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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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云民发〔2022〕141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机关工作正文云南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二十五条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作风革命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改进作风、服务群众、利企便民,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就民政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提出以下二十五条措施。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1.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探索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下放至乡镇(街道),推行居住地申办救助、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实行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便民利民。

2.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形成分级负责、规范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无审批,做到民政部门清晰晒权、企业和群众明白办事。

3.全面推行证明事项清单管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推进“减证便民”行动,制定公布证明事项《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两张清单目录,没有纳入清单范围的,不得索取证明材料。

二、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4.推动在社会组织、慈善组织、殡葬等领域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开展重点领域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5.推进养老机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养老机构随机抽查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6.推进养老机构联合抽查检查执法信息与各相关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信用云南、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示养老机构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7.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民政领域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养老机构等监管数据推送至“互联网+监管”系统。

合规筹资25条和负面清单52条

合规筹资25条和负面清单52条

合规筹资25条和负面清单52条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1、争取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项目自求平衡债券。

合规要求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

2、平台转型,做大做强城投,发挥城投的作用,发挥城投互相引流的作用(这句要仔细读)3、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运用好发改系统各类债券和融资工具。

4、合理规划专项债项目,充分挖掘项目经营性,合理利用“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5、合规运用PPP模式。

不适合PPP模式的项目主动退库,腾出额度用于合适的项目。

2015年我们就是这个意见。

6、运用好特许经营模式。

几年的实践下来,我们认为应全面理解投融资改革,实事求是运用狭义PPP及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

7、有限、合适的范围内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

2016年初,我们首先发现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出了9大风险及12项风控措施。

87号文之后,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叫停;棚改也在住建55号文后叫停。

但部分真实的购买服务以及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以及3年期内的政府采购工程仍有操作空间。

8、以改进型ABO模式,结合政府有限支持,实现企业市场化融资。

ABO是授权建设运营,坊间多有对ABO望文生义的理解和使用,其合规性难以保证。

ABO有其适用局限,改进型更能满足合规要求。

9、综合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政府间接支持等理念,实现合规F+EPC 模式。

合规的F+EPC不是施工企业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

10、其他符合以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的模式。

政府可合规给企业资金支持。

11、合理确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的价格,适当延长运营期限,增加项目的可融资性,以及对于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

12、政府与社会投资者采用股权合作方式,政府少分红或不分红,提高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为本地建设和发展引入资金。

注意:引入社会投资者,不是只能采用狭义PPP模式。

13、合理合规配置各类资源,提供土地使用,赋予专营地位等,使项目具有可融资性。

公司筹资方案

公司筹资方案
公司筹资方案
第1篇
公司筹资方案
一、背景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资金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为了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市场竞争力,本公司决定制定一份合法合规的筹资方案,以解决资金需求问题。
二、筹资目标
1.筹集资金规模:根据公司业务发展规划,预计本次筹资总额为XX万元。
七、总结
本筹资方案旨在为公司提供稳定、合法合规的资金支持,助力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在筹资过程中,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高效性。同时,公司将不断优化内部管理,提升市场竞争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为社会贡献力量。
1.筹资策略
a.优化资本结构,平衡债务与股权融资比例,降低财务风险。
b.根据市场状况及公司需求,灵活调整筹资方式及期限。
c.建立与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的良好合作关系,提升筹资效率。
2.筹资流程
a.明确筹资需求,制定筹资计划。
b.评估融资风险,制定风险应对措施。
c.选择合适筹资方式,设计筹资方案。
6.资金使用与管理:对筹集到的资金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七、筹资监管
1.建立筹资监管制度:明确筹资活动的监管责任,确保筹资过程合规、透明。
2.定期审计:对筹资活动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信息披露: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筹资相关信息,提高公司透明度。
八、总结
本筹资方案旨在为公司提供合法合规的资金支持,助力公司实现战略目标。在筹资过程中,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筹资活动的合规性、安全性和高效性。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为社会作出贡献。
五、具体措施

