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协议示范文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113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11
【实施日期】2014.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
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14〕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落实和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落实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并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按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积极推进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
制度。
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二、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粤卫[2005]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5.04.11【实施日期】2005.04.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方案的通知(粤卫〔2005〕8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属、部属、部队驻穗及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完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推动全省乡镇卫生院的建设,促进城乡农村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广东省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贯彻落实今年全国、全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建立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建设的工作机制,推动全省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支援目标指导思想:坚持和贯彻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和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支援目标:建立二级以上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制度,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卫生院医疗服务能力,使农民得到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卫生院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卫生院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卫生院管理制度,提高卫生院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二、具体安排(一)省人民医院等省属、部属院校附属医院、部队驻穗及厅直三级医院除继续贯彻《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山区县医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粤卫〔2003〕358号)要求外,每所三级医院对口支援1所乡镇中心卫生院、1所一般卫生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粤价[2006]13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6.06.16【实施日期】2006.06.1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六年六月十六日粤价[2006]131号)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通知》(计价格〔2001〕2020号)的要求,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及医疗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变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定价形式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二、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医疗服务价格》所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制定,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统一执行。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章合作范围1. 双方将在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医疗设备共享等方面进行合作。
2.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防控、医疗救援、医疗科研等方面的合作项目。
第三章合作内容1. 医疗技术合作1.1 双方将开展医疗技术交流活动,定期组织医生、护士等专业人员互访学习。
1.2 双方将共同研究和推广新的医疗技术、新的诊疗方法,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 人员培训合作2.1 双方将组织医疗人员参加培训班、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提升专业技能。
2.2 双方将共同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3. 医疗设备共享3.1 双方将共享医疗设备资源,提高医疗机构的设备利用率。
3.2 双方将互相借用医疗设备,满足医疗救援和诊疗需求。
4. 疾病防控合作4.1 双方将共同开展疾病防控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
4.2 双方将互通疾病监测信息,加强疾病防控工作。
5. 医疗救援合作5.1 双方将建立医疗救援协调机制,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
5.2 双方将共同组织医疗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 医疗科研合作6.1 双方将开展医疗科研项目合作,共同推动医学科研的进步。
6.2 双方将共享科研成果,促进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合作机制1. 双方将建立协作机制工作组,负责协调、推进合作项目的实施。
2. 双方将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合作经验,解决合作中的问题。
3. 双方将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医疗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1. 双方应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合作内容,共同推动合作事项的顺利进行。
2. 双方应保护对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3. 双方应共同承担因合作事项引发的法律责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粤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武警部队《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33号)和《关于落实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武警部队医院机构工作情况的通报》(武后〔2015〕17号)文件精神,制定此机制。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X大精神,落实国家、军队医疗体制改革和武警部队关于加强卫生建设的要求,通过推行警民医疗资源深度融合发展,以提升武警XX省总队基层卫生体系建设为主导,以地方医疗机构协作为依托,集中发挥警地医疗资源保障优势,提高部队医疗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有效解决武警XX省总队官兵看病就医问题。
二、工作目标依托地方和部队医疗资源,建立学科建设帮扶、人才培养协作、就地医疗保障“三项机制”,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武警XX省总队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
地方支援单位每年为武警XX省总队卫生机构帮带一项医疗急需业务、培养一支人才技术团队、新增一个医疗服务项目,全面提高武警XX省总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官兵医疗需求。
三、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与武警XX省总队建立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成立由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和武警XX省总队分管后勤工作的副司令员为组长,后勤部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部长为副组长,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基层卫生处、科教处、人事处、省属医院、武警XX省总队卫生处、武警XX省总队医院负责人为成员的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和推进警地医疗保障协作工作;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和武警XX省总队卫生处。
四、协作原则(一)科学指导、分工协作。
省卫生健康委和武警XX 省总队联合制定实施规范,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对警地协作工作进行指导。
武警支队、中队和各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协商,分工协作实施。
(二)统筹规划、整体安排。
广东省医改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
