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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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在采购、制作、使用、维护、保管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保证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制度的规定适用于中电投宁夏临河电厂一期扩建(#3机组)工程各参建单位。

3职责

3.1工程公司安监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在采购、制作、使用、维护、保管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3.2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采购、制作、使用、维护、保管等方面实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施工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采购、制作、使用、维护、保管及发放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组织日常监督检查。

4管理内容

4.1采购与制作管理要求

4.1.1采购或制作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

4.1.2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在国家劳动保护部门认可的定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厂家、专卖商店采购,以确保产品质量。

4.1.3 施工单位采购的安全设施,必须经其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特殊用品用具,例如: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要进行试验)。

4.1.5施工单位自制的安全设施(安全围栏、孔洞盖板、垃圾通道、高处作业平台、大型安全标志牌等),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其安监部门、工程部门和加工制作部门的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并签定联合检查报告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4.2 使用、维护和保管的管理要求

4.2.1施工过程中随着工程进展及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

4.2.2施工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保管工作,施工单位的安监

部门负责建立在用的安全设施的管理台帐,每季度以书面形式报项目安监部和监理单位备案。

4.2.3现场已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由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要确保安全设施完整、完好,真正发挥安全设施的防护作用。杜绝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安全设施丢失、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

4.2.4施工单位的安监部门要加强现场使用的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2.5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擅自拆除已投入使用的安全设施,确因工程需要必须临时拆除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4.2.

5.1必须到本单位安监部门办理临时拆除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2.

5.2在安全设施拆除到恢复期间,申请拆除单位必须设专人在被拆除部位全过程监护。

4.2.

5.3在拆除部位必须挂明显的警示、警告标志。

4.2.

5.4当天工作不能及时结束的必须将拆除部分恢复到安全状态。

4.2.

5.5工作结束后,要将安全设施恢复到拆除前的安全状态,并到安监部门报告,经安监部门检查合格后,撤掉警告、警示标志,并交付使用。

4.3监督检查要求

4.3.1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安全设施的采购、制作、使用、维护、保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记录,如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按不符合项进行处理。

4.3.2项目监理部应每月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结果形成汇总表报项目部。

4.3.3 工程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施工单位安全设施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4.4文件存档

各单位在安全设施管理中形成的上述各种书面文件,由文件产生单位负责及时存档。

4.5考核

4.5.1未按本制度执行的一律以违章作业论处,各级施人员有权制止或停止作业。

4.5.2未按本标准执行造成事故的应按管理范围严肃追究主要责任。

4.5.3对有意损坏保护用品、防护工具者应予从严处理。

4.5.4对有意拆除或损坏安全装置、安全标志、遮栏者应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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