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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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篇目: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一、背景介绍上海作为我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住房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

然而,随着住房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日益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

为了提高住房建筑的安全性和质量,上海市不断完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力求建立一套科学、严格的管理体系,确保每一个住宅项目都能够达到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二、现行管理标准的问题与瓶颈在制定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的过程中,上海市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瓶颈。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旧城改造项目和新增住宅项目层出不穷,给管理者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

传统的管理模式主要依靠人工抽检和抽测,容易出现漏检漏测的情况,导致潜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利益纠纷也影响了管理标准的执行效果。

三、针对问题的解决方案与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上海市不断探索和改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与改进措施。

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建筑信息模型(BIM)、无人机巡检等,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精准度。

加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建立健全的责任追溯机制,明确各方的监管责任。

强化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质量缺陷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四、个人观点与理解在我看来,上海市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重视科技创新和制度建设,注重标准的严格执行和监督,都是非常值得肯定的。

我也认为,在推动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的落实过程中,需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为提升管理效果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五、总结与回顾通过对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风险管理标准的讨论,我们不仅了解了管理标准的制定背景与现状,还深入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同时也分享了个人的理解与观点。

可以说,这套标准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不仅是对城市建设管理的一次全面提升,更是对居民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的有力保证。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陀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陀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陀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1•【字号】普建委〔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普陀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普陀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沪住建规范联[2019]7号)和有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推进工作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管理工作,完善工程风险保障制度,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辖区内住宅工程(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对《实施意见》生效前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依据原《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6〕50号),应购买质量保险未购买的,建设单位应当补充购买质量保险,或按照规定设置工程质量投诉现场处理小组,负责现场质量投诉处理。

对《实施意见》生效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支持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对住宅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

二、实施要求(一)施工许可阶段受理部门采用网上告知等形式,将参保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与主承保公司签订《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将落实情况作为施工许可承诺内容。

(二)施工阶段1、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召开首次监督会议时,核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情况,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施工许可承诺履行诚信义务的内容。

上海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

上海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

M险管理PROJECT MANAGEMENT上海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衷振兴(上海建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200030)摘要:推行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建筑行业通过引入市场化手段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重要体现。

质量风险管理为实施工程质量管理提供了一定的风险保障,但现阶段质量风险管理的能效相对有限。

介绍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理的工作模式,分析了现阶段上海地区质量风险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从制度完善、数字化建设和机构管理方面提出了可参考的改进措施,旨在为提升质量风险管理效能提供借鉴。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工程质量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104 (2021) 05-0052-020引言自“十三五”规划以来,我国建筑业逐步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工程质量体系不断完善,质 量管理稳步提升。

2018—202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受理房屋类投诉分别为27 916件、28 060件和31 084件,近3年住宅工程仍存在诸多的质量投诉与质量问题。

在优 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建筑行业需要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来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2004年,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引入我国,并开展了 部分城市的试点工作w。

该轮试点后,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并未规模化推行。

2012年,上海市政府选取了 4个住宅项目 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工作。

2016年,上海市政 府总结多轮试点经验,完善了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在全市 保障性住宅及浦东新区商品住宅中全面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及住建部分别发布政策文件,要求推广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明确要求上海、江 苏等地开展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点p4。

1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 理工作模式质量风险管理是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由风险管理机构在投保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质量风险管理工作,以降低投保项目的质量风险,减少保险理赔,提升项目质量[4)。

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

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本实施意见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

本实施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在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前述范围的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第四条(承保范围和期限)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阳台、雨篷、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破损、断裂;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5.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2.屋面防水工程;3.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门窗、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

