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行为,鼓励保险产品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保险产品,是指由一个及以上主险条款费率组成,可以附加若干附加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可独立销售的单元。
本指引所称保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拟订的约定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利义务的文本,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指引所称保险费率,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保险费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保险产品开发主体,并对保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产品开发基本要求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第六条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的通知桂保监发〔2011〕7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近年来,产品说明会已成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重要形式,对于宣传保险知识、扩大行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容易滋生误导行为,影响了人身保险业健康发展。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诚信形象,现就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或受托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座谈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业务宣传和销售活动的总称。
二、各省级分公司应制定全辖统一的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和标准流程,内容应涵盖产品说明会审批流程、会议流程、宣传材料及讲义管理、讲师管理和抽查监督等,制度应下发至所辖分支机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三、各省级分公司应统一管理在产品说明会上使用的各类宣传材料及讲义课件,宣传材料和讲义课件中不得出现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内容,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不得隐瞒初始费用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不得进行同业诋毁或与同业作片面比较,不得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四、各级保险机构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管理,每级机构应有专门的部门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
五、各级保险机构应对产品说明会实行审批管理,产品说明会举办单位应当在会前向支公司及以上机构提出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书面申请,营销服务部不得行使产品说明会审批权。
申请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一)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承办单位、预计参加人数;(二)产品说明会组织管理人员、主持人、讲解人员、参加会议的其他内勤人员名单及预计参加外勤人数;(三)产品说明会会议议程、使用的讲义课件内容以及其他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宣传材料;(四)会议安全保障措施等。
经审批后,举办单位方可举办产品说明会,各级保险机构应建立上述申请及审批材料档案,档案留存期不得少于5年。
2021年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1年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考试真题及答案1 .以下关于道德根本特征的陈述,错误的选项是()。
A.道德有一定的共同性,道德的共同性是永恒不变的C.道德的民族性是不同的民族在道德习俗、道德意识、道德标准和道德活动等方面表现的不同特征D.不同的社会开展时代、不同阶级之间的道德也有一些可以继承的内容(答案:A.道德有一定的共同性,道德的共同性是永恒不变的;第33页倒5行)2.管理伦理要求企业管理者在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社会效益。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承当社会责任,尊重消费者的权益。
()(答案:A.对;第191页倒数2,3行)3.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老实守信,要求做到():①如实介绍保险公司的业务情况、险种、保险条款内容及涵义;②不做夸张宣传;③不隐瞒对投保人有利的条款解释;④不因私利而刁难被保险人。
A.①②③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D.①②③④;第125页倒12行起)4.行政伦理以效率为目标,以下是行政伦理提高行政效率的举措的是():①监管人内部职能权限的合理划分;②做出合理的决策,减少不必要的监管;③增加工作流程,缩短工作时间。
A.①②B.①②③C.①③D.②③(答案:A.①②;217页中间局部内容)第5-7题为套题李莉为甲寿险公司的专业代理人,陈扬是A银行的理财经理,两人是私交甚好的大学同学,彼此在业务上互相支持,为彼此的老客户。
刘菲是某IT公司的中级主管,是李莉和陈扬各自业务上的新客户。
近日李莉分别约刘菲和陈扬见面,将甲寿险公司最新推出的一款新型寿险产品介绍给二人。
“保守秘密〃标准的是():①李莉将陈扬和刘菲的工资收入情况告知甲寿险公司;②李莉为了支持陈扬在A银行的业务,将刘菲的个人信息、工资情况透露给陈扬;③李莉在与自己的营销总监吃饭谈天时,将刘菲最近外遇的消息透露给营销总监;④陈扬将李莉所不知的刘菲的个人信息告知李莉。
A.①B.①②C.①②③④D.①②③(答案:A.①130下半页)6.李莉虽然是甲寿险公司的代理人,但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她可以向刘菲介绍其他寿险公司的产品,以便进行产品比拟。
关于2023年度人身保险产品情况的通告
关于2023年度人身保险产品情况的通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尊敬的各位客户:2023年度人身保险产品情况通告自2023年开始,我公司将推出一系列全新的人身保险产品,旨在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保障。
以下是我们即将推出的人身保险产品的详细情况:1. 寿险保险产品:我们将推出一系列灵活多样的寿险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无论您是想要为家人提供长期稳定的经济保障,还是想要在退休后享受美好生活,我们都有适合您的产品选择。
2. 医疗保险产品:医疗费用是每个人都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我们将推出多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产品,包括住院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等,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
3. 意外保险产品:意外随时可能发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确定因素。
我们将推出一系列意外保险产品,包括意外身故保险、意外伤残保险等,为客户提供及时的经济帮助。
4. 儿童保险产品:孩子是家庭的未来,他们的健康和幸福是每个家长都最重视的问题。
我们将推出特别针对儿童的保险产品,保障他们的未来成长,让家长放心。
5. 养老保险产品: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变得越来越重要。
我们将推出一系列灵活的养老保险产品,帮助客户规划未来的退休生活。
除了以上提到的产品之外,我们还将根据客户的需求不断推出新的人身保险产品,以更好地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我们将秉承“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宗旨,为广大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全面的人身保险服务。
感谢各位客户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我们期待与您共同携手,共同成长。
如果您对我们的任何产品感兴趣或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祝各位客户健康、幸福!此致敬礼XXXX人身保险公司2023年XX月XX日第二篇示例:2023年度人身保险产品情况通告尊敬的各位投保人:感谢您对我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2023年度人身保险产品的情况,我们特向您发出此份通告。
一、产品种类丰富2023年度,我们公司将推出多款人身保险产品,涵盖寿险、意外伤害险、重大疾病险等多个领域。
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规定
歧视艾滋病人的保险条款赶紧改时间:2012-11-28 10:16来源:中国消费网·中国消费者报作者:刘传江11月26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剔除保险产品合同中对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歧视的规定。
