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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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火工品管理规定

一、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仓库。

3、库区内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24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购销爆炸物品的单位库存不得超过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7、小型使用单位可以与附近一般的使用单位协商,将爆破器材暂存到有专门库房的单位,便于管理使用。

(二)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制度

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2、暴风、雨、雪、雷电等气候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填加燃料。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炸药物时,机车必须断电。

5、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炸药物品,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6、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与衣物,或穿戴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7、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不准用叉车装卸胶质炸药,黑火药,黑索金等高感度的爆炸物品,装卸感度较低的爆炸物品可使用胶轮叉车。

9、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10、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破物品。

二、火工品管理相关岗位职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

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安全处置措施和灭火方法。

3、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使。

5、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6、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不起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7、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破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二)库管员,保管员岗位职责

1、库管员,保管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懂管理要求的人员担任,

2、库管员,保管员要严格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管理,做到出入库登记,领取清退登记清楚、及时、准确。

3、库管员,保管员要经常对库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存放爆炸物品必须堆放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对库区,库房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4、库管员,保管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离岗位,要24小时值班,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库房受到破坏。

5、库管员,保管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同时配合好有关部门工作。

6、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的,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1、安全员由涉爆单位负责人,车间主任,班主长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具有一定安全管理知识后担任。安全员应懂得所接触爆破物品的性质,性能,以及在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时,能够采取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2、熟悉本单位的要害部位和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能够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遵守厂规厂法。

4、监督各部门和广大职工群众对国家有关法令,规范和专业单项标准以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5、监督危险药品的领取,使用,清退和处理,确保库房的操作职工不超员,存放的药物不混存,不超量。

6、检查机电设备和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安全防护装置,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仪表,有权责令停用。

7、对操作岗位上职工的衣着,用具,人身防护和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职工有权停工。

三、火工品管理、操作方法

(一)爆破材料向隧道内的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1、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置在带盖的专用容器内分别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相隔5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相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和装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2、用人工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放火罩,运送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4、用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

2m/s,护送人员与装载人员只准乘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在专用、带盖的木制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5、在隧道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做到:

1)必须事先通知沿途作业人员疏通道路,除运送目的地外沿途高台作业一律停止,并要妥善处理顶板。

2)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

3)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

4)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送爆破器材。

(二)爆破器材的发放、领运、清退及销毁管理规定

1、放炮工亲自领取当班计划所用的雷管和火药。

2、雷管需专用箱,由放炮工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

3、炸药可由放炮工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有关规定的

人员运送。

4、火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在药包和和雷管盒内。

5、领到爆破器材后,必须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合格的火药箱和雷管箱内并上锁。

6、携带爆破器材的人员严禁在交接班时与其他人员同时出入隧道。

7、放炮员依据当班工作定额,写好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爆破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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