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
关于公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证的定义与作用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证明力、公信力、证据力和执行力等特点,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
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机构通过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有效防止了欺诈、虚假行为的发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严格依法审查,对违反法律、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制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3. 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公证机构通过公证活动,树立了诚信意识,提高了社会信用水平,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4. 便利当事人诉讼。
公证文书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当事人可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从而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二、公证机构与公证员1.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承担公证业务,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国家法定机构。
我国公证机构分为两类:公证处和公证处分处。
(1)公证处:公证处是依法设立,承担公证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法定机构。
(2)公证处分处:公证处分处是公证处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公证员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法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5周岁;(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5)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6)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具有3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具有5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满一年的。
三、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过程中,依照法定步骤、方法进行的活动。
公证程序分为以下阶段:1. 受理申请公证机构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关于公证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公证制度概述公证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以保障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证制度具有证明、服务、监督和保护等多种功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公证法的基本原则1. 公正、独立原则: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坚持公正、独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2. 依法办理原则: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查,确保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 便民、高效原则: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应当便民、高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4. 保密原则: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保密。
三、公证机构与公证员1. 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机构,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我国公证机构分为国家公证机构和地方公证机构。
2. 公证员: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公证事务。
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5周岁;(3)品行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通过国家司法考试;(6)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四、公证业务的范围公证业务范围主要包括:1.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合同、继承、赠与、遗嘱、委托、声明、保证等公证事项。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包括出生、死亡、婚姻、学历、学位、职务、职称、经历、亲属关系、收养、财产分割等公证事项。
3. 文书公证: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监事会决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公证事项。
4. 其他公证业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五、公证程序的规则1. 申请公证: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第一篇: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对于公证制度的的理解: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
从公证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其主要职能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预防纠纷。
现代公证制度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生活中重大经济活动和公民重要法律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化矛盾在诉讼之前,节约司法成本。
公证法的设立,有助于各种活动项目的正常运行,它提供了一种证明,监督方式,为各项活动提供了一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及公证人作出了清楚严格的规定。
由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是较为可靠的机构,它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公证法的基本知识
公证法的基本知识在撰写关于公证法基本知识的文章之前,需要明确公证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探讨公证法的定义、目的、程序以及公证书的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内容。
一、公证法的定义公证法是指国家机关或授权机构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公证员对特定民事行为或事实进行确证并发放公证书的法律制度。
公证法具有公正、权威的特点,是保障交易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公证法的目的公证法的目的是确保事实真实、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交易的可靠性。
公证通过公正、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可以有效减少争议和纠纷。
三、公证的程序1. 公证申请:当事人向具有公证资格的机构递交公证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公证备案: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公证备案簿中。
3. 公证审查:公证员对申请人的身份、资格、存续证明等进行审查,并核实事实或行为的真实性。
4. 公证记录:公证员将公证申请人的陈述、证据等进行记录,并出具公证书。
5. 公证书发放:公证员在公证书上加盖公章,并交付给当事人,同时留存一份备案。
四、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来说,公证书在司法认定事实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具体效力如下:1. 具备央行公证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机关公证书,具有公证事实和公证意见的证明效力。
2. 除央行公证所具有的效力外,地方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机关公证书,具有相关事实的证明效力。
3. 具备政府决策机关签名的机关公证书,具有相关事实和机关意见的证明效力。
综上所述,公证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扮演着确保证据真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角色。
公证法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增强交易的可靠性。
公证的程序主要包括公证申请、备案、审查、记录和发放公证书等环节。
