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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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案例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某区某开发商甲与某施工单位乙于2010年1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单位承建甲单位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2年,合同总价为50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但工程进度一直滞后。

至2012年5月,工程尚未完工。

此时,甲乙双方就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问题发生争议。

案例分析:1. 工程进度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交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本案中,乙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工程,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单位未按期完成工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款项支付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甲单位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争议解决(1)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就工程进度和款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

(2)调解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相关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以解决争议。

(3)仲裁解决: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争议。

(4)诉讼解决:甲乙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争议。

二、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交付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按时完成工程。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一、引言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但其建设过程中也带来了一定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进行了规范和强化。

本文将介绍几个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案例。

二、案例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重要的环境保护法律之一。

该法律明确了在工程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必要性,以确保工程建设不对环境造成破坏。

以某城市的一个建设项目为例,该项目计划建设一个大型商业综合体,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

在项目启动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项目方组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通过对项目附近的环境进行调查和分析,评估了项目对土壤、水源、空气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并制定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三、案例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另一个重要法律。

该法律旨在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

以某工业园区为例,该园区中有多家工厂同时排放大量废气。

为了防止大气污染,园区管理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了严格的排放监控和管理措施。

他们安装了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定期检测和记录废气排放情况,并要求企业严格控制排放浓度,减少对空气质量的不良影响。

这种监控和管理方式有效地减少了大气污染。

四、案例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针对水污染问题出台的具有重要实施意义的法律。

该法律旨在加强对水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以某河流治理工程为例,该工程旨在恢复河流水质,保护河流生态环境。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水污染防治法》,项目方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

他们建立了废水处理厂,对生产废水进行集中处理,确保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同时,他们还参与了河流清理行动,减少了固体废物对河流的污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第九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化工厂位于城市市区与郊区交界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为扩大再生产,厂区领导管理层决定在同一厂区建设第二个大型厂房。

按照该市城市总体及局部详细的规划,已经批准该化工厂扩大建设的用地.经厂房建设指挥部察看第一个厂房的勘察成果及第二个厂区的地质状况商讨决定,不做勘察,将四年前为第一个厂房所做的勘察成果提供给设计院作为设计依据,不仅节省了投资,也加快了工程进度,设计院根据指挥部的要求和设计资料、规范等文件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将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委托给李某所带的施工队进行施工,经过紧张施工,在2009年2月份竣工完成,4月份投入使用。

厂房建成后使用一年就发现北墙地基沉陷明显,北墙墙体多处开裂,根据质量保修书的规定,化工厂建设指挥部与李某交涉,李某认为不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不予返修.该化工厂指挥部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定李某按照施工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李某不服,最终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假如你是该案例的审判法官,请就以下问题做出判定.问题1.本案中的质量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依据。

2。

建设单位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妥?并说明理由解答1.质量责任应由建设方承担,设计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建筑法》第54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该化工厂为节省投资,坚持不做勘察,违反了法律规定,对该工程质量应承担主要责任。

设计方也有责任. 《建筑法》第54条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法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因此,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没有予以拒绝,应该承担次要质量责任。

2。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而不能委托给李某,个人是不具备工程建设承揽业务的资质。

案例二2006年1月5日,江南某制药公司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该施工单位承包制药公司的提取车间等约1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土建及配套附属工程。

违法建设程序的案例

违法建设程序的案例

违法建设程序的案例
1. 某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建设许可证的情况下,私
自动工程建设,违法占地。

相关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了这一违法行为,立即责令停工,并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随后,开发商被要求依法申
请建设许可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2. 在某村庄,一些村民私自搭建了违法建筑,未经审批,且违
反了相关规定。

当地政府发现后,依法责令拆除,并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了处罚。

随后,政府加强了对该村庄的规划管理,加强了对违
法建设的监管力度。

3. 在城市中心某商业区,一家企业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的
情况下进行了违法改建,扩大了建筑面积。

