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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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强化XX 县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施工、验收等管理工作,明确各方管理职责,预防和减少因项目监管盲区而导致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建筑类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小散工程是指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备案、审批、许可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改造、维修、设备安装等(寺庙类宗教场所等特殊行业,炸药库等特种行业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具体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IOO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九项明确的特殊建设工程)。

(二)限额以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智能监控设备安装等;(三)限额以下的园林绿化、环卫设施、景区设施、广告招牌、景观围墙围挡;(四)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外装饰装修;(五)限额以下的房屋拆除;(六)村民自建房及其他限额以下小散工程。

本办法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火灾、高坠、触电、中毒、物体打击、坍塌、滑坡等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用时短、规模小、风险高的非建设工程类的安装、更换、维修维护、拆除等生产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光伏、充电设施、智能监控、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管道(沟)清淤疏通等;(三)小型临街广告、招牌、景观灯;(四)小规模的舞台、看台、展台、布景等临时设施;(五)其他零星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和风险控制。

项目部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项目部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部临时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管理要求,加强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控制临时工程成本,建立临时工程方案报批、数量和预算控制等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时工程主要包括:驻地、施工便道、钢栈桥、钢筋加工场、混凝土拌合站、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三条临时工程总体规划的原则1. 因地制宜:综合自然环境、地质状况、地形地貌、既有建筑、各类管线等因素,科学规划;2. 永临结合:尽量利用地方既有道路和建(构)筑物,并结合地方政府规划,减少临时用地数量、降低临时费用;3. 有利施工:尽量保证各施工工序互不干扰,并充分考虑水、电路的综合安排。

第四条临时工程总体规划的内容1. 临时工程设置的数量、位置、规模、标准。

2. 总平面布置图。

第五条临时工程总体规划的权限1. 经理部工程技术部负责编制全标段临时工程总体规划,项目总工审核,报公司审批。

2. 各工区(厂)工程技术部根据标段临时工程总体规划,编制本工区临时工程总体规划,工区长审核,报经理部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章临时工程建设标准第六条主要临时工程技术标准1. 驻地(1) 优先租用既有房屋,也可自建住房。

(2) 自建住房应采用防火保暖的活动板房,搭设最高不超过2层;办公生活区应以绿化和植被为主,减少硬化面积,确需硬化的地面混凝土厚度不大于10cm,行车路面混凝土厚度不大于20cm,混凝土标号不高于C20。

2. 施工便道(1) 便道路面宽度不大于5.5m,每200~300m设置一处会车道,会车道宽不大于7m,长度10~20m。

(2) 便道结构:底基层可为原状土、三七灰土、建筑垃圾、挖方废渣,面层采用原状土、泥结碎石、砂石等,当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混凝土,但应报经理部总工程师批准。

除混凝土之外,道面结构层总厚度不大于0.5m。

3. 钢栈桥(1) 结构形式:采用上承式。

(2) 标准跨度选用9m、12m、15m、18m;优先采用单车道,桥面宽不大于4.5m。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办法三篇篇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管理通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管理,本着科学合理、安全实用、符合标准、节约开支的原则,杜绝私建、乱建、超标建设现象,以达到临时设施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XX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本公司名义承揽的工程或以集团名义承揽由我公司自行施工的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是指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进行而建造的各种简易设施。

包括:①施工用地范围内施工、生活用各种道路、围墙。

②项目行政管理用房、宿舍、文化生活福利建筑或用房,包括临时生活办公区、生活区内的办公室、会议室、娱乐室、医疗室、宿舍、食堂、厕所、化粪池、生活垃圾站、料具库、门卫室等。

③临时施工区内的水泥库、简易料库、作业棚、试验室、拌合站、吸烟室、厕所、化粪池、生产垃圾站、门卫室塔吊基础等。

④各种材料加工厂及机械操作棚等。

⑤各种建筑材料、半成品、构件的仓库和设备堆场、取土弃土位置。

⑥施工或生活用水源、电源、变压器,临时给排水、供电、动力、供暖、通风管线等设施。

⑦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所建设的必要的其它临时性设施。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部、技术质量部、经营部是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监督、审核、审批机构。

