪——开潭”段⽔⽣态系统修复与保护⼯作围绕该河段的防洪防枯、⽔质保护、河道⽣物多样性、河段景观、河川⽂化等相关重点问题进⾏研究,对维护该河段⽔⽣态系统的健康,有效保护和管理好该流域宝贵的河川资源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在瓯江旅游开发策略中,南明湖区段包括河岸⼭⽔⼈⽂风情段、城市滨⽔⽣态休闲段和湖泊⽣态观光村落。

⽽四都区块正处于河岸⼭⽔⼈⽂风情段的上游区域,其发展定位将在整个瓯江风情带中具有重要作⽤,尤其是河岸风光的特⾊体现。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实施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农村村民在原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后,迁建安置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再次被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莲都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负责实施拆迁单位由莲都区政府确定。

丽水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公寓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迁建安置小区控制性详规编制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财政、计划、公安、司法、工商、劳动、文化、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六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施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于每年四季度,汇总、编制下一年度的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被拆迁人属于征地所在村村民且需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安置方式。

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公寓或迁建安置。

拆迁工业用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或迁建安置。

拆迁商业用房,实行货币安置。

第八条负责实施拆迁单位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需要安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征地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房屋拆迁第九条征地范围、安置地点确定后,征地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名称、征地范围、安置地点以预公告的形式发布。

丽水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丽水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推动丽水经济开发区持续、健康建设发展,科学合理指导丽水经济开发区东扩区块的开发建设,进而加快特色制造业基地的形成,实现与中心城区(北城)互动,强化丽水中心城市接受辐射的能力,推动丽水中心城市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第1.0.2条规划范围位于丽水市区南部,南至大梁山脚规划中的丽龙高速公路,西邻水阁工业区快速干道,北至南明山脚。

用地范围面积约35平方千米,金丽温高速公路将它分成东北和西南两大片区。

其中东北片区(富岭组团)约10平方千米,西南片区(七百秧工业组团)面积约25平方千米。

第1.0.3条本规划范围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及下层规划设计均应符合本文本的规定和要求。

第1.0.4条本文本与图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

第1.0.5条本规划经丽水市政府批准后,解释权属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1.0.6条本文本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及技术规定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及丽水市相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1.0.7条规划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6.8)3.《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40180-93)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9.《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10.丽水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暂行)11.有关的国家、省、市颁布的标准、规范、规定12.丽水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委托书第1.0.8条以《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为指导,与现状用地条件相结合,与周边区域相协调,注重规划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第二章发展规划第2.0.1条充分利用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所处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抓住发展的有利时机和山区用地优势,以担当丽水经济增长中心为目标,从扩大产业规模和提升产业高度两个方面同时入手,进一步加快南城的发展步伐。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03]58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城市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有序地实施,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城市品位,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组织与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违法建筑、违法用地查处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违法用地问题的具体查处工作;公安、工商、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处理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工作。

二、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范围(一)丽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建筑和土地违法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违法建筑行为: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工程的;2、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临时建设工程的;3、在土地使用权属内,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临时建设工程的;4、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5、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擅自占地搭建和设置建筑与临时棚点的;6、擅自超标准加层违法建筑的;7、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擅自拆建、改建、扩建的。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年度)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年度)

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年)文本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二 一二年十月前言莲都区是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地,是丽水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位于浙西南腹地,瓯江中游,东邻青田县,南接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西连松阳县,西北与武义县交界,东北与缙云县接壤,辖区土地总面积149345.56公顷。

2010年,全区常住人口53.66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68.88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15万元。

莲都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业生产形势稳定,第三产业发展加快,尤其是工业经济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日用化工、制革、电机、服装等支柱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动力。

《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于2010年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加强莲都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用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试点项目的实施中遇到了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低丘缓坡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耕地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迫切需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机制。

为了更好地践行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理念,使保护耕地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节约集约更加扎实有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低丘缓坡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1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莲都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复函》(浙土资函【2012】39号)文件精神,特对正在实施的《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修改。

