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行业存在问题之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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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行业存在问题之问题解决水泥行业是我国的高排放大户,在中国水泥界有句话经常被提到,那就是“世界水泥看中国”,水泥工业作为“高耗电”行业之一,近几年在中国境内犹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产量已经多年位居全世界第一,中国的水泥企业主要采取外部电网供电的方式,自建自备电厂供电的很少,面对的主要供电方—是还处于垄断地位、比较“强势”的中国电力行业(无论是国家电网公司还是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和一些地方电力企业)。因为中国的电力行业自从诞生以来,一直就具有高度垄断的特征,不管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电力局供电局体制,还是市场经济时代的电力公司供电公司化模式,伴随着中国电力特高压网络的初具规模,电力“托拉斯”仍然在滚雪球似的快速膨胀。因此中国水泥企业在用电方面由于可选择的供电方几乎是唯一的,再加上自身在该方面处于人才及技术的劣势地位及受中国特殊的人文文化影响,笔者认为在该方面中国水泥企业还是受到许多不公平待遇的、存在着一定问题的,很值得大家去系统思考,正确面对,积极改进与提高。
1 中国水泥企业在用电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电能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点的人为倾向性、习惯性或故意性思维较强,线损与变损的计算分摊比例过高、过多问题:线损和变损可以理解为电能在传送过程中分别在输
电线路上及通过变压器时的损耗与损失,理论上讲是客观存在的,根据“责、权、利,明确统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一般作为用电方的广大水泥企业,其投资资产的线路或变压器,当计量装置没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点时,线损与变损应该由广大水泥企业即用电方承担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应该安装在产权分界点电能计量装置,有时却打着“方便”,“安全”“投资省”等冠冕堂皇的理由就是不安装在产权分界点,不安装在产权分界点的人为倾向性、习惯性或故意性思维较强,紧接着在下一步线损与变损的计算分摊上,电力部门就会大玩变脸或掩耳盗铃的游戏,比如在变损电量的计算上就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计算每月变损电量的方式或执行标准就有多种,全国并未统一,因省而异、因地而异,有按容量大小、变压器型号固定选择加收的,有按公式计算的,有按用电量大小分摊的等,经笔者调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这种因电能计量装置不在产权分界点再无论采取哪种分摊方法方式,对于用电方一方往往都是有失公允的,例如按变压器容量大小、变压器型号固定选择的这种方式可以说是最不合理的一种,主要有两方面的不合理因素,一是不管实际用电负荷大小用电量高低,在月度收取电费时都按额定负载下的最高变损电量来计算加收,其二,不管是S7、SL7型及以下的老式高耗能变压器、还是S9 、S11,SH15型的新式节能型变压器,一律按照旧标准老型号的损耗值来计算。本来,按照现在的计量器具的制造精度而言,已经不存在那种害怕容量小、负载轻时作为高压计量装置无法准确计量的担忧,但是,超过97%比例的315kV A及以下容量变压器及许多315kV A以上像400KV A、500KV A、630KV A、800KV A甚至1000KV A以上容量的变压器电能计量装置仍然安装在低压侧,不安装在产权分界点的目的不言而喻。因为这会事实上给用电方客户多增加不小的用电量负担,是十分不合理的,在中国水泥工业中,这种被动的接受线损与变损的计算分摊比例过高、过多的现象,新开工项目建设施工用电时期及广大中小型水泥粉磨站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应该引起广大水泥行业人士的普遍关注与重视!
1.2 电价不规范问题
提到电价问题,也许有人说电价是受国家严格监管的,中国水泥工业在电价问题上不会有多大问题的,中国水泥企业不用过于关注电价问题,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中国,乱加价、乱收费及越权定价,电价不规范问题还是一直客观存在的,许多水泥企
业因为“无知”,但更多的是“无助”地接受着电价不规范带来不公平待遇的苦果,比如有的地方电力部门就是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蚕食了水泥企业可以合理利用低谷低价电降低生产成本的电价效益,有的在电价上搭车乱收费,有的执行不合时宜的电价政策。这里引用一个实际案例,希望在电价问题上能引起大家一定的理性思考:1992年8月14日,某省计委负责人代表省政府与外国某一世界500强企业公司签订《备忘录》,承诺该公司即将在该省境内独资建设的水泥厂“今后生产用电按该省某国营企业(XXCUCCLN水泥厂)的相同电价执行”。同年9月18日,该省电力局在致ZHCTJ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关于KRDYSSH水泥厂供电、供灰事宜的函》中,写明“可研报告的电价按该省国营企业现行价格每千瓦时0.033美元计算,今后生产用电按该省国营企业(XXCUCCLN水泥厂)的相同电价执行”。1997年4月,KRDYSSH水泥于JNSSH境内建成投产。1997年4月-9月,JN供电区执行电价为0.5889元/KWh,ZZH供电区执行电价为0.48107元/ KWh,即DYSSH水泥电价比XXCUCCLN水泥厂高出10.783分/ KWh,KRDYSSH水泥要求电力部门返还多收电费433万元(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认真调查,确定此数据有误差,经与KRDYSSH水泥多次查证,最终确认应返还其电费260.9万元)。1998年至2000年,该省计委3次召开电价协调会,为KRDYSSH水泥解决了1997年9月25日以后的电价问题和KRDYRZH工厂的电价问题。此后,KRDY水泥的电价收费较稳定,与XXCUCCLN水泥厂同价。但KRDY水泥始终认为1997年4月-9月的电价问题一直未能解决,因此再次提出投诉。,KRDY水泥的负责人提出:既然省政府、省电力部门在1992年有过电价优惠承诺,就应当兑现,要求退还260余万元电费。对此,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过多方调查、协调,提出了解决意见:对于KRDY水泥的用电问题,该省政府、该省电力局都已有书面承诺,从保持该省对外诚信形象,维护该省投资环境及鼓励外商继续来该省投资角度出发,应当兑现此承诺,即电力部门应返还KRDY水泥2609583.27元电费。如不能现金退还,可采取在今后KRDY水泥的电费收取上给予同等数额的优惠作为补偿。2002年12月16日,该省计委、该省物价局、GSHD电力集团公司下发L电集团营〔2002〕568号文件,确定KRDY水泥260.9万元电费问题,由SHDJN供电公司在2002年对KRDY水泥电费结算中,拿出979万千瓦时电量按0.1885元/千瓦时结算,并单列在2002年开拓电力市场电量中。后来此文件已开始执行,该项投诉才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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