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进行
了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同时,加强了对该商业区的监管,防止
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这些案例表明,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秩序,相关部门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理违法建设行为,
确保城市建设和规划的合法性和有序性。

同时,公众也需要增强法
律意识,自觉遵守建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环境。

建设工程法规制度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法规制度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法规制度案例分析某市在进行一项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时,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忽视了相关建设工程法规的要求,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具体来说,该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工程设计,这不仅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的规定,还对工程的安全性造成了潜在威胁。

施工单位在使用建筑材料时,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合格材料,这直接违反了《建筑法》中关于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这些问题的暴露,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经过调查,监管部门发现施工单位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现行的建设工程法规,而且还暴露出了监管体系存在的漏洞。

例如,对于设计变更的审批流程不够严格,对于建筑材料的质量把关不够到位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工程的正常进度,更重要的是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造成了隐患。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施工单位的法律意识薄弱是导致违规行为的根本原因。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忽视了法律法规的约束,这种短视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也破坏了整个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和效率有待加强。

在这个案例中,监管部门虽然最终介入了问题处理,但在问题初期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反映出监管体系存在漏洞,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再次,行业内部的自律机制不健全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行业协会和专业机构应当发挥自身的作用,加强对成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推动行业内部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

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也是保障建设工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力量。

通过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机制,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参与到工程监督中来,可以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建设工程法规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需要不断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对于行业组织而言,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成员单位规范操作;对于公众而言,应当积极参与到工程建设的监督中来,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典型案例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典型案例的探讨》1.引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很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希望能够通过改革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典型案例展开探讨,希望能够给读者带来一些有价值的启示。

2.典型案例一:上海自贸区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开放程度最高、改革最深入的地区之一,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一直备受瞩目。

在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上海自贸区着力打破行政审批的壁垒,推行“一口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实现了项目审批流程的精简和高效。

上海自贸区还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了改革后的审批制度能够更加科学、规范地运行。

通过上海自贸区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从根本上打破传统的行政审批模式,更加注重市场化、法治化的审批体系建设。

3.典型案例二:深圳“放管服”改革深圳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也颇具特色。

深圳率先提出“放管服”改革理念,大力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打破了审批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推行了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审批服务“一站式”办理。

通过“放管服”改革,深圳成功地降低了审批成本,缩短了审批周期,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保障。

深圳的案例告诉我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加强政府间协调,推动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实现审批服务的整合,提高审批效率。

4.典型案例三:重庆市“互联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重庆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尝试。

通过“互联网+”的方式,重庆市实现了项目审批的“网上办理”,将审批流程搬上了互联网评台,极大地提高了审批的透明度和便捷度。

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重庆市还建立了工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提高了审批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重庆市的案例告诉我们,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审批流程的智能化和自动化,为审批的规范化提供有力支持。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4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4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4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4一、案例概述:深圳市国际机场是华南地区最重要的民航枢纽之一,为确保航空安全,规定了一定范围内禁止飞行区的设定。

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和离地高度超出了该区域的限制,需要进行相关的申请和审批。

本案例分析将从法律依据、法规影响、申请审批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中国民航的批准,飞机不得进入禁止飞行区。

”2.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深圳市国际机场保障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深圳市国际机场保障区内,禁止建设大型建筑、设施和高空电线,禁止在这些区域内放飞各种动力悬挂飞行器和环切电器空中线。

”三、法规影响:1.违反禁止飞行区规定会涉嫌违法,可能被飞行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2.飞行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工程项目申请方提供相关的工程设计方案和技术报告,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

四、申请审批程序:1.工程项目申请方需先向深圳市国际机场保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包括提供工程计划和相关材料。

2.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评估,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3.若初步审批通过,管理机构将提交相关材料给中国民航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本案例中,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和离地高度超出了深圳市国际机场保障区的限制,需要进行相关的申请和审批。

工程项目申请方首先需要向深圳市国际机场保障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包括提供工程计划和相关材料。

