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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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
•【公布日期】2021.11.08
•【字号】闽公综〔2021〕275号
•【施行日期】2021.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
正文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
定》的通知
闽公综〔2021〕275号
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21〕12号),省厅结合我省近年来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

经2021年11月8日省公安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同时废止。

接通知后,请即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宣传,及时调整窗口服务办理须知、服务
指南等,确保落地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治安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11月8日。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户籍登记1. 厦门市户籍登记的范围厦门市户籍登记包括本市户籍的建立、变更、迁移、注销等事项。

2. 申请户籍登记的条件申请户籍登记的个人应当具备合法稳定的居住地和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确保实名信息准确无误。

3. 户籍登记程序3.1 申请人应当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前往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3.2 当地派出所户籍科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核实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并记录相关资料。

3.3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户籍登记证明。

三、户籍变更1. 户籍变更的事由户籍变更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变更,申请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户籍变更的程序2.1 申请人应当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2 户籍所在派出所应当审核资料,如实反映变更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户籍变更手续。

四、户籍迁移1. 户籍迁移的条件户籍迁移指的是个人户籍从一个地区迁移到另一个地区,需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

2. 户籍迁移的程序2.1 申请人应当向原籍派出所提出户籍迁移申请,并提交目的地派出所同意迁移的证明。

2.2 原籍派出所应当将户籍材料交至目的地派出所,并协助申请人完成户籍迁移手续。

五、户籍注销1. 户籍注销的情形户籍注销是指个人户籍从户口簿中注销的情况,包括身份变更、死亡等。

2. 户籍注销的程序2.1 申请人家属或有关单位应当向户籍所在派出所提出户籍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派出所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如实记录注销信息,并告知家属或有关单位取得相应证明。

六、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施行。

以上为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相关事宜详见《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厦门落户政策

厦门落户政策
一、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要求。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可落户我市。 二、往届高校毕业生落户要求。往届高校毕业生在厦就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落户本市: 1.在厦合法稳定就业,年龄45周岁以下的本科学历毕业生; 2.连续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1年,年龄35周岁以下的专科学历毕业生,其中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应在思 明区、湖里区单位连续缴交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三、技能人才落户要求。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40周岁以下,在厦连续缴保满1年的中级工或者在厦合法稳 定就业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可落户本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拟落户思明区、湖里区的技能人才要求本人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 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四、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我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技术能 手称号的,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地市级以上选拔赛奖项的,可参照技师或高级技师申请落户本市。
外来人员
外来人员
落户岛内: 本市社保连续缴满5年且持有暂住证/居住证满5年,在本市拥有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低于51%的住宅房 产。 落户岛外: 本市社保连续缴满5年且持有暂住证/居住证满5年,在本市拥有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低于51%的住宅房 产。
法规内容
法规内容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规定,现就“放宽重点 群体落户限制”实施细则明确如下:
厦门落户政策
2018年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印发的文件
01 学历落户
03 外来人员
目录
02 投靠落户 04 法规内容
基本信息
厦门的落户政策,即《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公安局印发, 《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放宽了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实施期限: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厦门购房合同落户政策文件

厦门购房合同落户政策文件

厦门购房合同落户政策文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区。

以下是厦门购房合同落户政策的具体内容:一、申请条件1. 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2. 岛内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

二、申请对象购房合同落户申请人为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

申请人数不超过3人。

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三、申请材料1.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 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 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离婚证等);6. 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7.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1. 购房人向开发商领取购房合同;2. 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按照申请条件准备相关材料;3. 购房人向购房所在地区的公安户籍窗口提出申请;4. 公安户籍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5. 审核通过后,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五、注意事项1. 购房合同落户政策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人,请购房人务必了解相关政策;2. 购房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虚假信息,一经发现,将取消落户资格;3. 购房人应在购房后及时申请落户,逾期将影响户口迁入手续的办理;4. 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购买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并符合申请条件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可按照本政策文件的要求申请将户口迁入购房所在地区。

购房合同落户政策的实施,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满足新市民的合理住房需求。

购房人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认真了解相关政策,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2018〕2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决策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完善我市户籍迁移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㈠放宽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

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我市。

对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㈡我市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规定迁入我市。

二、放宽在我市居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暂住证)连续满5周年、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且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我市。

