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引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及流程]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及流程]饲料添加剂是指加入到饲料中,以改善饲料营养价值、促进动物生长和提高饲料利用率的各种化学物质或制剂。
为确保饲料添加剂的安全可靠性,各国都对饲料添加剂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要求饲料添加剂必须获得相关的证书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饲料添加剂证书是指符合国家要求的饲料添加剂申报所需的资质文件,用于证明饲料添加剂的品质安全和合法性。
下面是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申报材料1.饲料添加剂安全性评价报告:包括饲料添加剂的化学成分、生物学特性、毒理学特性、市场占有率等详细信息,以及对动物和人体的影响进行评估。
2.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流程图:详细描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过程及各个环节的控制措施,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饲料添加剂检测报告:通过实验室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5.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明企业具备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
6.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环保手续:证明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能力。
二、申报流程1.填写申报表格:申请企业需要填写申报表格,详细描述申请的饲料添加剂的相关信息。
2.提交申报材料:申请企业将填写完整的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有关部门。
4.审查验收: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审查,对企业进行现场验收和取样检测。
5.评审评估:有关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和现场验收情况,进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估和技术评审。
6.发证公告:经评审评估合格的企业将获得饲料添加剂证书,并进行公告。
7.监督检查:对已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要求。
以上是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申报材料及流程。
申请企业在申报时,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适用性。
同时,企业需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和审批,保证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性。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植物提取物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植物提取物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2.08.0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植物提取物饲料添加剂申
报指南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牧便函〔2022〕575号为规范植物提取物新饲料添加剂申报评审工作,鼓励新产品研发创制,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我局起草了《植物提取物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22年8月31日前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饲料饲草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编:100125
电话:010—59192831,59192884,59192848(传真)
邮箱:****************.cn
附件:《植物提取物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8月1日。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审定范围新饲料,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以下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审定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应按本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1. 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复印件采用双面复印。
除签字外,所有材料不得手写。
2. 申请表和信息摘要:应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向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索取,不得随意改变字体大小和表格结构。
表格中应填项目不得漏项,不适用栏目应填写“无”。
3. 申报材料正文的字体大小依次为:一级标题,二号黑体;其他各级标题,小三号黑体;正文,小四号宋体;图表标题、参考文献列表,五号宋体;上述各部分英文、数字采用对应大小Times New Roman字体。
图表、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的文献和证书、从网页直接打印的材料不作要求。
4. 试验、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规范,并符合农业部的相关要求,报告需加盖检测、试验单位公章并有检测、试验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放检测报告一栏)5. 装订:应按照信息摘要的顺序采用活页装订并标注页码,页码格式为“章节号-页码”,例如“1-1、1-2……,2-1……”。
各章应用曲口纸或其他明显标记予以划分。
材料装订完成后,应在整本材料侧面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6. 电子文档: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含有对应电子文档的CD光盘,一式三份。
新饲料添加剂申请梳理
新饲料添加剂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0确定是否为新饲料添加范围0.1申报材料摘要围绕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各章内容进行简要概述。
摘要内容应可向社会公开。
0.2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1)产品通用名称及命名依据通用名称应能够反映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并在申报材料中统一使用该名称。
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例如:药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际组织(例如: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相关标准的命名原则。
由国际非专利药品名称(INN)译成中文名称的,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
有美国化学文摘式人5)登记号的应予提供。
(2)饲用微生物应按照种名进行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
饲用酶制剂,应参照国际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联合会(IUBMB)酶学委员会(EC)的命名原则命名,并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名称。
其他微生物发酵制品也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的名称。