管理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调研评估,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建设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若初步审批通过,管理机构将提交相关材料给中国民航进行终审,终审通过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违反禁止飞行区规定可能会导致违法行为,并可能被飞行管理部门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以确保航空安全。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完整版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分析完整版

项目1工程建设法规概述【案例1】原告:甲公司第一被告:丙建筑设计院第二被告:乙建筑承包公司基本案情:甲公司因建办公楼与乙建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

其后,经甲同意,乙分别与丙建筑设计院和丁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丙对甲的办公楼及其附属工程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根据丙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依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

合同签订后,丙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丁,丁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

原来丙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了重大损失。

丙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受理后,追加乙为共同被告,判决乙与丙对工程建设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分析本案中的法律主体并说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答:本案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甲乙丙丁。

甲是建设单位;乙是施工企业;丙是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丁是施工企业。

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2、对出现的质量问题,以上法律主体将如何承担责任?答:《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向发包人甲承担责任。

关于建筑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关于建筑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计划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一座集住宅、商业、办公为一体的综合体项目。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因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引发了多起纠纷。

二、案例经过1. 项目立项阶段开发商在项目立项阶段,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规划方案。

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2. 项目施工阶段(1)违规招标开发商在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开招标,而是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

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招标文件不完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问题。

(2)违规分包开发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这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

(3)违规使用建筑材料开发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一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这些材料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进度和质量。

3. 项目验收阶段(1)未进行竣工验收开发商在项目施工完成后,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而是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便投入使用。

(2)验收不合格在相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抽查时,发现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经调查,这些质量问题主要是由开发商违规使用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的。

三、案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发商在项目立项阶段,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拆除。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发商在项目施工招标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公开招标,违反了该法第三条的规定。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

工程建设法规与案例工程建设法律基础工程建设法是调整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 以及公民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程建设法调整范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工程建设管里关系二、工程建设协作关系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工程建设法的特征: 1.行政隶属性2.经济性3.政策性4.技术性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是法律关系的一种, 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 1.综合性2.复杂性3.协同性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法人的存在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标的物): 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变化有: 主变、客变、内变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 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法律事实即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形式委托代理有口头委托和书面委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 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 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为2年, 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 短期诉讼时效的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物权的分类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所有人划分(自物权、他物权)2、根据设立的目的的不同划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债发生的依据: 1.合同2.侵权行为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5.其他债消灭的原因: 1、履行而消灭2、抵消而消灭3、提存而消灭4、混同而消灭5、免除而消灭6、当事人死亡而消灭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单位的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 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并设立一年的暂定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不合格或者两年基本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 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 取消资质。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法律责任
该企业被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
该企业被处以高额罚款,并被 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和建设 配套的环保设施。
如果该企业逾期未改正违法行 为,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 裁。
02
案例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环境违法案
案情简介
01
某公司计划建设一个大型化工项 目,但在未取得环评审批的情况 下,擅自开工建设。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并发现了违法行为。
涉及的法律问题
建筑废物管理法律制度
建筑废物管理法律制度对建筑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都有明确规定,本案 中建筑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在进行工程建设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测和分析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并制定 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本案中,建筑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法预测和防止施工过程 中对环境的影响。
在本案中,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施工,产生了噪声污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环保部门应当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同时,因该公 司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还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等法律后果。
06
案例六:非法采矿破坏生态 环境案
案情简介
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 ,非法开采山体矿石,造成山体破坏 、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
环境保护法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未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对 环境造成污染。
环境影响评价法
行政处罚法
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 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 规定。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案例(3篇)

工程建设法律基础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然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合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了一系列法律纠纷和问题。

本案例以某市某重点工程项目为例,解析工程建设法律基础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重点工程项目,总投资50亿元,建设工期3年。

该项目由某国有投资公司作为业主,某大型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某勘察设计院作为设计单位。

项目于2010年6月正式开工,2013年6月竣工验收。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材料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工程造价大幅上涨。