前款第(一)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二)项为五年。

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起算。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的区别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的区别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监理服务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 (2019) 06-0067-04
0引言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发展成熟,行业呼唤一种新的服务方 式,即企业在保证责任履行的同时,减少占用流动资金,以 提高市场活力。于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 应运而生。2015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保监会发 布的《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提出,要大力发展工程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为重大工程建设 相关的建筑工程提供风险保障,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建议。 为此,上海、深圳、江苏、安徽、浙江等地相继幵展了建筑 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试点工作。
所谓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是指面 向保险公司提供的,针对建筑工程(目前实践中多为住宅 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物业运营的全流程开展 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并进行风险管理的服务,旨在弥合保 险公司与建筑工程专业技术知识的缝隙,通过风险管理 的方式,实现建筑工程风险的最小化,以提高工程质量, 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和总赔付比率。然而,在多个试 点中出现了对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的理解 偏差,将其与监理服务混为一谈,质疑风险管理服务存在 的必要性。这样的误解不利于风险管理机构提出专业化建 议,长期来讲,也不利于风险管理行业的持续发展。作为 在实践中效用各不相同的两类服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 险风险管理服务与监理服务在设立条件、权利义务关系、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法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别。针对这两种服 务差异性的分析与研究,关系到两个行业市场和行业人才
与之不同的是,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管理服务 是一项尚在扩大试点过程中的服务项目,对承接相关服务 的条件尚未明确,仅在2016年发布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 量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中规定:风险 管理机构应为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应当满 足下列条件之一。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一种旨在保障住宅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保险范围:该保险制度涵盖了住宅工程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包括建筑材料、设备、管道、电气、水暖、通风等方面的潜在缺陷。

2. 保险期限:该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即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保险费用:该保险制度的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共同承担,其中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通常为总保费的50%左右。

4. 保险赔付:当住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具体赔付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5. 保险监管:该保险制度的监管主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资质、保费、保单、理赔等方面的监管。

同时,保险公司也会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总之,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是一种重要的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住宅工程质量。

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有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推进工作文件精神,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管理、工程质量的风险管理、维修理赔、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参与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保险范围)参与承保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市关于保险承保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签定日期在2017年11月1日之前的,保险范围按照原《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二)保险合同签定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3日的,保险范围按照原《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号)第四条和原《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沪住建规范〔2017〕4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三)保险合同签定日期在2019年3月14日(含)之后的,保险范围按照《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一)5.中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除了(一)1~4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公司选定)按照《实施意见》第九条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牵头共保的主承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主承保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障性住房工程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其中市属保障性住房总基准保险费率为建房协议价格中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25%,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的认定按照房管部门关于保障性住宅有关认定文件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的保险费率,应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照1.25%~1.5%的保险费率,并可结合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装修标准、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最新版】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最新版】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摘要:结合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提出了现阶段影响其发展的主要因素,并对如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潜在保险发展的建议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建筑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风险管理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

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质量监管模式的转变和住宅品质的提升迫使我们要尽快适应新的需求。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可以较好的防范化解住宅工程重大质量风险,补充和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但现阶段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标准等因素不健全,都会制约其快速发展。

下面,本文对相关方面展开论述。

1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发展现状1.1国家层面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

我国从2002年开始提出引入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2005年,原建设部与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文件提出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同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地区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展工程质量保险。

目前,除了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西、成都、重庆、海南等省市就缺陷保险制度在稳步推进中,承保范围包括保障房、商品房、公寓、学校、消防站、地铁、桥梁、体育场馆等。

1.2上海市推进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相关政策。

2006年,上海市印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指出通过政府工程的示范效应积极引导其他建设工程参与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

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沪建建[99]第0037号

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沪建建[99]第0037号

上海市建委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关于提高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沪建建(99)第0037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随着住宅的商品化,人们对住宅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己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市住宅工程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屋面渗漏等突出的质量问题,力争短时间内使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有切实的改观。

经研究,现就强化当前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特作以下规定:一、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1、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过程中,必须维护平等合理的竞争,制止不公正招标和不合理压价。

中标价必须在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布的合理范围内。

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更换。

2、高层住宅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以上的多层住宅的勘察,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接。

3、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

设计业务严禁转包。

4、住宅小区的设计业务由2家以上(含2家)设计单位同时承接时,应当确定其中1家设计单位为总负责单位。

5、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并由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结构设计。

其中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6、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必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本市施工企业或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承接。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一、前言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权益,促进住宅工程质量的提高而制定的。

本细则是对《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保险责任、保险标准、理赔程序等相关事项,确保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承担范围包括住宅工程的结构主体、装修、室内设施等部分,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2.潜在缺陷保险的责任期限为5年,从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保险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墙体开裂、地面沉降、砼结构开裂、水电设备失效、门窗变形、室内空气污染等。

4.开发商应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并按照约定缴纳保费。

三、保险标准1.保险金额根据住宅的建筑面积和评估价值来确定,具体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保费由开发商承担,保险期限为5年,保险费用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3.根据保险责任的具体情况,在保险期内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理赔,理赔金额需在保险金额的范围之内。