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制定的公证书在司法认定事实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公证平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法律规定的证明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真实性的活动。
公证平等的法律规定是指在公证活动中,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公证平等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公证平等的重要性、法律依据、实现途径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二、公证平等的重要性1.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证平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公证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公证平等有助于消除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公证活动,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减少诉讼,降低社会矛盾。
3. 提高公证公信力公证平等是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基础。
只有确保公证活动公平、公正、公开,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提高公证公信力。
4.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证平等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确保公证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证平等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公开地办理公证事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公证活动,要求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平等对待当事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公证活动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平等原则。
四、公证平等的实现途径1. 完善公证法律法规完善公证法律法规,明确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的平等义务,为公证平等提供法律保障。
2. 加强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平等对待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时间:(2011-03-14) 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公证制度的起源、发展公证历史与证据历史相伴而行,它是伴随着对法律保障的需要出现的,这种需要导致了司法权的发展,即除了处理纠纷的争讼管辖权以外,赋予了法官自愿管辖权,这种自愿管辖权的职责是对协议进行公证。
协议公证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这种制度出现于古罗马,随着罗马人的入侵传人高卢。
通常认为,巴比伦、古埃及和古希伯来时期的誊写员(les scribes)是公证人的鼻祖。
誊写员的主要职责是,赋予协议安全、可靠的形式,以防止由于口头协议常常出现记忆模糊或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歪曲篡改而发生纠纷。
古罗马后期出现了被称为“tabularii”的誊写人,负责收养协议、财产清单、遗嘱等文书的撰写,但其办理的文书须经公共登记部门(法官的书记官)登记才发生证明力;如果要取得强制执行力,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
法国封建制度时期,文书的公证性质不是由于公证人而具有的,而是司法机关的印章使文书具有公证性质,公证人不过是文书的起草人而已。
在10至11世纪,法国公证人逐渐地将各种职责集于一身。
至1597年和1706年,亨利四世和路易十四先后两度下令,将分散的各项公证职能重新一体化,由一家公证人事务所一并办理。
此前,在佛朗索瓦一世和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出于国库征税的需要,曾经增设了大量的公证人职位和公证人事务所,并对公证职能进行分割,公证人负责撰写正本、誊写员负责制作副本、掌玺员负责加盖印章、保管员负责文书保管。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革命者曾打算取消公证制度,但由于资产阶级更加需要有法律安全保障的契约制度,所以公证制度非但未被取消,反而变得更加必要。
1803年,拿破仑颁布的风月法将公证人定义为公务员,风月法的下述说明阐明了公证制度的原意,“……除了调解和裁决纠纷的官员外,公众的安定还需要有其他的公务人员,这些公务人员对于当事人既是无私的顾问,也是他们意志的公正的表述人;他们使当事人明了对契约应当承担的全部义务,明白地表明了这些义务,并赋予契约以公证性质和终审裁决的效力;他们使当事人保持对契约的记忆,并且完整地保管契约文本,防止善意人之间产生分歧,同时,满怀信心地使那些贪婪的人放弃提起不正当要求的念头。
公证书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书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具有证明力、权威性和法定性,是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证明手段。
在我国,公证书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以下将对公证书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法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公证活动的法律。
该法旨在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三、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设立与职责1. 公证机构的设立根据《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取得公证执业许可证。
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住所、财产、人员和设备;(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和行政人员;(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证执业区域。
2. 公证员的设立根据《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在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专业为法律、经济、管理等;(6)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或者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 公证员的职责根据《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公证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依法办理公证事务;(2)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依法进行公证业务宣传、培训、研究;(4)依法参加公证行业自律组织;(5)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四、公证事项与公证程序1. 公证事项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证事项包括:(1)民事法律行为;(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2. 公证程序(1)申请: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公证法》解读
《公证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10.09•【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公证法》解读公证行为有了高压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公证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9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
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分为总则,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47条,约6500字。
[解读]公证出错应赔偿这部法律在公证行为中引入责任追究制度,为公证行为设立“高压线”,以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过错赔偿责任制度。
如果公证员和公证机构因为自己的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失,将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法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参加公证执业责任保险。
公证机构不得营利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这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
在审议公证法草案的过程中,这一问题也始终是争论的焦点。
