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审批稿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19年)
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修正本)第四十四条,处以:1、责令停止化妆品经营30天;2、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主动履行
2019 年9月4 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渝永川市监械处字〔2019〕4号
永川区李忠浩眼镜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永川区李忠浩眼镜店
92500118MA60914X5K
李忠浩
无证经营三类医疗器械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并销毁无证经营的三类医疗器械;2、罚款。
重庆市永川区桐君阁李琴药店
91500118MA5UQWG47X
李琴
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处以: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2、罚款
主动履行
2019年1月26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2
(永川)药罚〔2018〕81号
重庆市永川区巨琪平康药店超范围经营中药饮片案
主动履行
2019年12月24日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渝永川市监药罚字〔2019〕5号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医院
125003834506402166
苏公祥
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中药饮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处以: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2、罚款。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模板)
附件2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一:农业执法机关全称当场处罚决定书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二: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三:询问笔录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询问机关:询问人:执法证件号:记录人: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住址问:我们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问调查。
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答:问:答: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第1页共页)笔录纸被询问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第页共页)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勘验)地点:当事人:检查(勘验)机关:检查(勘验)人员:执法证件号:记录人: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第1页共页)笔录纸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第页共页)抽样取证凭证当事人:抽样时间:抽样地点:因你(单位)涉嫌,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下列物品抽样取证。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产品确认通知书:本机关年月日在发现标称为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基本情况如下: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确认上述产品是否为你单位生产。
若非你单位生产,请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回复的,视上述产品为你单位生产。
联系人:联系电话: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当事人:时间:地点:因你(单位)涉嫌,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的下列物品:□就地保存,登记保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异地保存于。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八: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本机关对年月日登记保存你(单位)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九:农业执法机关全称查封(扣押)决定书封(扣)〔〕号:因你(单位)涉嫌,依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予以查封(扣押)日。
农民被罚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农民被罚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位农民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该农民名为李某,其承包的土地位于某县的农村地区。
李某在种植作物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部分耕地用于建设房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二、案例经过李某承包的土地总面积为10亩,其中5亩用于种植粮食作物,另外5亩则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李某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建设私人住宅。
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一情况,并立即对李某进行了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李某承认了自己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四、处罚决定根据李某的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以下处罚决定:1. 责令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2. 对李某处以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五、案例分析1. 土地用途变更的合法性: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用途变更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属于违法行为。
2. 农民法律意识的缺失:李某作为农民,可能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够了解,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导致其在土地使用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
3. 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土地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了李某的违法行为,并及时进行了查处,体现了其在土地监管中的职责和作用。
六、案例启示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农民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并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2. 完善土地监管机制: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土地监管,及时发现并查处违法行为,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鲁农政法字〔2018〕23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18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鲁农政法字〔2018〕23号各市农业局(农委):为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水平,我厅组织开展了2018年度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经各市推荐和省评查专家小组集中评选,济南市农业局制作的《山东国商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产品案》等32个案卷被评为优秀案卷,现予以通报(名单见附件)。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制作和评查工作,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加强培训,规范执法,不断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为全省农业农村发展保驾护航。