政府筹资全部模式解析

政府筹资全部模式解析

政府筹资全部模式解析政府筹资全部模式解析政府筹资全部模式解析按照账务记载的分类】2021年以来,【新七公政信】组织时间重新审规了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全部模式,在原有依照监管政策导向迎行分类的基础之上,按照工商业企业思路,考察应做何种财务记载;迎一步的财务记载内容,妻决于其支付环节的约定条件,从而将全部筹资方式划分为“出售型”.“贩买型”.“债务型”.“股权型”四大类筹资模式出售资产的行为,归入出售型筹资,影响是资产减少/现金增加;贩买某种对价的行为,归入贩买型筹资,筹资功能产生于依照约定的实际变得对价和实际付款之间的时间差;产生某种债务的行为,归入债务型筹资,影响是债务增加/现金戒资产增加;新增有类优先发益权投资的行为,归入股权型筹资,比照优先股股东投资的情形加以分析。

(一)推动股性融资模式按照财务记载方式迎行的分类,更加清晰地描述了每一模式中的资金筹集功能实现的原理,对于股性融资功能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推励作用。

据此,新七公政信在xx年”片区特许开收”的基础之上,迎一步加以改造升级到了“片区委托开收优先受益权型”模式,对此我们还将在文末做过一步介绍。

(二)便于筹资模式比选同时,这种清晰划分井债/融资方向的分类方式,对于地方政府.社会资本含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参不主体,基于项目盈利性和危模状况,结合当地现状选择筹资模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注社会资本,包含有合规转型平台公司的情形。

如表所示1地方政府沿着从左至史的方向思考,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沿着从史向左的方向思考。

2对于小危模无收益项目,从左数第三列中选择模式;对于大赃模有收益项目,从史数第三列中选择模式。

3对于大危模无收益项目,财承剩余空间和地方债限额内都7T能解决的,可以用绝招那就是不要做了。

这就是国家三令五申的“量力而为”的含义。

(三)便于进行合规判断此外,比较重要的是,按照财务记载方式迎行的分类,更加明确地划分了“债性资金”和“股性资金”,以及“非债非股”的出售资产所得资金,从而能够更加清晰地甄别不其对应的合赃性审核问题的总体方向。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梳理分析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梳理分析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梳理分析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梳理分析近年来,政府债务监管力度升级,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也重申了剥离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实行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

本文主要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一、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简述(一)概述融资平台公司最早见于《关于加快落实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9]631号),即“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融资平台公司不同于“一般类”公司,其天然使命并非市场逐利,而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为政府投资项目筹集资金。

(二)债务表现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着举债规模缺乏控制、融资成本高、债务收支未纳入预算、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为:1.债务管理风险资金的“借、用、管、还”存在脱节,形成了融资平台公司举借、政府主导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融资平台公司偿还的问题。

2.债务清偿风险融资平台公司资金大多投向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缺乏经营性内容的公益性项目,资金回收性差;融资平台公司自身资产质量差、变现能力弱,债务偿还主要依靠“土地财政”、地方财政支持或借新还旧等。

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问题的原因分析(一)宏观原因——财政事权不匹配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与进程的加快,地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显著增加,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之间关于财权和事权不匹配或不清晰,导致地方财政事权不匹配,即“财权上收、事权下移”或“钱少事多”。

土地一级开发环节的合规要点和负面清单

土地一级开发环节的合规要点和负面清单

【监管经典】土地一级开发环节的合规要点和负面清单我们在这里对于政府筹资领域中,与土地有关的合规性判断,或者相反的,称之为负面清单,做一个简要的总结和整理,以便于相关参与者,特别是金融机构对于项目的评估有一个合规性方面的标准。

这个负面清单,当然不可避免的,也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平台公司。

一、一般政府筹资领域1. 不得将储备土地注入平台公司。

2. 不得将尚未启动或完成拆迁补偿的生地,采用定向挂牌方式违规出让给平台公司。

3. 不得授权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4. 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二、政府购买服务领域(一) 非土储机构不得储备土地的规定按照4号文“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的规定,包括平台公司、社会资本在内的任何其他机构,均不得承担土地储备工作,其核心标志在于土地储备证的持有。