(0.3)产品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为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没有的可不提供。
(0.4)产品类别根据产品的功能,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设立的类别名称填写。
超出目录现有类别范围的,根据产品实际功能提出分类建议。
(0.5)产品研制目的重点阐述产品研制背景、研究进展、目标功能、国内外在饲料和相关行业批准使用情况、产品的先进性和应用前景等。
1.中式生产三批次产品,三批次产品满足工业化生产需求。
1.1生产工艺及制造方法:(没有难点,不多做介绍)(工艺流程图,工艺描述,菌株的传代、培养、允许传代次数、培养基)1.2产品质量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及检测报告:(1)产品质量标准草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撰写GB/T1.1》。
至少包括:有效组分、杂质、卫生标准。
(2)编制说明:应说明质量标准中的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并与实际检测情况一致。
对引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应提供其原文和中文译文。
兽用饲料添加剂注册要点
兽用饲料添加剂注册要点引言兽用饲料添加剂是指用于改善动物饲料品质和提高饲料中营养物质含量的物质。
注册兽用饲料添加剂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要点和程序,以确保其安全有效地使用于养殖业。
本文将介绍兽用饲料添加剂注册的要点,并提供一些相关的指导。
注册要点1. 提交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要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提交兽用饲料添加剂的注册申请。
在申请中,需要详细描述该添加剂的成分、效果、使用方法、质量控制标准等信息。
还需要提供添加剂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数据,以证明其可以安全有效地应用于养殖业。
2. 完善技术文件申请人在提交注册申请后,还需要完善相关的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应包括添加剂的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准、检测方法等信息。
技术文件的编制应符合当地相关法规的要求,并确保其准确、完整、可靠。
3. 进行安全评估在注册过程中,申请人需要进行添加剂的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应基于科学的方法和准则,包括实验室试验、动物试验、临床试验等。
评估的重点是确定添加剂在推荐剂量下不会对动物和人类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需要考虑到添加剂的剂量、使用频率、使用期限等因素。
4. 进行有效性评估除了安全性评估,申请人还需要进行添加剂的有效性评估。
有效性评估需要基于科学的实验和数据,来证明添加剂可以有效地改善饲料品质和提高动物生产性能。
评估的重点是确定添加剂在推荐使用条件下的效果,并与其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
5. 公示和听证在完成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后,申请人需要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通常为30天,期间可能会举行听证会。
公示和听证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添加剂的注册符合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并提供透明、公开的机会。
6. 审查和批准监管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和相关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技术文件的合规性、安全性评估的准确性、有效性评估的可靠性等。
如果申请通过审查,监管机构将会批准该添加剂的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总结兽用饲料添加剂的注册要点包括提交注册申请、完善技术文件、进行安全评估、进行有效性评估、公示和听证、审查和批准等步骤。
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引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我国饲料工业坚持发展的基本产业政策之一。
为便于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更好地了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提高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指南。
1范围本指南阐述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说明。
本指南适用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
2 名词解释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创新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国外尚无报导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国外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指在其它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国内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受专利保护的产品除外)。
移植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它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3 申报程序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规格纸,小4号字打印,装订成册。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报材料项目表见附件2。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所在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由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将申请表和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全国饲料办,由全国饲料办盖章接收,并将全套申报材料转交评审办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后,申报材料完整的,评审办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限期补齐,未按规定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接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缴纳新产品登记费8300元。
被受理产品,评审办组织专家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
专家预审后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向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送交3个不同批号的样品;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提交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以及饲料添加剂申请表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分为以下类别: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生产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申请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见附件1)。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不得夹带无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
