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
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及调整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的管理工作, 加强调整概算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民用机场工程(包括新建、及改扩建工程、空管工程和民航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编制、设计变更及调整概算管理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及施工企业等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在确保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满足设计要求、使用功能和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工程概算,有效控制工程投资,避免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三实行合理定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明确职责、强化监督、落实责任的投资控制机制, 逐步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投资控制体系。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概算一经批准,项目法人在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签订承发包合同、建设实施及工程结算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及单位工程概算进行控制,工程实际投资不得超出批准概算。
第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等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工程概算进行限额设计,严把设计变更关。
第六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在提供工程概算、调整概算的评审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平、公正、合理地提出评审及咨询意见,不得高估冒算或随意压价。
第七条民用机场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工程施工, 除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外,一律不允许以现场洽商、签证等形式变相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投资。
第八条本办法中所包含的内容,国家对其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新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概算的编制第一节工程概算编制的原则第九条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图纸、说明书、设备规格表、概(预算定额或指标、各种工程取费和费用标准等资料计算出的建设项目投资额。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1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1飞行程序设计报告指导教师:戴福青组员:080440109 胡永杰 080440110 纪文国常规飞行程序设计步骤及作图规范一、机场相关信息1.图纸比例尺:1:20万。
画出真北磁北(磁差4°W)。
2.跑道数据。
跑道方向设计跑道号机型导航设施1 导航设施2 286 106 11 C 常规VOR/DME跑道长宽(m)跑道入口标高(m)跑道接地地带最高标高(m)停止道长宽(m)净空道长宽(m)3200×45 776.5 785 60×60 60×150 3.无线电导航和着陆设施数据设施类型识别频率DME发射天线标高备注VOR/DME TYN113.1 MHZCH78X 785.5m RWY xx入口内700米,距RCL2400mLO( Wolong)YF201 KHZ XXX° MAG/ 22.4km FM THRRWY xxOM75 MHZ XXX° MAG/ 10.1km FM THRRWY xxLMM C413 KHZ XXX° MAG/ 1200m FM THRRWY xxILS xx LLZ ICC110.9 MHZ xxx° MAG/ 260m FM endRWY xxGPxx330.8 MHZ122m W of RCL 310m FMTHR xx Angle 3°, RDH 15mLO(Zhonghao )WD439 KHZ xxx° MAG/ 15.1km FM THRRWY XXOM75MHZ xxx° MAG/ 7257m FM THR RWY XXLMM B228 KHZ xxx° MAG/ 1050m FM THRRWY XXILS XX LLZ IBB109.3 MHZ XXX° MAG/ 260m FM endRWY XXGPXX332.0 MHZ122m W of RCL 335m FMTHR XX Angle 3°, RDH 15mXXX°为大跑道磁方向,xxx°为小跑道磁方向;XX为大跑道号,xx为小跑道号。
51、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第三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第四章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使用和维护第五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管理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服务研究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一般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
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 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末》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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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运行安全,标准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根本规那末》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局部)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批准、使用、维护,以及与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相关的航行效劳研究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飞行程序,是指为航空器在机场区域运行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的要求,如飞行区域、航迹、高度、速度的规定和限制等,普通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等,分为仪表飞行程序和目视飞行程序两类。
