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湖政办发[2014]72号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正文:----------------------------------------------------------------------------------------------------------------------------------------------------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湖政办发〔2014〕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创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效化解特定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促进“平安湖州”、“法治湖州”建设,根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门调解特定行业(领域)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的创新和发展,是依靠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我市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新兴发展,职能作用有效彰显,成为预防化解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重要力量,为密切党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也要清醒看到,随着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集聚性、关联性、复杂性呈增强趋势,具有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不断凸显。
各级政府要深刻认识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拓展领域,健全机制,强化保障,努力在更广领域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工作原则(一)依法组建原则。
依照《人民调解法》,坚持人民调解的属性地位,依法组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第一篇: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关于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全县政法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
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们要从巩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更好地担负起建设平安莒南的责任和使命。
二、明确目标,综合施策,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顺利实施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规范化建设,力争用一年时间实现下列目标任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观,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一)加强组织建设,努力实现组织体系规范化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
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院)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以车间、部门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
加强新时代村居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新时代村居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咱们新时代,村居的调解工作可真是个大热门话题。
说实话,生活在一起总会有一些小摩擦,邻里之间难免会有那么点儿小争吵。
比如说,谁家的鸡跑到谁家院子里捣乱,或者是晚上谁家放的音乐有点儿嗨,这种小事可真是让人抓心挠肝的。
但是,大家想想,要是能有一个人,把这些小事给调解开,哎,生活就能轻松很多了,真是大大的好事。
咱们怎么能把这个调解工作做好呢?得让大家都知道,调解工作不是个冷冰冰的角色。
它就像是村里的一道温暖阳光,照亮了每一个角落。
调解员不仅仅是个“说客”,更是大家的朋友。
调解员要懂得村民的心声,明白他们的烦恼,才能在调解的时候说得出、做得来。
要知道,村民的情感、生活习惯和地域文化,都是调解员需要掌握的“武器”。
得用心去了解,才能把那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变成“和气生财”的大事。
调解的场合也很关键。
要是不让人觉得紧张,大家才会放下心来,畅所欲言。
调解可以在院子里、茶馆里,甚至是田间地头,只要能让大家舒心,哪里都行。
要是调解员在旁边坐着,感觉就像在参加一个友好的聚会,这样一来,大家就更愿意把心里的话说出来。
记住,调解不仅仅是解决问题,更是增进感情的机会。
调解员的心态也得放轻松点。
心态好,才能把事情处理得更顺利。
就像喝茶一样,急不得,慢慢来,茶香才能飘散。
调解员要有耐心,哪怕面对的事儿再复杂,心里也得有谱。
调解的时候,不要指责谁,抱怨谁,要做到“人人都是好邻居”,让每个人都感觉到被尊重,被重视。
别忘了,咱们村居的调解工作还得有些宣传。
大家得知道调解的好处,才能积极参与。
可以搞个小活动,像是“调解知识竞赛”,让大家轻松学到调解的技巧和原则。
这样一来,大家就不再把调解员当成“冤大头”,而是把他视作村里的“和谐使者”。
人人都参与,大家都快乐,这才是最好的调解氛围。
调解工作也得有点儿创新。
可以利用现代科技,像微信群、QQ群,大家在群里说说心里话,也是一种调解方式。
要是有争议,也可以在群里大家讨论,调解员适时出面,轻松搞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
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内容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具体标准(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1、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网络机构健全。
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必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村调解主任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
2、村民委员会(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聘任民间调解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要有妇女委员。
3、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
人民调解员由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员担任,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村(居人民调解员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设施建设1、“五有”、“六统一”、“四落实”。
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调委会会标牌、座牌、印章,有人民调解标识牌、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有业务学习资料;六统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上墙、文书要统一;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报酬落实。
2、调解办公室和调解室规范化建设。
每个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办公用房和兼用的调解室。
配备必要的桌椅、档案柜。
调解办公室悬挂调解委员会人员名单及岗位职责、调解受理纠纷范围和调解流程示意图。
调解室悬挂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制度、纪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的文字;设置主持人、调解员、记录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席位,各种席位设有台牌。
(三制度上墙内容1、XXX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2、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3、及时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4、坚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5、民间治安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防止因纠纷调解不及时酿成恶案件;3、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的范围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云政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0]9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我省现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7220个,调解人员23万余人,已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每年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达50余万件,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当前,由于多种原因,许多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有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将严重干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增强城乡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城乡居民自治组织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稳定工作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和建设平安和谐云南服务。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司发通〔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司发通〔2016〕1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有效预防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创新发展,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丰富完善。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关系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特别是一些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易发多发,这类矛盾纠纷行业特征明显,专业性强,涉及主体多,影响面大,必须及时有效化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作出部署,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依法及时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所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
