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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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南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11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件》(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划以内的市区、县城、工矿区和县属镇(建制镇)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凡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条纳税人不在纳税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缴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报登记,并在税务部门限定的时间内申报纳税。

第五条我市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市区等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元7.04.53.01.51.00.70.5县等级一二元0.40.2(具体土地等级范围见附件“南京市城镇土地分级”)第六条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土地局会同市税务局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在我市工矿区未划定之前,涉及跨等级的企业,按主厂区所在地的等级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除《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免税范围外,下列土地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一)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占地及院落;(二)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职工宿舍用地;(四)单位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以及敬老院、疗养院、福利院用地;(五)街道、居委会、文化站以及县、区工会举办的没有营业收入的俱乐部、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等群众文化活动场所的用地。

南京夫子庙秦淮河攻略

南京夫子庙秦淮河攻略

南京夫子庙秦淮河攻略夫子庙是南京市中心的一处历史文化景区,地处秦淮河畔,以其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底蕴而闻名于世。

它汇集了众多的古迹、庙宇、商业街区以及美食一条街,被誉为南京的“小吃一条街”。

以下是南京夫子庙秦淮河攻略,为您介绍如何游览夫子庙及其周边区域。

一、夫子庙和秦淮河简介夫子庙,又称夫子庙文化区,位于南京市秦淮区中华门外,是中国最大的古街区之一,也是南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

这里保存着大量明代至民国时期的古迹,包括夫子庙、快达寺、茶馆街等。

夫子庙周边还有秦淮河,是南京市的母亲河,它以温柔、静谧的水乡风光吸引着无数游客。

二、交通指南夫子庙位于南京市区中心,交通便利。

您可以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如地铁、公交车到达。

乘坐地铁3号线到夫子庙站下车,或乘坐公交车在夫子庙站下车即可。

三、游览夫子庙1. 夫子庙地区主要有夫子庙正门、清代官府集中地域、秦淮河风光、南京古玩市场等景点。

您可以先参观夫子庙文化区的中心——夫子庙正门,欣赏建筑的古典美以及庙会文化的热闹氛围。

2. 接着,您可以游览秦淮河畔,观赏河流两岸的古建筑,欣赏秦淮河的风光。

您可以选择在秦淮河上乘船游览,感受水上的宁静和风光。

3. 游览过程中,您还可以欣赏到众多的民间艺术表演,如苏州评弹、古筝演奏等,丰富了您的旅行经历。

4. 夫子庙地区还拥有许多知名的小吃美食,您可以品尝当地的特色美食,如鸭血粉丝汤、板栗糕等,满足您的味蕾。

四、购物推荐夫子庙地区还有很多特色小店和商业街区,是购物的好去处。

您可以购买到各种特色商品和手工艺品,如古玩、字画、刺绣等,作为纪念品或送礼品都是不错的选择。

五、安全提示在游览夫子庙时,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财物,尤其是在拥挤的人群中。

同时,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避免发生意外。

六、最佳游览时间最佳的游览时间是在春季和秋季,此时南京的气候宜人,不太炎热也不太寒冷,适宜于户外活动。

七、总结南京夫子庙和秦淮河是南京市的著名景点,吸引着众多游客的关注。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4•【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4日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条例(2020年10月22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利用第四章特色街区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包括以夫子庙为核心、“十里秦淮”为轴线,以及朝天宫、熙南里等相关区域,具体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涉及文物保护的,依照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护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风貌、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促进风景名胜区景观、文化、生态统一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依法将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要素投入,加强风景名胜区相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

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1•【字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1997年11月1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1998年2月1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容貌管理第三章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容貌管理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场地容貌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第五章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容貌管理第六章违法建设制止和查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最新南京市夫子庙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最新南京市夫子庙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Death comes to all, but great achievements raise a monument which shall endure until the sun grows ol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南京市夫子庙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导读: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一、南京市夫子庙征地补偿2020的标准是什么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仅供参考)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宁价费[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宁价费〔2009〕57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制定了《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二○○九年三月十日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二条南京市辖区范围内停车服务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全市停车服务收费主管部门,南京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协同做好全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南京市公安局批准设立的停车场和存车处,对各种车辆提供有序停放和管理服务、维护静态交通秩序、保障车辆安全所收取的费用。

对无人值守的道路停车泊位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

对医院、学校、体育馆(场)、宾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等设立的配套停车场鼓励实行免费停车。