仪表飞行程序包括传统导航飞行程序和基于性能导航(PBN)飞行程序。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是指机场可用于起飞和进近着陆的运行限制,包括能见度(VIS)、跑道视程(RVR)、最低下降高度/高(MDA/H)、决断高度/高(DA/H)、云底高等。
第四条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可以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监视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对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和管理,组织机场试飞,监视检查实施情况,具体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的日常监管。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修改、优化、维护及报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持续完善有关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工作的制度和程序。
飞行程序设计基本参数
基于环境影响的参数优化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飞行程序设计也开始考虑环
境影响。
1
环境影响参数优化包括排放 量、噪音污染、气象条件等 方面的调整,以降低对环境
的影响。
需要对飞机的排放性能、发 动机效率、飞行高度等进行 评估,以制定出环境友好型 的飞行计划。
环境影响参数优化还需要考 虑环保法规、可持续发展等 因素,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 标。
飞行程序设计需符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各国政府的相关法 规和标准,以确保飞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飞行程序设计的流程
任务分析
明确飞行任务要求,研究相关资料和 地图,了解飞行环境、气象条件、飞 机性能等。
01
02
航迹规划
根据任务要求和飞机性能,规划出安 全、经济的飞行航迹。
03
性能分析
分析飞机的起降、爬升、巡航等性能, 评估飞机在不同飞行阶段的性能限制。
指大气压力,对飞行高度和飞行稳定性有直接影响。在飞行程序设计时,需根据气压的大小和变化情 况,进行必要的飞行高度和稳定性控制。
气温
指大气温度,对飞机发动机功率和飞行阻力有直接影响。在飞行程序设计时,需根据气温的大小和变 化情况,进行必要的发动机功率和飞行阻力控制。
04
飞行程序设计参数的优化 与调整
相对气流速度控制
控制飞机相对于气流的飞 行速度,保持飞机稳定并 减小气流对飞机的影响。
航向与航迹
航向限制
根据飞行条件和飞机性能,限制飞机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航向,确 保飞机在安全航向范围内飞行。
航迹规划
根据飞行任务和航线要求,规划合理的飞行航迹,包括起始、中间 和终止点,确保飞机沿预定航迹飞行。
偏流角限制
控制飞机的偏流角,防止飞机偏离预定航迹过大导致危险或违反飞 行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2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正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2号)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保障机场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工程设计。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工程设计单位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机场工程设计”)分为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和机场配套工程设计。
机场主体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机场总体规划设计(包括航行研究、导航设施布局及飞行程序设计);(二)飞行区工程设计(包括土方、基础、道面、排水、围界、消防、净空处理等);(三)航路和机场的航行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目视助航工程设计;(四)航站楼工程设计。
机场配套工程设计包括下列内容:(一)机场生产、生活用房设计;(二)供油工程设计;(三)飞机维修工程设计;(四)其他配套工程设计。
第五条从事机场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和《民用机场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工程设计证书》。
甲级、乙级《工程设计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报送建设部审定颁发;丙级证书须经民航总局审查同意后,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审定颁发。
7-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重要内容摘要
7-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重要内容摘要第一篇:7-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重要内容摘要7-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批准日期:2007年4月3日)——重要内容摘要第一章总则第1.0.5条初选阶段——有可能的场址,一般不少于5个预选阶段——一般不少以3个比选阶段——一个首选场址第二章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第一节概述1、选址工作的依据2、选址的工作原则及基本任务3、选址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程序及过程4、拟选场址当地的基本情况、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简述新建或迁建机场的必要性1)当地自然资源情况2)当地交通情况3)社会和经济情况4)城市规划情况5)迁建机场应对原机场现状情况进行简要描述第二节新建、迁建机场的性质和规模1、机场的性质和作用2、飞行区指标,拟使用机型及航程,跑道运行类别3、机场近期和远期的规划建设规模,设想的远景规模。
第三节确定初选和预选场址1、初选场址的范围2、初选场址的基本情况3、对。
比选,确定3个预选场址第四节预选场址的基本情况1、对第三节提出的预选场址注意筛查2、地理位置3、气象条件4、净空条件5、空域条件6、地形、地貌条件7、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状况8、供电、通信、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条件9、排水、防洪状况10、交通条件11、航油供应条件12、电磁环境13、地下矿藏和文物状况14、场址的环境条件15、土地状况16、拆迁或改建情况17、主要建筑材料源情况第五节预选场址的航行服务研究1、概述:编制依据、原则及基本任务、场址概况、跑道基本情况2、飞行程序研究方案 1)净空条件2)临近机场及空域环境 3)气象资料4)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5)导航、监视设施布局方案6)进、离场方案 7)其他论证3、飞机性能研究方案4、航行服务研究的结论和建议第六节预选场址技术经济分析比选第七节推荐首选场址第八节结论和建议1、结论:建设的必要性、性质及规模、首选场址及初步确定的场址名称2、建议:保护及规划控制的建议;复查资料;其他建议第九节附件及附图第二篇:规划选址报告编制要求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工作要求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依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分析建设项目与城市长远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关系,论证项目选址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防灾减灾等要求。