广东省医改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2016]12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日期】2016.10.28【实施日期】2016.10.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医改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6〕12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民政局、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医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省残联制定的《广东省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已通过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1次会议审议。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医改办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广东省残联2016年10月28日广东省加快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和《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粤办函〔2016〕232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立,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2016]10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0.18【实施日期】2016.10.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6〕109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根据我省全面推进城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需要,我们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地可结合本地工作进展实际情况,在此框架上制定本地化绩效评价方案,建立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对区域、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绩效评价与指导,充分调动基层医护人员积极性,建立和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中医药局2016年10月18日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为稳步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建立签约服务补偿与激励机制,现制定《广东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指导意见(试行)》,指导各地评价本地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实效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评价家庭医生团队绩效。
一、基本原则(一)导向性原则:通过规范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以首诊性、连续性、可及性、综合性、协调性为特征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构建分级诊疗的基层卫生服务体系。
(二)指导性原则:在省卫生计生部门制定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绩效评价基础上,依据不同地市经济发展水平、基层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信息化水平、居民卫生服务需求的差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本地化评价方案。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发文字号】粤卫办[2015]1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4.08【实施日期】2015.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5〕1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各医院:为加强对口支援工作,提升县人民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分级诊疗,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处。
联系人:郭未艾,联系电话:020-83813425。
2015年4月8日关于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关于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县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48号),现就进一步开展对口支援县人民医院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全会为指导,按照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的原则,围绕县域内住院量占比达到90%左右的目标,加快构建珠三角6市对口支援粤东西北8市、41家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对口支援58家县人民医院的纵横双轴贯通的支援体系,着力加强以人才、技术、专科为核心的综合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统筹整合全省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城市三级公立医院建设发展优势,加大对全省县人民医院的支援力度,着力建立明确的帮扶关系,形成完善的对口支援网络,加快提升县人民医院服务能力,促进全省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粤卫[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3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管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就医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各市、县的报销范围;对省内其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本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作为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中医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部门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卫函[2014]156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中医药局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部门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粤卫函〔2014〕15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卫生计生局(委)、公安局: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商业贿赂共防共治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4〕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教育机制
检察、公安机关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共同建立卫生计生系统治理商业贿赂的教育机制,结合自身职能,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职业道德、纪律法制和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卫生计生系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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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联合作协议模板
医联合作协议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促进医疗资源整合与共享,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医联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目的1.1 加强甲乙双方在医疗资源、技术支持、业务合作等方面的联系;1.2 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及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1.3 推动医疗联合体(医联体)或其他形式的医疗合作发展。
二、合作范围2.1 合作内容:-医疗技术支持;-人员培训与学术交流;-医疗资源共享;-双向转诊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其他合作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作形式:-甲方提供医疗技术指导及人才支持;-乙方提供协助配合及资源对接;-具体合作形式以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三、权利与义务3.1 甲方权利与义务:-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专家资源和培训服务;-与乙方共同制定并实施医疗合作计划;-在合作范围内提供必要的医疗设施及相关资源;-对乙方提交的转诊或咨询请求提供及时响应。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粤府办〔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推动社会办医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服务创新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充分释放,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1.5张,诊疗服务量达到30%,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群众不同医疗健康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
鼓励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全科医师到社区、乡镇设立个体全科诊所,提供全科医疗服务。
支持社会办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全科诊所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2•【字号】粤卫办[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的通知(粤卫办〔2014〕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驻穗附属医院,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应急处理能力,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本《指引》制定本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按照属地原则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向我委医政处反映。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承担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医院纠纷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