第五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

道路停车服务收费(不包括道路包月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所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可在本规定公布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幅度不限。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等级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二)实行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道路高于非道路,白天高于夜间的差别定价政策,合理配置资源;(三)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和供求关系;(四)兼顾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

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2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10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1998年11月26日江苏省实施《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佛教寺庙、道教宫观、伊斯兰教清真寺、天主教教堂、基督教教堂,以及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固定的简易活动点。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处所和名称;(二)有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公民;(三)有信教公民组成的管理组织;(四)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各宗教规定的人员;(五)有管理规章;(六)有合法的经济收入。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由该场所所属的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书;(二)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三)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六条在园林和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征求当地风景园林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及国家直管公房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申请。

第七条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经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设立新的或者恢复规模较大的寺观教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二)恢复一般规模的寺观教堂,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三)设立简易宗教活动点,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景区周边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思考

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景区周边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思考

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景区周边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思考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景区周边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思考孔政,时晨(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治安系,南京 210023)摘要:目前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景区的公共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着交通拥堵、事故频发、交通秩序混乱等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对夫子庙景区周边道路交通进行管理规划的必要性以及当前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参考了国内外先进的交通管理规划的理念和经验,通过借鉴和获得的启发提出对夫子庙景区周边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方法和内容。

关键词:交通规划;道路交通管理;交通标志标线;交通微循环C915 文献标志码:A :1002-2589(2015)22-0108-0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高速增长,市区的道路交通压力不断增加,作为国家级景区的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北至建康路,南达长乐路,东西分别以中山南路和平江府路为界,由金沙井、马巷、三山街、升州路、箍桶巷、瞻园路、琵琶巷等道路组成的旅游区域,每逢节假日、黄金周,国内外游客的大量涌入,这个弹丸之地的道路交通管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产生了道路交通拥堵。

要实现动态平衡与环境的有机融合这一目标,达到道路交通和谐有序的良好状态,从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证明,通过良好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可以降低道路交通对人们的负面影响,满足居民生活与交通的双重需要。

下面笔者结合自己在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景区的调研情况,参考相关资料,着重针对夫子庙景区周边道路交通管理规划设计做以探讨。

一、目前秦淮区夫子庙景区周边道路存在的交通问题“开车没有骑车快,骑车没有走路快”,这是许多生活在现代都市的人都有的切身体会。

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规划是提高通行效率的前提和保障,没有良好的规划,提高通行效率就是一句空话。

围绕服务城市经济建设的宗旨,基于保障民生需求的初衷,着眼于形成科学、和谐、可持续的道路交通规划的目标,针对秦淮区夫子庙景区周边道路出现的交通问题,笔者初步梳理了景区周边主要存在的问题,总体上可归结为以下五点。

夫子庙旅游规则

夫子庙旅游规则

夫子庙旅游规则夫子庙,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河畔,是一座集文化、历史和旅游为一体的名胜古迹。

作为中国四大古建之一,夫子庙吸引了众多游客的目光。

为了保护夫子庙的文化遗产和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夫子庙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旅游规则。

夫子庙对游客的穿着进行了规定。

进入夫子庙时,游客应穿着得体,不得穿着暴露或不得体的服装。

尤其是在进入文物展览馆等文化场所时,更应注意着装规范,以显示对文化的尊重和敬意。

夫子庙禁止游客在场内吸烟。

吸烟不仅会对文物造成损害,还会影响他人的游览体验。

因此,在夫子庙内,游客应遵守禁烟规定,保持场内空气的清新。

夫子庙对游客的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禁止在夫子庙内乱涂乱画,不得攀爬、践踏文物和建筑物。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夫子庙的文物和建筑不受损害,同时也是对文化的尊重和维护。

夫子庙还规定了游客的参观时间。

夫子庙的开放时间为每天早上8点至晚上5点,游客可根据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参观。

然而,在参观时,游客应注意不要过度停留,以免影响其他游客的参观体验。

夫子庙还提醒游客,参观时要保持安静。

在夫子庙内,有许多文物和古代建筑,它们需要被妥善保护。

因此,游客应尽量保持安静,不要大声喧哗,以免对文物造成损害。

夫子庙还设有导游服务。

游客可选择跟随导游参观,导游会向游客介绍夫子庙的历史和文化。

通过导游的讲解,游客能更好地了解夫子庙的背后故事和文化内涵。

夫子庙管理部门还提醒游客注意个人财物的安全。

虽然夫子庙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游客的安全,但游客仍应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以免遗失或被盗。