三、调整完善我市有关落户政策㈠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取消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限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09施行日期2010.08.01文号厦府[2010]214号主题类别户籍、身份证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二O一O年六月九日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 7人。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22
•【字号】厦府[2013]315号
•【施行日期】2013.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厦府[2013]3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及时修改、废止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41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继续有效的692件规范性文件(含待修订的107件)、废止和失效的14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2.待修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
3.废止和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47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22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585件)。

厦门市新生儿户口及社医保报销(版)

厦门市新生儿户口及社医保报销(版)

我正在给宝宝办理。

第一步,先去医院拿出生证明第二步,去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宝宝上户口(当场就可以办理好)第三步,去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填表格第四步,拿着居委会给的2张表格和宝宝的户口复印件、户口簿原件 ...快捷方式:第一二步同上第三步直接持宝宝的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的地税局办理登记第四步持地税局开出的委托号到银行办理代扣第五步持户口簿到长青路社保中心申请制卡第六步若干天后去领卡各个部门都没有必要带复印件,他们会给复印的。

没有必要去居委会。

首次参保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办理社会保障卡须知一、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及未成年人中的非在校生由村(居)委会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到地税部门办理完投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由村(居)委会或社区劳动保障站到参保人员户口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制作手续,办理时需提供:1.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申报审核后的增员申报表(如是网上申报的,须提供参保单位网上申报转换成功的《单位增员已提交数据查询表》,并加盖单位公章);2.制卡资料(见范本),内容为:(1)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2)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参照《居民身份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必须着有领的深颜色衣服。

已经领取本市二代身份证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不需提供照片。

二、首次参保的未成年人中的在校生(含幼儿园、托儿所)由所在学校到地税部门办理完投保登记手续的5个工作日后,岛内学校由学校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岛外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所属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制作手续。

办理时需提供:1、本单位介绍信;2、制卡资料(见范本),内容为:(1)参保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学生提供通行证/返乡证/护照等复印件);(2)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参照《居民身份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必须着有领的深颜色衣服。

厦门_户籍管理规定(3篇)

厦门_户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户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户籍的登记、迁移、注销和户籍证明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厦门市户籍管理工作遵循依法行政、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公安机关负责户籍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五条户籍登记实行户口簿登记制度。

第六条户口簿是公民身份的法定证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户籍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六周岁;(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户籍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户籍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九条户籍登记事项包括:(一)姓名;(二)性别;(三)出生日期;(四)身份证号码;(五)住址;(六)婚姻状况;(七)民族;(八)学历;(九)职业;(十)血型;(十一)身高;(十二)体重;(十三)指纹;(十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十条户籍登记机关应当对户籍登记事项进行核实,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户籍迁移第十一条户籍迁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具有厦门市户籍;(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因工作、学习、投靠等原因需要迁移户籍;(三)迁移原因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二条户籍迁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市内迁移;(二)省内迁移;(三)省外迁移。

第十三条户籍迁移的程序:(一)申请人向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提交户籍迁移申请材料;(二)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予以迁移;对不符合迁移条件的,不予迁移,并书面告知不予迁移的原因。

第十四条户籍迁移的期限:(一)市内迁移:自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省内迁移:自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省外迁移:自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直政府职能部门审核事项的通告(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减少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厦门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精神,现将我市市政府各职能部门所保留的审核事项公布如下,请社会各界监督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1、各单位保留审核事项的工作方式尽快规范,尽快在工作场所公开审批事项的审批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等。

要实行窗口式办理。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窗口。

2、由主办部门统一受理实行联合审核事项,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负责答复。

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协助主办部门工作。

3、实行审核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依法实施。

4、市监察部门和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为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行政审核的监督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对已经确定取消的审核事项仍在审核的,或擅自设立审核事项实施审核行为,审核无效,并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因擅自设立审核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法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