第六条凡参与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应自签署分包协议之日起,视为同意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临时设施管理流程第七条内部审批(一)新开工程临时设施建设必须在进场一周内,在施工程确需增加临时设施建设必须提前一周,由项目部写出书面申请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批,其报告内容包括:1、文字说明。

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临时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临时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管理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临时工程的施工和管理。

第三条:临时工程的定义:指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非永久性工程,包括临时设施、支撑结构等。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临时工程管理过程中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做好工程的组织、计划、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临时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二章临时工程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进行临时工程的组织和施工,合理安排人员和材料。

第六条:临时工程的结构安全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工序和施工方法,保证施工的连贯性和协调性。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临时工程的质量管理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应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临时工程的质量。

第三章临时工程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施工过程中,临时工程的安全监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临时工程进行安全巡查,及时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整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事故。

第十五条:临时工程的道路交通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施工单位应设立道路交通管理组织,确保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

第四章临时工程的进度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计划,合理安排临时工程的施工进度,及时调整和协调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临时工程的施工进度进行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进度偏差的问题。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8]1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8]18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8]1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一日枣庄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市的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

临时用地应尽量使用劣质地和建设用地。

(一)工程建设施工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材料堆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等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取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需临时堆放或回填土石而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工程勘查、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临时性的取土、采矿用地;(四)临时性的货物堆场、养殖设施用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临时用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采取辖区负责,分级管理的方式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和监督。

依法授权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滕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和监察工作。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及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七条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定点、确定临时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临时规划许可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八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证件、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原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件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平面布置和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和工作设计图,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后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

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使用性质。

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搭建的临时工棚、仓库、临时围墙等,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不得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和收回临时用地的,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和退回,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

工地临建管理制度

工地临建管理制度

工地临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地临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安全,规范工地临建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的临建管理工作,包括土建工程、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工地临建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全程管理。

第四条各项目部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制订详细的工地临建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工地临建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操作,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六条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临建活动,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接受相关处罚。

第七条对于临建管理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方法,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和推广,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各项目部应当定期进行工地临建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章临建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公司设立临建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临建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项目部应当配备专业的临建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的临建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项目部应当设立专门的临建管理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具体负责临建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应当配备相应的临建管理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三章临建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公司临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贯彻临建管理制度,对各项目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各项目部应当组织开展临建施工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并做好施工前的培训。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应当制定详细的临建现场管理方案,对临建施工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

第十六条各项目部应当做好临建现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对临建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临建管理人员应当做好临建现场的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临建管理人员应当对临建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保证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临建管理人员应当对临建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严格把关,严禁乱倒乱排。

第二十条临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纠纷和矛盾,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临建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临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临建管理制度,对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详细规定。

2023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最新

2023年南京市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临时建筑管理,保障临时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城乡环境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以下称临时建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建筑,包括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搭建的为主体项目服务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生产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物。

第三条临时建筑管理应当符合合法、安全、必要、绿色和协调的要求,确保管理规范、市容整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加强工程建设的统筹协调,督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监管平台,对建设工程及其临时建筑实施全过程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临时建筑的日常巡查管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综合执法体制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权。

第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筑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审批,加强审批实施情况监管,并将审批信息及时与城市管理、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临时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水务、绿化园林、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临时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临时建筑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依法承担临时建筑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建设工程集中区域根据项目建设规模,探索临时建筑的统一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设和规范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使用集中建设的临时建筑。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

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服务,精简审批要件,提高审批效能。

符合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条件的临时建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当场作出决定。

第九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在自有土地外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向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一并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公司对临时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工地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有序开展,有效树立公司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时工程的建设质量和速度,影响着主体工程的作业效率和工程安全,同时,临时工程又是工程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效益.因此,规划、设计、建设好临时工程,可以实现企业和项目“快树形象,早树形象,树好形象”的目标,修建标准应符合安全、环保、卫生和业主的有关规定,既美观实用又能满足生产及生活的需要。

