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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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现场执法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范畴,是 指环境行政机关设立的环境监察机构根据 法律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环境现 场监督检查,并依照法定程序执行或适用 环境法律法规,从而直接强制地影响行政 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现场环境执法的内容
(一)、现场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履行 环保法律法规义务的情况,并对违法行为 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环境保护行政诉讼的程序
1.提起诉讼。 2.受理。 3.审理。 4.判决。 5.执行。
(五)环境保护的行政应诉
环保行政应诉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内容:针对起诉状做出答辩;向法庭举证; 出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履行判决 或申请强制执行;不服判决时,决定上诉; 履行其它应诉义务。
(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执行 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情况,并对违反制度的 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例如污染防治设 施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 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 制度;严重污染项目限期治理制度;污染 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缴纳排污费制度以 及国务院的环境保护决定等。
(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保护情况,并对破坏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 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这些自然资源 与生态环境包括:土地、水源、森林、草 原、矿产等自然资源;自然保护区、野生 动物、植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 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农、牧、渔业环境 等。
树立科学发展的理念 生态系统执法的理念 公平正义的理念 伙伴关系的理念 执法效能的理念
5、环境执法的“三个转变”
从防范型执法向服务型执法转变; 从末端执法向全方位执法转变; 从粗放式执法管理向精细化执法管理转变。
二、现场检查制度
1、现场检查的主体与对象 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 对象:有环境问题或者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 地方。例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和限期治理 项目、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纠纷的 地方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
1、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 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 政部门。
2、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公开、公正的原则 ➢实施处罚必须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 ➢一事不再罚款的原则 ➢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当的原则 ➢不得以罚代刑的原则 ➢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 ➢无救济则无处罚的原则 ➢追溯时效原则
3、后督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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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监督
➢环境监察的稽查 ➢环境行政复议 ➢环境行政诉讼
环境监察的稽查 ➢ 1996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监理 工作制度》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规 定了环境稽查制度和工作程序。 ➢ 2002年3月,国家环境监察局设环境 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全国排污收费和环 境行政执法稽查工作。 ➢ 2003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 立环境监察局,环境监察局的主要职责 之一也是负责环境监察的稽查工作。 ➢ 国家和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环境稽 查
环境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机关 上一级环保部门的环境法规机构 (二)行政复议对象 环境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期限 60日内有权提起复议 (四)行政复议应注意的问题
环境行政诉讼
(一)在环境行政诉讼中环境监察的地位 环境监察是被告,应做好应诉准备。
(二)环境行政诉讼的特点 举证倒置
(三)环境行政诉讼中注意事项 环境监察成为被告后,再取证是无效的; 环境行政诉讼不变更; 环境行政诉讼不调解。
四、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要点
1、合法性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 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2、合理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违法行为 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 的改正措施; (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四)、现场监督和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情况, 并对污染海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五)、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或举报的现场调 查取证。
(六)、环境保护执法防范
3、现场环境执法的特点
(一)、环境现场执法是一种单方的具体行 政行为。它是对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 和特定事件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由 现场执法主体即环境监察机构单方面意思表 达即告成立; (二)、环境现场执法是直接影响环境行政 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环境监察人员岗位培训示范课件 (培训对象:初次培训)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
一、环境现场执法 二、现场检查制度 三、环境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四、环境行政处罚要点 五、环境行政处罚的监督
一、环境现场执法
1、环境现场执法的概念 环境执法是整个国家执法活动的一个组
成部分,包括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 执法。环境司法执法是由法院、检察院 等司法机关执行的;环境行政执法是由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 其他由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部 门实施的。
2、环境监察的权利 现场检查询问权(含采样权); 处罚权; 建议权; 执行权。
3、现场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法律义务
在环境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被检 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检查并积极配合。 所提供的信息和实物应当真实可信,不能 拒绝检查,更不能弄虚作假。否则要受到 行政处罚。
三、环境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三)、环境现场执法是具有程序要求的行 为。环境监察机构在进行现场执法活动时, 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环境现场执法是具有技术性的行政 行为。因为环境法由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 执法部门实施,其内容包含有大量的反映 自然规律的技术规范,因而环境现场执法 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
4、环境执法的监督理念
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基本制度 ➢执法人员身份公开制度 ➢陈述申辩制度 ➢听证制度 ➢回避制度 ➢告知当事人权利制度 ➢案件调查人员与处罚人员分开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处罚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制度 ➢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事情进行的先后次序。行 政处罚的程序,就是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的 过程和步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程序,应当包括简易程序、一 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对象
环境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环境监察机构的显失公正、不作为和违法 行为; 由于各种原因,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未得 到相应处罚,欠缴、拒缴排污费未能按程 序补缴的行为。
(二)稽查的内容 环境监察稽查一般有三个内容: 1.日常稽查 2.专项稽查 3.专案稽查
(三)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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