5、必须依法设立审核。

今后,凡新增审核事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明确规定,并经市政府核准。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实施审核。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事项(五)(审批187项核准322项备案111项)市公安局一、审批(12项)1、集会、游行、示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6、7、8、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7、9、10、11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2、举办200人以上庆典、文化娱乐、体育比赛、表演、展览、展销以及其他公共安全活动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999年第44号令)3、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许可证以及爆破“四员”(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作业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管理条例》4、枪支、弹药的运输携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30条5、户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6、中国公民因私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5条7、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台地区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6条,《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6条8、港、澳、台、侨胞入出境及在中国境内停留办证审批依据:国务院《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4条,国务院《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3、16、19条,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9、外国人入出境签证变更,延期加盖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0、“蓝印户口”审批依据:《厦门市办理“蓝印户口”的暂行规定》第2条11、剧毒物品购买证、运输证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12、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仅含按摩业,歌厅、舞厅、卡拉OK厅,旅馆业,印刷业,刻字业,旧货业)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6条二、核准(21项)1、经济民警建队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国发[1980]310号),公安部《经济民警着装规定》、《经济民警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4条2、《台湾同胞登陆证》、《临时登轮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10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边境地区通行证》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防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4、《台湾船舶聘用人员劳务证》依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闽台近洋渔工劳务合作办法》第3条5、金融等单位保卫系统枪支弹药配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枪支管理规定》([1987]公(治)76号)6、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单位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1条7、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许可证初审依据:《福建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第41号令)第12条8、机动车报废车辆的延缓使用依据:公安部《关于实施汽车报废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号)9、《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0、《出海船民证》、《临时出海船民证》依据:公安部、交通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加强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1、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消防设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8、34条,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4条12、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13条,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4条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车辆准运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7条,《厦门市消防条例》第41条、第42条,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14、停车场改变用途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5、运输不可分割解体且体积超过规定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2条16、高速公路危险品运输依据: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9条17、机动车驾驶员发证及异动依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8、参与高层建筑停车场的规划依据: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机动车驾驶员教练资格认定依据:公安部《机动车辆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第6条20、从事营运驾驶员资格认定(认定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岗位服务资格认定并发给服务证)依据:《厦门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法》(厦府[1996]综205号)第3条,《厦门市客运出租小汽车管理办法》(厦府[1994]综142号)第18条21、印章刻制依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知》第9条三、备案(6项)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出口报备2、消防产品使用报备3、金融营业场所金库票据库建设设计方案4、单位自建保安组织5、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6、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市司法局一、审批(1项)1、法律援助申请依据:《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二、核准(7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19、20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初审依据: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1992]第21号令)第65至73条3、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初审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发[1982]17号)第49条4、申请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初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7条,司法部《律师资格考核办法》第7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9条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年审注册依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21至25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第13条6、申领公证员执照及年度注册初审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第5条7、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6条市民政局一、审批(4项)1、全市性或跨区级行政区域社会团体登记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第3、4章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3、设立殡葬服务单位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4、符合“三无”收养条件的社会孤老残幼、精神病人依据:民政部[1982]民福24号文,省民政厅[1982]闽民救214号文二、核准(14项)1、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名称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20条2、精神病人住院减免手续及费用;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依据:《民政部关于城乡困难户治病医疗费减免问题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局的复函》(民发[1980]17号),《关于加强麻风病人管理的通知》(卫防发[1991]第17号)3、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依据: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国内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4、收养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民政部《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若干规定》(1992年第6号令)5、区、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更名、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2款,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4条、第5条,《关于加强行政区划管理的通知》(闽政办[1986]06号)6、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依据:民政部等七个部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6、7、8、10、11条7、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71号)第3条,民政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93]政联字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2]23号)第4条8、公墓建设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8条9、革命烈士称号依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0、接收安置本地及异地退伍义务兵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福建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闽政[1988]64号)11、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依据:国务院《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公安部、民政部等《关于贯彻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1983]参务字243号)第9条12、因战因公人员伤残等级评定抚恤金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6条,民政部《伤残抚恤安置暂行办法》13、城镇道路的命名与更名依据:《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第18、19条14、接受复员干部进我市安置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2号)第8条三、备案(2项)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集镇、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2、区民政局救济款物使用情况市宗教局一、审批(5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及变更登记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举办大型的宗教活动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第17条3、接受境外大宗的宗教捐赠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批准权限问题的通知》(国宗发[1993]214号)4、宗教院校负责人任免、机构设置及招生方案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宗教院校工作的意见》(国宗发[1996]040号),市宗教局《关于进一步办好闽南佛学院的工作意见》(厦宗字[1999]02号)5、少数民族成份的恢复和改正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国家民委办《关于严格执行公民更改成份规定的通知》二、核准(4项)1、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建设、商业展览、拍摄影视片等活动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2、经销宗教书刊、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文)3、宗教活动场所年检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4、宗教团体组团出国出境依据:《厦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三、备案(3项)1、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变更2、邀请国内其他地区人员来厦主持宗教活动3、境外宗教人士来访市法制局一、核准(1项)1、申领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依据:《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第8条二、备案(1项)1、暂扣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市外事办一、审批(7项)1、颁发因公护照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2、颁发因公赴港通行证及签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1997]20号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签发因公往来香港通行证及赴港签注细则的通知》([1997]港办秘1484号)3、部分因公出国、赴港澳人员审批依据:《关于调整临时出国人员审批权限的实施办法》(厦府[1993]综131号)第2条,《关于简化经贸人员出国审批手续的通知》(厦府办[1998]80号)第4条4、外国人来华、发通知签证函电依据:外交部领事司《领事工作手册》5、聘请外国专家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外专发[1999]54号文)、《关于认真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外专发[1999]65号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市外办代市政府审批聘请外国专家的批复》(厦府办[1997]017号)6、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依据:《关于加强我市副部级以上外宾团组接待的归口管理及建立全市外宾接待登记制度的请示》(厦府办[1998]084号)7、为驻厦总领馆官员颁发签证、居留证明依据:外交部《领事工作手册》(签证部分)二、核准(3项)1、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依据:国家外专局、外交部、公安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外专发[1992]170号文)2、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探视其被我司法机关关押的国民依据: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处理涉外事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文)第4条第1款3、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来我市进行公务或采访活动依据:《关于地方外事工作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8号)三、备案(3项)1、因公护照、赴港澳通行证遗失2、涉外案件3、副部级以下外宾团组访厦接待计划——结束——。