公证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即: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此外,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条件、程序等,并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范围。
公证法规定,下列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九种情形不予公证公证法规定,在9种情形下,公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公证。
公证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证明力、证据力、执行力等法律效力,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围绕公证效力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的定义与作用(一)公证的定义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二)公证的作用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证机构通过证明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保障交易安全:公证机构对交易中的相关文件进行公证,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公证机构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的过程中,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公证效力的法律规定(一)公证证明力的法律规定1. 公证证明力的概念:公证证明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证明该文书所记载的事实或法律行为真实、合法。
2. 公证证明力的效力:公证证明力具有以下效力:(1)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公证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公证文书所记载的内容。
(2)对第三人的效力:公证文书对第三人具有证明力,第三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所记载的内容,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
(3)对法院的效力:公证文书对法院具有证明力,法院可以依据公证文书所记载的内容,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公证证据力的法律规定1. 公证证据力的概念:公证证据力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证据。
2. 公证证据力的效力:公证证据力具有以下效力:(1)证明力:公证文书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证据。
(2)优先性:公证证据在证明同一事实时,具有优先性。
(3)不可推翻性:公证证据在证明同一事实时,一般不得被推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解读什么是公证?《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这条规定表明,必须先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机构才能受理,公证机构不能自己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
公证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必须依据法定公证程序办证。
公证证明的对象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kEEaev48hL 公证机构的性质是什么?《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目前,我市的公证机构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
kEEaev48hL什么事项可以办理公证?《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自愿公证事项,具体有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证明业务的法定公证事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十二条规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与证明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具体包括五类: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kEEaev48hL怎样办理公证?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经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出证条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出证。
公证法基本知识
公证法基本知识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旨在确认、证明和保护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行为由公证员执行,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法是规范公证行为的法律体系,确保公证的公正、权威和公信力。
本文将介绍公证法的基本知识。
一、公证法的定义和目的公证法是指规范公证行为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公证是指依法执行公证行为的人员,即公证员。
公证的目的在于确保事实的真实性、重要文件的合法性以及相关法律程序的严谨性。
二、公证的种类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公证分为多种类型。
常见的公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证明公证:用于证明事实真实性的公证,例如在购房交易中的房屋权属证明公证。
2. 保全公证:用于保护权益或财产的公证,例如在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公证。
3. 成立公证:用于证明法律事实或行为的公证,例如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公司章程公证。
4. 委托公证:用于证明特定委托事项的公证,例如对律师的授权委托公证。
5. 遗嘱公证:用于证明个人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公证。
三、公证的要求和程序公证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要求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1. 当事人身份证明:公证需要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确认其身份和资格。
2. 证据材料准备:当事人需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证申请书:当事人需填写公证申请书,明确公证事项、目的和要求。
4. 公证过程记录:公证员会对公证过程进行记录,包括当事人陈述和证明材料的查验。
5. 公证文书:完成公证后,公证员会出具公证书或证明书,作为公正的证据。
四、公证的法律效力公证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经过公证的事实具有证明力和执行力。
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受到法律保护。
1. 具有证明力:公证书可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或其他机关,用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具有执行力:公证书经过法律程序认证后,可以作为执行依据执行相关权益。
3. 具有不可撤销性:公证书一经出具,原则上不能被撤销或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 第4条 [公证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章程和职责] ).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 第四条[公证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章程和职责] ) -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
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证协会的性质、组织形式、章程和职责的规定。
一、公证协会的性质(一)公证协会的设立。
根据本条规定,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是全国公证业的行业管理组织,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省级公证协会是省级行政区域内公证业的行业管理组织,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中国公证协会有权对各省级公证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两级公证协会间依据章程无隶属关系。
(二)公证协会名称的由来。
中国公证协会,原名中国公证员协会,成立于1990年3月截至2004年底,共有团体会员3,165个,个人会员19,913名。
目前,全国除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外,均建立了省级公证员协会。
公证法规定公证业行业管理组织的名称为公证协会,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中国公证员协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能是交往联谊,但随着公证事业的发展,协会的职能也有了较大的扩展,不仅仅局限于交往联谊方面,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作用也在逐渐加强;二是由于我国公证业以机构为本位,公证机构是公证业的主体,继续引用公证员协会的名称很难涵盖整个公证业。