四、理赔程序1.被保险人在发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时,应立即通知开发商,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理赔申请书》。

2.开发商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协调相关专业人员对住宅进行评估和鉴定,并出具书面报告。

3.被保险人在收到评估和鉴定报告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理赔申请书》并提交给保险公司。

4.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后,会派出专业人员进行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决定。

5.理赔金额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如果对理赔结果有异议,可以提起复议或申请调解。

五、保险监督与管理1.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潜在缺陷保险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保险公司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

2.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保险业务数据,并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3.开发商应按规定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购房合同和保险合同等相关资料。

4.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可以撤销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促进我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建筑质量安全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居住满意度,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及《关于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因设计、材料、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向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在一定保险范围和规定保险期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住宅(包括投保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第三条试点范围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作为试点,推行质量缺陷保险项目,工程开工日期在本实施办法施行日期之后的视为新建住宅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推进质量缺陷保险项目的实施工作,与金融工作办公室共同加强与各保险公司的业务沟通,争取保险公司推出符合下列条件的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产品。

(一)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维修、赔偿义务。

(二)住宅工程以及在其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S)承保范围及期限1住宅工程以及在其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其他建筑物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

需求热点,查找服务盲区,策划系列专题,优化迭代服务功能,持续提升公众的获得感和体验度.(牵头单位:市大数据中心;配合单位:各市级相关部门㊁各区)45.强化 一网通办 安全保障.建立 一网通办 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安全责任主体㊁划分安全职责边界,对攻击㊁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㊁可靠㊁安全运行.定期组织开展 一网通办 网站的渗透测试工作,建立安全与绩效相关联的部门考核评价制度.(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㊁市大数据中心㊁各市级相关部门)46.健全问题发现处置机制,加强评估考核.丰富用户 找茬 ㊁专业测试等问题发现渠道,依托 一网通办 总客服派单处理,完善问题处置机制,提升响应度,提高解决率.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效能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加快 一网通办 电子效能监督系统建设.发布«2019年上海市 一网通办 评估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区㊁市级各部门㊁各有关单位开展 一网通办 工作的日常监督指导,进一步强化年度绩效考核工作,突出考核重点关键任务,提高考核质量效率,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建立 一网通办 好差评制度,加强与第三方权威测评机构的合作,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定期对市㊁区两级 一网通办 工作开展评估.(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㊁市公务员局㊁市大数据中心)47.加强 一网通办 业务和操作培训.将 一网通办 纳入公务员培训体系,包括专项培训㊁新任公务员培训㊁任职培训㊁在职培训㊁网上培训等.加强市级部门对本条线业务培训的统筹协调,强化对一线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为 一网通办 创新做法打通操作层面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㊁市公务员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9年3月14日)沪府办规 2019 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㊁办㊁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㊁上海银保监局«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㊀㊀第一条㊀(目的和依据)为建立完善建设工程的风险保障机制,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切实维护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㊁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㊀(定义)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本实施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因设计㊁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本实施意见所称被保险人,是指建设单位.本实施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第三条㊀(适用范围)本市在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商品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前述范围的住宅工程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当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第四条㊀(承保范围和期限)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1.整体或局部倒塌;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3.阳台㊁雨篷㊁挑檐等悬挑构件和外墙面坍塌(含脱落)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㊁破损㊁断裂;4.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㊁变形㊁破损㊁断裂;5.国家和本市法律㊁法规㊁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保温和防水工程:1.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2.屋面防水工程;3.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㊁房间和门窗㊁外墙面防渗漏处理工程.前款第(一)项保险期限为十年,第(二)项为五年.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起算.建设工程在竣工备案后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保险公司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一)装修工程(包括全装修和非全装修,墙面㊁顶棚抹灰层工程等其他分项工程);(二)电气管线㊁给排水管道㊁设备安装;(三)供热与供冷系统工程.以上(一)至(三)项的保险期限为两年,保险期限从该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的建筑竣工备案两年后开始计算.保险期限届满后交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㊁业主共同验收,若存在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应当在交房之日起六个月内,对承保范围内的建筑质量进行自查,若存在质量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㊀(保险除外责任)因业主责任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属于本实施意见规定的保险责任.第六条㊀(保费计算)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费计算基数为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总造价.投保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概预算组成中列明该保险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具体承保费率,应当根据建设工程风险程度和参建主体资质㊁诚信情况㊁风险管理要求,结合再保险市场状况,在保险合同中具体约定.对资质等级高和诚信记录优良的,保险公司可以给予费率优惠.