附件:2018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18年11月23日附件2018年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1.山东国商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产品案处罚机关: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嘉奇、王洪勇、王海燕2.山东丰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假冒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案处罚机关:罗庄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罗庄区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要龙、程磊3.临邑县临南镇金正大农资超市违法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德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德州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石刚、李文燕4.关于沂水县姚洼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处罚机关:沂水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沂水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牛伟、袁茂明5.关于蓬莱市绿源有机复合肥有限公司生产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案处罚机关:烟台市农业局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张富海、刘松6.平度市钟波农资经营部(钟波)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程林、郭元成7.关于高青地银农资经营部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韩冰、刘新浩8.关于烟台绿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假农药案处罚机关:烟台市农业局承办机构: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杨志峰、初长江、吕云飞9.彭守合违法经营未按规定备案的玉米杂交种、大豆种案处罚机关:薛城区农业局承办机构:薛城区农业局办案人员:时银玖、刘国芳10.关于胡东升经营劣质农药产品案处罚机关:牡丹区农业局承办机构:牡丹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欣、李瑞志11.平度市信誉种苗商店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案处罚机关:青岛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青岛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宋国通、李倩、孟宇航12.胶州市恒运源商场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处罚机关: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机构: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人员:姜超群、曹全忠13.关于淄博高新区石桥诚信农资经营部销售氯离子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肥料案处罚机关: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臧传军、王辉14.关于高青县赵店镇包福李村广胜农资销售点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案处罚机关: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张峰、韩兆朴15.烟台永沃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案处罚机关: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机构:招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人员:郭连军、王清江16.张连贵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日照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日照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张先锋、张金志17.夏津县丰收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夏津县农业局承办机构:夏津县农业局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莉丽、王以水18.赵有燕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滨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滨州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悦上、史东19.新泰市中万种子站秦英香违法经营未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新泰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新泰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杨士玲、郇存海20.枣庄市龙岩现代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滕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滕州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闫东、吴建军21.潍坊市众和生物肥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潍坊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潍坊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得福、程元刚22.王建华违规销售未取得农肥登记证的肥料案处罚机关:金乡县农业局承办机构:金乡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军、杨保华23.王万智生产农药非法农药案件处罚机关:梁山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梁山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郑允恩、王恩春24.李成军违法销售散装玉米种子和未审定先推玉米杂交种子案处罚机关:德州市陵城区农林局承办机构:德州市陵城区农林局种子管理站办案人员:刘成祥、孔令玉25.临清市更道街先锋种业良种销售处销售涂改标签的种子案处罚机关:临清农业局承办机构:临清农业局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邢军、王刚26.滨州市隆丰农资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滨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滨州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高庆华、刘悦上27.长城精细化工厂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处罚机关:东昌府区农业局承办机构:东昌府区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立刚、段法尧28.关于临沭猪知源兽药销售有限公司青云分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处罚机关:临沭县农业局承办机构:临沭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立军、袁迎春29.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案处罚机关:曹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曹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高保明、张晓华、李雁军30.钟奇代无证生产兽药案处罚机关: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济南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蓓、杨军31.山东华尔康兽药有限公司生产劣兽药案处罚机关: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承办机构: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人员:伊圣庆、袭著宏32.威海正方蛋禽养殖场销售不合格鸡蛋案处罚机关:威海市环翠区农业局承办机构:威海市环翠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陶洋、王锦程——结束——。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2012年修订)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9.26•【文号】农政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的通知(农政发[20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机、农垦、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局(委),部机关各司局及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我部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对2006年制定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2.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业部2012年9月26日附件1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内部文书是指在农业行政机关或农业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农业执法机关”)内部使用,记录内部工作流程,规范执法工作运转程序的文书。
外部文书是指农业执法机关对外使用,对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第五条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或打印制作。
填写制作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笔,做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批表