业主与施工单位就工程造价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管理问题本案中,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存在以下问题:(1)合同内容不明确。

合同中对工程量、工程进度、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规定模糊,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2)合同变更不规范。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但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变更,导致工程造价争议。

(3)合同履行不到位。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2. 法律法规问题(1)合同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工程量、工程进度、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2)招标投标法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本案中,业主与施工单位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效力问题。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本案中,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案例(3篇)

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住宅小区位于我国某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负责开发建设。

该小区于2010年开始动工,2013年竣工交付使用。

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等各方签订了相关合同,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交付使用后,部分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发生纠纷。

二、法律关系分析1. 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施工方之间签订了施工合同,明确了施工方负责小区的建设施工,开发商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资金和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开发商则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对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开发商与监理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监理方签订了监理合同,监理方负责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监理方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方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施工方进行整改。

若施工方拒绝整改,监理方有权向开发商报告,要求采取措施解决。

开发商则需对监理方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监理工作顺利进行。

3. 开发商与设计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设计方签订了设计合同,设计方负责提供小区的设计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设计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设计方在提供设计方案时,应确保设计质量,满足功能需求。

若设计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设计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订了购房合同,明确了业主购买小区房屋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购房合同属于买卖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55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55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55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55
案例背景:
市政府计划修建一个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由政府出资进行建设,施工
队伍和建筑材料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筛选。

工程总投资较高,并且
耗时较长,因此项目进度和质量控制都是非常重要的。

案例分析:
1.根据《建筑法》第十二条,公共建筑项目需要经过招标程序确定建
筑工程的承包商。

在本案例中,政府选择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保招标
程序公正透明,确保承包商能力合格,并降低工程建设风险。

2.根据《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
规划要求、建筑安全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

在本案例中,设计师需要确保
设计方案符合相关安全规范,并且满足项目的功能要求和预算控制。

3.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条件
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在本案例中,施工方
需按照施工条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防止存
在使用劣质材料、违背设计要求等情况。

4.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并
发放竣工资料。

竣工验收后,如发现存在不合格项目,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后果。

在本案例中,经过验收后,如发现工程存
在不合格问题,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工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在本案例中,如果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政府有权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1

工程建设法规案例1

房建一班工程建设法规之案例分析第一组:案例:某房地商与某乡镇政府协商,签订一份联合公司的协议书,约定:由乡里提供乡里集体土地,由开发商开发公司出资,联合搞开发经营。

建60幢别墅作为度假村,吸引城市客源,利润可观,双方联营年限50年,开发公司每年定期向乡里支付固定的利润和管理费。

地产商的非法行为(1)违法使用土地,有关法律规定如下“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转用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显然,房产商没有先由国家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使用土地。

(2)未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得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2.乡政府的违法行为(1)签约主体不合格。

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和管理。

”据此,乡政府无权使用。

(2)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

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3)越权非法批地。

按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处罚:按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按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越权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土地利用总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土地的,对批准文件无效的土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组房建1班案例:张某住某市区。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案例

建设工程民法典律制度案例案例概述: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甲方负责乙方开发的住宅小区的施工任务。

合同明确规定了工程的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双方就是否违约及赔偿问题产生了争议。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特点是工作内容固定、成果物特定、周期长、资金投入大。

因此,合同的履行往往伴随着较高的风险。

在本案中,甲方主张因乙方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应视为合同变更,而乙方则认为甲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因对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设计变更是由乙方提出,且该变更超出了原合同的范围,导致了额外的工作量和成本。

如果能够证明这一点,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按照实际增加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费用。

另一方面,关于工期延误的问题,如果甲方能够证明延误是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那么甲方可以免除或减少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延误是甲方自身管理不善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甲方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多方协作,包括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分包商等。

这就要求甲方在发现可能影响工期和成本的因素时,应及时与乙方沟通,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同时,乙方也应积极配合,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为了预防和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以及争议解决的途径。