民用运输机场仪表飞行程序验证实施指南
民用运输机场仪表飞行程序验证实施指南第一章总则1.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飞行程序质量保证体系,规范仪表飞行程序验证工作,根据《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咨询通告。
2.适用范围本通告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运输机场的民用部分)开展的仪表飞行程序验证活动。
3.背景仪表飞行程序验证是通过对障碍物、地形和导航数据等在内的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进行质量评估,确保仪表飞行程序的安全性、可飞性、数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过程。
中国民航在《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中首次对仪表飞行程序验证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际民航组织在《飞行程序质量保证手册》(ICAO Doc.9906)中对飞行程序验证的流程、步骤、基本内容、具体技术细节和验证工作单有明确规定,并在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中对各缔约国提出定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检查本国仪表飞行程序的国家责任要求。
欧美等民航发达国家也都高度重视飞行程序验证工作,将其作为机场开航及日常运行的重要安全保障措施,并颁布了相应的规章文件指导该工作。
在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及相关国家做法基础上,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和飞行程序验证工作特点,制定本通告。
4.参考文件(1)《民用航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2)《航空器运行目视和仪表飞行程序设计规范》(AC-97-FS-005)(3)《飞行程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AC-97-FS-00X)(4)《飞行程序设计质量保证手册》(ICAO Doc.9906)(5)《标准飞行验证手册》(FAA Order 8200)(6)《Standards Applicable to Instrument Flight procedure Design》(澳大利亚Manual of Standards Part 173)(7)《Validation of Instrument Flight Procedures》(英国)5.职责5.1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民用机场飞行程序验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民用机场要求要求规范
民⽤机场要求要求规范实⽤标准⽂档第⼀篇民⽤机场规范设计中国建筑资讯⽹2002年实⽤标准⽂档项次项次 (2)1 民⽤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 (3)1.1 民⽤机场类别 (3)1.2 民⽤机场飞⾏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 (3)1.3 民⽤机场航空业务量预测(HM5002) (4)2 民⽤机场规范设计安全和环保要求 (5)2.1 民⽤机场场址选择(MH5002) (5)2.2 民⽤机场飞⾏区物理特性(MH5001) (6)2.3 民⽤机场净空要求(MH5001)......................................102.4 民⽤机场⽬视助航设施(MH-5001)............................122.5 民⽤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MH5002) .......................172.6 民⽤机场消防、救援和保安设施(MH5002)................181 民⽤机场规范设计基础规1.1民⽤机场类别1.1.1民⽤机场应按照其使⽤性质与作⽤进⾏分类。
民⽤机场按航线性质可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民⽤机场按航线的布局可分为枢纽机场、⼲线机场和分线机场。
(MH5002)1.1.2民⽤直升机场按物理特性分三种类型:地⾯直升机场、⾼架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
(MH5013)1.2民⽤机场飞⾏区及旅客航站区划分指数1.2.1机场飞⾏区应按指数I和指数II进⾏分级,以使该机场飞⾏区的各种设施的技术标准能与在这个机场上运⾏的飞机性能相适应。
(MH5001)飞⾏区指数I:按使⽤机场跑道的各类飞机中最长的基准飞⾏场地长度,分为1、2、3、4四个等级,根据表1.2.1-1确定。
飞⾏区指标I表 1.2.1-1飞⾏区指标II:按使⽤该机场飞⾏区的各类飞机中的最⼤翼展或最⼤主起落架外侧边的间距,分为A、B、C、D、E、F六个等级,两者中取其较⾼等级,根据表 1.2.1-2确定。
飞行程序设计
飞行程序设计基本概念 非精密进近程序设计
精密进近程序设计 离场程序设计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
第一章概述
飞行程序:为航空器运行规定的按顺序进 行的一系列机动飞行,包括飞行路线、高 度和机动区域。
Takeoff
Climb
En-route
Descent
IAF
FAF
IF
MAPt
我国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自主设计民用机 场飞行程序,经过20多年的发展和几代人的不懈 努力,确保了约150个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 场民用部分)的安全有效运行。在这期间,飞行 程序工作实现了三个重大转变:
Hale Waihona Puke 在每个阶段研究内容大致相同,但各 有侧重点。比如,在机场选址阶段,侧重 于场址的选择和比较;在可行性研究阶 段,侧重于论证机场飞行程序的可行性以 及存在问题和解决建议;在设计阶段,侧 重于深入、细化研究,以便上报批准后实 施
综上所述,飞行程序构成国家空域 运行的基本构架,是飞行人员实施飞 行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提供空中交通 服务的基本依据。
目前,全球主要采用的设计仪表进近程序的标准有三种 z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Federa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的“终端区仪表飞行程序美国标准(TERPS-United States Standard for Terminal Instrument Procedures)”, z 国际民航组织推荐的“航空器运行-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PANS-OPS-Aircraft Operations-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s)”, z 联合航空运行规则(JAR OPS-Joint Aviation Regulations Operations)。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1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指导教师:戴福青组员:080440109 胡永杰 080440110 纪文国常规飞行程序设计步骤及作图规范一、机场相关信息1.图纸比例尺:1:20万。