因此,公证法将原公证员协会规定为公证协会。
(三)公证协会的行业特征:1.公证协会与一般社会团体法人的异同。
从法人属性上讲,公证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法人都是一样的,即都为社会团体人,但在管理职能上,公证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与一般社会团体法人具有本质不同。
公证业是一个由执业人员组成的专门行业,公证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行使的是行业管理职能,而其他社会团体法人,有的类似公证协会,但大部分则不尽然。
关于公证的法律规定
关于公证的法律规定公证是指由公证机构对特定事项或特定法律行为进行确认、记录和保管的法律行为。
公证的目的是确保事实真实可靠,维护法律权益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公证工作在我国拥有长久的历史,在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国的公证工作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范。
该法律于2000年通过,详细规定了公证工作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和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该法律,公证机构应当由人民政府设立,具体的设置和职责由地方政府决定。
公证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进行公证活动,以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法规定了公证的主要事项。
公证主要涉及民事、行政和经济事务方面的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公证的事项包括财产权益的确认、法律文书的制作、遗嘱和委托等法律行为的确认以及其他需要公证的事项。
无论是人民群众的个人事务还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只要涉及到需要确认和保障的事项,都可以进行公证。
公证活动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活动必须经过公证员的审核和确认,公证员是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独立、公正、保密的原则。
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必须亲自与当事人进行面谈,了解相关情况,核实证据,然后制作并签发公证书。
公证书是公证活动的主要载体,具有相对证明的法律效力。
公证活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明材料和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进行公证活动时,必须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和证据,以便公证员进行审核和确认。
公证活动还需要由当事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以支付公证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公证员的工作量。
公证的效力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和认可。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具有证明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效力,具有可以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的权威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公证书进行伪造、变造或者篡改。
公证书还可以在司法活动中作为证据进行使用,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说,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在我国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证工作在维护法律权益、保障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证的效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效力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公证的效力法律规定。
二、公证的效力概述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对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公证的效力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 公证效力具有普遍性。
公证文书一经出具,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产生普遍约束力。
2. 公证效力具有独立性。
公证文书具有独立性,不受当事人意志的制约,其效力不受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影响。
3. 公证效力具有稳定性。
公证文书具有稳定性,一旦出具,即具有长期的法律效力。
4. 公证效力具有追认性。
公证文书对当事人具有追认效力,即当事人应当遵守公证文书的规定,不得违反。
三、公证效力的法律规定1. 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证机构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出具公证文书。
”根据该规定,公证文书具有证明效力,其证明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
(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
2. 公证文书的执行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规定,公证文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下列证据,经审查认定,可以作为证据:……(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
《公证法》颁行的重要意义
《公证法》颁行的重要意义公证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用于规范公证活动的法律法规。
公证是指公证员以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事实或者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平正义。
《公证法》的颁行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证法》的颁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便捷、高效、安全的权益保障手段。
公证作为官方的证明方式,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公证可以用于证明合同的订立、债务的履行、财产的归属、遗嘱的效力等多个方面,有效减少了纠纷的发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公证活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作为一种官方的证明方式,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各类欺诈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信用。
公证活动的开展,促进了社会信用的形成和提升,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公证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可以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信任度,促进经济发展。
公证的开展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加可靠和有力的证明,有利于企业的合作和发展。
同时,公证也为个人提供了便捷、安全的权益保护方式,促进了个人的自由和发展。
公证的普及和便利化,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
四、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公证法》的颁行,明确了公证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公证员的行为和权力。
公证员作为公证活动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必须依法履行公证职责,确保公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公证活动的规范化,可以有效防止公证员的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维护了公证制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五、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和法治建设。
公证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和公共服务,有助于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和法治建设。
公证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承担着为公民提供公证服务的重要职责。
公证活动的规范化和规范化,有助于提高公证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加强公证制度的执行力和效果,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法治建设。
