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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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一套适应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体系,旨在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提供养老保障,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下面将从制度设计、政策措施、运行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设计1.差别化的缴费制度:由于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应采取差别化的缴费制度,根据居民的收入情况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并鼓励贫困户按照政府补贴的方式参与养老保险。

2.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多层次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以满足不同层次农村居民不同的养老需求。

3.政府补贴的机制:由于农村居民普遍经济状况相对较差,应设立政府补贴制度,对困难家庭或低收入农户的养老保险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补贴,确保农村老年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养老保障。

二、政策措施为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落实和完善该制度:1.财政支持:提高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比例,增加投入,确保制度的正常运行。

同时,可以加大对农村老年人的福利补贴力度,提高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2.税收优惠:鼓励企业、农民个体经济和农村居民以个人名义投保养老保险的缴费,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和居民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养老保险的普及。

3.宣传教育: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程度,增强居民的参与意识和信心,激发他们积极参与。

三、运行机制1.资金管理: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和使用。

同时,可通过建立多层次的投资运营机制,增加资金运用效益,确保养老金的充足性。

2.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减少投资风险,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养老待遇。

3.监督制约: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监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出现滥用、浪费等问题。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一、试点背景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不足的问题,四川省决定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本文就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进行介绍。

二、试点目标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高农村地区养老保障水平,实现全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优化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3.提升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意识,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率;4.推动农村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与城市体系的衔接。

三、试点内容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具体内容如下:1.试点范围:试点范围包括四川省所有的农村地区;2.试点对象:试点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3.参保方式:农村居民可以选择自愿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以通过政府补贴参保;4.缴费标准: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根据农村居民的收入情况确定,缴费比例为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5.养老金发放:参保农村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社会养老金;6.保险待遇:社会养老保险的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7.政府补贴:政府将给予参保农村居民一定的补贴,以降低参保成本。

四、试点政策为了保障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顺利实施,制定了以下几项支持政策:1.经费保障:政府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2.培训指导:举办培训班,提高农村养老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3.宣传推广:加强对试点政策的宣传,提高农村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保率;4.监督评估:建立健全的监督评估机制,对试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五、试点经验及展望四川省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创新机制:在试点过程中,四川省探索了一系列创新机制,如养老金多元化投资运营等;2.加强服务:通过建立服务网络,提供更加便捷的养老保险服务,满足农村居民的多样化需求;3.扩大覆盖面:通过提高补贴力度和宣传力度,逐步扩大参保人群;4.交流合作:四川省积极与其他地区开展交流合作,互相借鉴经验,共同推动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卢龙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范文

卢龙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范文

卢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龙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卢政办〔2010〕6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卢龙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卢龙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为保障我县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河北省《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和《秦皇岛市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秦政[2009]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三)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注重社会公平;(四)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二章参加保险的范围和对象第二条具有本县户籍的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章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第三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

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县政府对缴费超过15年的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增加基础养老金。

第四条农村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关于印发《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海门工业园区管委会,滨海新区管委会,临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行、社,市各直属单位:《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门人社局二○一○年四月三十日海门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付、建档、管理,并指导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各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取、上解、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

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鼓励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宜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宜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宜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宜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我县试点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

第八条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0元,多缴多得。

缴费基数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人持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按年申报缴纳。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补缴年限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鸡西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鸡政发[2011]31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鸡政发〔2011〕31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鸡西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经省批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下同)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下同)试点区。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市辖区内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新农保和城居保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五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同地同步”实施,2012年3月底前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六条新农保试点区辖区内具有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城居保试点区辖区内具有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减轻农村家庭养老负担,释放农村消费 潜力,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方案实施范围
实施地域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包括乡镇、行政村等。
目标人群范围
本方案主要针对农村户籍居民,包括在家务农、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等各类人 群。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如五保户、低保户等,将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关照。
参保人数
根据最新统计数据,目前农村地 区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XX万 人,显示出农村居民对于养老保 险的需求逐渐增加。
覆盖率
虽然参保人数有所增加,但农村 地区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仍然较低 ,仅为XX%左右,仍有大量农村 居民未能纳入养老保障体系。
养老金待遇水平
养老金水平
目前农村地区养老金待遇水平相对较低,平均每月仅为XX元左右,难以满足农村 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建立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 机制,鼓励农民自愿选择较高档
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养老金待遇提高与调整
基础养老金调整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
完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确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合理增长。
养老金支付能力保障
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提高基金收益水平,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建立养 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与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挂钩,确保养老金 的实际购买力。
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工作实施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引言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分析 • 实施方案具体内容 • 实施步骤与时间表 • 保障措施与风险控制
01
引言
方案背景
01

