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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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发文字号】云财预[2000]33号【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0.03.24【实施日期】200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 [2000]33号)省属各委、办、厅、局,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分行:为加强省财政对省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管理,防止单位挤占、挪用资金,确保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我省《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和财政总预算会计电算化等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省本级账户管理和预算拨款的工作流程,强化对省级预算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现将《云南省省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2000年3月2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及我省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直接发生经费领报关系的省级行政机关、事业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须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两个财政预算拨款账户,即一个工资专户、一个公用经费(包括专项经费)账户。

工资专户由财政主管部门商各单位后,在省财政厅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立专户;已经开设了公用经费账户的单位,其开户银行在指定范围内的经财政厅确认后可予以保留。

第四条“工资专户” 的核算范围是指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规定,用财政预算。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云政办发[2010]232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0]23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云南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依据国家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为做好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有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我省除已经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1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强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活动取得实效,我单位认真对照《鹤壁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及《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进行了自查整改。

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一、成立自查整改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二、自查整改情况我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了尽可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保证有限的教育经费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1、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法规,没有发生在政策法规范围之外,自作主张处理财务的不良现象。

2、我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代理记账,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符合规定程序。

3、会计科目设置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从没有任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存在设置账外账的情况。

4、我校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都是按合法渠道取得原始凭证,都是按规定填制本单位资质原始凭证,审签责任手续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实际核定金额相符。

5、涨不设置等级符合规定,都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对账簿,定期结账,结账规范。

6、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报表编报及时,填写规范,数据勾稽关系正确,会计报表审签责任手续完善。

三、今后打算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加强相关方面的学习,进一步了解、掌握会计基础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提高对会计基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会计基础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为教育事业多做贡献。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情况报告2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年”活动的通知》(许财会[20__]12号)和《关于转发的通知》(许财会[20__]13号)文件精神,对我中心会计机构设置情况、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会计凭证规范情况、会计账薄规范情况、财务报告规范情况、会计档案管理规范情况、会计内部控制规范情况、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许昌市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现有职工36名,主要职责为为市直城镇企业职工提供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服务,包括养老保险本金征集、离退休职工工资发放、参保在职职工保险基金管理等。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四条公司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八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第九条财务部应当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十条财务部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费用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核算和处理。

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十一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云政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云政发[2008]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多年来,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举借债务,在义务教育、农田水利、交通基础和医疗卫生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促进了基层基础设施的改善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对政府举债行为缺乏规范管理和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膨胀,增加了财政运行风险,成为影响全省经济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隐患。

为了切实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全面清理核实地方政府性债务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直接借入、提供担保等形成的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债务。

其中,直接债务包括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两类。

一般债务是指没有对应收入来源的债务;专项债务是指有对应经营性收益或制度性收入来源项目举借的债务,如由交通部门统借统还用于高速公路项目、用土地出让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高等院校和医院等事业单位质押收费权举借的债务等。

担保债务是指机关单位为非基础性、公益性项目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一)全面组织自查,认真清理核实现有债务2008年,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的基本思路,查实本地区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政府性债务情况。

经查实的政府性债务,按要求填报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

(二)聘请中介机构全面核实,锁定现有债务省财政厅可委托中介机构,认真核实全省基层政府性债务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64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所有收入和支出,具体包括上级政府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收入、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第三条财政资金管理坚持“预算法定、权责统一、信息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实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政资金管理工作。

本省驻外机构和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强化预算编审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要按“全口径”预算要求,将政府的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并将部门预算收支和部门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编制综合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相衔接,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建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设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对已设立的专项转移支付要定期进行评估,时限到期的专项转移支付要自动退出,未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批准,不得继续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7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司):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巩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成果,进一步推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广泛开展,我部制定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重视和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和财政经济工作的基本环节。

