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制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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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苏政发[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部署,现就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农村四条保障线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制度创新、提高水平,在先行试点基础上,用四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农保基金。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坚持新农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基金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形成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框架。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全文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全文《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

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

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社会保险基金稽核检查制度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费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检查以及对本中心相关业务股室保险基金收缴、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机关内部设置的稽核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三条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个人以及本中心相关股室都属于稽核范围。

第二章稽核内容第四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年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

第五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第六条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七条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情况。

第八条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

第九条参保单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费及个人账户情况。

第十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项目、支付标准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者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待遇有关条件有无变化,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遗属补助费等行为。

第十二条上级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三章稽核工作计划第十三条稽核检查机构按照下达的工作任务(稽核单位数、人数、内容、重点),根据上年度缴费基数汇总、分析,结合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的方式,从解决有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入手,确定稽核对象,提交稽核工作计划(计划包括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章稽核程序和稽核办法第十四条实施稽核工作时,应提前三日将《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送达稽核对象,告知被稽核对象进行稽核的日期、内容、要求和需要准备的材料等事项,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执行稽核公务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出示相关证件并说明身份。

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社会保险是指为了保障劳动者社会福利而实行的一种制度,其中涵盖了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

保障劳动者的社会福利是国家的职责之一,因此,各级政府都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确保它的有效实施。

然而,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人员流动性和复杂的管理程序等,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也经常发生违法行为。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有效实施,各级政府都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

下面将对其具体进行说明:一、社会保险稽核的概念及意义社会保险稽核是指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组织通过核查相关的社会保险记录、统计数据和资料等,来确认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发现其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惩处的过程。

社会保险稽核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完整性和透明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的建立在我国,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

在随后的十几年里,社会保险稽核制度得以大力加强和完善。

我国政府致力于完善社会保险稽核制度,积极推动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稽核机制,制定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

政府建立社会保险稽核的一系列规定,意在提高社会保险操作的透明性,促进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实施。

三、社会保险稽核规章制度为确保社会保险稽核的公正有效实施,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审核标准:社会保险稽核的核查标准必须遵循国家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规定,并且要遵循稽核程序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稽核结果必须是唯一正确的结果。

2. 稽核通知:社会保险稽核部门需要提前通知被审核企业、机构或个人,告知他们稽核对象、稽核方式、稽核时间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等。

3. 稽核流程:社会保险稽核主要包括现场稽核、资料比对、调阅数据、访谈等环节。

稽核人员应正确完成每项稽核工作,做到一次稽核到位,效率高。

4. 稽核结论:稽核人员应根据实地和文件调查的结果,形成科学、准确、客观的稽核结论。

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

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

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社保稽核工作变得日益重要。

社保稽核是指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对,以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而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是企业内部建立的一套制度和流程,旨在规范和优化社保稽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稽核质量。

二、内控目标。

1. 确保社保费用的准确缴纳,杜绝漏缴、少缴、错缴等情况的发生。

2. 提高社保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和社保费用的风险。

3.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和化解社保稽核工作中的风险和问题。

三、内控措施。

1. 建立完善的社保稽核制度和流程,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限,规范操作步骤和处理流程。

2. 强化信息系统的支持,实现社保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3. 加强对社保稽核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升其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稽核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自查和内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落实。

四、内控效果。

1. 社保费用的准确缴纳率明显提高,漏缴、少缴、错缴等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2. 社保稽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得到显著提升,节约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和财务成本。

3. 内部控制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有效防范了社保稽核工作中的各类风险和问题。

五、结语。

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的制定和落实,对于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优化社保稽核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局面。

希望各位同事能够认真贯彻执行社保稽核内控实施方案,共同维护好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制度

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制度

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指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合规和有效。

第三条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风险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稽核对象和内容第五条养老保险稽核对象包括:(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待遇支付等情况;(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行为;(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代理人的缴费行为;(四)其他涉及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养老保险稽核内容包括:(一)基金筹集的合规性、完整性;(二)基金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三)待遇支付的合规性、准确性;(四)业务经办规范性和效率;(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六)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三章稽核方法和程序第七条养老保险稽核可以采取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全面稽核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养老保险稽核程序分为准备、实施、报告、整改和跟踪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确定稽核对象、内容、时间、人员和方法等;(二)实施阶段:按照稽核计划进行实地调查、查阅资料、询问了解等;(三)报告阶段:整理稽核资料,形成稽核报告;(四)整改阶段:被稽核对象根据稽核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五)跟踪阶段: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四章稽核人员和权限第九条养老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意识;(四)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养老保险稽核人员享有以下权限:(一)查阅与养老保险基金相关的资料、文件;(二)询问与养老保险基金相关的单位、个人;(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相关的资料、文件;(四)对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拍照、取证等;(五)其他必要的权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10.08•【字号】苏人保规〔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保规〔2014〕15号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现就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06号),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中,2014年6月30日前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由各地在2015年6月30日前按当地相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接手续。