画出真北磁北(磁差4°W)。
2.跑道数据。
跑道方向设计跑道号机型导航设施1 导航设施2 286 106 11 C 常规VOR/DME跑道长宽(m)跑道入口标高(m)跑道接地地带最高标高(m)停止道长宽(m)净空道长宽(m)3200×45 776.5 785 60×60 60×150 3.无线电导航和着陆设施数据设施类型识别频率DME发射天线标高备注VOR/DME TYN113.1 MHZCH78X 785.5m RWY xx入口内700米,距RCL2400mLO( Wolong)YF201 KHZ XXX° MAG/ 22.4km FM THRRWY xxOM75 MHZ XXX° MAG/ 10.1km FM THRRWY xxLMM C413 KHZ XXX° MAG/ 1200m FM THRRWY xxILS xx LLZ ICC110.9 MHZ xxx° MAG/ 260m FM endRWY xxGPxx330.8 MHZ122m W of RCL 310m FMTHR xx Angle 3°, RDH 15mLO(Zhonghao )WD439 KHZ xxx° MAG/ 15.1km FM THRRWY XXOM75MHZ xxx° MAG/ 7257m FM THR RWY XXLMM B228 KHZ xxx° MAG/ 1050m FM THRRWY XXILS XX LLZ IBB109.3 MHZ XXX° MAG/ 260m FM endRWY XXGPXX332.0 MHZ122m W of RCL 335m FMTHR XX Angle 3°, RDH 15mXXX°为大跑道磁方向,xxx°为小跑道磁方向;XX为大跑道号,xx为小跑道号。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管理规定(送审稿)总 局 空 管 局二〇〇七年二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第二章 飞行程序设计 (3)第一节 基本要求 (3)第二节 新建、改建和扩建机场飞行程序设计 (4)第三节 飞行程序的修改和优化 (7)第三章 飞行程序的审核、批准和公布 (9)第四章 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 (12)第五章 飞行程序的使用和维护 (13)第六章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和培训 (15)第七章 法律责任 (17)第八章 附则 (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规范民用机场的飞行程序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程序的设计、审核、批准、使用及相关活动。
从事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相关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飞行程序(以下简称飞行程序)是为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着陆所规定的按顺序进行的一系列飞行过程,包括起飞离场程序、进场程序、进近程序、复飞程序和等待程序。
飞行程序分为目视飞行程序和仪表飞行程序。
第四条飞行程序是机场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是组织实施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建设导航设施的重要依据,是航空器飞行安全和提高运行效率的重要保障。
第五条民用运输机场应当建立仪表飞行程序,并且根据需要建立目视飞行程序。
通用机场(含临时机场和临时起降点)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仪表或者目视飞行程序。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制定飞行程序设计规范;负责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资质管理;对飞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具体承办民用机场飞行程序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飞行程序管理,审核、上报民用运输机场的飞行程序;审核、批准通用机场飞行程序;组织飞行程序的飞行校验;对本地区飞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
最新修订的《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FS-R3,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修订前相比,《规定》实现了从技术型规章到行政型规章的改变。
11月8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京召开宣贯视频会议,并就落实《规定》提出工作要求,要提高对新规的重视程度,抓好贯彻落实,做好后续监察工作。
《规定》共八章46条,包括总则,飞行程序设计和运行最低标准拟定,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校验、试飞和公布、使用和维护,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同时将不涉及管理原则的具体技术标准从《规定》中剥离,单独以技术规范和咨询通告的形式下发,便于今后及时修订,并保证规章的严肃性和长期适用性。
民航局于1991年发布了《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20号令),2001年修订20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98号令),2003年第二次修订98号令发布了《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制定与实施规定》(119号令)。
在当时民航基本一体化运行的历史条件下,以上三个规定不仅实现了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方面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的全面接轨,而且对提高民航整体安全
运行水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适应民航深化体制改革的新形势要求,民航局飞标司从2011年开始启动修订工作。
民航局将于11月举办一期《规定》的专题培训,对规章的施行开展进行专题研讨。
明年,还将组织院校开展飞行程序设计培训工作。
同时,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将通过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系统组织辖区各监管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机场管理机构等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指导教师:李昂组员:090441834 俞学森090441835 张浩一、扇区划分1.1以本场归航台为圆心,25NM(46KM)为半径画出主扇区,位于主扇区的边界之外5NM(9KM)为缓冲区。
主扇区和缓冲区的MOC 相同,平原为300米,山区600米。
1.2扇区划分扇区编号扇区范围控制障碍物MOC(m)MSA(m)扇区安全高度主/缓高度(m)I 0°~160°缓1796 600 2396 II 160°~215°缓2038 600 2638215°~250°主1306 600 1906 250°~360°缓1902 600 2502 注:1. 高度为海压高,增加15米树高。