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管理条例

户籍管理条例户籍管理制度就是中国在户口管理方面的规定。

下文是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最新户籍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1【发布单位】厦门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 -05-27【生效日期】 -05-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调动、录用、聘用、招收人员及接收毕业生落户的准入条件第一条第一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调入或人才引进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原则上限制在35周岁以下的。

享受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特殊津贴、国家或省级学科带头人,不受年龄限制。

属本市紧缺专业或重点人才的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依照《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调入、引进人员或接收毕业生,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其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或教育局,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或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核准,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本市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子女凭市人事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签章的《已婚毕业研究生接收就业情况登记表》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章投资落户的准入条件第三条第三条依照《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鼓浪屿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年度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厦府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2〕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促进人口集聚、吸引人才落户、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优化部分落户政策㈠吸引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落户。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功勋荣誉获得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省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在闽工作入选的国家人才(科技)计划、省级人才计划的人才,经认定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以及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在本市就业或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㈡获区委、区政府授予区级“劳动模范”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相应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可落户本市,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已在本市就业的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2.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往届毕业生;3.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4.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毕业生。

㈣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骨干人才和产业技术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落户提供便利。

经组织、人社、教育等职能部门录用、招调的各类人才,或经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引进的各类人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厦门能否凭借购房合同落户

厦门能否凭借购房合同落户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购房合同本身并不能直接作为落户的依据。

根据厦门市的户籍管理规定,购房落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在厦门,购房落户的主要条件包括:1. 购房时间:购房人需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

2. 购房面积:购房面积有明确要求。

岛内购房面积需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购房面积需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

对于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购房面积也有具体规定。

3. 家庭成员:购房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可以申请落户,但家庭成员数量有限制。

对于有多名成年子女的情况,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4. 产权比例:如果购房人为房屋的按份共有所有权人,且与其他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则只能给按份共有比例不低于30%的所有权人按规定办理落户。

满足上述条件后,购房人还需要准备以下材料进行落户申请:- 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出生证明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在厦连续缴保满1年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接下来,就是办理流程。

购房人需携带上述材料到厦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或公安分局或派出所申请办理。

具体办理时间如下:- 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翔安公安分局户政办证大厅:周一至周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总结来说,虽然购房合同是购房落户的基础,但仅凭购房合同是无法直接落户的。