第三条临时工程应结合工程所在地区特征、工程项目的特点及施工期限,本着“事先预控、因地制宜、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四条临时工程应按照“设计—多方案比选—审批—施工-验收—评估”程序组织施工.第五条临时工程应按项目永久工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项目书记为副组长,项目经理部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时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第七条临时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临时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预算、施工、验收及评估等环节进行把关,项目经理是临时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临时工程的分类及主要内容第八条临时工程的分类临时工程按其规模大小和使用性质划分为大型临时设施工程、小型临时和临时房屋设施两类。

第九条大型临时设施(简称大临)工程定义及主要内容大型临时设施工程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所必须修建的大型临时建筑物和过渡工程。

大临主要包括:运输便道、便桥、混凝土成品预制厂、材料厂、拼装场、制(存)梁场、搅拌站、通信干线、集中发电站、变电站、临时电力干线、给水干管路等.第十条小型临时设施(简称小临)和临时房屋的主要内容1。

由干线到工地或驻地的地区通信引入线,电力线和地区给、配水管路等设施.2.为施工或维持施工运输而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如临时给水的水井、水塔、水池、临时排水管路等设施;钻孔用泥浆池、沉淀池,临时站场建筑设备等;临时信号、临时通信、临时供电等工程。

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临时工程管理办法

临时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临时工程施工管理,规范临时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费用控制,将临时工程纳入七项监管之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工程设置应永临结合、统筹兼顾,充分进行方案比选论证,严控临时工程建设“超标准、超数量、超清单”。

第三条项目策划时应明确临时工程内容、标准及方案审批等管理要求。

施工前必须编制设计方案和预算书,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批后方可实施,严格遵照“方案编制(包括工程数量、平面图、方案设计)→预算→审批→验收→结算→归档”的程序进行。

严禁“无方案、无预算、无审批”施工。

临时工程实施之前应当签订书面临时工程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若在工程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中将临时工程施工纳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则应当将临时工程内容、费用等约定清楚,严禁“无合同、先进场”.第四条铁路项目临时工程分为大型临时设施(简称大临工程)和小型临时设施(简称小临工程)。

1、大型临时设施包括:⑴铁路岔线、便桥。

⑵铁路便线、便桥.⑶汽车运输便道。

指通行汽车的运输干线及其通往隧道、特大桥、大桥和混凝土成品预制厂、材料厂、道碴场•(包括砂、石场)、轨节拼装场、长钢轨焊接基地、钢梁拼装场、制(存)梁场、混凝土集中拌和站、填料集中拌和站、大型道碴存储场、换装站等的引入线,以及机械化施工的重点土石方工点的运输便道。

⑷运梁便道.指专为运架大型混凝土成品梁而修建的运输便道。

⑸混凝土成品预制厂、材料厂、轨节拼装场、长钢轨焊接基地、钢梁拼装场、制(存)梁场、混凝土集中拌和站、填料集中拌和站、大型道碴存储场、换装站等.⑹通信干线。

指施工所需的临时通信干线•,不包括由干线到工地或施工地段沿线各处、段、队所在地的引入线、场内配线和地区通信线路。

当采用无线通信时,其费用应控制在有线通信临时工程的费用水平内。

⑺集中发电站、变电站(包括升压站和降压站)。

⑻临时电力干线(指供电电压在6kV及以上的高压输电线路),包括临时电力干线和通往隧道、特大桥、大桥和混凝土成品预制厂、材料厂、砂石场、轨节拼装场、制(存)梁场等的引入线。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29•【字号】京政发[1988]22号•【施行日期】1988.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京政发〔1988〕22号2月29日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临时用地(除道路用地范围内堆物、堆料;堆放渣土或临时性施工作业、设置临时汽车候车棚等临时占地外)和临时建设工程,均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均须按《办法》规定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规定使用期限,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应限制在2年以内。

因特殊情况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2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四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任意改变使用性质,不得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机买卖、租赁,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工程。

使用期满或城市建设需要时,使用单位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及一切设施,恢复地貌,交回用地。

