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2003年04月11日16:37 本文点击次数:3976(GB3838-88 1988-04-05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代替GB3838-83(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注: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3)试行标准>2 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地表水体的质量进行评价和监测的标准,它是保护地表水环境、维护水生态系统和保障人类健康的重要依据。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对水体的理化指标、生物学指标和污染物的监测标准。
在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并实施的,其制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政策,旨在保障地表水的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首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水体的理化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理化指标是对水体理化性质的监测和评价,包括水体的溶解氧、pH值、浊度、电导率等指标。
这些指标反映了水体的透明度、酸碱性、导电性等重要信息,对于水体的污染程度和适宜生物生长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这些理化指标进行了严格的监测要求,确保水体的基本性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其次,生物学指标也是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生物学指标主要包括对水体中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和水生植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进行监测和评价。
这些生物对水体环境的适应性和敏感性很强,能够反映水体的污染程度和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水体中生物的种类组成、数量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此来评价水体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此外,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还对水体中的污染物进行了监测和评价。
污染物是导致地表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有机物、无机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对这些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标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此来控制水体的污染程度,保障水质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总的来说,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保障地表水质量、维护水生态系统和保障人类健康的重要依据。
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水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水体的质量,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道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道客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用于评价和监测地表水体质量的一系列参数和限值。
这些标准通常由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旨在保护水体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和保障公众健康。
以下是中国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一些主要参数和限值:
1. 总氮(mg/L):I类水质≤ 0.15,II类水质≤ 0.5,III类水质≤ 1.0,IV类水质≤ 1.5,V类水质≤
2.0。
2. 总磷(mg/L):I类水质≤ 0.02,II类水质≤ 0.1,III类水质≤ 0.2,IV类水质≤ 0.3,V类水质≤ 0.4。
3. 化学需氧量(COD)(mg/L):I类水质≤ 15,II 类水质≤ 20,III类水质≤ 30,IV类水质≤ 40,V类水质≤ 50。
4. 溶解氧(mg/L):I类水质≥ 7,II类水质≥ 6,III类水质≥ 5,IV类水质≥ 4,V类水质≥ 3。
5. 水温(℃):I类水质≤ 28,II类水质≤ 30,III类水质≤ 32,IV类水质≤ 35,V类水质≤ 40。
请注意,具体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能因不同国家、地区或目标而有所不同。
用户应根据当地的法规和准则来获
取最新和详细的标准信息。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完整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 for surface waterGB 3838—2002代替GB 3838—88, GHZB 1—19992002-04-28 发布 2002-06-01 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1.范围2.引用标准3.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标准值5.水质评价6.水质监测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制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制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02〕该标准适用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爱护目标,可将我国地面水划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爱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爱护区、宝贵鱼类爱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爱护区、一般鱼类爱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前言为贯彻执行(环境爱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操纵水污染,爱护水资源,保证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
依据1997年通过的(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工程划分为根本工程和特定工程。
根本工程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根本水质要求。
特定工程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操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地环境治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根本工程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根本工程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工程,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工程的标准值。
本标准工程共计75项,其中根本工程31项,以操纵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工程4项,以操纵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工程40项。
本标准与(海水水质标准)均为水环境质量标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按功能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相应类别,近海功能区执行(海水水质标准)的相应类别。
各级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各类水域进行监督治理。
对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爱护区、鱼虾产卵场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治理。
(完整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地表水体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管理的标准,其制定旨在保护地表水环境,维护水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对于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包括水质标准和水量标准两个方面。
水质标准是指对地表水中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的要求和规定,包括对水中溶解氧、浊度、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的限定。
水量标准则是指对地表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规定,包括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保护和水资源的节约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地域特点、水体类型、水功能区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不同水质标准和水量标准。
同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还需充分考虑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标准和规定,保证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当注重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协调,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
在制定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时,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污染源分布以及水生态环境状况等因素,确保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测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价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地表水环境质量问题,确保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公众对地表水环境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表水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地表水环境、维护水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加强对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不断完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为贯彻《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第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地面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基本项目中增加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值。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9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_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地表水环境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2年6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 水质监测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 0项。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范文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I 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 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 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 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mg/L)表 1*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试行标准2、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报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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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UDC614.7(083.75)
GB3838-88
代替GB3838-83
(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注:
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3)试行标准
2 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
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
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 水质监测
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注: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 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