11月26日,北京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建议函,建议剔除保险产品合同中对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歧视的规定。
今年4月,李滨通过某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慧择保险网同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全年航空意外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26日开始,为期1年,保险费88元。
他无意中发现,该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这是对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公然的歧视性行为。
”李滨认为,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群与其他公民一样有依法享受商业保险保障的平等权利,保险公司设计和销售上述歧视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的保险产品违反公序良俗。
况且意外事故的发生与否与被保险人是否罹患艾滋病或被保险人是否感染艾滋病病毒没有因果关系。
李滨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保险法》还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15]118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14【实施日期】2015.12.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15〕11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精神,促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试点顺利开展,现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 款、B款、C款示范条款(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参照开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我会审批。
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2.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示范条款3.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B款示范条款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C款示范条款中国保监会2015年12月14日附件1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一、基本信息1. 保障范围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2. 被保险人范围凡16周岁以上的、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者,身体健康且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健康人群),或者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既往症(见名词释义6)且投保时连续纳税满一年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既往症人群),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3.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16周岁以上,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
4. 保险期间医疗保险:一年期,可保证续保至法定退休年龄。
个人账户累积:长期。
5. 等待期本产品无等待期。
6. 交费方式年交、月交。
二、保险责任根据目标人群的不同,保险公司可将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设计为三种类型。
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1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为了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的管理,规范人身保险产品的审批与备案程序,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我会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任何意见,请于2007年5月15日前发邮件至*****************.cn或者传真至************。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加强产品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人寿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开发产品,并对产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学、高效、贴近市场的产品开发与运行管理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和产品服务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产品审批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发的下列产品应当申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产品;(二)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产品;(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产品。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产品审批的范围,并可结合实际予以调整。
第十条对于应当经审批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销售前将审批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保监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申报产品审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一)《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三)产品审批申请的说明材料,应当详细列明产品的主要特点以及申请审批的原因;(四)保险条款;(五)产品费率表;(六)对于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现金价值全表的电子文档;(七)对于有减额交清条款的产品,须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八)对于涉及费率浮动或参数调整的产品,须提交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产品参数调整办法,此项材料仅限于中国保监会允许进行费率浮动或参数调整的产品;(九)本公司总精算师签署的产品精算报告;(十)本公司总精算师声明书;(十一)本公司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十二)产品可行性报告;(十三)销售管理办法,其中应当包括产品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管理办法等内容;(十四)财务管理办法;(十五)业务管理办法;(十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十七)产品说明书文稿;(十八)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档的光盘;(十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8•【文号】保监发[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身保险保单册第一节保单册的构成第二节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第三节保单册制作规格第四节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五节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六节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七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第三章人身保险条款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二节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第三节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四节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五节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六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第一章总则一、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提供给投保人的装订成册的整套材料(以下简称“保单册”)的制定工作进行标准化指导。
三、本指引重点对保单册两方面内容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一是人身保险保单册的构成要件;二是人身保险条款。