(二) 土储机构除地方债券外不得融资按照4号文规定,(除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渠道之外)土地储备机构也不得向金融机构融资。

(三) 委托环节不得挂钩土地出让收入按照4号文规定,“项目承接主体或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合同约定数额获取报酬,不得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挂钩,也不得以项目所涉及的土地名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

按照财金[2016]91号文“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PPP项目之外的情形,包括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拆成本和税费之后净收益分成的模式,仍然属于违规行为。

另外,地方政府应依约按期按时支付购买服务费用,不可拖欠款项。

同时,购买服务政策本身要求纳入预算,不要求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四) 购买服务不得打包七通一平工程按照财预[2017]87号文“严禁将……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规定,包括财综[2016]4号文所述的“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七通一平)”在内的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仍然不可作为购买服务内容。

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

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

高速公路项目建议书目录一、前言 (2)1.1 编制目的 (2)1.2 项目背景 (3)1.3 项目意义 (3)二、项目概况 (5)2.1 项目简介 (5)2.2 项目地理位置 (6)2.3 项目规模与技术标准 (7)2.4 项目历史发展沿革 (8)三、市场需求分析 (9)3.1 交通需求预测 (10)3.2 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11)3.3 物流运输需求 (12)四、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 (14)4.1 技术选型与路线规划 (14)4.2 建设模式与实施步骤 (16)4.3 施工组织与管理 (17)五、环境影响评价 (18)5.1 环境现状调查 (19)5.2 环境影响预测 (20)5.3 环境保护措施 (22)六、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23)6.1 投资估算依据与方法 (24)6.2 资金来源与筹措计划 (25)6.3 资金使用计划 (26)七、社会效益评估 (27)7.1 社会影响分析 (29)7.2 社会效益评价指标体系 (31)7.3 社会效益保障措施 (32)八、风险评估与控制 (33)8.1 风险因素识别 (35)8.2 风险评估方法与结果 (36)8.3 风险控制策略与措施 (36)九、结论与建议 (38)9.1 结论总结 (39)9.2 建议与意见 (40)9.3 项目实施计划 (41)一、前言本项目建议书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依据国家交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对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进行了全面规划。

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区域交通联系,促进沿线地区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提升紧急救援能力,对于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对项目的详细情况、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风险评估及实施计划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阐述。

1.1 编制目的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高速公路作为连接城市、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其建设对于缓解交通压力、提高运输效率、促进沿线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呼政办字〔2020〕80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呼和浩特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0〕14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养长效机制,推进农村公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补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短板,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扎实开展,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完善组织体系、强化资金供给和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运行机制,建成质量可靠、安全畅通、智慧绿色、群众满意的现代化农村交通运输体系,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着力深化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改革,提高农村公路管养水平,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市成功创建。

地方政府专项债70个实务问题的再梳理

地方政府专项债70个实务问题的再梳理

地方政府专项债70个实务问题的再梳理1.地方政府合规的举债方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五条: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除前款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预算法实施条例》: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

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2、政府债券分哪些品种?什么是专项债?什么是一般债?根据以上法规,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是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3.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专项债券的,应当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55号)4、专项债该由谁来还?专项债可否不由城投还?专项债的发行主体和偿还主体都是地方政府。

(一)《预算法》、国发(2014)43号《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均明确专项债的发行主体和偿还主体都是地方政府,且责任主体是省级政府;(二)专项债以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而这两项收入都是交给政府的。

银行审批人员要牢记:政信50条红线不能碰!

银行审批人员要牢记:政信50条红线不能碰!

银行审批人员要牢记:政信50条红线不能碰!编写整理:薄著来源:信贷白话出于以审批的智慧支持业务发展、以及以审批赋能营销的高度,我写了很多在复杂的政策环境下如何寻找业务机会的文章,如《地方合规筹资有25条路》--本平台历史文章可从主页下方的菜单栏进去查找。

不过,写此类文章的前提是实质风险可控、合规底线不破。

当前稳增长防风险的背景下,一方面,政策是鼓励城投合法合规融资的;另一方面,对违规举债融资的打击力度也不松懈。

这样,准确把握合规的边界,就成为银行开展政信业务的关键。

由于规范政府举债融资的文件频繁出台,数量很多,仅我这里收集的必要文件就有几百个,全面学习这些文件需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那么,清晰地列出合规要点就会省事很多,尤其是,明确列出不能触犯的合规红线,对于审批人员十分有用。