主动履行,2015年3月24日
大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3日
办案科室(单位)意见
法规科审核意见
主管局领导意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批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违法事实
大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5年3月3日
办案科室(单位)意见
法规科审核意见
主管局领导意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批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1
大市场监督[2015]11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
大市场监督[2015]5号
盘锦珍珠米业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袋装大米实际净含量小于其标示净含量案
盘锦珍珠米业有限公司
郑素芹
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袋装大米实际净含量小于其标示净含量。
主管局领导意见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审批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2
大市场监督[2015]12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6号)【2014-11-14实施】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6号)【2014-11-14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要求,我部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6〕3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6年11月14日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农业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由行政处罚案件承办司局负责。
农业部办公厅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本部门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农业部门申请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依法主动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案件名称;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按照固定的格式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因前款规定的理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报上级机关批准;农业部本级查办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承办司局按程序报主管部领导批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农办政〔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6〕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2016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继续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共报送参评案卷89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47卷(名单见附件1),优秀行政处罚决定书12份(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6年各地报送案卷质量普遍较好,案卷制作规范程度较高,优秀率进一步提升。
全国案卷质量不平衡问题得到改善,北京、浙江、山东、四川等省、直辖市案卷质量继续保持高水平;中西部省份案卷的质量提升较快,优秀案卷数量实现突破。
但是,仍有部分案卷在当事人认定、证据收集、执法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上存在瑕疵,需要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注意避免。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案卷制作工作,将其作为提升农业执法水平的重要抓手。
认真梳理汇总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突出和共性问题,加大执法案卷制作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
附件:1.2016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2.2016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附件12016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1.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局承办机构: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局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于芝君、方贺伶2.举办动物比赛未按规定报告案处罚机关:北京市朝阳区农委承办机构:北京市朝阳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黄维超、史有文3.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建辉、郝宇中4.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案处罚机关:河北省晋州市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河北省晋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英彬、李洋、石添志、王柱5.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华锋、候耀理、柴晶6.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山西省临汾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临汾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杨清、刘水英7.经营应当审定而未审定种子案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农牧业局承办机构: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文华、于志承、王光磊、马小童8.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处罚机关:辽宁省东港市农村经济局承办机构:辽宁省东港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陈莉锋、兰敬东、孙及伟等9.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种子案处罚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吉林省公主岭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办案人员:牟向彬、滕展易、朱学谦、陈东亮、吕兆绵、邵文明10.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处罚机关:黑龙江省林口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黑龙江省林口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乔运波、郑元生11.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案处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司慧丽、李志旺12.经营假兽药案处罚机关:江苏省盐城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江苏省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张文进、冯猛13.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处罚机关:江苏省兴化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江苏省兴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马旭、徐宝忠、朱正兵、李俊1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处罚机关:浙江省海宁市农业经济局承办机构:浙江省海宁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周国超、马晓芳15.经营假兽药案处罚机关: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农林水利围垦局承办机构: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虞乐艇、林忠勇16.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浙江省台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鹏、陈世兵、林海超17.销售包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水稻种子案处罚机关:安徽省肥东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安徽省肥东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勇斌、张胜18.