第七条㊀(保险条款及费率核准)保险条款及费率应当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保险条款还应当征得市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同意.保障性住房保险费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结合投保项目的质量㊁保险㊁理赔等情况进行测算,并会同有关部门㊁保险公司确定.在本意见有效期内起保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免赔额为零.第八条㊀(投保模式)投保建设工程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承发包合同中予以明确.鼓励施工单位投保建设工程施工责任险.施工单位投保建设工程施工责任险,并且保险责任涵盖竣工验收备案后两年保修义务的,建设单位不再设立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九条㊀(承保模式)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共保牵头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达到50亿;(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三)风险管理能力强㊁机构健全㊁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四)应当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经验.共保应当遵守统一保险条款㊁统一费率㊁统一理赔服务㊁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参加共保的保险公司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第十条㊀(保险合同)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与保险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含不高于30%的风险管理费用).一个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保险标的,出具一份保险单,保险合同涵盖的范围应当包括投保的住宅和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建筑,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最大赔偿限额为保单记载的保险金额.第十一条㊀(风险管理)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签订之后,保险公司应当聘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 风险管理机构 )及符合资格要求的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对保险责任内容实施风险管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配合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妨碍风险管理工作.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根据保险责任内容实施检查.每次检查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㊁处理意见和建议.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应当在工程完工后,形成最终检查报告,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明确发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整改情况,并给出保险责任内容的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机构及工程技术专业人员的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应当提供给保险公司和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接到检查报告和最终检查报告后,应当责成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质量缺陷问题.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开展质量缺陷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前,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设计㊁施工单位与风险管理机构就工程质量缺陷的认定发生争议的,可委托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十二条㊀(保险合同解除)保障性住房工程㊁商品住宅工程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依约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最终检查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在竣工时没有得到实质性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三条㊀(权益转让)在保险期限内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本保单下的权益.第十四条㊀(入户告知)保险公司应当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其中应列明保险责任㊁范围㊁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第十五条㊀(索赔申请)业主在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期内认为住宅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可以向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出索赔申请.第十六条㊀(理赔流程)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便捷的理赔流程,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组织现场勘查和维修.保险公司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统一受理业主的理赔申请㊁现场勘查和组织维修.第十七条㊀(核定赔偿)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派员现场勘查.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业主索赔申请后的七日内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业主.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之日起七日内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业主发出不予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充分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理赔操作规程,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第十八条㊀(争议鉴定)业主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的,可以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第十九条㊀(应急维修)对于影响基本生活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索赔申请后的约定时限内先行组织维修,同时完成现场勘查.第二十条㊀(代位追偿)因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由设计单位㊁施工单位㊁设备材料供应商等责任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而免责.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的责任单位实施代位追偿,被保险人与相关责任方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㊀(信息平台)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平台,所有承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将承保信息㊁风险管理信息和理赔信息等录入该信息平台,并对风险管理㊁出险理赔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监管部门㊁保险监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㊀(中介机构)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和其他建设工程保险过程中,应当发挥作用.第二十三条㊀(其他)其他建设工程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鼓励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㊁参建方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全面降低工程质量风险.第二十四条㊀(施行日期)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19年2月26日ʌ部门规范性文件ɔ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9年3月28日)沪民规 2019 3号各区民政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㊀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法律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11006731_浅谈建立TIS机构风险管理服务评价标准体系的必要性

211006731_浅谈建立TIS机构风险管理服务评价标准体系的必要性

106 |CHINA HOUSING FACILITIES 我国现阶段施工企业的工程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的差距。

一方面,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总体协调管理水平还有较大上升空间,尤其对项目质量风险点的管理,还不能高效地做到事前精准策划、事中有效管控、事后妥善处理及总结归纳的精细化施工模式。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各专业工种交接穿插多的部位,各方对可能发生质量隐患风险点的判断与管理能力不足,衔接不顺畅,导致出现错、漏、反等一系列问题发生。

