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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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发字〔2005〕74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的通知
各院(系)、各有关单位: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业经2005年7月11日第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题词:学生管理 研究生学则 通知
(共印100份)
南开大学办公室 2005年8月26日印制
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则。
第二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勤于研究,勇于创新,努力实践“允公允能,日新月异”的校训,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科研能力;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学则适用于我校对研究生的管理,是学校管理和研究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及其改革等提出建议;
(四)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管理及监督;
(五)申请奖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金以及研究生科研津贴;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奖学金及研究生科研津贴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凭“南开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各院(系、所)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书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再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复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系、所)提出并报研究生院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十五天不报到者;
(二)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者;
(三)业务复查中,认定在入学考试或其他方面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十条 新生报到后,应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因病短期内能治愈的,由研究生本人申请或院(系、所)提出,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持本人申请、南开大学医院体检诊断证明,到所在院(系、所)及研究生院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病愈后,必须在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南开大学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报到后要填写南开大学研究生学籍卡片(一式二份)和研究生证,在入学二周内,将学籍卡片一份交研究生院教育管理办公室,另一份留存院(系、所)。其中,“姓名”、“出生日期”及“籍贯”的填写必须与户口卡、身份证相一致。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因其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系、所)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请假或未准假逾期十五天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有如下情况必须转专业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院(系、所)同意并经转入专业院(系、所)考核认可后,报研究生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批准:
(一)专业调整;
(二)导师调动工作或导师不适宜继续指导该研究生;
(三)导师认为不适宜在本专业继续培养,但相关院(系、所)认定可以在其他专业继续培养者。
第十五条 研究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转专业、转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只限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办理。
第十七条 生师比高于规定比例的专业不得接受转学、转专业研究生。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