夫子庙作为一座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的名胜古迹,需要游客的尊重和保护。

遵守夫子庙的旅游规则,不仅可以保护文物和建筑的完整性,还可以提供更好的游览体验。

在游览夫子庙时,我们应当尊重文化、尊重规定,以文明的态度去参观,共同保护和传承夫子庙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

南京市市容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南京市市容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南京市市容管理规定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南京市市容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理市长王武龙一九九四年二月十八日南京市市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镇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工具、临街景观等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郊区的农村除外)、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

第四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市容管理工作,区、县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容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建工、市政公用、园林、房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行政、文化、卫生、民政和商业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和阻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和改善市容环境的义务。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和设施外形的整洁、美观。

污损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及时清洗和修复。

第八条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外走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市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2000]111号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价费[2000]111号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年三月十日宁价费[2000]111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我市近几年来停车场管理及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为保障车辆安全,维护静态交通秩序,对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货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停靠站和非机动车存车处发生的停车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停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看管车辆的费用以及弥补部分城市交通管理设施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局停车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引导车辆向专业停车设施停放,减少道路停车,保障道路畅通,道路停车场的收费应适当高于道路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分类管理,按等级收费,各级、各类停车场、停靠站(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南京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范围

南京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范围

南京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范围
3. 总统府及周边:总统府是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政治活动场所,也是南京的重要历史遗址 之一。总统府及其周边的保护范围包括总统府、中山陈列馆、总统府花园等。
4. 夫子庙及周边:夫子庙是南京历史文化街区内最具代表性的商业街区之一,也是南京重 要的旅游景点。夫子庙及其周边的保护范围包括夫子庙街区、秦淮河、扬子鳄保护区等。
5. 中华门及周边:中华门是南京城墙的重要门楼之一,也是南京的地标性建筑之一。中华 门及其周边的保护范围包括中华门、城墙、城楼等。
南京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范围
以上是南京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保护范围,这些区域代表了南京丰富的历史和文化遗产, 也是南京市民和游客了解南京历史和文化的重要场所。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遗产,南京市一 直致力于加强文物保护和传承工作。
南京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范围
南京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区域:
1. 中山陵及其周边:中山陵是性建筑之一。中山陵及其周边的景区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包括中山 陵、明孝陵、灵谷寺等。
2. 瞻园及周边:瞻园是南京古城区内一座具有悠久历史的园林,被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 单位。瞻园及其周边的保护范围包括瞻园、南京城墙、城门、城楼等。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夫子庙地区摊位收费等问题的批复-宁价费[2001]107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夫子庙地区摊位收费等问题的批复-宁价费[2001]107号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夫子庙地区摊位收费等问题的批复正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夫子庙地区摊位收费等问题的批复(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宁价费[2001]107号)秦淮区物价局:你局转来夫子庙管理局宁秦夫管字[2000]第19号《关于申请核定夫子庙地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悉。

为了搞好夫子庙围合区域的景观保护,夫子庙地区管理局根据市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对夫子庙地区的开发建设、商业经营、社会治安、市容卫生和游览活动实施了综合管理。

鉴于财政部门对该局无管理经费拨给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局对夫子庙地区的固定摊位及夜市的临时摊位收取摊位费等项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一、摊位费(含治安联防费、工商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300-8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根据经营类别、所处地段及经营情况确定,报我局备案。

租赁摊位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租赁和收费行为。

收取摊位费后,治安联防费、工商管理费统一由夫子庙管理局与有关部门协商交纳。

二、规划咨询服务费:一般工程为每平方米50元;复杂或特殊工程每平方米80元。

三、停车费:参照宁价费[2000]111号《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即:小型、中型车每辆每月180元,大型车每辆每月200元。

四、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设置户外广告和具有广告含义的标志,按宁价费字[1996]24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

五、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宁政办发[2001]3号文的规定执行,并办理有关接受委托收费手续。

以上收费标准请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

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

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15•【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5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夫子庙地区(以下简称地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区范围包括:平江府路、平江府桥、大石坝街、钞库街、来燕桥、瞻园路,四福巷、健康路围合的区域。

第三条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地区的统一管理。

设立夫子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区内的景观保护、开发建设、商业经营、社会治安和游览活动的综合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规划、土地、城建、城管、市政公用、文化、旅游、卫生、环境保护、环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地区管理机构做好地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地区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有义务制止和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凡需在地区内建设各项工程和设施的,应当经地区管理机构同意,向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凡需在地区内挖掘、占用道路的,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挖掘、占用。

需挖掘、占用内秦淮河河道岸坡的,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领取挖掘、占用执照。

挖掘、占用单位或个人在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岸坡原状,由地区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七条凡需在地区内从事经营活的,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亮照营业。

