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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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生
资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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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细
则
********学院
2009年5月10日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落实、省及学校各项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做好我院学生资助工作,将党和政府对学生的关怀落到实处,结合《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根据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格程序、规管理、实事、公正负责”的工作态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合理分配资助资源,使每一项资助经费真正用于解决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帮助我院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资助围主要包括奖助学金、学校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三条为抓好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成立以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为组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全面负责学院的贫困生认定、评定和学生资助工作。具体人员安排如下:
组长:——————
组员:——————————
第四条学院各年级相应成立认定、评定小组。以年级辅导员为组长,且小组成员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组成,负责本年级贫困生认定和学生资助工作。年级资助工作认定、评定小组每年换届一次。年级资助工作认定、评定小组学生成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年级学生总人数的10%,学生成员必须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学生干部与普通学生组成比例要适当。认定工作组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各类奖助学金规定发放给贫困生的奖项,必须从经过学
院学生资助工作组认定为贫困生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的贫困生中产生(奖学金除外)。
第六条贫困生认定格执行下列程序
1、每年6月份,贫困生在各年级辅导员处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后在家庭所在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后,每年开学(9月中旬)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并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贫困生登录“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填写有关信息。
2、年级学生资助工作认定、评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照《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对学生进行评议、认定。并作会议记录。
3、年级学生资助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申请表与平时的表现进行打分。打分分为五项,即家庭情况(40分)、平时生活(15分)、学习成绩(20分)、学习态度(15分)、德育评价(10分)。
4、年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小组工作会议,根据打分情况算出被评议学生总分、平均分,并进行排名。再根据排名情况研究确定贫困生人数,讨论决定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与一般困难学生。并作会议记录。
5、年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将认定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学生资助工作组经会议研究审核本年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与一般困难学生。经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公示地点为学院办公室门口和17#教学楼一楼大厅。
6、对公示期如有异议,进行调查了解。年级学生资助工作组针
对公示反映情况,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再进行相应公示。若无异议直接进行第七步。
7、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各小组所提交贫困生,向年级工作小组反馈审核意见,确定上报,并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上签署认定工作组意见。并登录“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进行“通过认定”操作。
8、学生资助工作组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连同系统导出的《认定结果汇总表》一并上交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9、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反馈学院,确定学院贫困生。
第七条助学金评定工作办法:
1、评定对象:我院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资助标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2500元。
3、指标分配:按省教育厅下拨学校当年度助学金指标,然后结合我院学生人数及贫困生数具体分配。
4、评定程序:①根据《科技大学助学金实施办法》及学院有关规定,从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评定助学金。
②提出初审,并公示不少于五日。
③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相关材料,学校认定。
④通过学校认定的学生登录“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助学金申请表。
⑤学院登录“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审查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完成“审批”操作,同时生成“汇总报表”报学校。
第八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库与数据库,资助工作每学年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和更新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九条学生资助工作组每年组织贫困生大会至少两次,会议主要容是对贫困生进行思想教育与感恩教育,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组织和分配义务劳动等。会议无故不到扣10分(请假视情况而定)。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款项: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校期间触犯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上一学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4、日常消费超度或在校外有租房的;
5、有高档消费行为的(如拥有电脑、高档通讯设备、名牌服装及奢侈化妆品等浪费行为);
6、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的;
7、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
8、对一、二年级考驾照的(三、四年级可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老师不得出现指定专人获奖等违规行为,学生干部不得出现虚报、重报等违规操作,如若发现,立即撤职,取消大学期间的一切评优获奖及受资助机会。
第十二条学生有义务积极参加学院和学校组织的各种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等活动。学生资助工作组每年应至少开展六次此类活动。同时,每名受资助学生每学年应参加义务劳动或者公益活动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受资助学生义务劳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