第五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由使用单位按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交纳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

交费标准为: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

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延期使用期间,按以上标准的5倍交费。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代征的城市规划绿地和市政用地范围内临时用地和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免交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

第六条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按审批权限,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在核发许可证时计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对不按规定期限或标准交纳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的,不发给许可证。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公布日期】1988.03.14•【字号】•【施行日期】198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8年3月14日第九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执行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为了保证城市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必须加强对城市建设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在审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工程时,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占用临时用地、建设临时建设工程的,经审查批准并按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工程费后,方可占用和建设。

对已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要严格管理。

二、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批准临时用地时,需在临时用地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使用期间和延长使用期间按以下规定收取临时用地费。

1.临时用地按用地面积收费。

收费标准:城区、近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2元,远郊区每日每平方米0.01元。

2.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原使用期和延长使用期累计不超过两年的,按以上规定标准收费;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以上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3.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以后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仍在使用的临时用地,经报原审批的规划管理机关复核同意继续使用的,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算,使用期在两年内按规定标准收取临时用地费;使用期超过两年的,超期使用期间按规定标准的五倍收费。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办复核手续的,按违章占地处理。

三、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局按规定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审查批准临时建设工程时,需在临时建设许可证中注明使用期限或延长使用期限。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最新版】

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市环境、妨碍城市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高速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

第八条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出示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当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2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24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16日淄博市临时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临时建筑工程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工程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第三条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在本办法规定限额以上的临时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以下建设手续:(一)经勘察设计成果审查,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二)按规定办理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手续,取得《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符合直接发包条件,取得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淄博市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申请及备案表》;(三)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四)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四条临时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各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条限额以下临时建筑工程,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监管。

第六条对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未办理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建设手续的违法违规临时建筑工程,由相关执法部门根据职能负责查处。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渝规资规范〔2020〕12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0〕12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授权作为局规范性文件颁布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9月30日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在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需要应当自行拆除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二)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

第五条影响近期建设计划或者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临时建设工程,不得批准,具体情形如下:(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范围内的;(二)位于防洪、泄洪通道、文物保护范围、地下管线、永久性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相关保护区内且与保护对象无关的;(三)位于规划的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道路用地等范围内且与规划内容无关的;(四)位于未经整治的地质灾害中、高易发区等危险性较大的区域内的;(五)严重影响城市景观,建筑造型、色彩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及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七条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定点、确定临时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临时规划许可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八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证件、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原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件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平面布置和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和工作设计图,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后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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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时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建设标准,有效控制建设规模及费用,根据国家、行业相关规范、标准及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建设方针,坚持“先批后干、按图施工、量价双控、严格考核、超标追责”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临时工程是为完成正式工程而修建的施工辅助工程,包含铁路、公路、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水利等各类工程的临时工程,如制梁场、铺轨基地、轨道板(轨枕)预制场、钢筋(构件)加工场、拌和站、运输便道、试验室、驻地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流程与职责
第五条为加强临时工程管控,充分发挥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两级作用,实行两级管理。

详见“附件1 临时工程建设管理流程图”。

两级管理:一级项目包括铁路项目、合同额5亿元及以上路外项目、其他特殊临时工程项目,由集团公司管理;其余为二级项目,由子(分)公司管理,报备集团公司。

管理内容包括策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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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职责分工
(一)施组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临时工程建设标准、一级项目临时工程策划及施工图审查,参与工程验收与考核。

(二)经济管理部:审核一级项目临时工程预算、施工合同、验工计价,组织考核;审定设计费取费标准,审核设计费。

(三)技术中心:审查一级项目临时工程结构设计,参与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制定。

(四)安全质量部:组织一级项目临时工程安全评估。

(五)勘察设计院:编制完善临时工程标准和图集,负责施工图设计并配合施工,参与临时工程策划。

(六)子(分)公司:参与一级项目临时工程各阶段管理;组织二级项目临时工程各阶段管理,报备集团公司。

(七)项目部:负责临时工程设计管理,组织施工与验收。

对工程安全、质量、成本负责。

第三章策划管理
第七条应充分考虑建设工期、工程特点、工程数量、材料供应、施工条件、施组安排等因素对标准、规模、位置、数量等进行策划,兼顾建家建线、企业文化及项目创亮点的要求。