从去年以来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所暴露的问题看,一些单位放松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造成了会计基础工作不同程度地削弱、滑坡甚至混乱,助长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影响了单位经营管理的开展,削弱了会计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是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建立正常会计工作秩序的重要突破口,也须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总体目标是:通过3到5年的努力,实行独立核算的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符合《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记帐、算帐、报帐工作符合制度要求,会计工作秩序规范有序,会计工作水平稳步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摸清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制定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基层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

各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整改,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规范记帐、算帐、报帐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8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财政厅,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预算管理,全面实行综合预算,完善支出标准体系,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三)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

完善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进一步推进地区间财力均衡,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监缴,进一步推进国有资本管理。

(五)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评价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财政收入体系,健全公共财政职能。

(六)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和评价体系,优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

(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政府债务风险防范措施,强化财政资金的资本化运作,参与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促进投资的良性循环。

(八)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完善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理顺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规范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评价办法

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评价办法

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评价办法第一篇: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管理评价办法附件6: 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推动全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开展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化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推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条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评价办法、标准的制定,负责对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的评价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评价工作;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评价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各州(市)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并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

省财政部门、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州(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评价认定部门),要细化评价任务、落实评价责任,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

第四条评价认定部门实施评价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价认定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评价认定计划,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并积极推动各单位评价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会计行为。

评价认定部门应将评价内容和具体标准下发至每个下属单位,作为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我衡量的依据。

财务会计自查报告汇总8篇

财务会计自查报告汇总8篇

财务会计自查报告汇总8篇财务会计自查报告(篇1)__县财政局:根据师财会【20__】3号文件有关通知要求,20__年1月至12月,__县__乡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严格按照<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对近年来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__县__乡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18人,截至20__年5月9日实有人员18人,其中;在职人员18人,干部。

职工18人。

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配备情况__县__乡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开展会计核算工作。

现有财务负责人2人,会计1人,出纳1人。

名会计人员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在会计工作中都能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会计核算工作情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银行开户数和现金管理符合国家规定。

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会计帐册,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原始凭证的格式。

内容。

填制方法。

审核程序;记帐凭证的内容。

填制方法。

基本要求及更正错误凭证的方法等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

启用。

登记会计帐薄,会计帐薄的结帐。

更正错误的方法符合规定,做到了帐证。

帐帐。

帐实相符。

根据登记完整。

核对无误的会计帐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财政等有关部门报送,并做到了数字真实。

计算准确。

内容完整。

签章手续齐全。

四、会计档案管理情况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管理会计凭证。

会计帐薄。

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定期整理。

立卷。

归档。

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档案的调阅。

销毁等手续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五、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建设方面__乡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__乡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历来重视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近几年来相继制定了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的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昆政办〔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14日昆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3〕4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23〕35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会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云财监〔2023〕26号),紧紧围绕昆明市“当好排头兵、实现大发展、率先现代化”奋斗目标,突出政治属性,严肃财经纪律,维护财经秩序,健全财会监督体系,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到2025年,构建起分工明确、职责明晰、制度完备的财会监督工作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着力健全财会监督体系(一)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会监督的主责部门,依法依规组织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加强对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严格预算刚性约束,保障资产安全完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有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云国资规划[2007]163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和《加强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国资规划〔2007〕163号)各省属企业: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省属企业锐意改革,大胆探索,不断理顺体制、激活机制,初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框架,长期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得到解决,核心竞争能力不断增强。

进入“十一五”后,省属企业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但也要看到,不少企业内部管理粗放、科技水平低下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如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省属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为巩固已取得的改革发展成果,推进省属企业并带动全省国有经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省国资委决定,抓住当前和今后几年的有利时机,全面加强省属企业的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工作。

加强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工作,关系到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优化,关系到全省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顺利实施,关系到省属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十一五”规划的目标。