购房人需要满足上述条件,并准备好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

只有通过了审核,才能实现通过购房在厦门落户的愿望。

厦门办理夫妻投靠落户的程序

厦门办理夫妻投靠落户的程序

厦门办理夫妻投靠落户的程序事项名称夫妻投靠落户申请
事项类别审批
审批单位厦门市公安局户政处
审批条件1.被投靠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

2.夫妻已结婚登记。

本市岛外人员投靠岛内配偶落户参照上述条件。

审批申办材料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

审批依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审批程序1.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上述所需材料原件和1套复印件,到政务中心户政办证大厅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出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审批对象自然人审批数量不限制
收费款项是否收费是
收费名称
收费主体市财政
收费标准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收费依据闽价【1994】费字269号
原承诺时限 5 个工作日入驻中心后的承诺
时限
5 个工作日审批编号XMS-GAJ043。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4.07.30•【字号】厦人[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人〔2004〕92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公安分局,各派出所,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了切实做好我市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工作,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厦门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的管理工作,规范户籍管理,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2003〕142号)及《厦门市公安局关于清理整顿集体户口的工作意见》(厦公〔2004〕32号)的精神,本着方便群众、服务人才的原则,按照居民以"常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规定,结合人事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入户登记、迁移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集体户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主动申请设立集体户;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设立集体户的,公安户政部门应当予以开设。

第五条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调入、引进的人员或接收的毕业生,要将户口迁入我市的,应该落户在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者亲戚朋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入当事人所在单位尚不具备开设集体户条件,本人在厦无合法固定住所亦无亲戚朋友可以挂靠户口的,可根据规定将户口挂靠在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管理厦门市的户籍制度,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国家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厦门市制定了以下的户籍管理规定:一、户籍登记1. 出生户籍登记:婴儿出生后,父母需在出生后30天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申请户口登记并领取相关证件。

2. 迁入户籍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口在厦门居住满6个月以上,需携带身份证、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迁移登记。

3. 迁出户籍登记:本市户籍人口如需迁出厦门市,需到当地派出所申请迁出户籍登记。

4. 死亡户籍登记:死亡人口的亲属或相关人员需到当地派出所申请死亡户籍登记,并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户口异动管理1. 人口迁移:迁入或迁出户籍的人口需向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迁入或迁出手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迁入或脱离户籍。

2. 变更户口信息:户籍人口如有个人信息变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需及时向当地派出所进行户口信息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守法义务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户籍人口需按照公民的法律义务,履行缴纳税款、服从国家政策、尊重社会公德等基本要求。

2. 户籍人口应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特殊情况处理对于特殊人群和特殊情况,户籍管理部门将进行特殊处理:1. 异地办理:户籍居民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时,可授权他人代办,需提供相关授权文件。

2. 外籍人士:外籍人士需按照国家和厦门市相关规定进行居留许可和签证手续,如需办理户口登记,需提供相应的居留证明和相关证件材料。

五、违规处理1. 如有虚假申报、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撤销户籍、取消相关证件等。

2. 伪造、变造、借用他人户籍证件,或者向他人借用户口登记等欺骗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该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规范户籍制度,提高户籍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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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本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以及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

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有关调入或人才引进的条件作出新规定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

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

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㈠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以上;
㈡拥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条《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和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普通中等以上院校毕业资格且符合本市当年度接收政策的毕业生。

第五条依照《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调入、录用、聘用或接收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由用人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区属单位由区人事劳动保障或教育等部门,人事关系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单位由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报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核准,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条依照《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留学人员、海外引进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入,凭市人事部门的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落户手续。

第七条依照《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就读于本市普通高中的外来学生户口迁移办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㈠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
㈡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
㈢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㈣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
㈤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

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思明区、湖里区投资兴办企业,从起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

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投资兴办企业,从起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
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

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按照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还应当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继续与该企业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本市重点工业企业及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企业总部(营运中心)的骨干员工落户本市的,能够分期分批办理且不受拥有本市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

第十条本市个人投资的企业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迁入投资人直系亲属及企业骨干员工的户口。

第十一条依照《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凭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和税务部门的纳税额确认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其落户地为企业注册所在地或申请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十二条华侨、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以及其它外国人在本市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的,捐赠额每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分别凭市侨务部门、市台湾事务部门出具的捐赠认定书,可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国内亲属办理1人的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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