经营假、劣农药和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农药案处罚机关:安徽省萧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安徽省萧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顺建、张灿19.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福建省南平市农业局承办机构:福建省南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刘军、王克文、李学明20.经营无生产许可证饲料案处罚机关: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农林局承办机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农林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刘庆胜、万军良21.经营劣质农药案处罚机关:江西省萍乡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江西省萍乡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李海林、谢平、黄世松22.销售含有国家禁用农药的农产品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山东省淄博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周翠琴、周萍、臧传军23.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山东省济南市农业监察支队办案人员:李嘉奇、王海燕24.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处罚机关:山东省滨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山东省滨州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马明敏、崔鹏25.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河南省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承办机构:河南省荥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苏延宾、刘爱勤26.经营假农药案处罚机关:湖北省农业厅承办机构:湖北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办案人员:胡涛、赵尽力27.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案处罚机关:湖北省松滋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谢承洲、潘奇峰、方华28.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农作物品种案处罚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湖南省邵阳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谢玉良、曾朝阳29.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处罚机关:湖南省武冈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南省武冈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钟显武、黄锋、方泽君30.生产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广东省南雄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广东省南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陈彝红、李远富31.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农业局承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黎利荷、黄艳洁、岑红俊、韦耀方、陈冠忠32.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相符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征文、蒙昌国、兰毅、韦梁猛33.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处罚机关:海南省屯昌县农业局承办机构:海南省屯昌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林斯雄、王康锋、林明圣34.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案处罚机关:重庆市忠县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忠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李果、颜卫兵、胡从斌35.生产劣兽药案处罚机关:重庆市璧山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重庆市璧山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邱海军、朱长彬36.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局承办机构: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蒋勇、徐永磊37.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用药记录不完整真实案处罚机关:四川省邛崃市农业和林业局承办机构:四川省邛崃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陈涛、马磊、刘世卿38.经营劣种子案处罚机关:四川省苍溪县农业局承办机构:四川省苍溪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赵鹰、唐志刚、熊朝宣39.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农作物品种案处罚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农业水利局承办机构: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农业执法水政监察大队办案人员:章明、杨仲奇40.经营未经审定杂交水稻种子案处罚机关:贵州省黔东南州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贵州省黔东南州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张华、罗贤芬、陈杰、杨求榜、冉秀兰41.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案处罚机关:云南省澄江县农业局承办机构:云南省澄江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陈云超、唐开华42.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陕西省宝鸡市农业局承办机构:陕西省宝鸡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张孟生、王宏刚43.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处罚机关:甘肃省武威市农牧局承办机构:甘肃省武威市农业执法支队办案人员:韦强国、崔国霞44.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农牧厅承办机构:甘肃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办案人员:耿松、冯鑫、王炜45.经营、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杂交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农牧局承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刘宏、罗晶、李平46.经营假兽药案处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农牧局承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周新、陈勇47.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案处罚机关: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局承办机构: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局农业执法支队办案人员:胡晓侬、潘存秀附件22016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1.行政处罚决定书(藁农(农药)罚〔2016〕3号)案由: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处罚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建辉、郝宇中2.行政处罚决定书(晋农(饲料)罚〔2016〕2号)案由: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案处罚机关:河北省晋州市农林畜牧局承办机构:河北省晋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张英彬、李洋、石添志、王柱3.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农(肥料)罚〔2016〕28号)案由: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农业委员会承办机构: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王华锋、候耀理、柴晶4.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农(农药)罚〔2016〕7号)案由: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案处罚机关:辽宁省东港市农村经济局承办机构:辽宁省东港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陈莉锋、兰敬东、孙及伟等5.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农(农质)罚〔2016〕1号)案由: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处罚机关:江苏省兴化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江苏省兴化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马旭、徐宝忠、朱正兵、李俊6.