丽水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丽水市征用土地管理办法

丽⽔市征⽤⼟地管理办法颁布单位:丽⽔市⼈民政府⽂号:丽政令第8号执⾏⽇期:2001-08-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征地程序第三章征地补偿和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征⽤⼟地管理,依法规范征⽤⼟地秩序,维护集体⼟地所有者和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顺利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丽⽔市区(即莲都区)范围内征⽤集体⼟地适⽤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以下简称征地)是国家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地征为国有⼟地的政府⾏为。

第四条征地必须贯彻⼗分珍惜、合理利⽤⼟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地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地利⽤年度计划。

征地实⾏统⼀征⽤制度。

征地实⾏补偿制度。

第五条丽⽔市⼈民政府统⼀组织、协调征地⼯作,依法⾏使法律规定的征地审核权。

丽⽔市国⼟资源局是本市⼟地征⽤⾏政主管部门,负责⼟地征⽤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和实施⼯作。

计划、建设、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统计、民政、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职责,配合市国⼟资源局做好征地的有关⼯作。

莲都区⼈民政府及乡(镇)⼈民政府配合市国⼟资源局做好征地⼯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应当⽀持、配合征地的实施⼯作。

丽⽔市统⼀征地事务所负责⼟地征⽤的具体执⾏⼯作。

第六条依法批准征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被征地单位和个⼈应当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已被依法批准征⽤的⼟地。

第⼆章征地程序第七条征地分批次⽤地与单独选址项⽬⽤地两类。

批次⽤地由市国⼟资源局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地利⽤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地利⽤年度计划拟定⽤地计划和范围。

市国⼟资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地进⾏调查勘测,确认⼟地权属,确定征地范围、⾯积、地类,拟定征地⽅案,经同级⼈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8年)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8年)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1年5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管理,统筹土地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第四条制定、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集约优先,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下同)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交通运输、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工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9〕3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9〕34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丽政办发〔201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高土地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丽水市市区(指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加强计划管控。

根据“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市区出让土地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未列入商住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地块,原则上不得进行土地出让。

严格落实土地储备制度,凡未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的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除外),原则上不得安排出让。

(二)坚持规划先行。

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要求,规划设计条件中的用地性质要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土地用途相衔接。

严格执行按宗地出让的规定,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涉及混合两类以上城市建设用地大类的,必须明确各自比例或建筑面积。

出让土地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

(三)严格实行“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供应时必须严格土地供应标准,规范土地供应流程,交付土地必须是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法律纠纷,土地权属清晰(原有不动产权利及他项权利已注销),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5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5〕15号)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丽水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用地转用、建房用地审核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丽水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莲都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及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下同)调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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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1~2020年)文本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二 一二年十月前言莲都区是丽水市人民政府驻地,是丽水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位于浙西南腹地,瓯江中游,东邻青田县,南接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西连松阳县,西北与武义县交界,东北与缙云县接壤,辖区土地总面积149345.56公顷。

2010年,全区常住人口53.66万人,地区生产总值168.88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3.15万元。

莲都区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农业生产形势稳定,第三产业发展加快,尤其是工业经济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日用化工、制革、电机、服装等支柱产业,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强劲动力。

《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于2010年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加强莲都区土地宏观管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和生态环境用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低丘缓坡综合开发试点项目的实施中遇到了新情况、新形势、新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科学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低丘缓坡开发项目的顺利实施,确保耕地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迫切需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机制。

为了更好地践行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理念,使保护耕地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节约集约更加扎实有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低丘缓坡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11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莲都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复函》(浙土资函【2012】39号)文件精神,特对正在实施的《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进行修改。

目录附表目录表F 5 莲都区乡(镇)城镇人口、用地规划表ﻩ错误!未指定书签。

表F6莲都区乡(镇)农村居民点人口、用地规划表ﻩ错误!未指定书签。

表F 7 莲都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F 8 莲都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表ﻩ错误!未指定书签。

表F 9 莲都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表F 10 莲都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区域规划表错误!未指定书签。