从事饮食、文化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分别领取《卫生许可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地区夜市经营实行划行归市、划线定位。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2.27•【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制定,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2月27日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2009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制定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其具体范围按照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执行。

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风景区遵循统一规划、依法管理、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风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管理机构(以下称风景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和决定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宁价服[2008]351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价服〔2008〕351号)各区县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现将《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我市文化及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区、博物馆、文物古迹、纪念馆、展览馆、城市公园等游览参观点。

二、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各县(区)价格水平的衔接及市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审批工作;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管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及本地区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四、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自然风景区、纪念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展览馆等公益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

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2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3年4月19日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特色街区(以下称特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提升特色街区品位,促进文化、旅游和商贸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色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特色街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居住、办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特色街区范围包括:东起平江府路(含平江府路两侧),北至建康路南侧,西至中华路(含中华路两侧),南至琵琶街-来燕路-长乐路-钞库街,并包括东水关至中华门段内秦淮河(秦淮段)河道及两侧规划路(含规划路两侧)。

秦淮区人民政府对特色街区范围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夫子庙秦淮风光带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特色街区的保护、利用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秦淮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特色街区的管理工作,也可以依法委托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特色街区保护和利用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合理布局各区域功能,保持历史文化风貌。

第六条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色街区的培育和宣传,发展特色旅游服务业和文化产业,打造知名特色街区品牌。

第七条对在特色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秦淮区人民政府、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夫子庙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夫子庙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夫子庙的保护措施和建议
夫子庙作为历史文化的重要遗产,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保护措施和建议:
1. 加强文物保护:对夫子庙内的文物进行全面清点和鉴定,确定其历史价值,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和修复计划。

对于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

2. 保持原貌:夫子庙的建筑风格和布局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任何改动都应经过充分研究和评估,确保不会对原貌造成破坏。

3. 加强环境治理:对夫子庙周边的环境进行整治,减少污染,清理垃圾,创造一个有利于文物保护的环境。

4. 合理利用:在保护的前提下,可以对夫子庙进行适当的利用,如作为博物馆、文化交流场所等。

但任何利用都应以不破坏文物为前提。

5.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夫子庙的历史文化价值,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

同时,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能力。

6. 建立完善的保护机制:制定和完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保护责任和义务。

同时,建立文物保护基金,为文物保护提供资金保障。

7. 引进先进技术:如数字化技术、三维重建技术等,对夫子庙进行高精度复制和虚拟展示,使游客能够在不破坏实体文物的前提下,领略夫子庙的历史风貌。

8. 鼓励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夫子庙的保护工作,发挥社会各界的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夫子庙的保护工作。

以上是对夫子庙的保护措施和建议的一些具体内容,但每个措施的可行性会因实际情况而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人群密集公共区域管控装备体系研究——以南京市夫子庙地区为例

人群密集公共区域管控装备体系研究——以南京市夫子庙地区为例

人群密集公共区域管控装备体系研究——以南京市夫子庙地区为例沈兆杰;王清纯【摘要】南京市夫子庙地区作为全国著名的游览景点吸引了大量的游客,是典型的人群密集公共区域.公安派出所对南京市夫子庙地区进行人群管控,一方面要保护遭受危害的人群,另一方面是要控制造成破坏的人群.这两方面都离不开装备的保障.目前夫子地区在保护性人群管控措施中已经配备了用于人群监测和人群疏导的装备,在控制性人群管控措施中已经配备了用于制服异质性个体和具有危害性的个体及人群的装备.为了更好地进行人群管控,夫子庙派出所可以加强人群监测装备、人群指挥装备、人群限制装备及非致伤性装备上的配备.文章对此进行了阐述.【期刊名称】《江苏科技信息》【年(卷),期】2017(000)013【总页数】3页(P24-26)【关键词】公安派出所;人群密集公共区域;人群管控;警用装备;夫子庙地区【作者】沈兆杰;王清纯【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 21002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人群密集公共区域是指纳入公安机关管理,聚集较多数量人员的广场、公园、火车站、码头等人员自由来往的公共区域。

现代社会中人群密集公共区域滋生的公共安全事件越来越多,踩踏事件、群体性事件甚至暴恐袭击等危害社会秩序的公共安全事件屡见不鲜。

在现实中,公安派出所的人群管控措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警用装备的使用。

夫子庙地区是指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夫子庙一带,具体包括平江府路、贡院西街、琵琶街、美食街、贡院街、瞻园路及其中的夫子庙广场、江南贡院、大成殿景区等公共区域。