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红河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云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09〕193号)和《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云政发〔2011〕16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批准的试点县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一)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具有红河州户籍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可以自愿在户籍地的县市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家庭)、村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四)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五)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实施,统一政府补贴、统一缴费模式、统一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机构管理。

(六)新农保和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

第四条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可将需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存折。

农村居民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等10个档次。

嫩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嫩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嫩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嫩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按照《黑河市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黑劳社字〔2010〕1号)和《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办法》(黑市新农城居保办字〔2011〕1号)要求,结合嫩江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新农保和城居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列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本地区城居保和新农保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参保的组织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第四条嫩江县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具体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并对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公章,并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乡镇或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持上述材料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第八条乡镇、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经办人员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或城居保信息系统,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参保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地方社保局。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是在我国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这一重大举措的背景下由江苏省推行制定的。

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特别是近年来,部分地区率先开展新农保制度创新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

新农保试点从2009年起步,以后逐年扩大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根据实际情况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力争所有涉农县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基金筹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这也是新农保制度的核心。

对于个人缴费,我国规定规定,目前设每年100元、2 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江苏省《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中保持最低缴费档次不变,并增设了600元的缴费档次,共设立了每年100元至600元6个档次,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

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对于集体补助,《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是地方财政对参保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其总的原则就是除对基础养老金予以全额补贴外,同时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

这一规定,强调了政府对农民老有所养承担的重要责任。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关于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江苏省考虑到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国家确定的55元基础上增加5元,即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元。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6•【字号】鄂州政规[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规〔2009〕16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经2009年第1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鄂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统筹城乡发展、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原则。

第三条新农保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四条新农保工作由市、区(开发区、街道)、乡(镇)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统称各级政府)组织实施,新农保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政策的制定宣传、组织落实和监督指导。

新农保保险费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收缴;市劳动保障部门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核定、给付、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第二章参保对象与保险费缴纳第六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一)持有本市户口;(二)年满16周岁;(三)非在校学生;(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x[x]8号)和《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x”末,在全县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x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最新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最新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最新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背景
中国“十三五”规划确立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任务,旨在更加全面、完善和体现差异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养老保
险全覆盖。

2024年10月,中国发布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为实施全面、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实施机制
(1)参保范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涵盖全部农村居民,包括在本乡各村社区(站)注册的居民和在外村(站)注册的居民。

(2)参保对象
参保对象为本乡(镇)农村居民及外村(镇)注册的农民工,以及边
远贫困地区、偏远山区、特殊困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转户未过渡期农村
居民、内地港澳台、外籍人员、残疾军人等均可参加。

但爱边远山区、特
殊困难地区、自治区的农村居民不必重新参保。

(3)缴费标准
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采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累积结转管理原则,
以一定比率的职工薪酬和企业贡献为缴费依据。

其中,由全体城乡居民及
部分农民工自行缴纳8%;参保存在(包括部分农民工)由企业或者用人
单位缴纳20%;参保户头账户余额结转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占企业或
者用人单位缴纳的20%。

(4)社会养老金。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淮政发[2009]93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09〕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部分县区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农村四条保障线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由点到面、分步推进,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总体目标和部署安排(一)目标定位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用4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的新农保制度,确保农村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有保障。

(二)步骤安排1.2009年各县区(不含市经济开发区、清河区,下同)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办法,及时启动新农保试点,新启动试点的县区(乡、镇)覆盖率年内不低于20%。

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徐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劳动保障局发表日期:2010-03-16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精神,结合各地开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总体要求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振兴徐州老工业小康社会的要求,着力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新农保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市政策,区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登记、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核和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六县(市当地具体办法,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目标任务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施相配套,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

