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2)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1)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条解读 (6)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重点解读

属于人力资源保障部部颁规章,在无其它更高规格的法规出台之前属于权威性政策。

一、劳务派遣立法宗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劳务派遣概念:规范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三、禁止性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

注:目前有些地区仍实行行政前置,不少职业介绍机构兼做劳务派遣业务。在此做了禁止性规定。

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是指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家庭。

注:这里对用工单位的规定不规范,比如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经济组织等。严格的规定应当是:除劳务派遣单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四、下列情形属于直接用工,不属于劳务派遣:

1、企业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企业劳动的行为;

2、企业将本单位职工派到境外进行劳动的行为;

3、业务外包。

注:对此做了排除性规定。由于当前企业用工的基本类型多样,包括直接用工、劳务派遣用工、个人承包和劳务用工、业务外包用工、人事代理用工等,进一步明确有其道理。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1、注册资本金的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

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市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跨省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规模适当增加注册资本金。

其它忽略。

五、注册和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资质、公司基本架构、人员岗位设置情况;

(2)派遣员工的数量及工作岗位;

(3)用工单位的名称和使用数量;

(4)基本劳动规章制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底前,向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劳务派遣业务开展和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注:将原来的行政前置,改为备案作为后置。

六、劳务派遣使用范围

“三性岗位”的界定:用工单位一般在临时性或者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

遣。

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二年的工作岗位。——与至少签定两年劳动合同的规定相衔接。

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

具体岗位由用工单位和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签

订专项集体合同确定。——以人才的价值和稀缺性的差异为标准,可将人才划分为辅助人才、通用人才、特殊人才和核心人才四类。具体劳务派遣的岗位是哪些,把权利交给了用工单位,这就有可能将三类人才都纳入到劳务派遣中,当然用工单位一般不会将核心人才作为劳务派遣使用,因为风险太大。

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劳动的工作岗位。

例外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将其派到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外国企业驻中国代表机构、国际驻华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组织进行劳动的派遣行为,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限制。——特例。

备案制度

关于辅助性岗位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用工单位应当于10日内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专项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违法后果

用工单位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有关规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其所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没有备案视为直接用工。

七、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招用之日起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告知该劳动者为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核实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后果

用工单位使用未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视为用工单位直接用工。是否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否适用以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否适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可以安排其在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

注:既然《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不能签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在此做了明确,但并不禁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劳务派遣单位与新的用工单位约定的试岗期或试工期不属于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因为不是直接用工,试用期如何试将成为实际当中的难题。

八、劳动合同解除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退回制度的安排:用工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的情形及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原因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给被派遣劳动者寻找用工单位。

无工作期间的待遇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并按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用工在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只发70%的生活费,看来使用劳务派遣的成本更高。我认为不应当做特殊规定,既然是用人单位,应当一视同仁。

★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去新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前款所称同工同酬是指用工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业绩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直接用工与劳务派遣工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以上规定没有新意,但作为强调也不为过。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与上面含义有重复之嫌。

九、与劳务派遣相关的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注册地的有关企业职工规定执行;医疗和工伤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有关企业职工规定执行。

——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三险或五险捆绑式缴费,如此规定看似合理,但实际操作非常困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