夫子庙地区的日均人流量一般在5万左右,普通节假日可达20万,元宵节前后可达50万。

本文以南京市夫子庙地区为例,研究公安派出所如何利用警用装备对公共密集区域进行人群管控,以应对人群密集公共区域的突发事件。

现代社会中,人群密集的公共区域发生了大量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中的人往往作为受害的一方承受着事件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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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挖掘、占用内秦淮河河道岸坡的,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领取挖掘、占用执照。挖掘、占用单位或个人在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岸坡原状,由地区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第七条 凡需在地区内从事经营活的,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在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内亮照营业。从事饮食、文化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分别领取《卫生许可证》和《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地区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由地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物价、规划、土地、市政公用、卫生、环境保护、环卫等部门以及秦淮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区内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地区管理机构统一行使。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保护
第十六条 严格保护地区的景观风格,不得随意变更建筑和设施的外型及使用功能。地区内的景观风格规范,由秦淮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地区内各项建筑和设施,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都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严格保护地区内的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古建筑和古树名木。
第四条 凡在地区内进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有义务制止和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凡需在地区内建设各项工程和设施的,应当经地区管理机构同意,向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凡需在地区内挖掘、占用道路的,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挖掘、占用。
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区内人文景物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防盗、防震、防腐、防潮及避雷等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加强地区内的防火安全保护。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和设备,置于明显或易取位置。
第十九条 地区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张贴。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和道路两侧堆放、吊挂有碍地区容貌的物品。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内秦淮河河道及其设施的保护。地区内沿河两岸的单位、住户不得向河内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废渣、粪便、泥浆、枯草等各种废弃物。严禁在河内洗涤有毒有害物品和随意损坏河道设施及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加强地区内的环境保护,一切排烟装置、锅炉、大灶、营业灶都应当采取有效的消烟防尘措施;烟尘、有害气体的排放,以及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排放都必须符合规定的环境标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机动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通行。
第十四条 地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酗酒吵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侮辱妇女;
(二)偷盗、诈骗、敲诈勒索;
(三)无证经营、强买强卖、哄抢商品;
(四)非法兑换或索取外币、贩卖票证;
(五)贩卖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
(六)以色情招徕顾客,介绍、容留、引诱卖淫嫖宿;
第二条 地区范围包括:平江府路、平江府桥、大石坝街、钞库街、来燕桥、瞻园路,四福巷、建康路围合的区域。
第三条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地区的统一管理。设立夫子庙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地区内的景观保护、开发建设、商业经营、社会治安和游览活动的综合管理。
公安、工商行政、物价、规划、土地、城建、城管、市政公用、文化、旅游、卫生、环境保护、环卫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地区管理机构做好地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31015(颁布时间)
19940101(实施时间)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文号)
南京市夫子庙地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保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夫子庙地区(以下简称地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沿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门槛、台阶摆摊营业。
第十一条 凡需在地区内组织大型文化、商业、旅游和宣传活动的,应当经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旅游旺季,以及临时举办灯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易会、文艺演出等其他群众性聚集活动期间,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二条 地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地区管理机构批准:
(七)设局诱赌、聚众赌博、拦道卖艺或乞讨;
(八)打卦、测字、算命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九)扰乱公共秩序,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地区内的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凡利用地区资源进行经营活动和使用设施的,应当缴纳资源和设施使用费用,专项用于地区的维护和建设。收费办法由秦淮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机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治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地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人民政府监督实施,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八条 地区夜市经营实行划行归市、划线定位。凡需从事夜市经营活动的摊点,应当向地区管理机构领取《夜市摊位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营业。
第九条 凡在地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
第十条 禁止非法占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一)张挂招幌、楹联、店名牌匾、户外标语;
(二)设置小型户外广告载体、招贴栏、圃廊、橱窗、蓬帐;
(三)安装霓虹灯、泛光灯及其他装饰用灯;
(四)设置其他影响市容观瞻的标志。
第十三条 地区内实行步行街管理。地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人员和车辆的疏导工作。
凡需进入步行街的机动车辆,应当经地区管理机构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地区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场所停放。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邮政车、环卫车、工程维修抢险车和特许车辆除外。
第二十条 严禁盗窃或擅自拆除、移动和损毁地区内的市政设施、游览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十一条 地区内的单位和住户实行包环境整洁、包绿化管护、包秩序良好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经批准营业的各类摊点周围的清扫保洁,由经营者负责。
地区内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仍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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