二、确定离场程序一、第一条离场航线ty_1d一、根据障碍物分布和空域情况确定使用转弯离场方式选择指定点离场二、确定航迹引导台ABC台;三、有推测航迹,长度8 KM;四、计算转弯参数H(可能的最大值)=机场标高+ 5 + 10% ×d=785+5+10%×3500=1140K=1.1406(1500m)TAS=IAS×K=559R=(562tgα)/v=562*tg15o/(559/3.6)=0.97(°/s)r=180v/∏R=(180×(559/3.6))/(3.14×0.97)=9.2(km)C=(TAS+W)×6=(559+56)/3.6×6=1025(m)E90=(90/ R )×W=1.45(km)机型IAS(m/s) K(1500m)TAS(m/s)TA/H(转弯高度/高) (m)R(°/s)r (km) E90 CC类490 1.1406 559 1140 0.97 8.2 1.45 1025 五、画出航迹:在跑道延长线上画出3500米,然后转弯121度,以60度角切入航线。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6号)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6号发布日期:2000-12-18执行日期:2000-12-18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三章机场总体规划的报审程序及其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的管理,保障机场安全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及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机场总体规划(简称总体规划)管理。
机场总体规划包括机场总平面规划。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的要求编制和报批本机场总体规划。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运行中的机场总体规划必须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经审定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是机场建设及发展必须遵循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机场总体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内容第五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要求;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六条机场总体规划在满足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提高服务水平的前提下,遵循以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功能分区及设施系统应当布局合理,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的发展需要。
第七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及民航行业的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机场总体规划应符合国家国防要求。
第九条编制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飞行区设施和净空应符合安全运行要求;(二)航站区位置适中,并具备分期实施建设的方案;站坪机位与航站楼相协调,航空器地面运行顺畅;陆侧交通便捷、有序;(三)空域规划可行,飞行程序设计合理,目视助航、通信、导航、航管、雷达和气象设施配置适当;(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五)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排水、通信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需求;(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七)根据机场噪声影响预测,做好机场内及邻近地区的土地使用规划,保持机场与周边地区协调发展;(八)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尽可能少占耕地,减少拆迁;(九)结合场地条件进行规划布局,竖向设计结合地形,公用设施管线布置合理;注意建筑群的相对集中和群体效果。
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管理规定
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编㊀㊀号:AC-97-FS-2017-03下发日期:2017年7月18日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管理规定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管理规定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从事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的人员和单位管理并为局方监察提供指南,根据‘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㊂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飞行程序设计或相关航行服务研究活动的飞行程序设计人员㊁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机场管理机构㊂3.参考文件国际民航组织文件‘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Doc8168)国际民航组织文件‘飞行程序设计质量保证手册“(Doc9906)4.名词定义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在飞行程序设计单位㊁机场管理机构或机场业主(以下统称为机场管理机构)从事飞行程序设计或相关航行服务研究工作的人员㊂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受地方政府㊁企事业单位(例如:空管单位㊁航空公司㊁机场管理机构等)等委托,从事飞行程序设计或相1关航行服务研究工作的单位㊂飞行程序设计见习:指为获得飞行程序设计能力,参与飞行程序设计或航行服务研究活动相关的工作㊂5.人员管理5.1基本条件飞行程序设计人员从事设计工作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㊂(2)能够正确听㊁说㊁读㊁写并且理解汉语㊂(3)完成了本规定第5.2条的培训要求㊂(4)完成了本规定第5.3条的见习要求㊂5.2培训要求完成民航局要求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㊂5.3见习要求(1)见习单位应为见习人员建立真实㊁准确的见习档案并填写见习经历记录本,见习结束后出具见习意见㊂(2)拟从事飞行程序设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在局方备案并有独立设计经验的飞行程序设计人员指导下见习至少1年㊂(3)见习人员应参与到飞行程序设计的具体项目中,完成飞行程序设计项目包含的主要工作,例如:飞行程序方案设计㊁保护区绘制㊁障碍物评估㊁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写等工作,以保证见习人员的见习工作质量要求㊂(4)见习期不包括飞行程序基础培训时间㊂25.4飞行程序设计人员义务(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㊂(2)遵守飞行程序设计相关法律㊁法规㊁规章㊁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要求㊂(3)向局方备案并保证备案信息真实㊁准确㊂(4)参加飞行程序设计基础培训和定期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㊂(5)保证飞行程序设计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报告上签字,承担相应责任㊂(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㊁单位和个人的秘密㊂(7)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飞行程序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工作㊂(8)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工作㊂6.