(四)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和企业生产所在地饲料管理部门分别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称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其相关的资料。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及流程
8.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对于微生物添加剂应提供微生物菌种和培养基规格)的说明
9.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
10.产品有效性试验报告
11.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理学试验和菌种鉴定)报告
12.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
13.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添加量的说明
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办
事
条
件:
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和产品样品:
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请表。(申请表见表1)
2.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的说明
3.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的说明
4.产品概述
5.产品的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
6.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及流程
项目名称:
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核发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添加剂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标准是否科学
5.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法律依据: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7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
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质量复核检验合格、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完成后的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611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
(一)饲料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根据生产工艺不同,饲料添加剂分为饲料添加剂(Ⅰ类)和饲料添加剂(Ⅱ类)两种类型。
饲料添加剂(Ⅰ类)包括以下类别:1.利用微生物发酵、化学和物理方法直接生产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原料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维生素A和维生素D3两种成分混合物,并符合饲料添加剂维生素A /D3微粒国家标准的产品。
3.在单一微生物发酵工艺中同时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酶,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酶制剂。
4.在单一培养工艺中可共同生长的两种或两种以上微生物菌种,经加工生产的稳定的复合微生物制剂。
饲料添加剂(Ⅱ类)包括以下类别:1.通过改变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浓度而生成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将饲料级氨基酸、酶制剂、微生物添加剂、抗氧化剂、防腐剂、电解质平衡剂、着色剂、调味剂或香料等同一类多品种饲料添加剂混合配制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3.通过对饲料添加剂(Ⅰ类)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生成的添加剂产品。
(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加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中添加量不超过10%。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一)申报材料具体内容见《饲料添加剂(I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1)、《饲料添加剂(Ⅱ类)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2)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一览表》(表3)。
(二)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三)申报材料中不应夹带与申证无关的信息。
(四)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顺序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附页。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篇: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包括以下三类:(一)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二)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三)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条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组织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第五条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申请资料包括:(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二)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产品研制目的;(三)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及理化性质,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微生物产品或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农业部指定的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菌株保藏编号;(四)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在配合饲料或全混合日粮中的推荐用量,必要时提供最高限量;(五)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及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六)质量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和产品检测报告;有最高限量要求的,还应提供有效组分在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的检测方法;(七)农业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性评价试验报告、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包括靶动物耐受性评价报告、毒理学安全评价报告、代谢和残留评价报告等);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提供该新饲料添加剂在养殖产品中的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八)标签式样、包装要求、贮存条件、保质期和注意事项;(九)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十)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分为以下几种: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