2014年7月1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的处理方式,严格按苏人社发[2014]20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延缴费人员中,曾缴纳过我市居民养老保险费(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并将其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待其后延缴费满15年后再向后延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居民补充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居民补充养老保险的,将个人缴费储存额扣除已支付补充养老金的余额予以返回。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转入居民养老保险的,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尾数,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年计算。

四、未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的,按户籍迁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不再适用2014年7月1日以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2013年11月以来,我省全面整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更加规范,有力促进了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一、将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合理分担个人(家庭)与政府责任,科学确定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完善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制度衔接,强化基金管理监督和经办管理服务,逐步提高基金管理层次,建立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激励机制,完善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稳可持续发展。

四、具有本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苏人社发〔2020〕124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24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2日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联系单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3〕1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与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关系注销、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档案管理、风险防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为民中心(以下简称为民中心)、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中心)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务适用本规程。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是保障社保业务经办中心日常运作的重要文件,对于保障社保业务的准确、高效、合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背景、目的、内容三个方面对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社会保险是国家保障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而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作为社保基金管理的重要机构,承担着社保业务经办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人为因素、制度缺陷等原因,很容易出现保险金错发、违规操作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保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因此,为了加强对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受控、规范操作,制定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成为迫切需要。

二、目的1.确保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操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禁超越权限行使职权。

2.防止社保业务的错误、违规操作,减少保险资金的损失。

3.加强对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监督和内部审核,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提高机构内部协同配合,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

三、内容1.内部控制目标和范围:明确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内控目标是保证社保业务的准确、合规和高效进行,划定内控的对象和范围。

2.内部控制制度:列举社保业务经办中心需要遵循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保证金管理制度、征缴操作制度、待遇支付制度等,明确具体的操作要求和流程。

3.内部控制程序:详细阐述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流程,包括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确保每个环节都进行控制和稽核。

4.内部控制任务和责任:明确各岗位和责任人的内部控制任务和职责,确保每个岗位都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和审核。

5.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建立内部控制监督和评价机制,对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内部控制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其他相关事项:包括内部控制培训、内部控制改进等内容,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稽核科内控实施细则的制定是社保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可以有效规范和加强社保业务经办中心的内部控制,保证社保业务的安全、高效进行。

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操作规范

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操作规范

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操作规范(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操作,确保稽核工作质量,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三)社会保险稽核业务操作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四)社会保险稽核实行分级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稽核机构(以下简称稽核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上一级稽核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下一级稽核机构的工作。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上一级经办机构应当指导和监督下一级经办机构的工作。

(六)社会保险稽核包括缴费情况稽核、待遇支付稽核和其他业务稽核。

各级稽核机构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具体稽核内容和稽核对象。

(七)各级稽核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重大稽核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八)各级稽核机构应当设立社会保险稽核专门岗位,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从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人员,并保证开展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九)各级稽核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深入实地实施稽核。

(十)各级稽核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抽查、复查等内部检查工作,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每个岗位的稽核人员,应当定期轮换。

(十一)对举报投诉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稽核事项,以及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问题的稽核事项,应当逐一登记,需要立案的,报本级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十二)对已经立案的稽核事项,应当收集相关资料,对被稽核单位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证件。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被调查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员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调查人员应当自制作笔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十三)对已经立案的稽核事项,应当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内控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内控办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始终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否,关系到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的主体地位,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生活,关系到社会和谐与稳定。

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近年来,一些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甚至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重要岗位用人失察,违规操作,致使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事件时有发生。

实践证明,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的本质要求,也是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加强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把提高内控执行力作为加强社会保险机构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章立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6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6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的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新农保实现“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根据省实施办法、市实施意见,各县(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全市所有涉农县(区)到2010年底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以下简称《稽核办法》)已于2月27日正式发布,将从4月1日起施行。