因此,各省属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工作。

加强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工作中,要坚持管理和科技进步的科学化发展方向,积极探索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模式、方法和手段,建立健全和规范各项制度,全面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坚持以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管理水平和科技水平为标准,确定管理和科技创新的方向和目标任务,努力缩小差距,赶超先进,把企业塑造为管理一流、科技领先、有带动和示范效应的优势企业群体;坚持把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与深化改革、整合重组等工作有机结合,做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使企业的管理和科技水平与参与市场竞争和加快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与构建和谐企业的要求相适应。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06•【字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现将《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6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解决全省普通发票简并导致企业非经营收入不能开具《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的问题,同时规范企业使用会计核算凭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核算凭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云南省税务普通发票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

二、全省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为:(一)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经营服务或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以及其他经营活动中,发票作为原始凭证。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财政票据作为原始凭证。

(三)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票据,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经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作为原始凭证。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2007年3月2日云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省级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省级事业单位国有(公共)财产。

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省级事业单位的资产,省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云财规〔2021〕10号•【施行日期】2022.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1〕10号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5号)进行修订,制定了《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2月8日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自筹资金包括其他非省级财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以及管理上述资金所需要的科技管理业务费。

自筹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持对象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或社团组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7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办[2008]17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十月七日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政府财政提供并不断补偿积累形成,从其形成、使用到处置,均与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是政府公共财政运行和公共财政资金分配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为保障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承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云财会[2012]7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会〔2012〕77号)各州、市财政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各金融保险公司,省属各高等院校,各会计师事务所:为加强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会计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了《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培训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的会计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并对省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现行有关文件规定对本辖区的培训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数量,跟踪监督、保证质量,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培训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贯彻落实“科技兴滇、人才强省”战略,切实加强我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我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实现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建设事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结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财会〔2007〕8号)精神及云南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予以印发。

该《规划》适用于云南省财政厅组织的全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作,也可作为各州、市财政部门和省属各主管单位组织和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会计人才培养工作参考。

附件:《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二〇〇八年四月八日云南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十年规划为实现科技兴滇、人才强省战略,有计划地培养出我省既有一定数量又有一定质量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建设中重要基础作用,为建设开放、和谐、富裕的云南做好服务,结合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精神及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省高级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认真贯彻科教兴滇、人才强省战略,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遵循人才成长规律,营造人才选拔培养的良好环境,立足国内、国际前沿,创新培养机制,严格科学管理,着力培养一批具有全国视野和本省全局战略思维的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打造一支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健康发展和全国会计事业发展战略要求的云南省高级会计管理人才队伍,促进全省会计人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为云南经济社会和会计事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保障和强有力的会计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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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行为,推动全省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云南省会计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

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

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开展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化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推动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第三条评价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评价办法、标准的制定,负责对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的评价工作;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评价工作;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评价工作;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各州(市)
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并进一步明确管理权限。

省财政部门、省直各主管部门及省属企业集团总部、州(市)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评价认定部门),要细化评价任务、落实评价责任,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

第四条评价认定部门实施评价认定,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评价认定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评价认定计划,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评价工作,并积极推动各单位评价工作正常开展,规范会计行为。

评价认定部门应将评价内容和具体标准下发至每个下属单位,作为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自我衡量的依据。

第二章评价内容和评价依据
第五条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规范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评价依据:评价工作依据《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评价指标》和《云南省企业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第三章评价的组织
第七条评价采取单位自我评价和评价认定的方式开展。

各单位对照《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打分,自查自纠、整改完善,达到规范化要求后,向评价认定部门申请评价认定。

第八条评价认定部门根据实际工作安排或者单位申请开展实地
评价工作。

评价认定部门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应当成立评价工作组,并指定组长。

评价认定部门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或选聘财务工作骨干组成评价工作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评价工作。

第九条评价工作组成员应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人员组成,各评价工作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全面掌握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熟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严格按照《评价指标》,统一尺度、统一程序、统一方法,做到客观公正、据实评分。