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
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新型饲料添加剂的申请
新型饲料添加剂的申请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型饲料添加剂的申请随着畜禽养殖行业的快速发展,对于饲料质量和营养成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人们对畜禽产品质量的要求,研发新型饲料添加剂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新型饲料添加剂具有创新性、高效性和环保性的特点,可以提高畜禽生产效率,改善饲料品质,减少养殖过程中的损失,有利于提高畜禽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1. 预混饲料添加剂预混饲料添加剂是由多种单一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复合饲料添加剂。
预混饲料添加剂具有多种功能,包括促进畜禽生长、改善饲料的营养价值、增强畜禽的免疫力等。
预混饲料添加剂已经成为了畜禽饲料行业的主流产品。
2. 生物酶制剂生物酶制剂是一种能够改善饲料消化吸收率的新型饲料添加剂。
生物酶制剂通过降解饲料中的抗营养因子和纤维素,提高畜禽对饲料中营养物质的利用率,从而增加畜禽的生产性能和经济效益。
3. 抗氧化剂抗氧化剂是一种可以延长饲料寿命、防止饲料氧化变质的添加剂。
抗氧化剂可以有效地保护饲料中的脂肪、维生素和氨基酸等营养成分,使饲料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不易受到影响,保持其营养价值和新鲜度。
为了保障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新型饲料添加剂的创新和应用,需要对新型饲料添加剂进行严格的申请审核程序。
在申请新型饲料添加剂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性评估新型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是申请的关键。
申请者需要提供详尽的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证明新型饲料添加剂对畜禽的生长和健康无负面影响。
安全性评估包括对新型饲料添加剂的毒性、致敏性、致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对畜禽的安全性。
新型饲料添加剂的功能性是申请的重要考量因素。
申请者需要对新型饲料添加剂的功能进行充分的证明,包括提高饲料的营养价值、增强畜禽的生长性能、改善饲料的稳定性等。
功能性评估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实验验证,以确保新型饲料添加剂具有明显的功能性效果。
新型饲料添加剂的环保性是申请的重要议题。
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
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一、申报概述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是指从天然植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并经过相应工艺加工制备成具有一定功能的饲料添加剂。
申报单位应根据《饲料与饲料添加剂注册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2号)的相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注册申报。
二、申报要求1. 材料准备(1)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书;(2)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及工艺流程说明;(3)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制品的品名、规格、说明书、质量指标;(4)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评价报告;(5)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等;(6)其他相关资料。
2. 安全性评价要求(1)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必须选取天然植物,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2)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应采用无公害、环保、低毒、无残留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和混入有害物质;(3)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控制放射性、重金属、农药、化肥等污染物的含量;(4)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应在适当的剂量范围内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添加量,防止对动物和人造成有害影响;(5)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的毒理学、生理学、营养学等方面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必须齐备。
三、申报流程1. 提交申请材料;2.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安全性评价;3. 监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并颁发《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4. 生产单位应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检验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5. 监管部门应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对产品进行抽检和监测。
以上为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和生产,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产销安全。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修订总体目标
围绕《条例》“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 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 康 ”的目标要求,进一步:
➢严格许可条件 ➢规范许可流程 ➢加强监督管理 ➢加大处罚力度
3、主要法律规定
(1)明确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范畴; (2)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产前的审定申请制度; (3)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资料要求; (4)规范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程序; (5)明确了从事审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6)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及要求; (7)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新旧办法衔接
自2012年7月1日起,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应当 按照新实施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及申报材料要 求进行;
在2012年7月1日前已进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许可 流程的产品,继续按原有要求进行审定;