单位管理6.1人员要求(1)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完成局方要求的培训并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少于3人㊂(2)机场管理机构自行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完成局方要求的培训并通过相应考核㊂机场管理机构若承担其他机场的飞行程序设计,则视同为飞行程序设计单位㊂6.2设施设备要求3飞行程序设计单位至少应当具备以下设施设备:(1)固定办公场所,至少包括设计室㊁资料存放空间(存放不同比例的地形图㊁设计报告存档与索引㊁设计人员资料㊁民航规章㊁规范性文件㊁航图㊁设计单位工作制度和手册等)㊂(2)办公设备,至少包括计算机㊁打印机㊁复印机㊁传真机㊁办公桌椅等㊂(3)飞行程序设计相关软件㊂(4)飞行程序设计相关资料,至少包括NAIP资料㊁地形图等㊂6.3技术档案要求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机场管理机构应为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建立并管理个人技术档案㊂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个人基本信息㊁培训记录㊁工作经历㊁设计成果等㊂6.4质量保证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㊂(2)具备明确的组织架构㊁职责分工和岗位授权㊂(3)具备必要的技术㊁质量㊁档案等管理制度㊂(4)具备对本单位程序设计人员的培训制度㊂(5)具备飞行程序设计等报告检查和存档制度,并确保有效执行㊂(6)具备对飞行程序设计资料的保密制度㊂7.备案管理7.1备案要求4(1)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自行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向局方备案㊂(2)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自行完成飞行程序设计的机场管理机构的备案信息变更,应当及时向局方报送相关更新信息㊂(3)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和人员应确保其备案信息真实可靠㊂若飞行程序设计单位或人员相关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合,经核实存在故意弄虚作假行为,自确认之日起3年内局方不再对其备案并将其列入备案异常名录㊂7.2备案内容(1)单位备案信息至少包括:单位名称㊁成立时间㊁单位地址㊁法人代表㊁符合条件的设计人员数量㊁参与项目等㊂(2)人员备案信息至少包括:人员姓名㊁性别㊁身份证号㊁联系电话㊁毕业院校和专业㊁所在单位㊁从业时间㊁参与项目㊁参加培训等㊂(3)飞行程序设计质量保证管理手册㊂7.3备案流程备案单位向地区管理局提交单位和人员备案相关材料,地区管理局审核后报民航局,民航局在官方网站公布相关备案信息㊂8.监督检查地区管理局对飞行程序设计单位的备案情况㊁飞行程序设计人员的培训㊁资质和记录保存实施监督检查㊂飞行程序设计人员和单位应配合并接受局方及相关单位监督5检查㊂9.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㊂6。
19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
管理文件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编号:MD-CA-2010-1下发日期:2010年3月19日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飞行区的运行监管,规范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的报告程序,根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飞行区的日常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通用机场飞行区的运行安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飞行区内发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除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 外,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全国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编制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报送局领导及局有关司局。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机场处负责辖区内的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监督指导,以及信息的汇总与统计分析工作,定期编制辖区内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及时上报民航局机场司。
民航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机场处负责辖区内的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的监督指导,以及信息的汇总与统计分析工作,定期编制辖区内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及时上报管理局机场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民航局机场司、管理局机场处及监管局机场处报告本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
第四条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采用快报和月报两种形式。
信息传递采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中“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报告系统”。
如网络出现故障时,可采取传真、电话等其他方式进行信息传递。
网络故障解除后,应当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网络信息传递,并对没有通过网络传递的信息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进行补报。