公证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
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律效力是指公证文书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从公证的概念、公证法律效力的来源、公证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以及公证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公证的概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法定机构。
公证具有以下特点:1. 公证机构的法定性:公证机构是国家设立的法定机构,具有独立、公正、权威的法律地位。
2. 公证活动的自愿性:公证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申请而进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公证。
3. 公证内容的合法性:公证机构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的证明,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4. 公证文书的公信力:公证文书具有公信力,当事人可以依据公证文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三、公证法律效力的来源公证法律效力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我国《公证法》明确规定,公证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2. 社会共识: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尊重。
3. 国际惯例:公证制度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推广,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公证制度。
4. 事实认定:公证机构对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的证明,具有权威性,能够有效避免争议。
四、公证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公证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免证效力:当事人依据公证文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可以免除提供相关证据的义务。
2. 免诉效力:当事人依据公证文书提起诉讼,可以免除提供证据的义务。
3. 执行效力: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证据效力:公证文书是证明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的重要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
5. 优先效力:在同等条件下,公证文书具有优先效力。
五、公证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1. 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公证文书是证明法律事实或者法律行为的重要证据。
公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行为,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本文将从公证的定义、公证机构、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公证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公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的定义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具有以下特点:1. 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法律行为;2. 公证具有国家法律效力;3. 公证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证明;4. 公证机构是公证活动的主体。
三、公证机构公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办理公证事务的机构。
在我国,公证机构分为以下几种:1. 国家公证机构:由国家法律设立,负责全国公证事务;2. 地方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事务;3. 社会公证机构: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负责本组织内部的公证事务。
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形式;2. 有一定数量的公证员;3. 有健全的公证制度和规章制度;4. 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四、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应当遵循的法定步骤和程序。
公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审查核实: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3. 办理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审查核实的结果,办理公证事务;4. 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根据办理公证的结果,出具公证书。
五、公证效力公证效力是指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的法律效力。
公证效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公证书规定的义务;2. 具有证据效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审理案件、处理事务的依据;3. 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公证书规定的义务。
2023年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2023年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学习了《2023年公证法实施细则》,我深感这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规,对于公证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公证活动的规范化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并对公证工作的流程、要求和特点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首先,学习实施细则让我了解了公证活动的基本流程和要求。
公证工作涉及到多个环节,包括受理申请、调查核实、证据保全、制作公证书等。
在受理申请阶段,公证员要详细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申请事项,并核实相关的材料和证据。
在调查核实阶段,公证员要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确保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证据保全阶段,公证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最后,在制作公证书阶段,公证员要按照公证活动的结果进行书面记录,并盖章签名,确保公证文书的合法效力。
其次,学习实施细则让我了解到了公证活动的要求和特点。
公证活动必须遵循公正、真实、公开、便捷的原则,确保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和效力。
公证员必须保持独立的立场和公正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客观公正地履行公证职责。
公证活动必须以真实为基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可靠,公证员也要以真实为准绳,进行调查核实和制作公证书的过程必须真实可靠。
公证活动必须公开透明,公证员应当在当事人的请求下,充分保证其知情权和参与权,对公证活动的进程和结果进行公示和告知。
公证活动必须便捷高效,公证员应当积极回应当事人的需求,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确保公证活动能够及时进行和完成。
再次,学习实施细则让我认识到了公证员的职责和要求。
作为公证机构的从业人员,公证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公证法律法规和公证机构的规章制度,保守公证活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公证员应当具备专业的调查和判断能力,能够合理判断和处理公证活动中的各种疑难问题。
公证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能够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证活动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
公证法实施细则学习体会《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这是从功能方面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的规定。