2012年5月1日前已获得新产品证书,且获证未满5年的新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按照《条例》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 法》的规定,实行5年监测期;同一产品有多张新饲料、新饲料 添加剂证书的,以首张证书的获证之日起计算。
在配合饲料和全 混合日粮中 的最高限量
使用注意事项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确认盖章
4. 申报材料摘要
➢ 对申报材料全部内容的信息摘要。 ➢ 可向社会公开
5. 申报材料目录
6.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
6.1 产品通用名称及命名依据 应提供能够反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6.2 产品类别 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饲料原料目录》 有多种功能的,按类别分别申报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四)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四)4.8.1.1.3 试验动物应选用品种一致、年龄相近、性别比例一致的适用于该产品的健康畜禽或水产动物。
按试验设计要求进行分组,不低于以下要求,饲养试验:大家畜(指牛、马等):每组20头分4个重复;中家畜(猪、羊等):每组36头分6个重复;小家畜或家禽等:每组300只分6个重复;鱼、虾等水生动物:淡水鱼150尾分5个重复;海水鱼100尾分5个重复;虾400尾分5个重复。
代谢试验和屠宰试验的重复数同饲养试验。
试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参照本品种的饲养管理规程或现实饲养水平进行,根据试验种类设立预饲期和试验期。
4.8.1.1.4 测定指标及测定方法根据产品的功能特性确定相应的测定指标,并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进行测定,没有国标的参照国外标准或文献报道方法并注明。
4.8.1.1.5 数据的记录在试验实施过程中保证数据记录的清晰、准确、规范,妥善保管并备复份。
数据的有效位数以所用仪器的精度为准,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推荐使用的单位。
4.8.1.1.6 统计分析数据以重复为单位,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采用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4.8.1.2. 饲喂试验报告的基本要求试验报告应清晰、准确、客观地陈述试验过程及结果等有关情况,应以可重复性为原则详尽地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4.8.1.2.1 报告题目:题目简洁明了,重点突出。
4.8.1.2.2试验动物日粮组成、营养水平、加工方法及被评产品的使用方法。
4.8.1.2.3 试验动物品种、年龄、体重、来源、健康状况、性别比例、数量及分组情况。
4.8.1.2.4 试验日期、地点、畜舍类型、饲养设备及饲养管理条件(密度、温度、湿度、光照、饲喂方式及免疫等情况)。
4.8.1.2.5 样品的采集时间、地点、部位及采集处理方法。
4.8.1.2.6 测试指标及测试方法。
4.8.1.2.7 统计分析方法4.8.1.2.8 结果、结论及建议。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
目录1登记范围2饲料工业通用术语3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的程序3.1申请表和提交资料目录的索取3.2申报3.3申报材料的审查3.4产品检验3.5登记许可证颁发3.6登记许可证查询4《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和要求提交的材料4.1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4.2《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的填写4.3提交的资料内容4.4对于宠物饲料、鱼饲料等配合饲料的补充说明4.5办理登记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和解释5样品要求6再注册申请6.1再注册申请表的索取6.2在注册申请的资料要求6.3再注册的相关规定附件: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申请表填写示例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流程图4.中文标签式样5.产品类别的举例6.需评审进口产品的申报资料项目表7.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再注册申请表1登记范围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2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10647-89)2.1饲料原料(单一饲料)feedstuff (single feed)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饲料。
2.1.1能量饲料energy feed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低于20%的饲料。
2.1.2蛋白质饲料protein feed干物质中粗纤维含量低于18%,粗蛋白质含量等于或高于20%的饲料。
2.2全价配合饲料complete feed应能满足饲养动物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配合饲料。
2.3浓缩饲料concentrate由蛋白质饲料、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和非营养性添加剂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2.4精料补充料concentrate supplement为补充以粗饲料、青饲料为基础的草食饲养动物的营养,而用多种饲料原料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2.5添加剂预混料additive premix由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扩大稀释后配制的预混物。
2.6复合预混料compound premix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预混物。
2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征求意见稿)一、审定范围新饲料,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新饲料添加剂,即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以下按照《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参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审定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应按本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一)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二)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三)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的格式要求1. 一般要求:申报材料应使用A4纸。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复印件采用双面复印。
除签字外,所有材料不得手写。
2. 申请表和信息摘要:应从农业部网站下载或向农业部饲料管理部门索取,不得随意改变字体大小和表格结构。
表格中应填项目不得漏项,不适用栏目应填写“无”。
3. 申报材料正文的字体大小依次为:一级标题,二号黑体;其他各级标题,小三号黑体;正文,小四号宋体;图表标题、参考文献列表,五号宋体;上述各部分英文、数字采用对应大小Times New Roman字体。
图表、相关机构出具的报告、复印的文献和证书、从网页直接打印的材料不作要求。
4. 试验、检测报告:检测、试验报告应真实、规范,并符合农业部的相关要求,报告需加盖检测、试验单位公章并有检测、试验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放检测报告一栏)5. 装订:应按照信息摘要的顺序采用活页装订并标注页码,页码格式为“章节号-页码”,例如“1-1、1-2……,2-1……”。
各章应用曲口纸或其他明显标记予以划分。
材料装订完成后,应在整本材料侧面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6. 电子文档: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提交含有对应电子文档的CD光盘,一式三份。