在重点部门如门急诊、重症监护室、妇产科、儿科等显著位置公示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内悬挂有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患方权利义务等。
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向患方讲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指引,充分告知患方权利和纠纷处理途径。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
武警部队与地方医疗机构(医院)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武警部队《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14〕233号)和《关于落实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武警部队医院机构工作情况的通报》(武后〔2015〕17号)文件精神,制定此机制。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X大精神,落实国家、军队医疗体制改革和武警部队关于加强卫生建设的要求,通过推行警民医疗资源深度融合发展,以提升武警XX省总队基层卫生体系建设为主导,以地方医疗机构协作为依托,集中发挥警地医疗资源保障优势,提高部队医疗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有效解决武警XX省总队官兵看病就医问题。
二、工作目标依托地方和部队医疗资源,建立学科建设帮扶、人才培养协作、就地医疗保障“三项机制”,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武警XX省总队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形成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科学合理的对口支援工作格局。
地方支援单位每年为武警XX省总队卫生机构帮带一项医疗急需业务、培养一支人才技术团队、新增一个医疗服务项目,全面提高武警XX省总队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官兵医疗需求。
三、组织领导省卫生健康委与武警XX省总队建立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成立由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和武警XX省总队分管后勤工作的副司令员为组长,后勤部分管医疗工作的副部长为副组长,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基层卫生处、科教处、人事处、省属医院、武警XX省总队卫生处、武警XX省总队医院负责人为成员的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指导和推进警地医疗保障协作工作;警地医疗保障协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处和武警XX省总队卫生处。
四、协作原则(一)科学指导、分工协作。
省卫生健康委和武警XX 省总队联合制定实施规范,提出工作目标和要求,对警地协作工作进行指导。
武警支队、中队和各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对口协商,分工协作实施。
(二)统筹规划、整体安排。
警医合作协议
警医合作协议一、协议背景为了保障社会治安、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警察与医务人员之间的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警医合作协议旨在明确警察与医务人员之间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开展警察与医务人员之间的协同工作。
二、合作领域1.保护受伤或病患的治疗: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如果出现受伤或生病的情况,将由医务人员及时提供急救和治疗服务。
2.报警处理支持:医务人员将协助警察进行相关案件的报警处理。
包括记录涉案各方的情况、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材料、配合警察进行调查等。
3.案件取证支持:警察将提供相关调查要求,要求医务人员提供相关证据、监察视频等。
医务人员应根据要求提供协助,并妥善保护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4.犯罪嫌疑人押解:医务人员将提供合适的押解设备和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的身体安全。
同时,医务人员也有权利检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确保其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保护。
三、合作机制1.信息共享:警察与医务人员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协作所需的相关信息,确保双方能够快速准确地共同应对紧急情况。
2.协作培训:警察与医务人员应定期举办联合培训,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工作协调:警察和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加强沟通,充分协商,相互理解,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纠纷解决:如发生警医工作纠纷,应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解决。
四、权利和义务1.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法律和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必要的情报和证据,确保医务人员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尊重医务人员的工作秩序,支持他们在工作中的权力行使。
2.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及时专业的医疗服务,保护警察及被协担人员的生命安全;–配合警察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证据和协助工作;–尊重警察的执行任务,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保密和隐私保护1.保密责任:警察和医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责任,确保工作中涉及的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
编号: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甲方:乙方:年月日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协议(范本)甲方(当地合作医疗机构):乙方(广东省武警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医疗救治问题,提高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省武警总队《转发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工作通知》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地方合作医疗机构的义务(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武警总队的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重点开展紧急医疗技术援助,重点开展人员培训,开展以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的医疗合作。
(2)每年根据新兵入伍、退伍军人退役、季节变化、部队应对突发事件的任务等特殊时间段,派专家到武警支队进行医疗巡回、心理咨询、健康教育、技术援助等工作。
,并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急诊绿色通道。
武警支队在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应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得到优先待遇,享受医疗优惠。
(3)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继续教育计划,每年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继续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精、诊疗水平和疾病防治能力;学员在培训期间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师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新技术、新服务,并结合实际情况扩大工作范围。
(五)当地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驻地官兵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的职责(1)严格落实警地联合应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军医支援突击队在应急救援和救灾中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当地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当地医疗机构在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物质支持。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范本)甲方:乙方: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合同编号: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配合机制协议(范本)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配合机制协议(范本)甲方(地方提供配合医疗机构):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实力,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商议,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配合医疗机构义务(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按照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配合工作。