力争到2010年底所有涉农镇(办事处)全部推行新农保居民参保全覆盖。

参保范围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保。

基金筹集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要求以及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市本级基础养老金按50%比例承担,贾汪区基础养老金由省、市财政承担50%,贾汪区财政承担50%;徐州经济开市财政承担25%,开发区财政承担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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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今年6月20日,市政府出台了《高邮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新出台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原先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政策又有了哪些调整和改变?
背景介绍: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起步于1992年,2007年,省劳动保障厅将我市列为全省首批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市之一,我市于当年10月份在扬州市率先出台了《高邮市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作为建立原新型农保制度的重要内容,其中政府财政补贴用于调整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待遇的做法深受老百姓欢迎。

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2.49万人,领取养老金待遇人数为4413人,农保基金累计结余1.1亿元。

去年8月份,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新农保试点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去年12月29日,省政府召开全省新农保工作会议,并下发了《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
法的通知》。

由于我市在省原新农保试点期间出台的《暂行办法》与去年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文件精神不相一致,因此,今年,我市制定了《高邮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新农保,确保到今年底,农村适龄居民参保覆盖率达9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95%以上。

政府补贴近亿元
新农保最大的亮点就在于政府给予补贴。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农保补贴共有两大亮点:一是缴费有补贴。

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二是养老有补贴。

凡年满60周岁具有高邮市农村户籍的老年居民,符合领取条件的,均可按月领取省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承担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同时,为鼓励农民多缴多得,我市还建立了缴费年限增发基础养老金的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一年,每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市政府将根据国家、省新农保政策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

照此计算,我市在今年底要完成新农保参保覆盖率达9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95%以上这两大硬性指标,省财政和市财政要共同承担近亿元的政府补贴,其中我市财政补贴将近6000万元。

缴费灵活档次多
实施办法明确,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新农保。

按照这个标准,全市适龄参保人数约22万。

与原先我市实施的农保制度不同,新农保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实施了更
加灵活的缴费标准,划分了多个缴费档次供不同参保人群选择。

参保人如为残疾人、低保对象、遭遇疾病或自然灾害致穷等特殊困难群体,可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缴费档次进行年度缴费;其他参保人应按600元、700元、800元三个缴费档次进行年度缴费;也可参照本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0%以上进行年度缴费。

鼓励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市政府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和本市农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年度缴费档次。

新农保实行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市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参保档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有保障
实施办法明确,参保人遇到几种特殊情况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作以下处理:一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因户口迁移、职业变动、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而转移变更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随同转移(政府补贴除外);无法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按规定退给本人(政府补贴除外);二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患重大疾病的,经本人申请,所在村(居)委会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市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使用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政府补贴除外);三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经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参保人所在村(居)委会证明,可依法继承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余额(政府补贴除外)。

家庭联动助养老
实施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参保人领取基础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年满60周岁;(二)按规定标准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含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的);(三)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具有本市农村户籍的未参保人领取基础养老金也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年满60周岁;(二)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子女(指未满60周岁的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入赘女婿)每年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三)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子女参保、父母享受基础养老金,既是一种家庭联动形式,更是子女赡养父母的一种美德,在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同时也促进了家庭的和谐。

如果无条件地给予农村老年居民晚年养老补贴的话,以现在人们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最后很有可能出现只有老年人或者临近老年的那些人参保,而青壮年农民不参保的现象,因此作出如此的安排。

该负责人表示,让这些老年人的子女参保缴费,并不是拿他们的钱给其父母发放基础养老金,老年人的基础养老金是由政府发放的,其子女参保缴费实际上是做实了自身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来等自己年老时可以享受到更高标准的养老保障。

新老制度衔接好
截至目前,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2.49万人,按照规定,从7月1日起,这12.49万人将陆续过渡到新农保上来。

据了解,按照原来的农保政策规定,女性年满55周岁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与新农保规定的无论男女均要年满60周岁才可领取养老金政策有所区别。

为妥善做好新老农保政策的衔接,新出台的实施办法对原新农保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作了如下
规定:一是新农保实施前,已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保领取人员(含已办理原农保领取的城镇居民),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二是新农保实施后,未满60周岁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保领取人员,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三是新农保实施后,已满或未满60周岁且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保领取人员,可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此外,实施办法还规定,对暂无能力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或被征地农民,也可参加新农保。

记者感言:目前,我市正在建设全面小康高邮,要实现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今年,我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新农保制度,给全市农村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

这一制度的实施将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使广大农民实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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