另一方面,由于大量劳动力这一客观需求的存在,使多年来从事建筑行业施工劳务人员的入门门槛相对较低,许多没有施工工艺操作知识和能力的工人大量存在,岗前培训教育流于形式,工人边干边学的现象较多,施工劳务班组的一线操作人员技术素养普遍不高,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工艺标准要求进行操作,这就很难达到预期的质量目标。

1072023.02 |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险行业。

同年8月,住建部下发了《关于开展工程质最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程质量保险试点,以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试点地区包括上广西、四川。

201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2019〕92号),指出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加快发试点区域的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在稳步发展中,其承保主要对象为保障房、商品、地铁等。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为楼盘购买I D I 保险的开发商群体规模逐渐壮大,市独立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其显著特点是公平、客观地评价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控制、事后纠偏的作用,是I D I 制度中技术风险管理的核心机构,是推动建设工程质复杂、参与单位多等特性的存在,使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使用过程中难免存在或阶段通过传统的管理手段检查出来的工程质量缺陷,主要指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等;而另一类质量问题为工图纸设计失误未被及时识别和施工工艺不善未被及时纠正等因素埋下的隐蔽的质量缺准确判断,在工程投入使用后开始逐渐显现并且难以彻底修复。

上海推住宅潜在缺陷保险,房子漏水可理赔

上海推住宅潜在缺陷保险,房子漏水可理赔

上海推住宅潜在缺陷保险,房子漏水可理赔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建筑防水》
【年(卷),期】2016(0)23
【摘要】从今年12月起,上海市全市新建保障性住宅工程和浦东新区商品住宅工程都将投保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 Insurance,以下简称IDI)。

在11月7日,上海市金融办、住建委、保监局、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通报了上海市启动推行IDI的有关情况。

所谓IDI,简单来说,是一项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付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提供质量风险控制服务,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业主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仍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总页数】2页(P53-54)
【关键词】住宅工程;潜在缺陷;上海市;保险费;建设工程质量;理赔;漏水;房子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712.3
【相关文献】
1.《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J], ;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J], 无;;;
3.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J],
4.《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J],
5.上海地区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中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 [J], 衷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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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沪住建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22〕1号各有关单位:为持续推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现将《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22年1月11日附件本市新建住宅工程“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制度(试行)为持续推进住宅工程品质提升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工程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在前期试行基础上,经研究决定,本市新建住宅工程全面实行“业主房屋质量预看房”(以下简称“预看房”)制度,具体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以提升住宅工程品质,提升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目标,组织住宅工程建设主体和使用主体共同参与质量建设工作。

二、具体内涵“预看房”制度是指: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后、质量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组织购房业主查看房屋工程质量, 并对业主所提的质量问题在建筑工程竣工备案前组织整改的制度。

三、施行范围实行?“预看房”的工程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工程。

对于建成后由建设单位自持,或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尚未确定业主的住宅工程项目可参照本通知实行。

本通知中参加“预看房”的业主应是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且已完成购房合同的网上备案手续或已签订动迁协议并进行图纸选房的业主。

四、查看内容在“预看房”过程中,建设单位应组织业主现场查看所购住宅套内及建筑公共部位的质量情况。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沪住建规范〔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8〕5号各区建设管理委(建设交通委),有关单位:《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2018年第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八年七月四日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文件等,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综合监督管理;区、特定区域管委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住宅缺陷保险 政策内容

上海住宅缺陷保险 政策内容

上海住宅缺陷保险政策内容近年来,随着上海住宅市场的迅速发展,住宅缺陷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推出了上海住宅缺陷保险政策。

根据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规定,上海住宅缺陷保险是指购房者购买新建商品房后,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进行保险保障,以应对潜在的住宅缺陷问题。

这项保险政策的出台,有助于解决购房者在产权纠纷、质量问题等方面所面临的风险和困扰。

上海住宅缺陷保险政策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该政策要求开发商在售楼处提供相关购房合同以及该住宅缺陷保险的相关信息,向购房者全面披露。

这使得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能够清楚了解自己享有的保障。

同时,开发商也有义务对购房者提供合理的技术指导,帮助他们了解房屋的使用和维护方法。

其次,上海住宅缺陷保险的期限通常为购房后一年至五年。

在此期间,如果购房者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赔偿。

另外,购房者在提出保险索赔时,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房屋验收合格证明、购房合同、相关维修和维护记录等。