这些红线集中体现在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等8个文件中。

顺便说一句,我在公众号菜单栏的“债务PPP”分类中设立了一个小分类“重磅合规文件”,里面的8个文件是从事政信业务的审批人员必看的,其他的文件你没时间看不要紧,这8个文件必须看。

财预〔2017〕50号文由财政部、发改委、司法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下发,文件层级很高,其中首次提到了要追究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和授信审批人员的责任。

50号文共有13个不得:1、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2、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3、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4、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5、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6、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7、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8、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9、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10、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11、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12、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13、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另外,在财预[2016]175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中还有几个不得。

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目录1. 内容概述 (3)1.1 经济体制改革背景 (4)1.2 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 (5)1.3 文档目的与结构 (6)2.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理念与目标 (7)2.1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 (8)2.2 增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9)2.3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11)3. 主要经济体制改革内容 (12)3.1 税制与财政体制改革 (13)3.1.1 税负与税收体系的结构调整 (15)3.1.2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6)3.1.3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17)3.2 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 (18)3.2.1 商业银行业务与发展牌照制放宽 (20)3.2.2 增强汇率市场化与资本账户可兑换 (21)3.2.3 强化金融市场监管与风险防控 (22)3.3 国有企业改革 (24)3.3.1 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25)3.3.2 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26)3.3.3 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27)3.4 市场体系建设 (28)3.4.1 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 (29)3.4.2 重塑城乡统一市场 (30)3.4.3 促进服务市场发展 (32)4. 简化的制度与法律构建 (33)4.1 行政许可简化与放权松绑 (33)4.2 保障产权和合同权利 (34)4.2.1 财产权的明确界定与保护 (36)4.2.2 合同法的完善与执行保障 (37)4.2.3 知识产权制度的全方位完善 (38)4.3 对外开放大格局 (39)4.3.1 推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 (41)4.3.2 拓展国际竞争合作 (42)4.3.3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43)5. 社会体制改革的益处与调整 (44)5.1 社会管理体制与公共服务改革 (45)5.1.1 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效能 (47)5.1.2 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 (48)5.1.3 加强社会治理能力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49)5.2 推动公平包容的社会管制 (51)5.2.1 增强社会政策与可持继发展战略的对接 (52)5.2.2 消除社会歧视,增进社会公正 (53)5.2.3 倡导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理念 (55)6. 结语与未来展望 (56)6.1 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新挑战与解决策略 (57)6.2 全面深化改革的里程碑意义与影响 (59)6.3 总结与未来展望 (60)1. 内容概述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深化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构建更加公平、开放、竞争激烈的市场体系,释放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

2023年11月3日发布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二)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应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建设一运营一移交(BOT)、转让一运营一移交(TOT)>改建一运营一移交(ROT)、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BOOT)>设计一建设一融资一运营一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设和运营期间的资产权属,清晰界定各方权责利关系。

(三)合理把握重点领域。

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巴中市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村级范围内实施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和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及义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定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级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向农民筹集资金或劳务的行为。

第四条“一事一议”是指对村级范围内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兴建、维修所需资金或劳务,遵循群众受益、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规范管理、统一审批的原则,由应到会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通过,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的生产公益设施。

第五条县(区)农业、财政、审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指导、管理、监督,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村级范围内兴办、维修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的科学规划方案,筹资、筹劳的合规合法审查,县级农民负担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确保量力而行办好村级公益设施建设。

村民委员会对筹资、筹劳的事项、数额、分摊办法、减免措施作出科学预算,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对批准事项组织实施。

同时,成立由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筹资、筹劳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筹资筹劳范围、对象、标准第六条村级范围内的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兴办、维修集体农田水利建设、农机提灌、植树造林、村道路建设、改善环境卫生和防灾、救灾等农民受益的生产公益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因本村受益,对跨村兴办的村道路、水利设施等大型集体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允许跨村使用。