司法所工作手册(征求意见稿)绍兴县司法局编二○一一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司法所基础工作一、司法所性质二、司法所主要职能三、司法所工作人员职责(一)司法所长职责(二)司法所副所长工作职责(三)内勤人员工作职责(四)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职责四、司法所管理制度(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二)例会、学习制度(三)请示汇报制度(四)业务工作登记制度(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六)档案管理制度(七)业务公开公示制度(八)廉政勤政制度(九)报表统计上报制度五、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第二部分人民调解工作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三、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四、联合调解室工作职责五、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六、人民调解原则七、纠纷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八、人民调解制度(一)人民调解会议学习制度(二)人民调解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制度(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四)矛盾纠纷分析评估预测制度(五)人民调解登记统计制度(六)调解文书档案管理制度(七)人民调解回访制度九、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第三部分社区矫正工作一、社区矫正工作方针二、社区矫正工作原则三、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四、社区矫正工作职责五、社区矫正工作纪律六、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一)社区矫正工作宣告制度(二)社区矫正谈话制度(三)社区矫正学习制度(四)社区矫正例会制度(五)社区矫正请示报告制度(六)社区矫正建档统计制度(七)社区矫正培训制度(八)社区矫正信息报送制度(九)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制度(十)社区矫正情况通报制度(十一)社区矫正走访制度(十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七、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第四部分帮教安置工作一、帮教安置工作职责二、帮教安置制度(一)帮教对象登记建档制度(二)帮教安置会议制度(三)谈心谈话记录制度(四)跟踪考察制度(五)政治法律学习制度(六)帮教安置目标管理制度(七)统计报告制度(八)家访回访制度(九)三级帮教制度第五部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一、法制宣传教育任务二、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制度(一)党委政府发文制度(二)普法会议制度(三)来文登记制度(四)法律培训制度(五)每年一考制度(六)成绩登记制度(七)法律六进制度(八)创建示范点制度(九)法治文化建设制度(十)资料归档制度(十一)督促检查制度(十二)工作通报制度第六部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一、法律服务职责二、镇(街道、开发区)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三、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四、法律援助工作纪律第一部分司法所基础工作一、司法所性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是县司法局在镇(街道、开发区)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XX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
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 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 献。为创新发展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组织框架,提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下意见:
(三)人员配备。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1名,可设副主任1-2名。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 员均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要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配备若干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专职人 民调解员可以从现有的人民调解组织中已聘用的人员中调配。专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为人 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能够联系群众,在群众中威信较高,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二)机构职能。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继续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分流和督办等工作任务, 不具体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县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县(市、区)人民调解中心化解矛盾纠纷的具体职 能机构,主要承担本辖区内重大或典型性矛盾纠纷的受理和调处工作。其主要职能有:一是调解跨领域、跨行业的矛 盾纠纷;二是调解在全县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纠纷;三是调解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直接交办的集访事件和重大 矛盾纠纷;四是调解具有典型性、苗头性、新颖性矛盾纠纷;五是对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民事、行政案 件进行诉前调解;六是调解本辖区范围内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请求协助调处的矛盾纠纷;七是对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 的业务指导;八是做好本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工作。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06.06•【文号】•【施行日期】1996.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的通知(1996年6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人民调解员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自1993年11月成立以来,在司法部党组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为协会的各项业务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推动了地方各级人员调解员协会的建立与发展。
为了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员协会要提高对协会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的需要,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的需要,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特别是人民调解工作管理部门和协会负责同志要提高对加强协会建设工作的认识,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协会的工作。
与此同时,要积极宣传协会建设的意义,争取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是一项新事物,在协会建设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困难和问题,要发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的精神,积极探索协会建设的新路子。
二、要加强协会的组织建设。
协会的组织建设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协会的组织建设。
1.积极推进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成立以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组建工作,推动了省级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建立和业务工作的开展。
到目前为止,已有北京、天津、广东、广西、四川、新疆、山东、河北、河南、青岛、云南、上海、吉林、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人民调解员协会。
对政法委(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和意见
关于对《五原县维稳综治信访联调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县政法委员会:
接到《五原县维稳综治信访联调机制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后,我局及时召开全局干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并广泛征求长期在基层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司法所干警意见,同时,结合近年来人民调解工作的面临的新形势和工作实践,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如下意见建议,以供参考。
一、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凡进行调处的民间矛盾纠纷,各级调解组织应进行详细登记,简单的纠纷矛盾如口头调解也应记录在案。
经过行政、司法调解程序的案件,应形成规范的调解案卷备查。
(案卷文本标准格式已由我局统一发放到各级调解组织)
二、调解成功后的案件,调解组织出具调解协议书后,经当事人同意后,应协助当事人进行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司法确认,确保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同时可防止引发新的矛盾。
三、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各级调解组织应有调解经费,调解人员(无工资待遇的聘请人员)应当有适当待遇,为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实施意见》中就调解人员待遇问题应有明确规定。
四、基层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文化水平、法律素质参差不齐,每年应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一次以上集中培训,各镇也应以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的形式进行培训,从而有效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五、建立健全考评奖励机制。
应明确联调工作机制运行情况是对各镇、各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还是综治维稳考核。
xx司法局
2011年9月6日
1/ 1。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金昌市委员会,金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永昌县、金川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各单位,金昌军分区、武警金昌支队,金昌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属在金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金昌市委金昌市人民政府2019年11月28日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精神和要求,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法治建设进程和推进平安法治金昌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人民调解法》和中央、省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适应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共建共享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人与人和谐相处,成为新形势下巩固党的执政根基、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施和深化平安法治金昌创建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和把握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组织指导帮助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优势,不断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推进人民调解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意见》指出,专职人民调解员是指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政府出资购买其劳动服务、专门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面临着职业规范、身份中立、技能专业、选择优先等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势在必行,不仅是适应法治中国建设进程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迫切需要,还是适应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
