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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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湘应急发〔2023〕6号各市州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要求,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具体要求,是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我省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安全管理,有效促进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改善。

但同时也要看到,在创建过程中少数企业还存在创建标准不高、内生动力不足、持续改进乏力等问题。

全省应急管理系统要进一步强化措施,既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又要科学规范引导、严格定级标准,坚持宁缺毋滥,确保合格一家、定级一家,真正发挥好标准化创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标准和定级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根据《定级办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定级工作。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9.09.14•【字号】湘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湘发〔2009〕19号2009年9月14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进全省安全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1.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跨越、富民强省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实施“一化三基”战略中,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强有力措施予以推进,生产安全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

但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突出表现在: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呈易发、多发、高发态势;经济结构还没有明显优化,资源型产业比重大,技术含量低、规模小、危险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存在,历史积累形成的尾矿库、采空区等安全隐患十分突出;部分地方、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

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及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2.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监管队伍“三项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安全监管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科学跨越、富民强省提供安全保障。

8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设备设施(或物质)保障责任。

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

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

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包括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6)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包括主动获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贯彻落实;依法取得
安全生产许可;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确保其处于可控状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考核方式:采取自评、 上级考核、第三方评 估等多种方式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 会公开,接受社会监 督
奖惩措施:根据考核结 果,对表现突出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存 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进 行惩处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履行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
监督检查内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监督检查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等
监督检查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监督检查目的: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和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 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者培 训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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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考核与奖惩 监督与检查 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 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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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措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 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惩罚

安全生产法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企业主体责任1、在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哪些法定职责《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以下法定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整合、经营、设备正常运转。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证安全设施。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代会的监督作用。

维护,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十)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1)安全生产法企业主体责任扩展资料: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物质保障责任。

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湖南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该条例总共包括八章五十五条内容,主要涉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生产经营单位职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等方面。

首先,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均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承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和备案制度。

对涉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同时,对安全风险较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实行备案管理,简化手续、提高行政效率。

再次,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评估,修复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在突发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

此外,条例还强调了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并依法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严厉的处罚和惩罚,并向社会公布,以起到警示作用。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出台,将更有力地促进了湖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增强了各级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

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推动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形势好转,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湖南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事项。

具有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现状评价、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遵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1.应具备《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

2.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台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和费用使用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调查处理、档案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危化企业防火、动火、用火制度;其他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依法依规建立安全生产相关台账,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日常检查台账、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领导现场轮流带班台账、教育培训台账等。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低于从业人员2%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安排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1.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在财务账目中有体现,有年度投入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记录。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公司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保险费,同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为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并依法持证上岗,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应按照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责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全、卫生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卫生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14页
(四)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主体范围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和非法 组织。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5页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25页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 生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与责任人员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生 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作为责任人员职 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2页
一、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 与成果应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 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 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21页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七)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报 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 (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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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The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车间、班组的,前款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
容还应当包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实习生的,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实
习生应当接受同岗从业人员同等的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
The
(三)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符合条件的分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接受与其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的资
格。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的安全生
产要求相适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 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The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 鼓励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 营单位配备具有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医师。。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合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工会提出的有关安全生产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解决。

第二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一节岗位与职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催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七)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根据“一岗双责”的原则,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竞赛题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竞赛题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知识竞赛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单选题:(在下面四个选项中选出你认为正确的一个填在括号里面,选错或是多选均无分,每题2分,共50分)1.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A. 主体责任B.次要责任C.间接责任D.没有责任2.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的()A. 考核制度B.安全生产责任制C.奖惩制度D.用人制度3. 生产经营单位确保本单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A.办公条件B.安全生产条件C.硬件条件D.软件条件4.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由()A.中介公司负责B.政府负责C.本单位全面负责D.安全管理机构全面负责5.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生产主管B.设备主管C.安全主管D.主要负责人6. 新员工入职必须参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A.三级安全教育B.厂级教育C.车间教育D.班组教育7.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要求佩戴使用。

A.国家标准B.行业标准C.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D.其他标准8.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

A.承担部分费用B.不需要缴费C.承担全部费用9.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是()的职责。

C.主要负责人10.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投入安全生产费用的,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 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

A.警告处分B.降级处分C.调离岗位D.撤职处分 11. “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 同时立项、同时设计、同时验收B.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C.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D. 同时立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12. 生产经营单位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 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其安全生产行为,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单位。

第三条主体责任原则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容第四条主要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包括:1.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2.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配备并管理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4.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5.落实现场安全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和作业条件符合安全要求;6.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7.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8.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置事故;9.积极参与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具体责任1.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具体责任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要求各级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推动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审核和批准安全生产预算,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资源;•督促各级管理人员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负责组织和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调查。

2.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和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责任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完成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及时报告和处置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做好善后工作;•年度评估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改进建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达哲2017年12月28日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细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各项安全生产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本规定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以下统称安全生产)义务,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导致的后果负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与责任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作为责任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六)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七)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八)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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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The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和操作规程; (三)任命或者提请任命符合条件的分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 实施; (六)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
(七)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 董事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 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The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和职 业危害事故(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十一)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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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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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必须五到位”
构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实施“十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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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经2017年12月 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 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做好从业人员入职、离职前以及从业期间的健康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 承担。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 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 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入安全 生产管理档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和职业病 The 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劳动 防护和职业病防护用品。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 计要求施工; The (五)调试生产设备时,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并 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验收时,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五条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应当 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之间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 The 矿山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建设在先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 通运输等部门在办理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采矿许 可等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接受与其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取得相应的资 格。 前款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应当与其岗位的安全生 The 产要求相适应,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安全 生产管理规范;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制定和考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 The 落实安全生产投入;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情况;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本 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六)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 统称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 伤保险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 The 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激励约束 机制。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 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The (一)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同时按照规定编制安全设 施的设计文件; (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将安全设 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制; (三)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同 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 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The 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配备 注册安全工程师。 鼓励存在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经 营单位配备具有职业健康防护知识的医师。。
(六)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知识; (七)职业病预防相关知识; The (八)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九)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设立车间、班组的,前款规定的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内 容还应当包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实习生的,劳务派遣人员、学校实 习生应当接受同岗从业人员同等的教育培训。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员 、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与责任人The 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定期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在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 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作为责任人员职务 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时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The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 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三)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人员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新招 用的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 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 产费用,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支出: (一)购置、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安全设施设备;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制定、 The 评审和演练应急预案; (三)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评估、监控、整改重大危险源; (五)购置职业危害防治和劳动防护用品; (六)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八)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 (九)其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支出。
(四)换岗、离岗一年以上复工或者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 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培训质量,实行严格的 The 考试考核制度,保证从业人员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岗要 求。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未经考试考核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如实记录从业人员的培训时间、内容和考试考核结果。考试考核结 果应当作为对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能够当场整改的,应当立即采取技术、管理 措施进行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 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任务、机构、人员 、经费、物资、时限、方法和应急措施等,并及时组织实施,消除隐患。 The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有关 负责人报告后,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 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及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二十一条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负责 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如实记录负责人的 带班时间、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实行负责人现场带 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 重大危险源管理: (一)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监 控整改等工作机制; (二)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 The 动态监控; (三)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验 、检测; (四)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 (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及监控措施、 应急预案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The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岗位、班组、车间、安全 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 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以及事故隐患排查 的频次、要求和事故隐患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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