(一)确定建设标准、规模、数量以及工装设备等,满足工程需要,降低工程成本。

(二)根据环境、工程分布等条件确定临时工程位置。

选址通过地质灾害评估,宜避开地质不良地段和环境敏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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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型临时工程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比选。

(四)明确临时工程设计、施工进度。

(五)提出临时工程、设施处置及临时用地恢复建议。

第八条中标后,项目部、参建公司、勘察设计院立即开展现场调查和初步策划,一周内形成调查报告及初步策划意见;在此基础上,施组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策划,一周内形成策划书,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九条设计坚持“满足使用功能、场地布局紧凑、结构简单适用、取材因地制宜、方便快速施工、突出企业特色”原则,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第十条勘察设计院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标准图设计,做到标准化、模块化、装配化,标准图集经审批后在集团范围内统一使用,并不断优化更新。

第十一条项目部及时委托设计,制定设计任务书(重点明确位置、标准、功能),明确供图时间,跟踪设计进程,参与设计优化,组织设计交底,过程中为设计工作创造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院根据委托合同配齐配强勘测、设计、工经等专业人员深入现场,全面细致开展工作。

加强现场踏勘、内业设计与协调沟通,严格审核把关,减少差错漏碰,确保设计质量。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院按照工程实际及施组安排,视轻重缓急分步进行施工图设计、报批。

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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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技术参数、建筑材料、安全质量及环水保等要求)、施工图纸、工程量及预算。

第十四条施组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一周内完成施工图审查;经济管理部三天内完成预算审核;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临时工程建设审批表”详见附件2。

第十五条设计费以临时工程建设批复总预算额为基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7折取费,并按工程复杂程度系数调整。

为充分发挥设计人员聪明才智,鼓励设计优化,对制梁场、汽车运输便道等体量较大临时工程,节约部分计提不低于10%对设计人员进行奖励,奖励文件另发。

第十六条设计费支付由经济管理部和财务会计部共同监督执行。

第五章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施工由项目部组织。

临建施工队伍选择坚持专业化方向,择优选用,先签合同后上场。

合同报经济管理部审核。

第十八条项目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组织交底,科学组织施工,加强安全质量管理,隐蔽工程形成影像资料,做好施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临时工程修建应充分利旧利废,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大临便道前期保证现场基本需要,后期利用隧道弃碴或弃土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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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完善及进行维护。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院加强施工配合,安排专人常驻现场,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变更由项目部提出,理由充分,责任明确。

变更金额单项20万以内项目部审批,报备集团公司;单项20万及以上、开累100万及以上,变更设计图纸和费用预算须按施工图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控制成本,规范费用分劈、过程管控和计价结算,做到无图纸不施工、临建费用量价双控、无合同不计价、未计价不付款。

临建工程计量支付按照专用流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加强临时工程维护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控制费用。

第六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验收由项目部组织。

(一)制梁场、铺轨基地、轨道板(轨枕)预制场、拌和站、中心试验室、驻地、特殊结构等重要工程,集团公司、子(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验收。

其余工程项目部自行验收。

(二)需其他单位或部门验收的临时工程,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并组织通过验收。

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纳入变更管理。

第七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济管理部组织考核,主要包括建设管理行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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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节超。

(一)建设管理行为:合同管理、未批先干、不按图施工,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临时工程规模,验收不达标返工等。

(二)费用节超:设计工程量、预算与实际工程量、结算对比分析。

“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量及建设费用对比表”详见附件3。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及时通报,并与项目部、子(分)公司、勘察设计院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挂钩。

第二十七条存在临时工程费用超标或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试行)》(中铁建监﹝2018﹞17号)追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施组管理委员会、经济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集团公司临时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公司计〔2012〕3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临时工程建设管理流程
2.临时工程建设审批表
3.临时工程建设管理工程量及建设费用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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