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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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2004年9月14日省建设厅甘建价[2004]324号)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 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计价规范»,制订«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要求,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修缮工程,均应执行本办法。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占总投资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办法。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第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支付担保和履
约担保。但保金额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甘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实施。
各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市、州、地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清单和税金清单组成。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及本办法规定编制,表现分部分项工程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明细清单,是各投标人报价的依据。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中的附录A、B、C、D、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计价规范»规定的全国统一编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编码,由编制人设置,并应从001起顺序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B、C、D、E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价规范»中没有的项目,
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第九条措施项目清单是指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应参照本办法附录一~四中措施项目一览表列项,并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第十条其他项目清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以外,因招标人的要求而发生与拟建工程有关的费用项目,应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预留金是指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工程量变更主要是指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等。
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拟自行采购材料所需的估算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工程分包是指国家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由招标人提出,名称及相应数量均为暂定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由招标人预测,并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第十一条规费清单是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列项。
第十二条税金清单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应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列项。
第十三条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其项目及费率不得任意增减或调
整。
第十四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其工程造价应按以下程序计算。
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表
第十五条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其计算程序如下表:
综合单价计算程序表
第十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可编制标底。
标底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信息价格进行编制,作为招标人控制项目投资及评标的参考。
第十七条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企业定额、市场价格或参照我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预算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指导价格或信息价格,并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价。
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按设计文件或参照«计价规范»附录A、B、C、D、E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第十九条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第二十条其他项目费用:
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
材料购置费,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投标人报价时应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列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