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财产保全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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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李X胜,男,汉族,1948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XXX社区442号,身份证号:37022119480718XXXX,联系电话:1373093XXXX

被申请人:宋X旗,男,民族:汉族,现居住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XXX社区,系鲁BE668J小客车登记车主,身份证号:37292219850306XXXX,联系电话:1315648XXXX

请求事项:

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宋X旗名下机动车采取保全措施,对该机动车予以查封、扣押。该机动车号牌为鲁BE668J的机动车,品牌型号:LZW6376CV,,发动机号:611220237,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064163875。涉案车辆已被城阳交警暂扣。

事实与理由:

2013年8月2日19时30分许,宋X江驾驶鲁BE668J小客车沿田旺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凯昀轩购物中心路口左转弯时为躲避其他车辆驶入路左,将正在路上打扫卫生的行人(即原告)李X胜撞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到城阳区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4天后按医嘱转入青岛大学医学附属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17天。

2013年8月26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宋X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胜不承担事故责任。

这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侧第8、9肋骨骨折、

头部外伤、身体多处挫伤等损害,肇事司机宋X江应依法予以赔偿。被申请人宋X旗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与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该财产和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的肇事车辆。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胜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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