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体系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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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体系)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实施

细则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

会议讨论文件

附件壹:

门头沟区关于进壹步加强职业培训

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壹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门头沟区关于进壹步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壹步加强我区职业培训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区设立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各单位的原各类促进就业培训经费,统壹且入区级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

第三条促进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壹)劳动力范围:本区户籍未就业的城乡劳动力、本区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区户籍人员的非京户籍配偶、

本区户籍复退军人、驻区部队的随军家属、本区重点扶持企业内的本区户籍于职职工、本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人员。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范围:取得区人力社保局颁发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且经批准承担职业培训项目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培训职业(工种)范围:我区职业培训补贴中所覆盖的等级及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以《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中的职业(工种)范围为准。其他培训项目以区人力社保局认定项目为准。

第五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符合享受市级培训补贴政策人员,执行市级补贴政策;我区其他符合区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按照区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本政策覆盖范围内人员每年可依照政策享受壹次免费职业培训,同壹职业(工种)的同壹等级不能重复享受。

第六条适用原则

(壹)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应优先申请市级培训补贴,各关联单位应优先安排符合市级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参加培训。

(二)各关联单位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需委托区内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由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培训人员的考核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培训计划制定

各成员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壹年度岗位需求及培训计划报送至区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科,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统壹规划下壹年度培训计划和资金预算。

第二章培训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资格审查

各关联单位、驻区企业组织培训前,应核验拟培训人员的参训资格。对符合培训条件的,应依据培训内容留存其关联证明材料。

第九条培训组织

(壹)职业技能培训

各关联单位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等级、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应收齐参训人员关联材料,将材料交至承担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核验培训人员的参训资格后,向区人力社保局上报开班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定点培训机构和参训学员签订《培训协议书》且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培训。

(二)企业于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

本区重点扶持企业开展于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需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和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且按照

开班计划开展培训。

(三)订单式培训

针对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发的就业岗位以及驻区企业拟招聘岗位开展的各种“订单、定岗、定向”培训,需依据培训项目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和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按照招工岗位需求人数120%-150%的比例组织拟招用人员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四)岗前实训

我区重点扶持企业对拟招用人员,于开展理论及实操培训后,可根据实际需要申请开展20个工作日的岗前实训。企业提交教学计划,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和参训人员签订《实训协议》且组织实训。实训期满后,企业应于实训人员中择优录用,且签订劳动合同。

(五)创业培训

我区各关联单位组织创业培训,需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由培训机构负责指导学员进行创业计划书的撰写且对学员进行后期的跟踪指导,对学员的成功创业给予技术支持。

(六)城乡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城乡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需

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培训内容及需求对开班申请做出回复。同意开展的,委托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七)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技能培训

针对本区公益性就业岗位人员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公益性就业岗位上级主管部门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经区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和有培训资质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且按照开班计划开展培训。

第十条培训实施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壹规范的非等级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关联专业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大纲且组织实施。

第十壹条结业考核

(壹)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组织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考核和鉴定,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技能鉴定。

(二)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组织学员参加创业计划书的评审,评审合格的取得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于后续跟踪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的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

第十二条就业信息采集

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各关联单位、定点培训机构应做好后续服务工作,帮助参训学员实现就业、自主创业,及时采集培训学员的就业信息,留存就业证明材料。

第三章培训补贴标准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壹)培训奖励补贴:

区级对我区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的本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级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给予培训机构每人100元的培训奖励补贴。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我区户籍其他未就业城乡劳动力、我区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我区户籍人员的非京户籍配偶、我区户籍复退军人、驻区部队的随军家属参加由各成员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订单、定岗、定向”培训和于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区级按照等级培训合格人员(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每人800元、不合格人员每人400元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非等级培训按照合格人员(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每人400元、不合格人员每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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