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律师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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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辩护人,并由国家付给辩护费,具体数额主 要根据律师所花费的时间,由有关法院确定。具 体作法是,先由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丹麦律师 协会协商后确定一个价目,有关法院再根据这个 价目确定辩护费的数额。在苏格兰,法律援助费 用的数额由国务大臣确定,这对于民事案件和刑 事案件都是一样的。除此之外,如果律师和当事 人对收费数额发生争议,则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 是在民事诉讼中,都应当按照专门的规定进行调 查和处理。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介绍有关民事诉讼 的收费规定时讨论。



二、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国律师服务 收费的基本原则,即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 个方面: 1.公开、公平原则。公开原则要求律师事务所的对 外收费应当明确公开收费的标准。可以有效的防止 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随意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公平原则要求律师的收费与律师事务所的 实际法律服务水平和时间相当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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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1、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 2、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原则 3、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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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欧洲与日本律师收费 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欧共体有关律师收费制度 西欧一些国家确定律师收费之前首先必须区别律 师的身份,因为根据律师的不同身份以及律师以一种 身份还是几种身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在确定酬金时 则适用不同的原则。 1.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和开支。除了确定法律援助 费用适用的特殊规定(如苏格兰)以外,欧洲共同体的 各个成员国一般都规定,律师可以完全自由地确定他 们的酬金数额,但是丹麦、希腊、意大利除外。在意 大利,对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收费问题有一个专门的 价目表,该价目表规定收费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撇开这个价目表确定收费。在 丹麦,一般是由专门的辩护律师为刑事案件中被告人


三、我国律师收费的基本规则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国目前律 师收费的规则主要包括: 1.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律 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 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 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耗费的工作时间;法 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 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2.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多样化。律师服务收费方式, 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 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 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 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 的法律事务。



2.与民事诉讼有关的酬金和开支。 (1)法庭辩护。在法国、英国、卢森堡、荷兰、比利 时,收费数额一般由律师自行确定。丹麦,由于律师 的薪金与酬金之间的区别不是那么明确,律师自由决 定收费数额的权力看来也就要比其他成员国的律师小 一些。而在苏格兰,初级律师办理诉讼事项的收费数 额通常是在诉讼结束时由法院确定。在意大利对于民 商事案件和各种非诉讼事项的收费数额通常是在诉讼 结束时由法院确定。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在收费时通过初级 律师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初级律师把案卷材料送给出 庭律师,请他办理有关的诉讼事项,并与出庭律师的 助手商定应付的酬金数额,在诉讼结束后再负责向出 庭律师支付酬金。酬金的数额以诉讼只占用出庭律师 一天时间为根据确定的,如果诉讼时间超过5小时, 则对于所超过的诉讼时间必须以5小时为单位付给出 庭律师额外酬金(即追加酬金)。

3.风险效果原则。该原则反映的是律师的法

律服务的实际效果与律师收费之间的内在联系。 实践中风险收费一般要比同类法律服务非风险收 费高,律师在承担高风险的同时也可能获得高收 益,即高风险高收益。这种风险收费因此很受欢 迎。目前我国律师业内也已开始广泛采用。但是 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风险收费鼓 励了律师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诉讼结果,同时 由于风险收费的高回报,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 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新颁布的《律师服务收 费管理办法》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 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老百姓切身利 益的婚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 的30%。

求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必须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 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律 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 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这些规定,对于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服务为民, 提升律师服务质量和行业信誉,都将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 响。同时,《办法》严格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环节和收费程 序,引导风险代理收费,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婚 姻、继承等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 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办法》规范 收费行为和收费程序,规定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 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 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 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做了明确规定。此外,该《办法》 规定了对于律师收费争议处理的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 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 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二、日本律师收费制度 197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章程第 20号《报酬等标准规程》(以下简称《报酬规程》) 对律师收费问题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 简介如下: 1.报酬种类。 律师报酬种类分为手续费、酬金、法律商谈费、鉴 定费、顾问费等。 2.审判案件计算报酬的方法。 手续费与成功报酬(酬金)是根据每一个案件的情 况而规定的(《报酬规程》第3条)。如果在地方裁判 所、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每次变换律师,都必 须按每次的变换分别支付律师的手续费与成功报酬。 但是这种变换的情况很少,多数都是由同一律师继 续担任的。在这种场合,可以按最终审终结(如
第八章
律师收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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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 第二节 欧洲与日本律师
第一节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

一、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 1997年3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又发布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对律 师收费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调整。根据该《办法》, 律师代理民事案件;代理行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 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 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代理仲裁的收费标准,由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 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 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对于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 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 他文书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



果在第二审判决为第二审终结;如果在第三审判决 为第三审终结)为标准支付成功报酬(《报酬规程》 第3条第2款)。特别是委托人,在每一审级,如果 因律师辛苦以中间金形式支付酬金,在双方同意的 情况下,律师可以领取这种报酬。 3.经济利益价额是计算报酬的基础。 关于民事案件,作为其主题的经济利益则成 为计算报酬的基础。例如,一件请求返还50万日 元贷款的案件,其手续费以15%计算,为75 000 日元。关于金钱债权的案件,如上述,无论原告也 好,被告也好,如果以其债权总额作为经济利益, 是很好的,因为简单。但是,许多案件并不都是如 此简单。例如,租种土地对土地所有者提起请求确 认租种土地的诉讼,就比较复杂。 4.一般民事案件的报酬。


3.律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4.律师收费的惩罚性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有 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 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提前或者推迟执 行政府指导价的;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 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 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以明显低于成本的 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律师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 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 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 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律师服务收费还可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比 例和计时收费三种。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 的比例收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在收费方 式上规定,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收取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 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 委托人事前交纳律师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律师事 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先由律师事务所垫付 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收取。 2006年4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司法 部联合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 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的出 台,完善了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确立了现阶段我 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该《办 法》明确律师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 信用和便民利民的原则。《办法》规定,律师事 务所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 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要



(2)诉讼代理。各个成员国有关“诉讼代理”的收 费规定是多种多样的,这种收费一般都是按照规 定的标准进行,当事人在向律师支付酬金后,如 果在诉讼中胜诉,通常可以向败诉方当事人收回 他所支付的全部酬金,即律师费。 3.关于律师收费和开支的基本规定。在一般情况 下,当事人必须提前支付律师费。如果是请律师 办理诉讼事务,与程序性的事务(在有些成员国称 为“诉讼代理”,即指除法庭辩护以外的诉讼代 理活动)有关的费用可能部分或者全部地向败诉的 当事人收回,但是与法庭辩护有关的酬金和支出 一般必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4.律师服务费的争议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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