四、本指引适用于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健康保险合同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具体保单册的设计制作,各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自主决定。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保监发[2010]18号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保监发〔2010〕18号)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为规范我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管理,黑龙江保监局制定《黑龙江省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分公司应及时将《办法》要求传达到各分支机构、销售人员,逐级抓好贯彻工作,并按照《办法》要求,制定产品说明会管理制度及标准流程,分别确定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专门负责的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和联系人,于2010年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黑龙江保监局。
黑龙江保监局将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监管,进行不定期抽查、暗访。
对于违反《办法》要求举办产品说明会的保险公司及其人员,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其上级公司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施永亮联系电话:*************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黑龙江省人身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行业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人身保险公司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的等活动。
第三条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说明会的组织管理,各级分支机构均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产品说明会管理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保监发〔2007〕5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A/T36-2007,以下简称《规范》)已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请各人身保险公司充分认识业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真遵照《规范》要求,指定专门机构,设置岗位,配备责任心强、有敬业精神,熟悉人身保险业务和档案工作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工作。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业务档案的保密制度、归档制度、交接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查(借)阅制度、鉴定销毁制度、统计制度等管理制度,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三、各人身保险公司应根据《规范》中《业务文件保管期限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不能低于《规范》要求。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ICS 01.140.20A 14备案号:20848-2007DA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DA/T 36-2007人身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archives of life insurance business management2007-06-06 发布2007-07-01实施国家档案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提出并归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16•【文号】保监发[2013]99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3〕99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加强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方便消费者查询、验证保险条款,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决定开展人身保险条款编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对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各公司保险条款与条款编码应当一一对应。
条款编码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各公司保险条款编码应由文字编码和二维编码组成,并应遵循以下编制要求:(一)文字编码编制规程文字编码由各公司负责编制。
文字编码格式为:“公司简称”+“〔报送年度〕”+“产品类别”+“本年度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人身保险条款总序号”。
示例:“xx人寿〔2014〕定期寿险001号”(二)二维编码编制规程二维编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编制,并提供各公司使用。
二维编码格式为QR code码,主要包含各公司保险条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的查询链接地址信息。
四、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公司应按照条款编码的编制要求,对报送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统一编码,并将保险文字编码和二维编码印刷至条款首页显著位置,编码图形应大小适中,清晰完整。
同时,各公司应将文字编码和二维编码信息添加至产品报送材料清单表中。
五、各公司应按照条款编码的编制要求,对自2009年《保险法》修订后至2013年12月31日止,已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进行统一编码补齐,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完成。
完成后,各公司应向我会报送《人身保险条款编码补齐登记核对表》(详见附件)。
浙保监发200832号关于对《人身保险投保提示》进行修订的通知
关于对《人身保险投保提示》进行修订的通知浙保监发[2008]32号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投保提示制度,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保护投保人权益,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人身保险投保提示》进行了修订,并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开始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是以向投保人提示投保注意事项的形式,告知人身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明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保险经营机构的销售行为,达到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适用于寿险公司一年期(不含)以上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及银行代理保险产品。
各公司应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作为单页装帧在投保书中,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交叉合并,并应要求投保人投保时亲笔签字确认。
三、各公司应继续重视投保提示制度的落实工作,完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修订后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及时到位,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取得良好效果。
附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浙江保监局请您注意以下基本事项:一、请在合法的保险经营机构或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
如需要查询保险经营机构、销售人员是否具有监管部门认可的资格,可登陆浙江保险网()查询。
二、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理解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事项,了解您准备购买的产品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需求。
请注意销售人员的解释和所给的宣传材料是否与保险条款一致,如两者不相符,应以保险条款为准。
三、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缴纳保费,请确认有稳定、足够的财力支付保费,尽量避免因中途退保所产生的损失。
在缴纳首期和续期保费时,请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及时主动缴纳续期保费。