《意见》要求,要明确进一步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重点任务,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组织网络,明确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务职责,严格专职人民调解员的选聘条件和原则,强化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培训,规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待遇保障。
要用足用好各级政府将人民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政策。
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案件奖励补贴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专职人民调解员提供经费支持。
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人身保险机制,有效分担工作中存在的意外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丹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丹东市司法局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施方案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从2011年8月开始到2012年年底,对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建设。
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现下列目标任务:(一)标准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90%以上。
(二)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在全市形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三)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调结纠纷回访率达到100%,调解协议履约率达到90%以上。
(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观。
调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档案柜及办公桌椅,并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室,同时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五)工作制度更加完善。
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调解水平的定期学习例会制度;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建立健全定期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报告、纠纷登记、纠纷移交制度;进一步完善与调解纠纷配套的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汇报和工作簿册制度。
基层反映:关于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基层反映:关于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与建议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关于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与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人民调解,就是针对人民内部矛盾进行调查、调处,解释、解决,平息纠纷、和谐共处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和手段,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的主心骨和“润滑剂”,在预防矛盾纠纷、推进人民调解机制建设、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格局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及各项综合改革工作,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近年来,汝城县不断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构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能作用,成效显著。
通过近几年的不懈努力,我县已形成一个以汝城县人民调解指导中心为龙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行业性、专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规范化的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构架。
但由于多种原因,人民调解员队伍也存在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更好开展,亟待完善和提高。
一、汝城县人民调解组织现状一是设立了人民调解指导中心。
指导全县360余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工作,协调全县性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的调处工作,并重点指导医疗、商贸、教育、流动人口、征地拆迁等领域的重大疑难纠纷调处。
二是形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纵横布局。
即在指导中心指导下的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及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三级垂直的纵向架构和在指导中心指导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多类别平行的横向构架。
三是推进了重点培训、点面结合、灵活挖掘调解工作潜力。
对群众呼声高,社会关注密切的领域重点投入,有的放矢,把有限的资源整合到迫切需要的地方,先后培训了近20余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通过他们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民转刑案的发生,在汝城县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民生建设等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明显。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浙司[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浙司〔2009〕57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热点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我省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调委会)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热点纠纷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专业调委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是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学习推广新时期“枫桥经验”,积极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努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显著的成效,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当前,我省社会总体和谐稳定,但不安定因素仍然存在。
婚姻、家庭、邻里等传统民间纠纷居高不下,调处难度日益加大;劳资、医患、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具有较强行业性专业性特点的矛盾纠纷逐年增多,并已成为影响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特别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用工、欠薪等涉企矛盾纠纷不断显现,如不及时疏导化解,很有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影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加强专业调委会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热点纠纷工作机制,既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积极应对当前不断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的客观需要,是司法行政机关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
四川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办法为规范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四)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州)、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专业、行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五)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两个毗邻地区共同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两个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多个毗邻地区共同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多个地区的简称或特定地域名称”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命名,但应有“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
(六)根据工作需要创新设立的市(州)、县(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其他创新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参照以上相应款目规范。
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成立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设立、变更情况及人员组成、变动情况等报送指导设立的司法行政机关;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报送对应的同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社(群)团组织。
第四条原则上,乡镇、街道和专业性、行业性以及市(州)、县(区、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村、社区以及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组成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委员应不少于该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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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中坚力量,对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穿用。