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精品范文).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附件1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一、审定范围(一)新饲料添加剂,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规定需要审定的其他饲料添加剂:1. 饲料添加剂扩大适用范围的;2. 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但由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除外;3. 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4. 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5.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内容1. 申报材料摘要围绕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方面对各章内容进行简要概述。
摘要内容应可向社会公开。
2. 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类别、产品研制目的2.1 产品通用名称及命名依据通用名称应能够反映饲料添加剂产品真实属性,并在整本材料中统一使用该名称。
通用名称应符合国内相关标准(例如:药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或国际组织相关标准(例如:国际纯粹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的命名原则。
由INN译成中文名称,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
有美国化学文摘(CAS)登记号的应予提供。
饲用微生物应按照种名进行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
饲用酶制剂,应参照国际生物化学和分子生物学联合会(IUBMB)酶学委员会(EC)的命名原则命名,并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名称。
其他微生物发酵制品也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的名称。
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的,依据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必要时注明来源(包括动、植物的学名和部位,微生物的种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命名。
2.2 产品的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为产品在市场销售时拟采用的名称,没有的可不提供。
2.3 产品类别根据产品的功能,参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现行有效版本)设立的类别名称填写。
超出目录现有类别范围的,根据产品实际功能提出分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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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饲料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引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指南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我国饲料工业坚持发展的基本产业政策之一。
为便于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更好地了解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提高申报材料的科学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指南。
1范围本指南阐述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报程序、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说明。
本指南适用于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申报。
2 名词解释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创新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我国境内研究、创制的,国外尚无报导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国外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是指在其它国家己批准生产、销售,国内研制、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受专利保护的产品除外)。
移植型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已在我国境内其它行业使用,首次应用于饲料的单一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3 申报程序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律使用A4规格纸,小4号字打印,装订成册。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报材料项目表见附件2。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到所在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由省(市)级饲料管理部门在申请表上盖章。
申报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将申请表和全套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全国饲料办,由全国饲料办盖章接收,并将全套申报材料转交评审办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后,申报材料完整的,评审办做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
申报材料不完整的,通知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限期补齐,未按规定补齐材料的,不予受理。
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接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缴纳新产品登记费8300元。
被受理产品,评审办组织专家预审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
专家预审后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申请单位(生产者或研制者)向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送交3个不同批号的样品;每个批号3份样品;每份为检验需要量的3-5倍,同时提交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进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
4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项目表内容说明)产品名称及命名依据尽量采用世界卫生组织(WHO)编订的国际非专有药名(INN),或参照国际生化协会命名委员会(NC—INB)及生化联合委员会(ICBN)公布的名称命名,以便于国际交流。
由INN译成中文名称,可音译、意译或音意合译;一般以音译为主。
译名应简短,易读,用字通俗文雅。
引用其他行业产品作饲料添加剂,其名称应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正式发布的名称一致,例如:药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的名称。
饲料添加剂为有机或无机化合物,其化学名常用且简短时,应采用化学名;否则可采用通用名,例如苯甲酸钠、糖精钠等。
酶制剂添加剂的命名,应参照中国生化协会名词审定委员会列出的名称,或中国酶工业协会公布的名称,并且用括号注明生产菌种。
4.1.6微生物类添加剂应按照其属、种的名称命名,其外文名称使用拉丁名。