为了切实做好《稽核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广泛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增强贯彻实施《稽核办法》的自觉性《稽核办法》的发布实施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法规体系、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持续、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定要把学习贯彻《稽核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宣讲、带头贯彻,通过深入的思想发动、严密的组织计划和严格的考试考核等措施,广泛、深入地学习和贯彻好《稽核办法》。

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发布实施《稽核办法》的重要意义,掌握稽核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要求,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在组织好本系统学习的基础上,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稽核办法》。

要深入企业、街道和社区,积极向企业负责人和参保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帮助他们增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意识,自觉接受和配合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杜绝各种欺诈和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稽核机构,培养高素质的稽核队伍建立健全稽核工作机构,是开展稽核工作重要的组织保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苏人社发[2013]308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0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卡各合作金融机构:为加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流程,省人社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9月16日江苏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统一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管理,规范社会保障卡日常业务经办流程,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障卡是指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面向全省统一发行的符合部颁2.0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具有身份识别、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公共服务等基本功能。

同时加载金融IC卡功能,支持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应用。

第三条社会保障卡业务包括了卡的申领、制作、发放、挂失、解挂、补换卡、销卡等各项业务,本规程规范了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要求。

第四条按照全省社会保障卡统一建设管理的要求,建设全省集中的人员基础信息库,实现“同人、同省、同库”,支持各地业务系统共享使用;建设全省集中的卡管理系统,实现全省范围内“一人、一号、一卡”;建立省市一体的社会保障卡管理服务体系框架,支持全省社会保障卡省内跨地区“一卡通”应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3.11•【字号】苏劳社〔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5〕16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05]1号)和省政府领导关于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批示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完善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农村劳动者老年时的基本生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长期的社会政策。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规划,积极做好工作,认真总结经验。

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农保工作的开展,高度重视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各地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五年三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自1992年开展以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和社会影响。

自2000年7月至2003年底,各级农保管理职能从民政部门划入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农保进行整顿规范,理顺了管理体制,加强了基础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全省已有13个省辖市、100个县(市、区)、1276个乡(镇)建立了农保制度,参保人数已达829.7万人(含乡镇企业职工),领取养老金人数71.4万人,历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3.29亿元,基金积累总额66.08亿元,居全国首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2*〕71号来源:宣武区人民政府网站日期:202*-01-07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2*年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除了按照《关于加大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稽核工作力度的通知》(京社保发〔202*〕8号)要求,每年对不少于30户参保单位申报的当年缴费基数、缴费人数开展实地稽核外,还要按不低于辖区内参保单位总数20%的比例,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稽核。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30户参保单位进行实地稽核工作(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在参保单位开展当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同时,确定30户参保单位填报《参保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自查表》,要求其自查,并根据自查情况进行实地稽核,现场指导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对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参保单位仍应列为下年度的实地稽核对象。

(三)被选定的30户实地稽核对象,须按照稽核部门审核确认后的缴费基数,申报新年度缴费基数。

由于被稽核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造成申报职工缴费基数出现差错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并由被稽核对象承担责任。

二、对20%的参保单位开展日常稽核工作(一)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每年要按照不低于本区(县)参保单位总数20%的标准,对参保单位进行日常稽核。

日常稽核的重点对象,是每月产生的中断缴费单位和有骗保嫌疑的参保单位等。

(二)对日常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参保单位列为下年度的实地稽核对象。

三、建立“诚信缴费单位”信息制度(一)本年度稽核中未发现问题,也不存在中断缴费、骗保、少报、漏报等不良记录的参保单位可列入“诚信缴费单位”名单。

(二)对已列入为“诚信缴费单位”名单的参保单位,发生参保人举报、投诉缴费基数不实或有骗保行为,经稽核属实的,应取消其“诚信缴费单位”资格,并被列为下年度重点稽核对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4.03.15•【字号】苏劳社〔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苏劳社〔2004〕1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对我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

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

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

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

第五条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已于1997年8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郑斯林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劳动者年老时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不得强迫命令。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方法,国家予以政策扶持。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办法发布施行之前县级政府已经指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从其指定,业务上接受民政部门的指导。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具体业务由乡(镇)农保机构承担。

第二章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各类人员(含乡镇企业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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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制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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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苏劳社农管[2001]2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农管[2001]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严格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切实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经广泛征求各地农保机构的意见,现将《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于10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报送稽核工作进展情况。

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稽核工作实
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