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农(饲料)罚〔2016〕2号)案由: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处罚机关:浙江省海宁市农业经济局承办机构:浙江省海宁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周国超、马晓芳7.行政处罚决定书(荥农(种子)罚〔2015〕03号)案由:无经营许可证经营玉米种子案处罚机关:河南省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承办机构:河南省荥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苏延宾、刘爱勤8.行政处罚决定书(松农(农安)罚〔2016〕15号)案由: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案处罚机关:湖北省松滋市农业局承办机构:湖北省松滋市农业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谢承洲、潘奇峰、方华9.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农(肥料)罚〔2016〕5号)案由: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相符肥料产品案处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农业局承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农业局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办案人员:王征文、蒙昌国、兰毅、韦梁猛10.行政处罚决定书(眉东农(种子)罚〔2016〕1号)案由:生产经营假种子案处罚机关: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局承办机构: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蒋勇、徐永磊11.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农(种子)罚〔2016〕第1号)案由:经营劣种子案处罚机关:四川省苍溪县农业局承办机构:四川省苍溪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办案人员:赵鹰、唐志刚、熊朝宣12.行政处罚决定书(甘农种子罚〔2015〕1号)案由: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规定生产种子案处罚机关:甘肃省农牧厅承办机构:甘肃省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局办案人员:耿松、冯鑫、王炜。
昌图县环保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该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未缴纳
昌图县环境保护局2017.01.11
4
昌环罚【2017】第004号
古榆供热公司行政处罚案卷
古榆供热公司
912112245807440729
无
李娜新
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未缴纳
昌图县环境保护局2017.05.02
12
昌环罚【2017】第012号
辽宁声旺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卷
辽宁声旺食品有限公司
211224004009156
李东生
涉嫌排放水污染超过《辽宁省水综合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未缴纳
昌图县环境保护局2017.02.14
7
昌环罚【2017】第007号
昌图县中心医院行政处罚案卷
昌图县中心医院
050001211224817053
贾绍东
该医院有一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DSA,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未缴纳
昌图县环境保护局2017.02.14
3
昌环罚【2017】第003号
八面城镇供热公司行政处罚案卷
八面城镇供热公司
91211224594840962U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违法企业名违法企业行政处罚序号案件名称称或违法自组织机构决定书文号然人姓名代码川食药监泸叙罚字丁念刚经营1〔 2017〕超保质期食丁念刚0013 号品的食品案叙永县叶庆叙永县叶庆《营业执川食药监泸副食店(叙永副食店(叙照》统一社叙罚字县国佳商贸永县国佳商会信用代2〔2017〕有限公司加贸有限公司码:0061 号盟店)经营超加盟店)(经82510524M保质期食品营者:叶庆) A64XR9P71的食品案法定代表主要违法行政处罚人姓名事实种类和依据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丁念刚经营超保四十一条的规定质期啤酒予以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3000.00 元。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叶庆经营超保四十一条的规定质期食品予以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1000.00 元。
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履行方的机关名备注式和期限称和日期叙永县食品药品监自动履行督管理局2017 年 9月 28日叙永县食品药品监自动履行督管理局2017 年 11月 23日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川食药监泸叙永县马岭《营业执及摊贩管理条例》叙永县食叙永县马岭第八条第七项、第叙罚字镇雪鸿副食照》注册品药品监镇雪鸿副食经营超保四十一条的规定3〔 2017〕店经营超保号:郭小雪正在履行督管理局店(经营者:质期食品予以处罚。
0058 号质期食品的5105246002017 年 11食品案郭小雪)929055责令当事人立即月 23日整改,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500.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川食药监泸《营业执和国药品管理法》叙永县食叙永县天寿叙永县天寿照》统一社第四十九条第一叙罚字品药品监药房 45 连锁药房 45 连锁会信用代经营超有款、第七十四条的4〔 2017〕傅光云自动履行督管理局店经营超有店(负责人:码:效期药品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公开方式不规范: 部分案件信息公开 方式不规范,难以 理解
案件信息更新不及时,导致公众无法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案件信息公开渠道单一,公众获取信息不便捷 案件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案件信息公开时间不固定,公众无法及时获取最新信息
数据来源:信息来源不明确,可能导致数据不准确 数据更新:数据更新不及时,可能导致信息不准确 数据准确性:数据录入错误,可能导致信息不准确 数据公开范围:公开范围不明确,可能导致信息不准确
加强对信息公 开工作的监督, 确保公开信息 的准确性、及 时性、完整性
建立信息公开 投诉举报机制, 接受公众监督
和反馈
加强信息公开 培训,提高工 作人员的信息 公开意识和能
力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认识和理解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加强信息公开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加强信息公开监督,确保信息公开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汇报人:
CONTENTS
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概述
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统计
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存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问题
完善行政处罚 案件信息公开 的建议
行政处罚案件 信息公开的未 来展望
PART ONE
保障公民知情权:让公众了解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保障公民 知情权
PART FIVE
智能化:利用 人工智能技术, 实现信息自动 采集、分析和
发布
移动化:通过 移动设备,随 时随地获取和
发布信息
交互化:增加 用户与信息之 间的互动,提 高信息获取效
率
安全化:加强 信息安全防护, 确保信息公开 的安全性和可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模板)
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模板)农业行政执法差不多文书格式一:农业执法机关全称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询咨询笔录询咨询时刻: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咨询地点:询咨询机关: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职务住址咨询:我们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现依法向你进行询咨询调查。
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询咨询并协助调查,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晰了吗?答:咨询:答:被询咨询人签名或盖章:(第1页共页)笔录纸被询咨询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第页共页)农业行政执法差不多文书格式四: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时刻: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勘验)地点:检查(勘验)机关:检查(勘验)人员:执法证件号:现场检查(勘验)情形: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第1页共页)笔录纸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第页共页)抽样取证凭证抽样时刻:抽样地点:因你(单位)涉嫌,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下列物品抽样取证。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见证人签名或盖章:)产品确认通知书:本机关年月日在发觉标称为你单位生产的产品,差不多情形如下: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确认上述产品是否为你单位生产。