表F 11莲都区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ﻩ错误!未指定书签。

表F 12 莲都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情况统计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F 13莲都区近期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表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F 14莲都区近期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主要项目规划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表F15丽水市中心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表ﻩ89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工业强区、绿色兴区、环境立区”发展战略,促进社会经济集聚发展,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台地产业、坡地城镇”的发展目标,根据上位规划下达的规划控制指标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9年);(9)《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10)《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11年)(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0年);(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2、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划(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21010-2007);(2)《土地基本术语》(19231-2003);(3)《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1014—2007);(4)《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1016—2007);(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37—2011);(6)《镇规划标准》(50188-2007);(7)《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8)《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9)《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10)《丽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1)《丽水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6—2020年)》;(12)《丽水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13)《丽水城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06-2020年)》;(14)《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15)《莲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16)《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7)《丽水市区城乡一体化规划(2004-2020年)》;(18)《莲都区旅游发展规划(2007—2020年)》;(19)《丽水市莲都区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2007-2020年)》;(20)《丽水市莲都区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2006—2020年)》。

3、指导性文件(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低丘缓坡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1]1183号) (2)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莲都区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的函》(浙土资函[2012]39号)(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8)《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9)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第3条规划原则1、上下结合原则。

规划目标和主要规划控制指标等应当符合上位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相互衔接.2、因地制宜原则。

规划编制要因地制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划目标、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区主要的土地利用问题。

3、相互协调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互衔接.4、公众参与原则.规划编制过程中,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

5、注重实施原则。

规划编制应切实可行,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6、节约集约原则。

规划编制应科学预测、合理布局、控制时序、节约土地、集约发展,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7、保护耕地原则。

在规划布局中,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低丘缓坡资源,优质耕地优先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确保基本农田质量有明显提升。

第4条规划期限规划基期为2010年,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

第5条规划范围区域规划范围包括高溪、峰源、太平、仙渡、丽新、黄村、双黄7个乡,碧湖、大港头、雅溪、老竹4个镇及岩泉、紫金、白云、万象、富岭、水阁、联城7个街道.辖区土地总面积149345.56公顷。

其中岩泉街道土地总面积为5235.99公顷,紫金街道土地总面积5926.23公顷,万象街道土地总面积为846.54公顷,白云街道土地总面积为3357.33公顷,水阁街道土地总面积为7178.67公顷,富岭街道土地总面积为3739.66公顷,联城街道土地总面积为11112.49公顷,碧湖镇土地总面积为13428.44公顷,大港头镇土地总面积为9263.61公顷,老竹镇土地总面积为8163。

59公顷,雅溪镇土地总面积为15764。

14公顷,太平乡土地总面积为10557.16公顷,仙渡乡土地总面积为6414.18公顷,峰源乡土地总面积为17554。

19公顷,高溪乡土地总面积为8496.40公顷,丽新乡土地总面积为8143.11公顷,双黄乡土地总面积为3816。

85公顷,黄村乡土地总面积为10347.00公顷。

第二章规划控制指标第6条规划目标依据上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莲都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低丘缓坡开发等规划对土地利用提出的目标任务,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旅游用地资源和土地生态环境,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产出效率;深入落实“服务市区、发展莲都、促进和谐”等各项举措,为强化中心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与全省基本同步实现现代化提供土地资源保障。

第7条规划控制指标来源本次规划修改控制指标主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莲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1]40号),结合2006—2010年期间因省重点项目和低丘缓坡试点项目建设追加(核减)的规划指标及扣除2006-2010年实际执行的指标数后,最终予以确定。

第8条主要规划控制指标1、耕地保护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本次规划确定2020年耕地保有量指标为14535。

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3789.3925公顷。

2、建设用地控制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盘活建设用地存量,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本次规划确定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为9356.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为4170.041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为4130.1616公顷。

2011年已使用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526.48公顷,2012-2020年尚可使用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3643.5616公顷。

3、集约利用和用地效益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20.00平方米以内.进一步提高用地效益,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0.9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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