第八条国家扶贫项目和国家补助资金解决的村级范围内兴建生产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按规定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可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进行筹集,但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上限标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7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7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7〕7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5日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资金筹措与平衡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城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资金筹措和平衡机制,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7〕12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一)坚持全口径计算原则。

按全口径计算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和运营资金需求。

(二)坚持合理分摊原则。

由各出资主体按辖区范围内的投资额承担相应的建设资金。

(三)坚持依法合规原则。

依法合规开展轨道交通筹融资运作和筹资地块的规划、设计、审批、出让等工作,实现筹融资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坚持做大做强原则。

支持市地铁集团统筹规划、开发轨道交通沿线土地,进一步提高其资金筹措和平衡能力,发挥融资功能,增强企业实力,确保我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举措(一)明确资本金出资主体。

10条地铁线路工程由市政府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萧山区政府,余杭区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钱江新城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等8个出资主体共同承担建设资本金。

市域轨道交通富阳线由富阳区政府、杭州之江度假区管委会共同承担建设资本金;市域轨道交通临安线由临安市政府、余杭区政府共同承担建设资本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三五”高速公路建设目标,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筹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以下简称国高网)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网(以下简称省高网)重点项目,为融入“一带一路”战略、促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强大支撑和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高速公路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先导性基础设施,是扩大内需和稳增长的重要支撑。

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在全国相对滞后,省际间大通道仍未全面贯通,通边达海的战略通道尚未完全形成,随着土地、环境等资源的刚性约束不断增强,发展任务紧迫而艰巨。

“十三五”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推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关键时期,也是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特别是补齐高速公路短板的关键时期。

全省上下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合力攻坚,通过大力推进改革,破解融资难题,全力完成高速公路建设任务。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高速公路建设目标是:“加快实现县(市)通高速,推进高速公路集中成网。

到2020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000公里以上,省际间的5条纵向通道全部建成,基本形成‘五纵、四射、三横’高速公路网”。

规划建设高速公路2340公里,在确保建成9个续建项目775公里的基础上,新开工13个项目1565公里。

三、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省地联动、利益共享、投资共担”的原则,我省“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和市(州)、县(市)政府共同筹资建设。

片区开发中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合规要点

片区开发中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合规要点

片区开发中土地出让的相关规定、合规要点近年来在严防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和隐性债务的大背景下,大量ABO授权模式下的投资人+EPC综合开发项目在各地大量出现。

对地方政府来说,关键在于如何在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下依法开展项目建设,给予投资人合理回报,并防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

对于投资人来说,如何依法合规参与政企合作开发项目并有效控制各种风险,项目合作期内的建设资金如何筹集、投资回报及资金平衡方案如何落实等。

目前的片区开发项目绝大部分的还款来源仍然是片区内的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但如何合规地应用,理论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笔者在前几篇关于“片区开发项目合规性探讨”“片区开发重点及难点问题解析”等文章发出后,接到不少读者的电话和留言,其中不乏财政部门的专业人士提出“穿透看土地出让收入仍是财政性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项目的还款来源是否涉及违规举债”等问题。

笔者从对片区开发项目合规性的深入研究角度,将此话题作为一个专题,谈谈自己对“片区开发”与“土地出让”之间关系的理解和认识,以期对广大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片区开发、土地储备资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等政策文件规定(一)片区开发与土地储备在业界片区开发又称成片开发、城镇综合开发、区域综合开发等。

按照自然与规划资源部《土地成片征收标准(试行)》(自然资规〔2020〕5号)的解释“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

可以理解为:包含了片区土地开发整理,片区公共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片区开发实质上就是土地储备工作的其中一个重要部分,即土地的前期开发或“一级开发”。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及筹资方式按照《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在国家核定债务限额内通过省级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资金解决;《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第五条规定,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等。

项目筹集资金协议书模板

项目筹集资金协议书模板

项目筹集资金协议书模板甲方(筹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推进其项目的发展,需要筹集资金,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资金支持,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筹集资金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概述1.1 甲方拟筹集资金用于其项目,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