依法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的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采取邮箱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要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强化人民调解员责任意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预防化解工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一)组织建设规范化1 、【调委会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设立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2 、【调解小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在自然村、小区、楼院、车间等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小组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3 、【调解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承担专门特定的纠纷调解任务。
人民调解工作室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
4 、【设立备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等情况,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5 、【变更登记】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生撤销、地址变更,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选任、换届,人民调解员聘任、解聘等情况时,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二)人员队伍规范化1 、【人民调解员组成】人民调解员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2 、【委员推选】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经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区域内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推选产生;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有3 至9 人组成。
其中应有妇女委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还应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3 、【调解员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从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聘请一定数量的人民调解员。
人民调解员可以兼职,也可以专职。
根据工作需要,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1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2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聘请至少3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4 、【佩戴徽章】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应佩戴人民调解徽章和人民调解员胸卡。
(三)组织名称规范化1 、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2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3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4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5 、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派驻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四)工作场所规范化按照“谁设立、谁保障”的要求,积极协调有关单位或组织,切实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保障。
1 、【调解场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应当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调解室,作为接待群众、调解纠纷的场所。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方便群众、便于开展调解工作的地方建立独立的办公场所。
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应包括人民调解室、人民调解员办公室、资料档案室.2 、【设施设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照相机、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用品。
根据工作需要,应积极创造条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监控录像等设备。
3 、【规范标牌】有独立办公场所的,在办公场所外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
标牌为竖式外挂标牌,白底黑宇,悬挂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正门左侧合适位置,通常规格为长165cm 、宽31cm ,字体为“文鼎CS大黑”。
可结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司法所的,在调解场所门左侧或上侧合适位置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方形标牌.白底黑字,字体为“黑简”。
可结合调解室办公用房实际,按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颜色和字体。
4 、【规范标识】人民调解工作场所内应悬挂人民调解标识,标识两侧悬挂“依法依理、互谅互让”等标语。
人民调解标识按照司法部样式和规格执行。
可结合调解室用房实际,按整体比例缩放,但不得改变人民调解标识的图案、颜色和比例.5 、【墙上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在调解室内上墙公示。
(五)工作制度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以下制度:1 、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每名调解员责任分工,确定具体任务,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调解员进行考核奖惩。
2 、纠纷登记制度。
对群众来访、咨询。
纠纷排查、受理、调解作情况进行登记。
3 、档案管理制度。
人民调解档案包括工作档案和案件档案.工作档案: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各项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聘任人民调解员名册、人民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工作室等组织情况、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其他应当归档的人民调解工作文件、材料。
案件档案: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卷宗。
档案包括纸质文件,图像和视听资料。
借阅、复制档案应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或确定的档案负责人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按时归还,保证档案完整和安全.4 、纠纷排查制度。
定期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等时期要开展专项矛盾排查化解活动,排查摸清矛盾纠纷重点人、重点事和矛盾纠纷多发区域的状况。
5 、统计分析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及时统计、汇总,认真分析、掌握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提供依据。
6 、工作例会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例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工作例会可以安排学习培训、工作情况交流、重点案件研讨、工作任务部署等内容.工作例会应做好会议记录,载明调解人员出席情况和会议内容.7 、案件研讨制度。
疑难矛盾纠纷应由三名以上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
对于关系复杂、专业性强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讨论,确保调解质量。
8 、回访督促制度。
对已经调结的纠纷适时进行回访,督促当事人诚实守信,严格按协议履行义务。
对于分期履行的或长期执行的或容易反复的纠纷,必须进行回访。
回访的内容包括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影响履行的因素、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和情绪变化、有无新的纠纷苗头、调解工作的社会反响和预期效果、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三、加强对人民委员调解会规范化建设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贵。
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是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有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
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和社会管理创新工程,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工作及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要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意见的要求,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扎实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要建立健全工作落实机制,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目标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切实抓推进、抓落实、见实效。
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了解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期待,了解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要求,掌握情况问题,提出对策建议,进一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二)深入检查督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对人民调解指导的法定职责,按照意见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一是检查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称、地址、调委会委员、聘任的调解员进行登记造册。
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情况报送基层人民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的依据。
二是检查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
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是人民调解正常开展工作的基本前提。
对本行政区域内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保障情况进行摸底,对无场所、无设备的“虚拟”人民调解组织,要协调督促设立单位履行法定职贵,切实解决办公场所和设施问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和设备配备情况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力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是检查名称、标牌、标识、公示内容的规范化情况。
要指导、督促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标牌、标识、人民调解员徽章,以及上墙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