一、稽核的主要内容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

(一)业务稽核
业务稽核分为程序稽核、单证稽核和标准稽核。

1.程序稽核
(1)投保登记程序
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民办发[1993]1号)有关规定,稽核县、乡经办机构填写的《编号单位编码表》,《缴费单位编码表》,《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有关表、证、卡、册中编号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2)缴费程序
按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阶段标准单证和操作流程的通知》(民社险函[1993]5号)等有关规定,稽核《缴费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的填写以及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上解县级经办机构的情况。

各级经办机构收到上解保险费后按规定开具《收款收据》;县管理处应为被保险人建立
个人帐户,由业务人员填写《缴费记录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稽核人员应在《缴费记录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上盖审核印章。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由县管理处统一编号发放。

(3)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被保险人保险关系转移时应按规定填写《保险关系转移申报单》、《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单》,按规定办理保险编号的保留、新增、变更、注销等手续,保留、更改或注销《缴费证》和《缴费记录卡》。

(4)退出保险程序
按民政部《关于保险对象退出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办函[1994]39号)要求办理退保手续。

退保人员应如实填写《退出保险申报单》,各级经办机构必须认真审核、复核退保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退保通知单》,开具《收款收据》,归档保存有关材料并办理退款手续。

(5)养老金的给付程序
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民办发[1994]22号)、《关于执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险标字[1994]9号)及《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付阶段操作流程和标准单证的通知》(险标字[1994]8号)和其他文件的要求计算、发放养老金并办理有关手续。

县管理处业务人员应认真计算并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养老金启领终领登记表》、《领取证》、《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领取汇总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稽核人员在审核无误后加盖审
核章并注销《缴费证》《缴费记录卡》。

被保险人领取关系终结时各级经办机构收到下拨的养老金并按规定开具《收款收据》,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

养老金给付过程中不得存在冒领和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

(6)遗失补证程序
被保险人的《缴费证》或《领取证》如遗失,由申请补证人填写《补发申请单》,经乡镇农保员查清遗失情况后签署意见报县管理处,县管理处业务人员根据有关资料进行审批,填发新的《缴费证》或《领取证》,并注明“补证”字样,稽核人员对新证进行审核无误后发还被保险人。

2.单证稽核
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程中,各单证是否及时落实到人,栏目数据是否准确,县、乡、村三级经办机构填写表、单、证、卡数据是否对应一致,签章是否完备;单证数据及填写是否经过稽核人员审核。

3.标准稽核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继承保证金、保险关系转移、退保的条件或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养老金计算标准是否准确。

(二)财务稽核
财务稽核分为基金稽核和经费稽核。

基金稽核:基金运营程序和渠道是否符合规定,财务监管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情况如何。

村、乡上缴保险费或县管理处存储基金是否足额、及时;基金收支是否及时入帐,会计记录是否准确;责任金、调剂金核算是否准确,调剂金使用是否符合审批程
序;养老金、继承保证金、退保金和转移保险费的支付是否足额、及时。

经费稽核:管理服务费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等。

二、稽核的形式和方法
(一)稽核的形式
常规稽核:稽核人员对养老金领取、保险关系转移、退保和继承保证金的资格和计算标准进行日常稽核,对有关业务单证和财务手续进行逐笔稽核,并接受被保险人和参加保险单位的核查。

年度稽核:县管理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对当年或上一年度的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稽核,撰写稽核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稽核的方法
1.实施稽核前对稽核对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准确必要的材料,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2.以书面形式向被稽核单位发放稽核通知书,告知被稽核单位、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

3.进行稽核应指定两人以上工作小组按规定和要求进行稽核。

4.按稽核内容及要求对被稽核单位和个人进行稽核。

5.稽核终结时写出稽核结论书,并送达被稽核单位和个人。

对于重大违法违规结论,要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送达被稽核单位和个人,并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稽核工作的组织
1.县以上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专门的组织或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2.从事稽核工作的人员要参加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县级农保经办机构每年要开展一次全面年度稽核。

年度稽核原则上由上级农保经办机构对下级农保经办机构进行稽核,日常稽核工作由农保经办机构内部组织进行。

省农保中心每年将根据各地情况对稽核结果进行评估和检查。

四、稽核工作的领导
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正常健康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强,面广量大,工作要求高,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1.加强领导,建立分管局长下的主任负责制。

2.建立稽核工作制度,设置稽核工作岗位,明确稽核人员职责,确保稽核管理工作的规范性、严密性、严肃性。

3.搞好培训,由省、市分别对县级和乡级稽核人员组织培训,增强稽核工作人员业务能力。

4.加强检查评比,每年年终由上一级经办机构对下一级经办机构的稽核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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