(二)每年按照新兵入伍、老兵退伍、时节变换等特别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情等任务,按照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巡回医疗、心理询问、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性看法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张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情等紧张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待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讨论制定进修方案,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举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养、诊疗水平、防病治病实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担当,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担当。
(四)协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相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配合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情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冯俊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俊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58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钜邹殷涛袁国生【审理法官】黄钜邹殷涛袁国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俊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当事人】冯俊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当事人-个人】冯俊杰【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成禹潭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林楚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成禹潭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林楚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成禹潭林楚人【代理律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冯俊杰【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虽然用人单位或工作地点的搬迁对于劳动者来说或多或少都是有影响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或工作地点的搬迁并不是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足以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中,对于交通车三班时间安排与医护工作时间相配合的问题,上诉人确认其没有向武警××总队医院提出过交通车三班时间安排等磋商要求,且其现已另行就业,不同意再到武警××总队医院上班。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办[2014]3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25【实施日期】2014.08.25【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团队职责分工指引及运作流程的通知(2016修订)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卫办〔2014〕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为推进我省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工作,在家庭医生式服务、医联体平台基础上探索建立基层首诊、急慢分治、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有序就医格局,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全科团队模式下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团队职责分工指南(试行)》、《广东省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地区实施双向转诊管理指南(试行)》(见附件1、2),作为指导我省城乡试点地区开展工作的配套性文件之一、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基层指导处。
其他非试点地区参照执行。
附件:1.广东省全科团队模式下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团队职责分工指南(试行)2.广东省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地区实施双向转诊管理指南(试行)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4年8月25日附件1广东省全科团队模式下城乡家庭医生式服务试点团队职责分工指南(试行)家庭医生是家庭医生式服务的签约主体。
在城市是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为主体;在农村是以规划设置的村卫生站乡村医生为签约主体。
通过组建全科服务团队分工协作和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工作。
每个团队负责3-5个居委(行政村)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
城市社区应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团队为主体,(全科)医生、护士和公共卫生医生共同分工协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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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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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The agreement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广东省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与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协议
(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
乙方(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
为解决武警部队基层官兵看病就医问题,提升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卫勤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武警总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省卫生计生委和省武警总队《转发〈关于二级以上医院与武警部队医疗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双方协商,签定本协议。
一、地方协作医疗机构义务
(一)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武警总部及省卫生计生委、武警广东省总队有关通知要求,根据武警部队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组
织专家以急需医疗技术帮扶为主,以人员培训为重点,以服务保障基层官兵医疗需求为主要内容开展医疗协作工作。
(二)每年根据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季节变换等特殊时段及部队担负急难险重、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根据武警支队任务需要,派出专家到武警支队开展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健康宣教、技术帮扶等,对武警支队卫生队的医疗业务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二级以上医院建立武警官兵伤病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武警支队执行突发维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任务时,确保武警官兵急诊伤病员得到优先救治和享受优惠医疗。
(三)地方医疗机构与武警支队共同研究制定进修计划,每年免费接收武警支队基层医务人员到地方进行业务培训或进修学习,提高武警支队卫生队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防病治病能力;进修人员培训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由武警支队承担,其他费用由医院培训方承担。
(四)帮助武警支队医疗机构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并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五)地方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服务,为驻地官兵就诊、住院提供便捷服务。
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责任
(一)严格落实好警地联合应急协作机制,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发挥好部队卫勤保障突击队的作用。
(二)积极配合地方医疗机构开展工作,为地方医疗机构人员来部队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三)及时向地方医疗机构反馈工作开展情况,为下步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三、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至年月止。
四、其它事项
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送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本协议书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
甲方代表人签字:乙方代表人签字:
地方提供协作医疗机构(盖章):武警广东省总队基层医疗机构(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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