这一举措有助于保证索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最后,上海住宅缺陷保险政策明确规定,购房者在发现房屋缺陷后应及时与开发商进行沟通,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如果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这一政策规定为购房者提供了有效的维权渠道,保障了他们的利益。

总的来说,上海住宅缺陷保险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房屋质量,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购房者应在购房前了解相关政策,并妥善保管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在需要时能及时提出保险索赔申请。

同时,开发商也应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管,确保房屋的质量达到要求。

只有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才能给购房者提供更加安全和可靠的居住环境。

上海推住宅潜在缺陷保险,房子漏水可理赔

上海推住宅潜在缺陷保险,房子漏水可理赔
2 0 1 6 N o .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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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培 训班 由中 国建 筑 防水协会 、 中国建筑 防水 协会 密封 材 料分会 主 办 , 中国建材检 验认 证 集 团 苏州
1 0月 2 5 —2 8日 , 应 国 际屋 面联 合 会 建筑 防水 协会 防水 企业代 表 团一行 2 4人 也 来到 波 兰华 沙的 MT展 览 中心 ,观 看 了第 2 6届世 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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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榭 霍 夫 曼公 司和奥 地利 卷材 生产 企业 维拉 斯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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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推住 宅潜在 缺 陷保 险 , 房 子漏 水可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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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青年屋面工冠军赛参赛及观摩代表 团 1 7人及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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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住建规范联〔2019〕7 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 号),进一步明确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有关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推进工作文件精神,明确具体实施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管理、工程质量的风险管理、维修理赔、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适用本细则。

参与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保险范围)参与承保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市关于保险承保范围的相关规定。

一)保险合同签定日期在2017年11月1日之前的,保险范围按照原《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 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二)保险合同签定日期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9 年3月13日的,保险范围按照原《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50 号)第四条和原《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沪住建规范〔2017〕4 号)第三条有关规定执行;(三)保险合同签定日期在2019年3月14 日(含)之后的,保险范围按照《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 号)第四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一)5. 中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中除了(一)1~4 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保险公司选定)按照《实施意见》第九条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牵头共保的主承保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主承保公司”)。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障性住房工程基本保险范围包括主险和附加险,其中市属保障性住房总基准保险费率为建房协议价格中建筑安装总造价的 1.25% ,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的认定按照房管部门关于保障性住宅有关认定文件规定执行。

商品住宅的保险费率,应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参照1.25%~1.5%的保险费率,并可结合建设工程总体质量状况、装修标准、参建主体资质及诚信等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第六条(保险公司管理要求)主承保公司应设立独立的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业务管理部门,配备充足的建筑、法律、风控专业人员,负责IDI 业务的全过程集中管理。

参与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应对IDI 业务设置单独账套,进行独立核算。

除风险管理费用、税费、按保费比例分担的运营管理费用和适当的员工个人绩效外,不得设置其他展业费用、销售费用、部门奖励费用、中介费用等费用。

不得设定IDI 保费规模目标或对业务机构进行保费规模考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或承诺给予与IDI 业务相关的费用。

主承保公司对所出具IDI 保单承担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参与共保的其他保险公司和风险管理机构进行合规管理,并承担由其他共保公司或风险管理机构违规行为的连带责任。

主承保公司应当建立IDI 报价函管理制度,规范报价行为。

意向客户询价时,主承保公司应当以正式报价函的方式向客户出具报价,报价函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单位建安造价、项目总保额、基准费率、各浮动因子系数等;报价函应当经IDI 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盖章后发送至询价客户。

不得以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等非正规方式报价。

报价函须作为正式资料要件之一,在首次信息录入时上传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平台”)。

主承保公司应在收到IDI 全额保费后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不得以减少建筑面积、剔除装修费用等方式缩小承保范围降低保额,不得以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承保,不得套取费用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保险合同)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间节点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共同确定的具有主承保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中选择主承保公司,主承保公司应以报价函形式响应。

建设单位应与该主承保公司签订《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建设管理部门采用网上告知等形式,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项以及参保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首次会议,将保险合同签订情况作为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诚信义务的内容之一。