四、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都规定有犹豫期(从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的10日内),在此期间内退保,您可以取回全部已缴纳保费,保险公司仅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若承保前经保险公司体检的还需扣除体检费用)。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模板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模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尊敬的客户:非常感谢您选择我们的人身保险产品,以保障您和您家人的安全和财产。
在您投保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提示:1. 保险责任:请认真查看投保合同中的保险责任,了解保险公司将为您承担的风险范围和金额限制。
特别注意保险合同条款中的免责事项,了解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2. 保费及费率:您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确保您已与我公司达成一致并支付保险费用。
请了解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并确认您理解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费用。
3. 投保告知:在填写投保申请表时,您需要如实告知您的个人和家庭状况、健康状况、职业和收入等有关信息。
这些信息对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和确定保障金额至关重要。
如有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保或解除合同,并不予退还保费。
4. 续保及解除合同:如您希望继续享受保险保障,请确保您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保持保险合同的有效。
如果您有任何解除合同的意愿,请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了解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和可能产生的费用和纠纷。
5. 理赔申请:在发生意外或保险事故时,您需要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并提出理赔申请。
请确保您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如医疗费用收据、人身伤害鉴定书等,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审核和处理。
6. 保险合同变更:如您希望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如增加保额、增加保障范围等,您需要提前与保险公司联系并达成一致。
请了解变更合同的可能影响和费用情况。
7. 投保纠纷:如投保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或争议,我们鼓励您与保险公司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解决。
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您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请您在投保之前认真阅读并理解以上提示,并根据您的个人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明智的决策。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与解释,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团队。
感谢您的合作和支持!保险公司名称。
河北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通知
河北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冀保监寿险[2010]34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河北保监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的通知(冀保监寿险[2010]340号)人身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减少销售误导,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现对产品说明会的规范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各机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产品说明会定义本通知所称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酒会、餐会等形式开展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高端客户沙龙等活动。
二、完善制度流程,明确管理部门(一)完善相关制度流程。
各机构应针对产品说明会建立相关制度及工作流程,确保产品说明会合法合规、组织有序,并切实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及流程,建立产品说明会会前审批制度,加强产品说明会现场的管理和监督,妥善保管产品说明会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明确管理部门。
人身保险公司产品说明会应由省级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统一管理,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应确定专门的部门管理产品说明会;保险中介机构产品说明会应由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法人机构在外省)统一管理,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或省级分支机构应确定专门的部门管理产品说明会。
各机构产品说明会的管理部门负责会前审批、会议资料保管等与产品说明会相关的各项工作。
禁止各机构内勤员工或营销员以个人名义自行组织产品说明会。
三、加强组织管理,严防误导行为(一)严禁诱导客户参会。
各机构不得以赠送礼品、抽奖等形式,诱导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不得通过电话、面访等形式反复劝说客户参加产品说明会,避免对客户造成滋扰。
(二)讲解人员应为专职。
产品说明会的讲解人员应为各机构的专职讲解员。
中国银保监会对《关于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对《关于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对《关于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推动人身保险公司利用新技术,创新服务形式,改善消费者体验,我会起草了《关于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身险部,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信息披露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5月30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第十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
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或电子化方式,上述方式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前款中的电子化回访是指依托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对投保人验证客户信息真实性,确认投保人知悉合同主要内容和犹豫期等相关权利的回访。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电话录音、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航空意外险条款艾滋病患者不予赔付保险公司被诉歧视
航空意外险条款艾滋病患者不予赔付保险公司被诉歧视哈尔滨人李滨分别在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份航意险后发现,免赔、免责条款中均将艾滋病患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HIV呈阳性期间)列为不予赔付的条件之一。
分享到:0买飞机票时附带购买一份20元左右的航空意外保险,相信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但或许很少有人关注这份航意险的细则和条款。
今年5月,哈尔滨人李滨分别在太平人寿黑龙江分公司和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两份航意险后发现,免赔、免责条款中均将艾滋病患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者(HIV呈阳性期间)列为不予赔付的条件之一。
“这是公然对我国78万名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携带者的严重歧视。
”李滨对记者说。
据了解,10月24日,此案将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滨将当庭要求保险公司纠正错误,同时向艾滋病患者公开致歉。
为艾滋病患者发起维权2012年5月2日,李滨通过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慧择保险网,购买了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全年航空意外保险合同。
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4月26日始1年,保险费88元。
李滨通过网上电子支付系统支付了保险费,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李滨交付了《电子保险单》,但未给付保险合同条款。
