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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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12-9

Q/LH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企业标准

Q/ LHG034—2016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2016-11-16发布2016-11-16实施

前言

本标准编写规则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2009。

本标准由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炼化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企业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质监部起草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继宏曹治国。

本标准代替了原《炼化公司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Q/LHB002-2010B),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吊装作业分级、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安全检查、安全措施落实、作业人员管理、作业验收规定及《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厂区内的吊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871-2014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2811 安全帽

GB 6095 安全带

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DL 409 电业安全工业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适用导则

3 术语与定义

3.1 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作业的分级

4.1.1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m>100t。

4.1.2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40t≤m≤100t。

4.1.3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m<40t。

4.2 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4.2.1 大于10吨的吊装作业应当办理吊装作业证,吊装作业前,生产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2 夜间吊装作业的场所应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3 吊装作业前,生产单位应同作业单位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确保消防通道、行车通道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2.4 进入吊装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安全帽》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4.2.5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2.6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2.7 吊装作业前,生产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一种及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4.2.8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4.2.9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2.10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

4.2.11 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要求。

4.2.12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重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并经机动设备部门审查,报主管设备的厂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吊装方案由吊装单位编制,生产单位配合,安全、机动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进行吊装。

4.2.13 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3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4.3.1 机动设备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3.2 作业前,吊装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详细的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3.3 机动设备部门负责对吊装前的安全事项进行检查,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3.4 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及静电接地线。

4.3.5 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必要的警示标识、周围障碍物)。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规定。

4.3.6 吊装作业严禁靠近输电线路。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电业安全工业规程(电力线路部分)》DL 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4.3.7 起吊前,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杜绝超负荷进行吊装作业。

4.4 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4.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4.2 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4.3 吊装场所如果存在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4.4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4.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基建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吊装索具。

4.4.8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5 职责要求

5.1 吊装作业申请人

5.1.1 吊装作业申请人为申请单位技术人员,负责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并对本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

5.1.2 作业前应对作业场所、作业过程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交底。

5.1.3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5.2 起重工

5.2.1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5.2.1 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5.2.3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2.4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2.5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严禁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2.6 停工和休息时,严禁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5.2.7 以下情况严禁起吊:

a)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b)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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