若非你单位生产,请书面讲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逾期未回复的,视上述产品为你单位生产。
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农业行政执法差不多文书格式七:证据登记储存清单时间:地点:因你(单位)涉嫌,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在的下列物品:□就地储存,登记储存期间,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异地储存于。
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农业行政执法差不多文书格式八:登记储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本机关对年月日登记储存你(单位)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执法机关(印章)年月日农业行政执法差不多文书格式九:农业执法机关全称查封(扣押)决定书封(扣)〔〕号:因你(单位)涉嫌,依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予以查封(扣押)日。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1. 背景介绍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行政手段。
为了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和公开,相关部门通常会统计和发布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就是一种记录与统计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表格形式,以帮助公众和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和分析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
2. 表格内容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序号:记录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序号,用于识别和标记每个案件。
案件名称:记录每个行政处罚案件的名称,用于描述该案件的基本情况。
处罚机关:记录对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并记录其相关部门的名称。
案由:记录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原因和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记录对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依据。
处罚方式:记录对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方式和措施。
处罚结果:记录对该案件进行行政处罚后的结果,包括罚款金额、责令整改等。
公开时间:记录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公开时间。
3. 统计与分析通过记录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综合分析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公众、研究机构和政府等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案件的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执法效果。
3.1 分析通过对的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到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以及这些所代表的行为和问题。
这有助于发现和解决一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加强相关部门的执法力度。
3.2 地区分析通过对地区的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到不同地区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这有助于进行地区间的比较,并找出一些特定地区的违法问题和执法差异,以便在相关地区加强执法监督和整改工作。
3.3 时间分析通过对时间的统计和分析,可以了解到不同时间段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布情况。
这有助于发现和分析行政处罚案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为相关部门制定执法计划和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4. 结束语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统计表提供了一种清晰和简洁的方式,用于记录和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相关信息。
农业部修订《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
县级 以上地 方农业行政主 管部 门 负责 公开本部 办公厅 负责监督检查部本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
门 农 业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信 息 , 并 指 定专 门机 构 负责 日
常工作 。
处罚案件信息 ,并指 定专 门机构 负责 日常工作 。
农业部各 司局主 动公开 的农业行政处 罚案件信 息应 当通过 农业部 网站 ( 信 息公开专栏下 “ 行政执 法类” )予以公开 , 可以 同时通过农业部公告 、 公报 、 农业部各 司局主 动公开 的农业行政处 罚案件信 息应 当通过 农 新 闻发布会 、广播 、 电视 、新 闻媒体 等其他便 于公 业部 网站 予以公开 ,可 以同时通过 农业部公告 、公报 、新 闻发 众知 晓的方式公开。 第八条 布会 、广播 、电视 、新 闻媒体 等其他便 于公众知 晓的方 式公开 。 县级 以上地 方农业行政主 管部 门主 动公开 的农业行政处 罚 县 级 以上地 方农业行政主 管部 门主动公开 的捉
第三条 行 政处 罚案件承 办司局 负责。农业部 办公厅 负责监 作 的 司局 牵头部 本级 农业行政 处罚案件信 息公开 工作 ,具体 公 开工作 由承 办农业行政处 罚案件的部 内有 关司局 负责。农业部
县 级 以上 地 方 农 业 行 政 主 管部 门 负责 公 开 本部 门 农 业行 政
业行政 处 罚案件 信息应 当主要 通过 本级政府 门户 网 案件信 息应 当主要 通过本级政府 门户 网站 ( 含 本部 门政 务网站 ) 站( 含 本部 门政 务网站 ) 公开 , 可 以同时选择公告栏 、 公开 ,可 以同时选择 公告 栏 、新 闻发布会 以及报刊 、广播 、 电
条目 新规定 原 规定
第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知农办法〔2021〕1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20年我部继续在农业农村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关于开展2020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农法综函〔2020〕5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展本辖区案卷评查工作基础上,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145卷。
经我部组织专家从执法主体、当事人、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共评出优秀案卷56卷(附件1)、优秀文书12份(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湖南、广西、内蒙古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案卷优秀率位居前列,但全国案卷质量整体有所下降,区域、行业不平衡问题仍然存在,一些省份报送的案卷案情简单,不符合评查要求。
二、主要问题(一)事实认定问题。
有的认定当事人不准确,将非法人组织认定为个人或法人,或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为个人。
有的证据收集不充分,仅凭询问笔录、产品标签、企业回函、上级通报等孤证证明主要违法事实,或仅凭当事人自认情况认定违法所得或货值金额。
有的认定当事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缺乏相应证据。
有的入卷证据相互矛盾,询问笔录、处罚决定书关于主要违法事实表述不一致,未予甄别取舍或说明。
(二)法律适用问题。
有的适用法律未具体到款或项,或款项混淆不清。
有的违法行为定性不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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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1号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
金华惠农农资有限公司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566元;
2、并处罚款6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7566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10月23日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3、并处罚款42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3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8月7日
8