例如,可以约定在出现争议时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提交仲裁或诉讼。

建设工程民法典律制度的关键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分担风险,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沟通协调。

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都应当增强合同意识,完善合同条款,以便在出现争议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法规制度案例汇编

建设工程法规制度案例汇编

建设工程法规制度案例汇编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案例案例一:某市一小区新建住宅楼,竣工验收后不久,居民们就发现墙面开裂、地面变形等质量问题。

经过调查,发现是施工单位在浇筑混凝土时未按要求控制混凝土的质量和搅拌时间,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达标,从而造成了建筑物质量问题。

案例二:某县政府在进行一处公共建筑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遵守施工规范,导致建筑物没有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防水处理,结果导致雨水渗透到室内,对办公环境和设备造成了损害。

以上案例均是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未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导致了质量问题的发生。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案例案例三:某市正在进行地铁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计划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作业,导致地铁隧道发生了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四:某城市一处施工现场在进行高楼建设时,施工单位未搭建安全防护设施,导致一名工人从高处坠落身亡。

以上案例中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施工单位未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导致了严重的安全后果。

三、《建设工程工程合同管理条例》案例案例五:某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工程量及质量要求支付施工款项,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和购买材料,造成了施工工程进度延误。

案例六: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合同中,因设计单位设计不当导致了建筑结构方案出现问题,建设单位需要重新修缮,但设计单位却不愿意承担责任。

以上案例中的纠纷都是由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条例规定,导致了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四、《建设工程节能管理条例》案例案例七:某建设项目在设计时未考虑节能措施,导致后期建成后的建筑物能耗高,居民生活质量下降,环境压力增大。

案例八:某建筑物在装修时使用了大量高耗能的建材,导致了建筑物的能耗大幅增加,难以达到节能要求。

以上案例均是由于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未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节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导致了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发生。

工程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工程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

然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例,分享工程法律问题的案例,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总投资约30亿元,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

该项目由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旨在打造一座集住宅、商业、办公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综合体。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法律问题处理不当,导致项目进度延误,经济损失惨重。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以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为由,暂停了工程进度。

经调查发现,开发商在支付工程款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导致施工单位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工程款。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合同纠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

施工单位认为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而开发商则认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图纸施工,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纠纷产生。

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案例三: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发现部分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漏水等。

经调查,发现质量问题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所致。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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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工程建设程序法律制度【案例1】圆明园防渗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一、事件始末2005年3月22日,兰州大学生命科学研究院客座教授张正春参观圆明园时,发现园内正在进行大规模铺设防渗膜的工程。

由于担心铺设防渗膜将破坏圆明园的整体生态系统和古典园林风格,张正春立即将此事告知媒体。

经媒体报道后,圆明园防渗工程引发极大的争议。

3月30日,海淀区政府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

随后,环保局、文物局、水务局等多家部门相继卷入争论之中。

对于质疑,圆明园管理处认为防渗工程方案是经过反复论证的。

据测算,圆明园开放区湖底年渗漏量近700万立方米,如果想要保持常年1.5米的水深,用于购买环境用水的资金每年将达两千余万元,南水北调后于购买环境用水的资金将更高。

圆明园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深入研究、论证,制定了《圆明园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规划》及圆明园节水灌溉工程、雨洪利用工程、东部湖底防渗工程、内湖补水工程等四个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选定了东部湖底防渗工程方案。

2004年1月7日和1月17日,圆明园的环境整治工程得到了国家文物局和市文物局的正式批复,湖底防渗工程就是圆明园的环境整治工程中的一项。

此外,圆明园管理处辩称防渗工程不会影响环境。

防渗工程范围主要集中在重点景区的湖底,只做底层防渗,不做侧防渗,保持有部分侧渗量,以保护原有的驳岸遗址和沿岸植物的生存环境。

在防渗工程的技术处理上,采取了复合土工膜防渗技术,可以栽植水生植物,以保持良好的水生生态环境。

此外,对防渗后的湖面,将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水质处理,并对水生植物、动物及微生物菌种加以培养和维护,从而达到圆明园水面自身的生态平衡。

