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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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
关于下发《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各监管办,各地区空管局、各空管分局(站),各运输机场:
为规范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内容、深度及上报格式,提高飞行程序设计质量,确保航空飞行安全,现将《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下发你们,请各相关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民航局空管办
民航局空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
第三章 飞行程序正式(竣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
第四章 飞行程序修改、优化设计报告上报要求
第五章 飞行程序航图上报要求
附件一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主本上报格式
附件二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副本上报格式
关于《民用机场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编制要求》编写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要求规范了国内所有民用运输机场、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修改、优化及新、改、扩建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和正式(竣工)设计报告的编制内容、深度与上报格式。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我国民用航空飞行程序设计及相关活动。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从事民用航空飞行程序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飞行程序是组织实施飞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和建设导航设施的基本依据。为规范飞行程序设计流程,健全科学管理模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运行安全,负责设计和维护本辖区运输机场飞行程序的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在新、改、扩建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正式(竣工)设计或飞行程序修改、优化设计后,需形成飞行程序设计报告(以下简称设计报告),设计报告内容须符合本要求有关章节规定,并应征求相关空管和导航设备部门意见后进行上报。
第四条 设计报告可以分为设计报告主本和设计报告副本(主要包括飞行程序保护区图)两部分。
第五条 设计报告主本内容包括:
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
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
前言或说明,介绍飞行程序设计背景和上级审核注意事项;
目录;
设计报告主体内容:详见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条款;
结论和建议;
附录(附表和附图)。
第六条 设计报告副本内容包括:
飞行程序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
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
目录;
相关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图;
保护区图上附控制障碍物表、航图资料、绘图数据和其它相关资料。
其他相关飞行程序设计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 设计报告的装订与编辑
设计报告要求资料齐全,装订整齐,便于审批和存档;
设计报告应包括纸质和电子版资料,程序设计单位应确保两种资料内容一致并同时上报;
设计报告主本部分应采用“A4”幅面封装,设计报告副本和分册部分可采用“A4”或“A3”幅面单独封装;
设计报告(主、副本内容)内容较少时可以合订为单册,较多时可以分为若干分册进行装订,但每个分册应具有完整的主题;
设计报告图纸装订应确保图纸折叠后右上角能露出图名,右下角能露出图角注记;
设计报告所有分册都应包括封面、封底和扉页。封面标注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单位及设计完成日期;装订线的侧面应标注设计报告名称、上报部门全称和完成日期。扉页内容包括:设计报告名称、设计号、设计单位、设计完成日期;设计报告项目负责人、程序设计人、项目复核人、飞行程序保护区图绘制人签字;
设计报告中进离场航线、航路航线间的角度计算应统一使用民航局空管局下发的空域数据管理系统软件(航线计算工具)进行计算审核。
第二章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上报要求
第八条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是空域规划建设和导航台址批复的基本依据。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报告是在机场初步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机场建设规模以及空域协调情况,提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和运行最低标准而形成的报告,内容包括:
前言;
机场飞行程序设计基础数据;
扇区划分描述;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方案及论证结论、飞行程序设计各航段航行诸元的计算和数据、飞行程序设计保护区的计算和绘制、障碍物评估、最低安全高度计算、运行最低标准确定等;
相关航图;
机场建设项目批复;
空域和航路航线调整方案;
机场运营机型说明;
障碍物数据表;
导航设施布局方案;
根据需要协助开展环保研究的相关说明;
结论和建议;
特殊说明;
飞行程序保护区图(需注明所使用的坐标系名称)。
第九条 前言应包括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两部分:
简要说明
1、说明机场正式名称的全称、四字代码(新建机场除外)和机场等级;
2、简述从机场选址至初步设计阶段的大事记或有关设计背景,说明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与机场总体规划目标的关系;
3、对于特殊机场和有特殊规定的程序,其应用规范及运行要求(比如航向台偏置或单向起降运行等)应当在设计报告中进行具体说明。
(二) 设计依据
1、飞行程序设计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2、需要引用文件作为说明依据时,通常只要引用文件名称和文件号即可,例如:根据《终端区区域导航应用指导手册》(民航空发〔2007〕185号)文件。如果个别重要依据需要全文或摘录上报,应将全文或摘录内容附在有关章节的后面;
3、根据设计需要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机场工程建设的正式批文;
4、使用和参照的最新版本航图和地形图;
第十条 运行最低标准包括:
(一)起飞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