金东农林(种子)罚决字〔2017〕第8号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金华市金东区翔宇种子经营部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2026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
6
金东农林(肥料)罚决字〔2017〕第6号
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金华惠农农资有限公司
于惠丹
当事人销售给金华三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吕塘下经营部的“三胺”肥料产品,标称湖北金正大肥业有限价公司生产,农肥登记证号:鄂农肥(2015)准字0831号,主要成份:N+P2O5+HAK(18+18&核准登记的信息不符,该肥料产品涉嫌未经登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255元);
2、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贰佰伍拾伍元整(3255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9月30日
14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第15号
2、没收违法所得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5月2日
2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2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
金华市一粟植保连锁有限公司东站经营部
钱彩灯
当事人经营的标称河北博嘉农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彪本茚虫威,产品标签上无农药登记证号,有效成份含量15%,生产批号:,规格:净含量10克/包,剂型:悬浮剂,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于惠丹
当事人经营的灰太狼嘧霉胺,该产品标称生产厂家:北京安百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科学院南路9号,生产日期:,保质期:2年,登记证号:PD,水分散粒剂,有效成分含量:70%,净重:10克。该产品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产品。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70%灰太狼嘧霉胺水分散粒剂)1024包(10克/包);
滕永飞
当事人经营的1、标称北京凯特京都蔬菜种子有限公司生产的“青糯矮杆”(雑交高粱)种子,规格400克/包,未标注适宜种子区域和种植季节,产品检测日期模湖不清。2、标称北京新中品开元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代理的“绿色超人”玉米杂交种,规格100克/包,标注标签与审定的标签不符,未标注质量保证期。3、标称浙江省金华市翔宇农作物研究所总经销的丹麦“绿满园”丝瓜种子,规格200粒/罐,未标注生产企业、检测日期、适宜种植区域和种植季节等基本信息,质量指标标注不规范。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740元;
2、并处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74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8月30日
13
金东农林(兽药)罚决字〔2017〕第14号
经营劣兽药案
金华市金东区鞋塘庄玉琴兽药店
庄玉琴
当事人销售的阿莫西林可溶性粉(标称生产单位:安徽华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兽药字(2016)9,生产日期:,规格:100g/包)经检测(检验报告编号:SJ17231)实测结果该产品水分含量为%,高于《中国兽药典》标准值%,为不合格产品。复检结果(检验报告编号:SW17274)实测结果该产品水分含量为%,仍高于《中国兽药典》标准值%,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劣兽药。
金华东篱农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程伟达
当事人所售的农药祛病1号、2号、3号系列产品。该系列产品标称生产厂家:郑州农达生化制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保质期:2年,祛病1号、2号净重:500克,可湿性粉剂,登记证号:PD;祛病3号净重:200毫升,登记证号:PD,属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8月30日
9
金东农林(种子)罚决字〔2017〕第9号
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案
金华市金东区丰农种子店
徐哲立
当事人经营的1、“香酥一号”菜用毛豆种,标称开原市宏丰种子有限公司生产,审定编号:沪农品审大豆(2008)第003号,规格10千克/件,种子标签未直接印刷在种子包装袋上,未标注质量保证期,未附种子使用说明书,未注明种子性状、栽培措施等信息;2、“辽鲜一号”菜用毛豆种,标称开原市宏丰种子有限公司生产,审定编号或引种号:浙种引(2008)第007号,规格25千克/件,未标注质量保证期,未附种子使用说明书,未注明种子性状、栽培措施等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胡爱清
当事人经营的肥料产品1、强力生根壮苗剂,标示生产单位:山西省临猗长丰化工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准字627号,规格:25克Χ10袋/包;2、微量元素水溶肥,标示生产单位: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登记证号:农肥(2014)临字7686号,规格:168ml/瓶,生产日期:A。均存在修改标签内容的问题。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1、没收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祛病1号5包、祛病2号15包、祛病3号39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05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075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4日
4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4号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350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伍仟叁佰伍拾元整(¥535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8月4日
11
金东农林(肥料)罚决字〔2017〕第12号
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份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
金华市汇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东经营部
胡爱清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产品名称为烯啶虫胺+助剂组合,该产品标称生产单位:江苏健谷化工有限公司,规格:100克/瓶,登记证号:PD,生产日期:2015/09/03/3;助剂规格:100克/瓶,生产日期:2015/09/03/3,助剂产品标签上标有“杀虫剂”字样,特征颜色标志带为红色,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8月30日
10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第10号
经营假农药案
金华市东后塘生产资料商店金东代销店
姚艳芳
当事人销售的1万微升茶核·2000IU/微升苏云菌悬浮剂(标称生产单位:江苏省扬州绿源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商标:高清,登记证号:PD,生产批号:,规格:50g/瓶)产品(共20瓶未使用)进行抽样送检,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该产品中含有氯虫苯甲酰胺成份,属假农药,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和农业部《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元;3、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元;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073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
3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第3号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计8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2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
5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05号
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金华市汇丰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江东经营部
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1、警告;
2、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人民币6000元。
处罚决定送达后15日内自觉履行
金东区农林局2017年7月25日
7
金东农林(农药)罚决字〔2017〕第7号
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案
金华华丰农资有限公司东站经营部
钱思忠
当事人经营的标称山东绿丰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霜脲·锰锌”,农药登记证号为PD,生产许可证号为XK,其登记信息符合规定要求,但其产品标签上的“霜脲·锰锌”字样标示不清,无法正常识别,属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