评价工作组成员在评价中应严格遵守《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纪律规定。

第十条被评价单位应向评价工作组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会计基础规范化、内部控制规范等实施方案;
(二)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自我评价报告;
(三)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自我评价评分表;
(四)单位近三年来接受审计、税务、财政等监管部门检查出具的检查决定、结论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等;
(五)单位上一年度的会计资料及其它相关材料;
(六)依法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评价工作组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第十一条实地评价应以被评价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为主,按照以下步骤开展评价工作,评价结束后由评价部门下达评价结论。

(一)座谈了解。

与被评价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会计人员座谈,了解单位会计工作基本情况及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自查自纠、整改完善情况。

(二)实地查验。

认真阅读有关资料,实地查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将相关评价内容和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并量化打分。

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的单位,可聘用专业人员对会计软件有关安全及专业问题作咨询及鉴定。

(三)评价评议。

根据被评价单位的实际情况,工作组提出评价的初步结论。

结论及意见应包括被评价单位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规范贯彻落实的基本情况、评价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评价结论等内容。

(四)交换意见。

评价结束时,评价工作组应与被评价单位、主管部门交换评价意见。

评价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计划及检查过程;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意见;要求单位整改的时间及下次复查的时间;评价初步结论等。

被评价单位自收到评价意见征求函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评价意见经评价工作组组长、被评价单位签章后交评价认定部门。

(五)评价认定。

评价认定部门根据工作组提交的评价意见,指
定专人予以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在对评价意见和复核意见审定后,下达评价结论,认定评价等次,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章评价结果的认定
第十二条依据《评价指标》)开展评价工作,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实行扣分制,评价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依据评价结果,80分以上(含80分)的单位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80分的单位为“基本合格”等次;低于60分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三条实行二级核算或者三级核算的单位,评价认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下属单位达到“合格”等次单位数量应不低于70%;评价认定为“合格”等次的,下属单位应全部达到“合格”等次。

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认定评价等次,参照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应评价为“不合格”等次:
(一)《评价指标》中,某一评价大项分值为零的;
(二)应依法建账而未建账,或者虽建账,但长期不记账、不对账,会计账目混乱的;
(三)会计凭证不真实、不完整,情节严重的;
(四)提供虚假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
(六)评价前三年内,经政府监管部门检查确认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七)不按规定时限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准则的;
(八)未在规定时限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
(九)提供虚假考核资料,或有隐瞒不规范会计行为的;
(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

单位涉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暂不进行评价。

第五章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省级及州(市)财政部门应对当年取得“合格”等次的单位向社会进行公告,并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评价认定部门应对“基本合格”等次单位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完成后由评价认定部门重新评价。

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单位,评价认定部门要督促单位建章建制,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直至“合格”。

第十七条省级及州(市)财政部门应对“不合格”等次单位督促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完成后由评价认定部门重新评价。

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以下处理:(一)在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区域内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在相关媒体上曝光;
(二)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云南省会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查处,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处罚、处分;
(三)单位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集体和财政系统先进评选;
(四)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级会计师评审、会计领军人才和高级会计管理人才选拔;
(五)将单位列入财政监督检查和《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范围;
(六)通报同级财政部门及主管部门,作为扣减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
第十八条评价认定部门要加强对“合格”等次单位的后续管理,逐步建立单位会计基础管理工作档案,妥善保管好评价资料,并建立评价工作信息库。

评价认定部门要按照评价认定与复核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定期复核制度,原则上每三年要完成“合格”等次单位的全面复查。

第十九条评价认定部门复查后,单位仍达不到相应评价等次的,予以警示,并责令其在六个月内整改。

经整改仍达不到相应等次的,撤销其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等次,予以通报,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自查并申请评价认定的单位,评价认定部门按管理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督促单位限期整改,组织评价工作组按本办法进行评价。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州(市)财政部门和省级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及〈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云财会〔1999〕18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合格证〉的通知》(云财会〔1999〕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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