第五条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以快报形式报告监管局机场处,同时抄报管理局机场处和民航局机场司:(一)因机场飞行区保障原因造成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航空地面事故和其他不安全事件;(二)机场实施应急救援;(三)非法干扰事件;(四)航空器遭鸟击(包括航空器受损和没有受损);(五)跑道、滑行道或机坪因道面拱起、损坏而临时关闭抢修;(六)因积雪或者结冰而不开放使用跑道、滑行道、机坪;(七)跑道摩擦系数低于标准要求的最低值;(八)飞行区内有临时性障碍物而影响机场运行,包括停放的航空器、施工机具、施工材料、车辆等;(九)救援和消防保障水平发生变化;(十)发现航空器掉落的零部件;(十一)净空保护区内发现新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和影响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况;(十二)航空器与航空器、车辆、设备、堆放物等发生碰撞;(十三)外来物打坏航空器机身、发动机或扎破轮胎;(十四)航空器、车辆、人员及动物侵入跑道;(十五)机场供电、目视助航设施(包括助航灯光、标记牌、风斗、障碍灯等)全部或部分失效或运行不正常;(十六)机场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设备发生故障、工作不正常、备份电源失效和其他变动情况;(十七)航空器滑行错误、落错跑道, 发现有航空器提前接地、冲出或偏出跑道的痕迹;(十八)航站楼弱电系统运行出现故障或运行不正常;(十九)其他运行不正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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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关于下发《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的通知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办,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运输机场:为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内容、深度及上报格式,提高飞行程序设计质量,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现将《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下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民航局空管局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三章 飞行程序正式(竣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四章 飞行程序修改、优化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五章 飞行程序航图上报要求附件一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主本上报格式附件二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副本上报格式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编写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要求规范了国内所有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修改、优化及新、改、扩建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和正式(竣工)设计报告的编制内容、深度与上报格式。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民用航空飞行程序设计及相关活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程序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飞行程序是组织实施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建设导航设施的基本依据。
为规范飞行程序设计流程,健全科学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运行安全,负责设计和维护本辖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在新、改、扩建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正式(竣工)设计或飞行程序修改、优化设计后,需形成飞行程序设计报告(以下简称设计报告),设计报告内容须符合本要求有关章节规定,并应征求相关空管和导航设备部门意见后进行上报。
第四条 设计报告可以分为设计报告主本和设计报告副本(主要包括飞行程序保护区图)两部分。
第五条 设计报告主本内容包括: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前言或说明,介绍飞行程序设计背景和上级审核注意事项;目录;设计报告主体内容:详见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条款;结论和建议;附录(附表和附图)。
第六条 设计报告副本内容包括:飞行程序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目录;相关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保护区图上附控制障碍物表、航图资料、绘图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 设计报告的装订与编辑设计报告要求资料齐全,装订整齐,便于审批和存档;设计报告应包括纸质和电子版资料,程序设计单位应确保两种资料内容一致并同时上报;设计报告主本部分应采用“A4”幅面封装,设计报告副本和分册部分可采用“A4”或“A3”幅面单独封装;设计报告(主、副本内容)内容较少时可以合订为单册,较多时可以分为若干分册进行装订,但每个分册应具有完整的主题;设计报告图纸装订应确保图纸折叠后右上角能露出图名,右下角能露出图角注记;设计报告所有分册都应包括封面、封底和扉页。
封面标注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单位及设计完成日期;装订线的侧面应标注设计报告名称、上报部门全称和完成日期。
扉页内容包括: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设计报告中进离场航线、航路航线间的角度计算应统一使用民航局空管局下发的空域数据管理系统软件(航线计算工具)进行计算审核。
第二章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八条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是空域规划建设和导航台址批复的基本依据。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是在机场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机场建设规模以及空域协调情况,提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和运行最低标准而形成的报告,内容包括:前言;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基础数据;扇区划分描述;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及论证结论、飞行程序设计各航段航行诸元的计算和数据、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的计算和绘制、障碍物评估、最低安全高度计算、运行最低标准确定等;相关航图;机场建设项目批复;空域和航路航线调整方案;机场运营机型说明;障碍物数据表;导航设施布局方案;根据需要协助开展环保研究的相关说明;结论和建议;特殊说明;飞行程序保护区图(需注明所使用的坐标系名称)。