对于圆明园管理处的说法,北京地球纵观环境科普研究中心主任李皓博士给予了评价。

认为防渗工程讲给圆明园带来三大灾难:灾难一:圆明园水系是圆明园的“命根子”,破坏圆明园的水系等于要了圆明园的“命”。

圆明园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已经接受了几百年的历史考验,园林水系和外部水系、地下水系的沟通是最重要的“生态流”。

湖底防渗会彻底破坏园林固有的水系结构,把圆明园的“活水”变成“死水”。

一园死水与园林草木相隔绝,园林树木将面临严重干旱而大片死亡;由塑料包裹的一潭死水将成为一个相对缺氧的环境,大量厌氧微生物所排放的有毒气体,对于水底土壤中的生物群落、水生生物、动物和游园的人们也是一种危害。

灾难二:北京市上游水口的水源涵养功能将被削弱,圆明园和北大、清华的生态环境质量将受到重大影响。

圆明园的湖水渗漏是圆明园、北大、清华一带海淀区生态环境的救命水,如果湖底防渗完成,圆明园过去300多年所形成的植物、动物、水生物共存的生态链条将遭到破坏,这对北京北部的生态都可能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灾难三:将彻底破坏“天人合一”的意境,圆明园那种“浑然天成”、“自然天真”、“恬淡清雅”的美学感受将荡然无存。

3月30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圆明园湖底铺设防渗膜工程至今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属擅自开工,应该立即停止建设,并依法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该负责人说,圆明园湖底防渗项目是在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开工建设的,环境敏感程度高,环境影响特殊,并且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按《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前,应由环保总局组织听证会,征询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4月13人,国家环保总局举行了防渗工程听证会,引起了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央视东方时空调查中,58%被调查者希望通过本次听证会,最后达到撤掉防渗膜,恢复原生态的结果。

新浪网的听证会实录有超过400人参与评论。

与会代表及公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希望能加强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

听证会结束后,网上的评论还滚滚如潮。

一位网友说:“我们终于看到,公众参与由口号式的倡导,终于开始落地了。

虽然这种听证还有待完善,而且在一个讲求要建立法制社会的国家,它来得有点迟,但还是终于来了。

这是值得鼓掌的一件事。

”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博士生导师姜文来说,国家环保总局以圆明园整治工程为契机,举办一场别开生面的听证会,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圆明园作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世人关注,民众对其整治工程了解更加迫切,对其进行听证,走出了中国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大的一步,必将对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产生极大的深远影响。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今后与公众关系密切的重大工程,还将举行环境影响听证会。

二、案例评析环境影响评价是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的必经审批环节。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指出,“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可见,任何建设项目都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只是随项目类型、复杂程度等不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严格程度不同而已。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圆明园防渗工程这样的项目,不仅影响周边居民用水、生活,影响周边水环境,而且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符合征求公众意见的项目范围。

圆明园防渗工程案后续的专家咨询、听证会、勒令停工等处理措施,都是对前述工程建设程序缺乏的一个弥补。

既使如此,还是体现了整个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意识、保护手段的进步。

【案例2】瀛丹大厦无施工许可开发预售案一、基本案情1999年,重庆瀛丹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瀛丹公司)在新牌坊开发新建渝北瀛丹大厦,2000年11月因故停工。

2002年7月,景浓荣经人介绍,认识了瀛丹公司总经理张瀛丹,谎称自己有资金可以投入瀛丹大厦。

经过商谈,当月26日,景以内江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瀛丹公司签订了《瀛丹大厦联建合同书》。

甲方瀛丹公司委托乙方以工程承包的形式修建工程,建成后,乙方得房57%;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和预售房许可证。