记者了解到,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年航空意外保险条款,即《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七条约定,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该条第5款为: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2009年7月8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中保协发[2009]161号),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产品中剔除歧视艾滋病及其携带者的条款。
记者在李滨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看到:原告李滨认为,被告对我国78万存活罹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人群的歧视与原告所持价值观严重相悖。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
人身保险示范条款以下是人身保险示范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和要点: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人。
通常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但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金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赔偿金额。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就是保险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之间的期间。
3. 保险责任和免赔额: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即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赔偿前约定的需要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4. 保险费和费率:保险费是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用以购买保险保障。
费率是指保险费的计算依据,通常是基于被保险人的风险情况、年龄、职业等因素而确定的。
5. 保险金给付方式和受益人: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分期给付或定期给付。
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指定的在其身故或发生意外等情况下享受保险金的人。
6. 免责事由和不予赔付的情况:免责事由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故意自杀、酒后驾驶等。
不予赔付的情况是指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情况,如未按时支付保险费、提供虚假材料等。
7.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费: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除,解除后保险公司会根据约定退还部分或全部保险费。
8. 索赔程序和申诉机构:索赔程序是指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具体步骤和条件。
申诉机构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不满时可以向其投诉和申诉的机构。
这些是人身保险示范条款的一些常见内容,具体条款内容可能根据不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而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仔细阅读和理解保险条款,并与保险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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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使用《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的通知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保险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方面修改、增加了较多内容,对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备案和管理以及相关业务流程将产生较大影响。
为确保新《保险法》的贯彻实施,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在保监会人身保险产品监管部指导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了“改造人身保险产品法律性条目工作组”并推出了与《新保险法》一致的《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推荐给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使用。
《示范写法》以行业贯彻落实新《保险法》为契机,进一步指导人身保险公司提高服务客户的水平和管理能力,做好业务流程与产品的改造工作,特别是努力提升核保水平,加强风险管控的能力。
《示范写法》使用原则:一、《示范写法》以年交保费的终身寿险为模本制定,推荐各人身保险会员公司使用。
各公司可根据不同产品类别、交费期限等进行调整,尽量采用相应条款。
二、建议各公司按照新《保险法》要求做到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若对合同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则鼓励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
三、“保险金给付”部分建议各公司提供不高于5日的核定期限。
考虑到不同险种的特殊性,合同对此另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现将《示范写法》印发给各公司,请结合公司实际,做好产品改造工作。
特此通知附件:《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附件: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1、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①;(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③,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④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___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⑤。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建议各公司提供不低于10 日的期限)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保险金申请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建议各公司提供不高于5 日的期限)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8、宽限期/催告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写法一: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零时起30日为催告期,催告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写法二: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催告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催告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9、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14、年龄错误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释义①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②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③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④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⑤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评述:1、醉酒导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免责?老的终身寿险条款,免责事由里往往有这样一项:“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示范条款将“殴斗”“醉酒”去掉,并且吸毒改为“主动吸毒”。
2、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免责?老的终身寿险条款,免责事由里往往有这样一项:“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示范条款将此去掉。
3、车辆行驶证未按期年检,行驶证是否有效?老的终身寿险条款,对“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进行了释义,但对“无有效行驶证”未作界定,实务中即产生了车辆行驶证未按期年检,行驶证是否有效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