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政策与现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绿色能源政策与现状

电力行业一直都是一个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维持社会稳定的支柱性行业。社会的发展告诉我们,电气化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因此,国家出台了各项优惠政策支持电力行业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力的发展在促进社会整体发展中起到的作用是社会有目共睹的。

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传统发电方式:火力发电及水力发电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均表现出自己的局限性。21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发展对传统能源不断消耗,因此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一系列环境问题。在这种社会与环境背景下,各种新型发电方式应运而生。其中生物发电作为新型发电形式的一种,具有污染小,原材料丰富,电能质量高等众多的优点。因此一直受到各级政府的政策扶持,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力度的不断加大,各项优惠政策将更多的惠及该行业。随着高油价时代的来临和低碳经济时代的来临,生物质能发电产业必将成为未来低碳经济的代表,从而获取更多更大的来自国内和国际的政策性支持。

一.我国面临严重的能源形势

充足,安全,清洁的能源供应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保障。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消费水平低,能源需求压力大,能源供应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尤其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资源的可持续供应面临较大压力。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主要依赖煤炭资源的国家。而且从化石燃料的资源量来看,中国人均能源可采储量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依赖度较大,能源效率的提高仍有很大空间。能源消费占GDP总量的比例较大,远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另外,我国单位产品的能耗水平较高。

三是可持续发展面临很大压力,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摆脱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重工业的发展,还有大量能源的使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危害,空气污染严重,二氧化碳排放量大,还有酸雨等的频发。从环境容量来看,目前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透支”,形势极其不容乐观。据估计到2020年,即使按照污染物产生量最少的情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产生量也远远超过环境容量所承受的范围。

四是能源安全问题越来越重要。这个问题尤其体现在石油问题上。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中国必须面对难以避免的两个情况:其一是石油消费量显著增加;其二是受石油资源的约束需要大量进口石油满足国内需求。保证能源安全刻不容缓!!

二.新能源在解决能源问题上显示优势

根据《中国的能源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为了解决能源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始终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安全发展的原则,始终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坚持走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经济效益好、安全有保障的能源发展道路,最大程度地实现能源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而开发新能源正是解决能源问题一种非常有效地方法,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促进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是解决能源供需矛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其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二、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三、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领域,促进经济转型,扩大就业的重要选择。

中国已经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全额收购、价格优惠及社会公摊的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资源调查、技术研发、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的发展目标。中国将推进水电流域梯级综合开发,加快大型水电建设,因地制宜开发中小型水电,适当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广太阳能热利用、沼气等成熟技术,提高市场占有率。积极推进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和太阳能发电等利用技术,将建设若干个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以规模化带动产业化。积极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持和配套政策,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可再生能源产业体系和市场及服务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很显然中国能源问题长远的趋势就是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

三.可再生能源政策优势

1.《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

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建设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有多人申请同一项目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确定被许可人。

第十四条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第十五条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

利用生物质资源生产的燃气和热力,符合城市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热力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

国家鼓励生产和利用生物液体燃料。石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