意味着,第一,公证机构要依法设立;第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公证机构要收费,但不等同于企业,不能追求利益;第三,要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独立证明并承担民事责任。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分为改变现行的公证机构按层级设置的做法,以避免引发不正当竞争,本法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公证员由司法部任命本法还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司法部任命,并由省一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的债权文书可申请法院执行公证书一般应当具有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民事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成立要件的效力。
据此,本法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机构因过错造成损失的要赔偿为了保证公证的客观、真实,防止公证工作中发生违法行为,本法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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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认识
对于公证制度的的理解: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
从公证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其主要职能就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经济秩序,预防纠纷。
现代公证制度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于社会生活中重大经济活动和公民重要法律行为进行适度的干预,化矛盾在诉讼之前,节约司法成本。
公证法的设立,有助于各种活动项目的正常运行,它提供了一种证明,监督方式,为各项活动提供了一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机构及公证人作出了清楚严格的规定。
由第四条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
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公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证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
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第十条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是较为可靠的机构,它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公证机构的设立以及案件的办理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它的位置决定了它必须是一个严格的行业,对在职的公证人员必须有明确而严厉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而公证机构负责的事情牵涉到方方面面,涵盖各个领域。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由此可见,现如今几乎很多重要的活动都免不了公证这一环节,公证处的问题也一再暴露了出来,这是不可避免的,曾经风极一时的西安彩票门事件更是率先敲响了警钟,它告诫着人们,这一无形的黑洞,正在吞噬者法律的身躯。
那只是一个开始,如今已然事过多年,问题自然更加明显了。
主要问题有:
(一)公证机构组织形式的改革方向不明确。
我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法上的这条规定强调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对公证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三种类型的公证机构并存在法律上提供了依据,但是用证明机构一词并未给我国公证机构的改革指明方向。
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要以自己名义出具公证书,收取公证费,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行政体制的公证处直接隶属司法行政机关,其独立性受到了很大限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已经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在行政体制下公证人员从事公证业务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很大限制。
合作体制公证处,在人、财、物等方面有完全的独立性,但是由于我国对其在制度上的规范还不完善,还处于探索阶段,加之其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完全依赖于公证业务收入,容易导致其使用各种手段来获取证源,引发恶性竞争。
(二)公证行业存在着严重的不正当竞争。
近些年来根据国务院和司法部的要求,我国各地加快了对公证机构的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促进了公证业的发展,但与此同时由公证员的工资福利与公证处的业务收入越来越紧密,加之相关制度不健全,导致公证处与公证处之间,甚至是公证员与公证员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许多公证员为争取证源出入各种应酬场所,省市一级设立的公证处更是利用自己独有的优势大肆扩展业务,区县一级公证处为了生存,也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反击,最终导致恶性竞争的产生,这对公证机构的威信产生了严重的损害。
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我国《公证法》及相关实体法对法定公证事项的规定不足,依靠有限的法定公证事项不能满足公证机构日常运营的需要;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且存在着不平等的现象。
在我国的许多城市存在着多个公证处,且各个公证处业务辖区又有交叉,各个公证处为了发展业务就需要动用一定手段来争夺有限的证源。
我国公证法规定每个公证机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不少地方却用限制涉外资格,限制执业区域等方式,造成公证机构实质意义上的不平等。
(三)行政监管和行业监管存在不足。
我国的公证法虽然在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了公证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监管的内容,但是这些规定过于概括,且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监管的职权划分并未予以明确,导致公证协会作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业自律组织,其监管职却被虚化,存在严重不足。
在我国的不少地方的公证协会的会长实际是由主管公证业的司法行政机构的副局长甚至是局长来担任,这些人甚至都没有公证员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协会的监管职能被进一步弱化,而行政监管又由
于多公证业的具体情况不够熟悉,导致监管上存在不足。
(四)公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首先,在我国由于一些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导致在这些地方公证从业人员的素质不是很高,存在大量低学历或者没有任何法学教育背景的公证从业人员;其次,即使是在我国正规大学法学教育中也很少开设与公证相关的课程,在法学毕业生中能知道公证为法律职业的人并不是很多,很多人心目中法律职业仅仅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公证了解十分有限,有志从事公证行业的法学专业学生更是少之又少;再次,我国的各级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也很少能组织公证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对公证人员的业务培训方面存在很大不足。
(五)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独立性不足。
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行使的是国家的司法证明权,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不能受到外部的干扰,要独立公正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不能有任何倾向性,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
从表面上来看公证机构出具的仅仅是一份公证书,但从公证的实质来看公证机构出具的是一种无形商品——公信力。
当事人来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是想通过自己提供的证明材料来获得公证员认可,取得证明效力,达到自己做公证的最终目的。
这就要求公证员必须以第三者的态度,不偏不倚站在当事人面前,对公证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同时也要对自己负责。
但在我国公证业的独立性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完全独立的行使证明权,在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掌管其人、财、物,在事业单位体制下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处的人、财、物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所以导致在现实中无论是行政体制的公证处,事业单位体制的公证处都无可避免的受到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掌控。
至于改正的意见,自然要对症下药,找准病根,下猛药。
公证法作为一部出台不久的法律,不妥之处自然存在,这需要时间的磨砺检测,需要人民的不舍监督,需要国家的积极订正。
相信公证法作为一部预防法律,在未来经济社会利,必定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