1.2 甲方承诺项目合法、合规,且已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许可。

第二条资金筹集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2.2 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天内将上述资金一次性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条资金使用3.1 甲方保证所筹集资金将专款专用,仅用于项目的发展和运营。

3.2 甲方应定期向乙方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接受乙方的监督。

第四条回报与收益4.1 甲方承诺,乙方投资后,将按以下方式获得回报:4.1.1 固定回报: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投资额的____%作为固定回报。

4.1.2 浮动回报:甲方根据项目盈利情况,每年向乙方分配净利润的____%作为浮动回报。

4.2 回报支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五条风险与责任5.1 甲方应确保项目运营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承担因项目运营不当导致的法律责任。

5.2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资金,不得无故延迟或拒绝支付。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6.2 保密义务不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机关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协议变更与解除7.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共部门筹资活动工作总结(共8篇)

公共部门筹资活动工作总结(共8篇)

公共部门筹资活动工作总结(共8篇)前言公共部门筹资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满足公共需求、提供公共服务和实现公共目标,通过各种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本工作总结共分为八篇,分别为:总体情况、筹资渠道、筹资项目、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合规性和改进措施。

以下是对公共部门筹资活动工作的总结。

总体情况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公共部门筹资活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政府债务规模得到了有效控制,债务风险总体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同时,公共部门筹资渠道不断拓宽,筹资项目日益丰富,为公共事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筹资渠道公共部门筹资渠道主要包括政府债券、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性银行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政府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逐步推进,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筹资渠道也得到了有效利用。

筹资项目公共部门筹资项目主要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环境保护等领域。

在筹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了筹资项目的顺利推进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风险管理公共部门筹资活动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为了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我们建立健全了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了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应对等方面的工作。

内部控制公共部门筹资活动内部控制是指为了实现筹资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和措施,对筹资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监督。

我们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了筹资活动的合规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信息披露公共部门筹资活动信息披露是指向社会公开发布筹资活动的相关信息,提高筹资活动的透明度。

我们积极落实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了筹资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披露。

合规性公共部门筹资活动合规性是指筹资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要求。

我们始终坚持合规性原则,确保了筹资活动的合法合规。

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共部门筹资活动工作水平,我们将继续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筹资活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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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合规筹资25条路1、争取额度,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专项债券、项目自求平衡债券。

合规要求参见我们此前发布的《债券大年,我们梳理了以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政策》2、平台转型,做大做强城投,发挥城投的作用,发挥城投互相引流的作用(这句要仔细读)3、发行企业债和项目收益债,运用好发改系统各类债券和融资工具。

4、合理规划专项债项目,充分挖掘项目经营性,合理利用“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

5、合规运用PPP模式。

不适合PPP 模式的项目主动退库,腾出额度用于合适的项目。

2015年我们就是这个意见。

6、运用好特许经营模式。

几年的实践下来,我们认为应全面理解投融资改革,实事求是运用狭义PPP及特许经营等多种模式。

7、有限、合适的范围内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和采购工程模式。

2016年初,我们首先发现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提出了9大风险及12项风控措施。

87号文之后,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叫停;棚改也在住建55号文后叫停。

但部分真实的购买服务以及土地征迁安置补偿以及3年期内的政府采购工程仍有操作空间。

8、以改进型ABO模式,结合政府有限支持,实现企业市场化融资。

ABO是授权建设运营,坊间多有对ABO望文生义的理解和使用,其合规性难以保证。

ABO有其适用局限,改进型更能满足合规要求。

9、综合企业融资、项目融资、政府间接支持等理念,实现合规F+EPC模式。

合规的F+EPC不是施工企业为政府投资项目垫资。

10、其他符合以财政性资金支持《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行业投入的指导意见》(链接)的模式。

政府可合规给给企业资金支持。

11、合理确定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的价格,适当延长运营期限,增加项目的可融资性,以及对于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

