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资源利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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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工草地不多,据1997年统计,全国累计种草保留面积 1547.49万公顷,这其中包括人工种草、改良天然草地、飞机补播牧草三 项。如果将后两项看作半人工草地,即我国人工和半人工草地面积之和 也仅占全国天然草地面积的4.68%。我国人工草地和半人工草地虽不多, 但全国各省区都有,以内蒙古自治区最大,有443.34万公顷,达到100万 公顷以上的依次有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和甘肃省(详见 表1)。各地人工种植和飞播的主要牧草有苜蓿、沙打旺、老芒麦、披碱 草、草木樨、羊草、黑麦草、象草、鸡脚草、聚合草、无芒雀麦、苇状 羊茅、白三叶、红三叶,以及小灌木柠条、木地肤、沙拐枣等。在粮草 轮作中种植的饲草饲料作物有玉米、高梁、燕麦、大麦、蚕豆及饲用甜 菜和南瓜等。由于人工草地的牧草品质较好,产草量比天然草地可提高3 ~5倍或更高,因而在保障家畜饲草供给和畜牧业生产稳定发展中起着重 要的作用。
• 保护: •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
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 (一)重要放牧场; • (二)割草地; •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
草地、草种基地; •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
特殊作用的草原; •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 第十五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 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 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 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 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 合同剩余的期限。
•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 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 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 者联户承包经营。
•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 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牧)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 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 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 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草原资源保护政策法规
• 第八十二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
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 2002年12月28日 • 中华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共和国草原法 •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 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 者联户承包经营。
•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 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牧)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 (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 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修订)
• 1. 草原权属
•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 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 让草原。
• 第十条 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 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 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 ,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 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 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 义务。
• 第十一条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 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 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
•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 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
• 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 确认草原所有权。
草原资源利用保护
一、 我国草原资源概述
在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首次全国统一草地资源 调查资料显示,我国有天然草地面积33099.55万公 顷(为可利用草地面积,下同)小于澳大利亚(澳 大利亚为43713.6万公顷),比美国大(美国为 24146.7万公顷),为世界第二草地大国。
天然草地在全国各地均有分布,从行政省区来看,西藏 自治区草地面积最大,全区有7084.68万公顷,占全国草地 面积的21.40%;依次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青海省,以上四省区草地面积之和占全国草地面积的64.65% 。草地面积达1000万公顷以上的省区还有四川省、甘肃省、 云南省;其他各省区草地面积均在1000万公顷以下;又以海 南、江苏、北京、天津、上海五省(市)草地面积较小,均 在100万公顷以下,各行政省区草地面积请从本站的基础数 据库中查阅“全国草地面积分省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