第八条(共保管理)单一IDI 项目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少于3 家,主承保公司承保份额不得低于50%,再保后自留份额不低于20%。

共保公司之间应以共保协议的形式明确各自在项目上的承保份额、权利义务。

第九条(风险管理)保险公司应当指导风险管理机构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住宅工程建设阶段的质量控制。

主承保公司应落实对风险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建立风险管理机构评价机制和项目台账机制,定期对风险管理机构工作进行追踪和分析评价,每半年上报一次风险管理机构评价报告,包括当期所有项目的风险管理实施和进展情况、各风险管理机构的总体评价情况等。

主承保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选择风险管理机构,签订《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合同”)。

主承保公司应向风险管理机构出具《风险管理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附件1 ),同时报送建设单位。

风险管理机构凭授权书进入施工现场实施风险管理。

主承保公司不得采用最低价中标方式选定风险管理机构。

主承保公司统一向风险管理机构支付风险管理费用,并向其他共保公司结算。

主承保公司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合同支付风险管理费用。

风险管理费用可分批支付,但首期费用不得低于总费用的30%。

第十条(信息报送管理)主承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如实、及时、完整上报或上传信息,超过规定时间上传或无故不上传数据的行为将被记录和通报,并作为考核保险公司的依据之一。

主承保公司应按照信息平台提供的数据标准,在信息平台评估后30 天内,实现自身业务系统与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交互;主承保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将IDI 承保、风控和理赔数据及时上传至信息平台;IDI 项目共保协议及相关保险合同信息应在签订后的3 个工作日内完整上传至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和计划)风险管理合同签订后,风险管理机构需收集相关的工程资料,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进行评估,编制风险管理机构工作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风险交底)工程开工前,主承保公司应组织风险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及项目参建各方召开风险管理交底会。

交底会上风险管理机构应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点、过程中质量检查方式以及参建各方需配合事宜等进行告知,并形成会议纪要。

在质量风险管理交底会后3 个工作日内,风险管理机构应将初步风险分析报告和风险管理计划等材料上传至信息平台。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风险管理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质量风险检查报告)风险管理机构应按照风险管理合同要求执行现场检查,并及时编写《质量风险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检查报告”)报主承保公司,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情况的描述、检查存在质量缺陷、缺陷处理建议和潜在缺陷风险分析。

风险管理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的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说明材料应即时上传至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即时将该情况发送、告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整改后,施工单位的该项目质量员应当将整改前后的对比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和相关说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一同上传至信息平台,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网上确认,最后由风险管理机构网上完成销项。

风险管理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并将质量缺陷相关资料作为附件,及时交主承保公司,主承保公司应将检查报告审核、盖章后交建设单位,并于5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信息平台。

第十四条(质量缺陷改正)建设单位在收到检查报告后,应当组织参建各方及时改正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改正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回复主承保公司。

质量缺陷未改正的,监理单位不得同意通过相关验收。

第十五条(争议处置)在工程质量交接过程中,建设单位与主承保公司如对质量问题责任有异议,或住宅业主与保险公司对住宅质量问题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存有异议,建设单位或住宅业主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布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名单。

第十六条(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工程完工后,风险管理机构应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检查情况、质量缺陷追踪情况进行汇总评价,编制《质量风险最终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最终检查报告”)并报主承保公司。

最终检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检查情况汇总、改正质量缺陷汇总、总体风险评价。

主承保公司审核最终检查报告,盖章后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责任范围说明书》(以下简称“保险责任范围说明书”)(附件2 )一并交于建设单位。

主承保公司应将《最终检查报告》和《保险责任范围说明书》在5 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信息平台。

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建设单位,将最终检查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风险管理机构最终检查报告中列出的重大质量潜在缺陷未整改到位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风险机构管理)主承保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机构系统评价机制,定期对风险管理机构工作进行追踪和分析评价,形成系统报告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入户告知)主承保公司应当编制《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列明保险责任、范围、期限及理赔申请流程。

在业主办理入户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告知书》,随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一起送交业主。

《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补充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应当明确保险期限起算日之前负责维修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建设单位监督电话;并明确保险期限内的主承保公司名称、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应在《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上述内容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九条(维修责任归属)保险责任期开始前,建设单位、主承保公司及施工单位应当共同查验,对存在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并会同主承保公司等单位对维修结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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