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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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13
•【字号】揭府〔2021〕22号
•【施行日期】2021.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相关市
级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
揭府〔202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揭阳产业园”)内和揭东区磐东街道辖区内的经济管理运转效能,优化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加快揭阳产业园开发建设,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赋予揭阳产业园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以“建设现代化产业园区和先进制造业高地”为目标,坚持“精简、效能、授权、创新”的基本原则,赋予揭阳产业园管委会对其主导开发范围内项目行使相关规划、土地管理和开发建设管理权限,做到“三同步”,即权力和责任同步承接、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接受权限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同步推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机构职能体系,全力推动揭阳产业园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原则。
在统筹协调市级部门行政许可职能的前提下,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等方面行政服务的要求,坚持“科学、合理、依法”的原则,梳理职能、落实权限、优化管理。
(二)效能原则。
坚持“支持开发、服务建设”的宗旨,采取授权、委托、延伸服务、动态调整四种方式,赋予揭阳产业园管委会相关规划、土地管理和开发建设管理权限,力求优化行政服务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
(三)授权原则。
相关职能部门明确进驻揭阳产业园行使审批职能的人员和职责,并在本级权限内授权到位。
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在赋予许可权的同时,规定相应职责,建立监督管理机制。
(四)创新原则。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揭阳产业园管委会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过程中,要注重进行创新服务、创新管理的有益探索,逐步完善集中审批的体制机制,全面推行“一门一网一站式”审批,大力优化审批流程,大幅压缩审批时限。
三、管理权限
由市政府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赋予或委托揭阳产业园管委会相关规划、土地管理和开发建设管理权限(适应范围:揭阳产业园内和揭东区磐东街道辖区内的经济事项)。
相关权限涉及7个部门共46项,其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项、市发展和改革局6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项、市财政局7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2项、市自然资源局11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7项。
四、实施方法
为确保赋予揭阳产业园管委会的相关规划、土地管理和开发建设管理权限落实到位,按照“依法合规、能放则放、责权统一、规范管理、园区事项、园区办结”的原则,依据《行政许可法》(2003年)和《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2014年)有关规定,结合揭阳产业园实际,采取以下方法:
(一)签订“授权委托书”。
在市政府明确授权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与揭阳产业园管委会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的权限内容和双方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委托内容。
(二)启动“N号章”。
对必须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和县级有权许可的事项,在揭阳产业园管委会与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签订“授权委托书”的基础上,由市政府授权揭阳产业园管委会使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许可“N号章”(印章序号根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前期授权情况排序)。
揭阳产业园管委会在行使行政许可权限时,需经揭阳产业园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N号章”。
“N号章”在揭阳产业园范围内具有与市委托部门同等的行政效力。
其他类行政职权的委托参照以上方式实施。
(三)延伸服务。
对条管部门或者硬件设施暂时无法配套、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条管部门或者市政府职能部门采取延伸服务方式,切实减少审批层次,提高办事效率。
(四)动态调整。
根据揭阳产业园开发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可对赋予揭阳产业园管委会的相关管理权限进行动态调整。
五、管理责任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揭阳产业园管委会行使的相关管理权限进行定期指导、复核、监督;对揭阳产业园管委会主导开发范围内项目需上报国家、省的行政审批事项,明确专人予以配合;对揭阳产业园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揭阳产业园管委会主导开发范围内项目行使的相关规划、土地管理和开发建设管理权限,由揭阳产业园管委会全权负责,并接受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复核、监督;办理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上报市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六、相关问题
(一)本文所指“市级管理权限”适应范围均为揭阳产业园内和揭东区磐东街道辖区内的经济事项,揭东区磐东街道辖区内有特殊适应范围情况的以《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一览表》“备注栏”为准。
(二)本意见未明确的事项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它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附件: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一览表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
附件
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相关市级管理权限一览表
2.揭阳产业园
经发投资促进局3
行
政
许
可
市管
权限
内企
业投
资项
目核
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第四、二十八、二十九条。
2.《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
号)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六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
例》(2016年国务院第673号令)第
三条。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
〔2016〕18号)第一条至第六条。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
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
发〔2016〕72号)第一条至第十一
条。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令第12号)第十条。
7.《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四、
五、七条。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年本)》(2019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29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
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
〔2020〕343号)第六条。
10.《广
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的通知》(粤
府〔2017〕113号)第一条至第十
条。
11.《广东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
流程实施方案》(粤府〔2017〕58
企业
法
人、
事业
法
人、
社会
组织
法
人、
非法
人企
业、
其他
组织
市发
展和
改革
局
可程初
步设
计审
查察设计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九
条。
3.《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
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粤建
设字〔2008〕24号)第三条。
自然
人、
事业
法
人、
社会
组织
法人
建设
局
4.揭阳产业园建设管理局19
公
共
服
务
处理
房屋
建筑
和市
政基
础设
施工
程质
量安
全投
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
2.《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三条。
3.《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
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六条。
4.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5.《广
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修订)
第四十条。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
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4〕153
号)第八条第(六)项。
企业
法
人、
自然
人、
事业
法
人、
社会
组织
法人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20
公
共
服
务
实施
建设
行政
主管
部门
颁发
施工
许可
证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
2.《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3年修订)第二十七条。
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四条。
企业
法
人、
自然
人、
事业
法
人、
社会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4.揭阳产业园建设管理局25
行
政
许
可
建设
工程
项目
使用
袋装
水泥
和现
场搅
拌混
凝土
许可
1.《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规定》(2011年粤府令第156号)第四
条。
2.《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
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
规定》(2005年)广东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
号)第三、四条。
企业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26
行
政
许
可
建设
工程
消防
设计
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
年修正)第十一条。
2.《中共广东
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设
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
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编制的通
知》(粤机编办发〔2019〕35号)。
企业
法
人、
自然
人、
事业
法
人、
社会
组织
法
人、
非法
人企
业、
行政
机
关、
其他
市住
房和
城乡
建设
局
按市与
县
(市、
区)审
查范围
划分标
准,属
县
(市、
区)审
查的项
目,由
揭阳产
业园区
负责实
施
园自然资源分局
关、
事业
法
人、
其他
社团
组织
及自
然人
内。
2.
由市自
然资源
局委托
揭阳产
业园自
然资源
分局行
使。
38
行
政
许
可
有偿
使用
国有
土地
审核
(含
出
让、
出
租、
作价
入
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3.《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
令)。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6.《广
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79号)。
企业
法
人、
行政
机
关、
事业
法
人、
其他
社团
组织
及自
然人
市自
然资
源局
1.根据
《城镇
国有土
地使用
权出让
和转让
暂行条
例》相
关规
定,此
项需刻
制启用
“揭阳
市自然
资源局
□揭阳
产业园
专用
章”。
2.适应
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