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培训讲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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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税依据不同 ▪ 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
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 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
• 9、春去春又回,新桃换旧符。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在这醉人芬芳的季节,愿你生活像春天一样阳光,心情像桃花一样美丽,日子像桃子一样甜蜜。20. 9.820.9.8Tuesday, September 08, 2020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
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 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 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 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 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1〕11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 132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 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 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 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历程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 税制度改革试点: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的公告(2011年第7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 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第013号)
四、上述税收政策文件的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 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 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 13、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20.9.820.9.815:07:5015:07:50September 8, 2020
• 14、Thank you very much for taking me with you on that splendid outing to London. It was the first time that I had seen the Tower or any of the other famous sights. If I'd gone alone, I couldn't have seen nearly as much, because I wouldn't have known my way ab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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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 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 [2011]111号) 包括一个办法两个规定。
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 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的试点 。
江苏省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应税服务收入(含免税)超过 515万元。
概述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主要区别
一、定义不同 ▪ (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 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 (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范围变小)、转 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 收的一种税。
三、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 收政策文件:
另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 第6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2011 年第74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 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 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一、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
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二、试点日期。 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 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 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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