第九条 前言应包括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两部分:简要说明1、说明机场正式名称的全称、四字代码(新建机场除外)和机场等级;2、简述从机场选址至初步设计阶段的大事记或有关设计背景,说明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与机场总体规划目标的关系;3、对于特殊机场和有特殊规定的程序,其应用规范及运行要求(比如航向台偏置或单向起降运行等)应当在设计报告中进行具体说明。
(二) 设计依据1、飞行程序设计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2、需要引用文件作为说明依据时,通常只要引用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即可,例如:根据《终端区区域导航应用指导手册》(民航空发〔2007〕185号)文件。
如果个别重要依据需要全文或摘录上报,应将全文或摘录内容附在有关章节的后面;3、根据设计需要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机场工程建设的正式批文;4、使用和参照的最新版本航图和地形图;第十条 运行最低标准包括:(一)起飞最低标准;(二)仪表进近运行最低标准;(三)目视盘旋运行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相关航图包括:标准仪表离场图(SID);标准仪表进场图(STAR);仪表进离场方案图(进离场程序进行叠加);仪表进近图;目视进近图(如需要);目视离场图(如需要)。
第十二条 新建导航设施布局方案说明:介绍导航设施布局论证方案,如存在导航台信号遮蔽情况,应分析说明导航信号有效覆盖范围,并将飞行程序的相关运行限制和使用要求在航图上的显著位置进行标注;结合跑道方向说明仪表着陆(ILS)系统的布置位置,包括航向台天线、下滑台天线、指点标等;NDB、VOR/DME及与GP合装DME台的位置;用于IAF或等待定位点的导航设施的位置;用于航迹引导和定位的其它导航设施位置;RNAV程序应当进行导航信号覆盖情况的分析研究,并对飞行航迹、保护区主区和副区的信号覆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协助开展环保研究的相关说明包括:(一)程序设计人员必要时应协助机场建设部门参照机场发展规模划定机场运行控制区域,用以限制该区域内幼儿园、学校、居民区等噪音敏感设施及超高建筑物的规划建设;(二)程序设计人员可以考虑城市规划发展部门或者 HYPERLINK"/cysc/hb/gdxw/200803/27/t20080327_14983050.shtml" \t "_blank" 环境保护部门提供;(三)设计报告中应当说明城市规划发展部门、 HYPERLINK"/cysc/hb/gdxw/200803/27/t20080327_14983050.shtml" \t "_blank" 环境保护部门或机场建设部门与程序设计部门间的协调情况和研究结果;(四)噪音问题研究可以考虑三方面内容,一是通过调整进离场航线位置侧向绕过噪音敏感区的可行性分析;二是通过建立消音程序以降低敏感区上空噪音影响的可行性分析及具体建议(如果无法通过航线调整侧向绕过噪音敏感区);三是通过调整机场跑道运行模式以降低噪音影响的可行性分析及具体建议。
第十四条 结论和建议包括:(一)介绍说明机场飞行程序在运行中的相关限制因素(空域结构、地形条件、净空环境、气象特点和流量分布等),及其对机场的正常运行和增加容量两方面产生的影响和制约;(二)结合相关限制因素,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规划调整建议。
第十五条 特殊说明包括:飞行程序设计过程中与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存在差异的说明或论证;导航设计布局过程中如存在导航台信号在较低高度的遮蔽问题,需对运行安全进行论证说明;其它需进行特殊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 飞行程序正式(竣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第十六条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是组织实施校飞、开放导航设备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重要依据。
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报告是在机场建设竣工后、投产前的预备阶段,根据机场建设当局提供的竣工原始资料,实测的跑道、导航设施、障碍物等数据以及实际的空域限制和目视助航设施等因素编制的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内容包括:前言;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基础数据;扇区划分描述;飞行程序设计各航段航行诸元的计算和数据、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的计算和绘制、障碍物评估、最低安全高度计算、运行最低标准和高度表拨正程序确定等;相关航图;机场建设项目批复(初步设计之后的相关文件);空域和航路航线最终调整方案;机场运营机型说明;障碍物实测表;导航设施批复位置及有关说明;军民航双方签字生效的空域使用协议书或会议纪要;程序设计部门有关降噪措施的介绍说明;特殊说明;拟公布发行的其它航行资料;飞行程序保护区图(应注明所使用坐标系);第十七条 前言应包括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两部分:简要说明:1、说明机场正式名称的全称、四字代码(新建机场除外)和机场等级;2、简述从初步设计至竣工阶段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大事记或有关设计背景,说明正式飞行程序设计与机场总体规划目标的关系;3、在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审批时有遗留问题的,应当在飞行程序正式设计报告中说明遗留问题的解决情况;4、对于特殊机场和有特殊规定的程序,其应用规范及运行要求(比如航向台偏置或单向起降运行等)应当在报告中进行具体说明。
(二)设计依据1、飞行程序设计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2、需要引用有关文件作为说明依据时,通常只要引用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即可;个别重要依据需要全文或摘录上报,应将全文或摘录内容附在有关章节的后面;3、根据设计需要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机场工程建设的正式批文;4、《机场工程竣工后正式飞行程序设计任务委托书》;5、双方签字生效的军民航空域使用协议书或会议纪要(此处仅列标题和文件号);6、使用和参照的最新版本的航图和地形图。
第十八条 运行最低标准包括:(一)起飞最低标准;(二)仪表进近运行最低标准;(三)目视盘旋运行最低标准第十九条 相关航图(一)标准仪表离场图;(二)标准仪表进场图(区域导航进场程序应当加入通讯失效程序的文字说明);(三)仪表进离场方案图(进离场程序进行叠加);(四)仪表进近图;(五)目视进近图(如需要);(六)目视离场图(如需要);(七)航路点坐标和数据库编码表(区域导航程序)第二十条 军民航双方签字生效的空域使用协议书或会议纪要应注意:(一)新、改建机场工程竣工后,凡是准备投产运行的机场,在设计制作飞行程序时,必须具备军民双方签字后的空域协议作为设计依据;(二)扩建、单一程序优化或增设RNAV或RNP程序的机场,如果空域结构和进离场航线调整较大或航路(线)导航台位置变动,在设计制作飞行程序时,应当具备军方批复文件或由军民双方协商一致的空域使用协议作为设计依据;如果空域结构和进离场航线调整较小,并不涉及到中国民航航线图的修订,只需说明当地军民航部门协调情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