合同签订后,瀛丹公司为尽快施工,同意景以内部认购等方式销售瀛丹大厦房产,允许其刻制、保管、使用瀛丹公司的合同章、售房财务专用章各一枚,用于房产销售和产权登记。

另外,瀛丹公司还向景提交了“重庆渝北瀛丹大厦”立项的批复等相关文件,等待景履行合同。

景不能向相关部门提供建设资金证明,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但他却在没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对外销售瀛丹大厦的房产。

瀛丹公司发现后,于2003年11月在重庆市多家媒体上刊登声明,解除与景及其公司的合作关系,并要求返还其刻制、使用的瀛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售房财务专用章等物。

而从2003年10月至2005年8月,景将瀛丹大厦的部分房产销售给了29户业主,收取售房款506万余元,且据不说明钱款去向。

案发后,景于9月归案。

二、案件审理庭审中,景的辩护律师称,景的行为并未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其他任何犯罪。

在该案中,景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他销售房屋,也是一种代理行为,且是以瀛丹公司的名义销售的,并不是以他本人的名义在销售。

景也从来没有隐瞒自己并无资金投入瀛丹大厦建设的事实。

另外,购房人并没有被欺骗。

根据检方向法庭提交的购房人证人证言表明,购房人在签订合同前,都被告知无预售许可证,是内部销售。

购买了房屋的29位业主得知景涉嫌合同诈骗一案要开庭,纷纷来到法庭,旁听该案的审理。

据业主张女士称,29位业主中,有部分业主是全额付款的,另有部分业主交了部分房款或交了定金。

购房者中,有点家庭条件相当困难。

没想到,购房都两年了,房屋至今还没修好。

购房的29位业主纷纷表示,他们希望能早日拿到房屋,搬进新家。

瀛丹公司的法律顾问称,在这个案件中,瀛丹公司其实也是受害者。

早在2003年11月,瀛丹公司就登报声明,解除了与景的合作关系,景却仍然有瀛丹公司的专用章,向市民销售。

张律师认为,景的行为是典型的诈骗。

三、案例评析1、无资质施工,售房应追究哪一方的责任?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一些必经程序,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控制,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程序包括公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房屋拆迁许可、房屋预售许可等。

这些程序不办理导致了法律纠纷或对第三方财产的损失,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瀛丹公司于内江四建签订的《瀛丹大厦联建合同书》本质上是施工承包合同,其中瀛丹公司是建设单位,内江四建是承包商。

而我国《建筑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都是建设单位的任务。

瀛丹大厦在合同中约定由乙方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不合法的;也不能以此合同推卸自己无证施工、预售的法律责任。

2、内江四建是否不承担责任?实际上,瀛丹公司是与内江四建签订的联建合同,而景正是以内江四建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如果内江四建实质上未承担施工任务,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借用资质”,即俗称的“挂靠”。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追究内江四建的行政责任。

3、景与瀛丹公司在预售中的关系景在房屋预售时是得到了瀛丹公司许可的,并且持有瀛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

景在实际上是以瀛丹公司名义预售房屋,构成了“表见代理”。

因此,购房人可直接追究瀛丹公司的责任。

景的无证预售行为是瀛丹公司知情的,且实际上得到了瀛丹公司的许可,故不构成诈骗罪。

4、购房人如何讨回公道?购房人作为善意第三人,也是房屋销售中的弱者,应有明确的维权渠道。

应该说,这起案件中,瀛丹公司是主要责任方。

由于其无证施工、无证预售,购房人可要求退房,瀛丹公司应退回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至于瀛丹公司在2003年11月公告与景解除合同关系后的损失,是可以向景追偿的。

【案例3】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不服贵阳市城市规划局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决定案原告:贵州省电子联合康乐公司被告:贵州省贵阳市城市规划局一、基本案情1992年8月初,原告欲在贵阳市主干道润金北路南端西侧修建一幢儿童乐园大楼,向贵阳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云岩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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