4.1.7饲料添加剂为天然提取物,依据其来源的天然物命名,或者依据提取物主要成分的功能命名,例如:大蒜素,糖萜素等。
4.1.8饲料添加剂产品可另有商品名,但商品名不得作为正式名;正式名及其专用词干英文及译名不得作为商品名,用于商标注册。
4.1.9预混剂的正式名应明确、简短、科学,禁用代号或夸大功能的名称。
4.1.10新产品的正式名由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
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重点阐述该产品在饲料生产中的作用,产品研制采用的技术路线和工艺。
国内外研究和使用情况综述。
产品概述概述产品有效组分、研制机理、生产工艺、用途及试产情况,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
产品有效组分、理化性质有效组分为化合物或络合物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包括感官性状(色、味、存在状态等)、物理化学参数(例如沸点,熔点、比重、折光率、在常见媒体中的溶解度、对光或热的稳定性等)。
有效组分为动物、植物或微生物说明有效组分的属、种(必要时亚种或株)的中文名称和学名(拉丁文),并说明来源(例如:植物的产地、采用部位、收获时间;微生物从何处获得等),若产品是发酵法生产的,生产用菌株在工艺中已失活或除去,不产生有效作用的,此菌株不须鉴定。
有效组分化学结构测试报告;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有效组分为化合物应说明确认实验所用仪器和测试的方法,(例如红外紫外光谱、质谱或核磁共振的谱图,化学官能团的特征反应等),附正式的测试报告。
有效组分为动物、植物、或微生物,应进行分类鉴定分类鉴定到属、种,必要时到亚种或株。
分类鉴定应由法定的机构承担,附正式的鉴定报告。
转基因的产品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微生物菌种和培养基规格简要说明中试生产所用原料、设备、生产过程中的各步骤。
例如化学合成反应、提取反应、发酵反应和提纯的方法。
微生物产品还需提供菌种名称、来源及培养基成分。
产品稳定性试验稳定性试验是指产品对存放时间和外界环境影响的耐受能力。
试验持续时间不得短于保质期。
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由申请单位(或研制者)或质检机构提供。
提供产品在保质期内不同时间段主要指标的测试结果。
其结果应达到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如果温度和湿度对产品有影响,应提供产品在不同温度和湿度条件下,主要指标的测试结果。
并在产品说明书上标明存放时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产品有效性试验如果必需通过动物实验来确定有效性的产品,应提供饲喂试验报告。
对于不需通过动物实验来评定有效性的产品,则根据产品的不同作用,提供其特性效力的测试报告,如抗氧化剂效力和防霉剂效力测试等。
饲喂试验饲喂试验由农业部指定的单位(省级以上农业科研单位或农业院校),出具有效、规范的饲喂试验报告。
针对产品的用途、特性,确定饲喂试验、代谢试验、屠宰试验或三者的组合试验。
结合当前生产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明确的设计类型和方法。
试验应设置适宜的正、负或二者兼有的对照组和不同的试验组,处理组内设立重复并遵循处理、重复、动物随机化的原则,创新型产品设高于和低于推荐剂量的试验组,以达到客观公正的评价效果。
日粮原料应符合国家饲料卫生要求。
综合考虑产品特性要求及现实饲养水平,并参照国家饲养标准配置日粮。
日粮应混合均匀,混合变异系数不大于8%,试验组与对照组日粮的料型和粒度一致。
应选用品种一致、年龄相近、性别比例一致的适用于该产品的健康畜禽或水产动物。
按试验设计要求进行分组,不低于以下要求,饲养试验:大家畜(指牛、马等):每组20头分4个重复;中家畜(猪、羊等):每组36头分6个重复;小家畜或家禽等:每组300只分6个重复;鱼、虾等水生动物:淡水鱼150尾分5个重复;海水鱼100尾分5个重复;虾400尾分5个重复。
代谢试验和屠宰试验的重复数同饲养试验。
试验动物的饲养管理参照本品种的饲养管理规程或现实饲养水平进行,根据试验种类设立预饲期和试验期。
根据产品的功能特性确定相应的测定指标,并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分析方法进行测定,没有国标的参照国外标准或文献报道方法并注明。
在试验实施过程中保证数据记录的清晰、准确、规范,妥善保管并备复份。
数据的有效位数以所用仪器的精度为准,单位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推荐使用的单位。
数据以重复为单位,根据不同的试验设计采用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试验报告应清晰、准确、客观地陈述试验过程及结果等有关情况,应以可重复性为原则详尽地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防霉剂效力的评定根据现行的GB13092—91《饲料中霉菌检验方法》,结合试验室常规的检测手段和条件,推荐如下防霉剂效力评定方法。
在评定实验中,以未加防霉剂的饲料作为对照组,以加防霉剂的饲料作为实验组。
实验组和对照组各设6个重复小组。
通过检测霉菌数来评定防霉剂效力的方法均是依据同一原理:选择适宜霉菌生长而不适宜细菌生长的培养基(高盐察氏培养基、孟加拉红培养基),采用平皿计数的方法,测定霉菌数。
此方法操作简便,也可用于检测饲料各原材料的带菌程度。
同时可将加有防霉剂的培养物与未加防霉剂的饲料空白培养物做对比,结合低倍活物镜检,初步确定各防霉剂有效抑制霉菌的种属,可看出各防霉剂对各种霉菌杀菌作用力。
合格防霉剂抑制饲料中霉菌总数在100×103个/克以下。
提高饲料水分(16%~18%),恶化环境(高温、高湿:培养箱温度35~38℃,相对湿度95%以上培养),促使饲料尽快发霉。
定期检验霉菌数,根据霉变严重程度和测霉菌数来判断防霉效果。
霉菌总数按照GB13092—91规定的方法测定。
该方法是以正常饲料(水分自然11%~%)在自然环境下储放,按规定的时间抽样进行霉菌检测判定其防霉效果,具体方法同强化防霉试验法。
此法可作为防霉剂的终选试验。
在GB13092—91规定的检验霉菌数的试验条件下,恒温箱控制温度在25±℃,相对湿度60±%,每组检样不少于㎏,饲料水分%,基础饲料先进行高温灭菌处理,防霉剂浓度按有机酸占饲料的%或按产品的推荐量添加。
添加后每隔15日取样检验,试验期60天。
合格防霉剂应具备的功效:15d、30d、45d、60d取样检验,试验组的霉菌总数、霉菌毒素均应低于对照组。
且试验组15d、30d、45d、60d时观察,外观无霉变。
感官指标与未加防霉剂时一致。
多种防霉剂效力比较,霉菌数越少,霉素毒素含量越低和防霉期越长,防霉效力越佳。
抗氧化剂效力的评定℃的恒温水浴上,让其氧化,过一定时间,测定酸价,根据酸价判断各种抗氧化剂的抗氧化能力。
油脂水解和由过氧化物分解而产生游离脂肪酸都使酸价升高。
酸价是指中和1g油脂中的游离脂肪酸所需KOH的毫克数。
安全性评价--毒理学试验毒理学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经计量认证的省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或省级防疫站)承担,出具正规、有效的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
毒理学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30天喂养试验。
如受试物需进行第三、四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本试验。
—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各类产品选择毒理学试验的原则凡属国外已列入法规或国内医药和食品行业已批准的物质,世界卫生组织已公布每人每日容许摄入量(ADI,以下简称日许量)者,同时申请单位又有资料证明我国产品的质量规格与国外产品一致,则可先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验,若试验结果与国外产品的结果一致,一般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毒性试验,否则应进行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对新饲料及新饲料添加剂(香料、抗氧剂、防腐剂、着色剂、调味剂、粘结剂、抗结块剂和稳定剂)的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评价时可参考国际组织和国外的资料和规定,分别决定需要进行的试验。
.1 凡属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已批准使用或已制定日许量者,以及饲料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欧洲理事会(COE)等国际组织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允许使用的,在进行急性毒性试验后,参照国外资料或规定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