12、政府与社会投资者采用股权合作方式,政府少分红或不分红,提高对社会投资者的吸引力,从而为本地建设和发展引入资金。

注意:引入社会投资者,不是只能采用狭义PPP模式。

13、合理合规配置各类资源,提供土地使用,赋予专营地位等,使项目具有可融资性。

做好区域跨行业跨平台跨所有制的投融资规划。

14、挖掘、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商业价值。

基础设施的建设要考虑市场需求,增加商业用途。

即使是欠发达地区,只要当地有人民,哪怕人民社保也靠转移支付,只要能把人民的消费留下来,就是很大的功绩。

15、设立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担保公司,利用好市场化的担保、增信工具。

16、盘活存量资产的融资。

TOT、ROT、TOO,转让股权、转让经营权、引入投资者等。

17、以未来收益为支持的融资。

资产证券化,ABS、ABN、REITs等。

18、深刻分析区位优势、资源禀赋和市场潜力,规划具有市场吸引力的项目,做好招商引资和产业导入。

金融机构可利用全系统的产业分析和客户资源予以协助。

19、以土地开发的终端产出(房屋销售或租赁收入)为还款来源,而开发的符合商业逻辑的、注意全产业链各个环节合规的融资模式。

此模式应关注终端产出的市场需求。

20、运用好上市和非上市两种资源,投贷结合,放大融资价值。

21、分析中央补短板、扶贫开发、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各项政策,了解投资重点,争取资金和项目支持;22、利用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平衡政策,做好土地资源保护,并获取资金。

23、利用好乡村振兴政策和农村土地流转、三权改革等政策,通过打通农村居民融资,返哺公共项目。

24、结合两类国资改革,优化产业、企业、资源、资产组合,扩大融资能力。

25、规划好本地的资源条件、招商能力、融资方式,深刻理解国家政策,合理配置项目的公益性、准公益性、商业属性,综合运用政府投资、商业开发、广义政企合作等方式,并考虑资金的滚动可接续性,系统筹划区域投融资活动,获得可持续的健康的最大化发展。

合法合规的筹资路径一直都在那里。

因为有人迷茫,因为有人担心被问责而不作为,所以中办国办通知: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负面清单52条(201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来)一、严禁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1、除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2、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同意、批准或者要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增加政府隐性债务。

3、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承担偿债责任。

4、严禁政府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或以委托代建名义变相举债。

5、严禁政府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6、严禁政府拖欠工程款。

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向政府提供融资。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政府违法提供担保。

9、严禁政府及其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排名、财政资金存放、设立信贷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施压金融机构向政府建设项目提供融资。

10、未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严禁以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11、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通过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举借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12、政府及其部门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

13、政府及其部门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

14、政府及其部门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15、政府及其部门出资设立或参与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合作(PPP)项目时,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16、严禁假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名义变相举债。

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不得将项目融资偿还责任交由政府承担。

18、严禁将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19、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0、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21、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

22、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23、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当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规划期限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超越权限签订或虚构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24、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

25、严禁以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增加隐性债务。

三、强化对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监管26、严禁政府新设各类融资平台公司。

27、严禁融资平台公司继续承担政府融资职能。

28、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29、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30、各级政府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

31、坚决制止政府及其部门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演变为融资平台。

32、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为政府建设项目融资或提供担保。

33、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官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国有企业。

34、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国有企业。

35、不得将预期土地出入收入作为国有企业偿债资金来源。

36、严禁在没有预算及合法协议的情况下向企业拨付资金。

37、严禁地方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违规在国有企业兼职。

38、对资产负债超过合理水平、偿债能力弱的国有企业,从严控制新增债务融资。

39、严禁国有企业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40、严禁企业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41、规范国有企业融资信息批露,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

四、完善地方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42、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可能的项目。

43、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44、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45、上级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向下级政府下达硬性建设任务、强制要求配套建设资金,避免出现资金缺口。

46、严禁以各类债务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五、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47、严禁金融机构要求或接受党委、人大、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担保性质文件或签署担保性质协议。

48、规范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加强授信风险评估,不得随意提供中长期、低利率融资,避免简单将偿债风险后移。

49、严禁中央企业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配合地方政府变相举债。

50、严禁国有企业举债用于项目资本金,过度放大杠杆。

51、金融机构信贷风险评价体系、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和评级,不得与政府信用挂钩。

52、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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