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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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奖惩制度范本一、奖励制度1. 优秀安全生产单位奖励为激励和表彰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我们设立了以下奖励制度:(1) 煤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对在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措施、人员培训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煤矿单位进行表彰,予以奖励。

(2) 矿长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上取得突出成绩的矿长进行表彰,给予奖励。

(3)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展示出杰出能力和卓越表现的个人进行表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2. 安全生产贡献奖为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和贡献于煤矿安全工作,我们设立了以下贡献奖励制度:(1) 安全文化建设贡献奖:对在煤矿安全文化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进行表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2) 安全技术创新贡献奖:对在煤矿安全技术创新研究、应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科研人员进行表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3) 素质教育推进贡献奖:对在煤矿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

二、惩罚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我们制定了如下追责制度:(1)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按照不同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分。

(2) 对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相关奖励资格。

(3) 对发生严重安全事故且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工作合同。

2. 安全生产纪律处罚制度为确保人员遵守煤矿安全生产纪律,我们制定了如下处罚制度:(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停工、解聘等。

(2) 对有关煤矿设施设备、防护设备的破坏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责令赔偿损失。

3. 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为建立较为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信用体系,我们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员工安全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生产记录和履职情况。

(2) 对违反安全纪律、发生意外事故的人员进行信用扣分,并在个人档案中予以记录。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范本1. 引言本文旨在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进行适当的修改,依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对奖惩措施的合理调整和完善,提高煤矿事故的预防和应急管理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2. 一般原则2.1 奖惩目标奖惩管理的目标是激励和激励潜力,同时惩罚和警示错误,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质量和效率。

2.2 公平公正奖惩管理应依法依规,公平、公正、透明、追求真实和公信力。

2.3 惩罚与预防并重奖惩管理应以惩罚为重点,以预防为主导,强调事故的预防和隐患的消除,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2.4 分级管理奖惩管理应与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相结合,建立起明确的分级管理制度,按照事故风险的大小和发生的频率,进行奖惩措施的分类和执行。

3. 奖励措施3.1 安全生产奖励3.1.1 完成生产任务奖励对于在完成生产任务过程中,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应给予相应的奖励,以激励其保持良好的安全生产状态。

3.1.2 安全生产管理奖励对于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个人、团队或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他们在安全监管和隐患排查中的积极投入和成果。

3.1.3 技能培训奖励对于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煤矿从业人员,应给予相应的奖励,以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

3.2 其他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奖励范围内增加其他适用的奖励项目,以更好地激励和激励煤矿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工作。

4. 处罚措施4.1 安全违规处罚4.1.1 轻微违规处罚对于轻微的安全违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警告和罚款,以提醒矿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1.2 一般违规处罚对于一般的安全违规行为,应给予严格的口头警告、罚款和扣除工资等处罚措施,以警示违规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4.1.3 严重违规处罚对于严重的安全违规行为,应给予停工整顿、吊销执照和追究法律责任等严厉的处罚措施,以严肃违规行为并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三篇)
方案计划参考范本
目录: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一
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点二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意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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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一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市××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市××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处罚标准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四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
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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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管理奖惩制度范本一、奖励制度1. 安全生产奖励1.1 个人奖励:(1)卓越员工奖:表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优异,为煤矿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控制作出重要贡献的员工。

(2)先进工作者奖:表彰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突出,在安全生产方面具有明显成绩的员工。

(3)安全创新奖:表彰在工作中提出创新性安全管理措施或技术,并成功应用于实际操作中的员工。

1.2 集体奖励:(1)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奖:表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整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率较低的单位。

(2)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奖:表彰在过去一年中,在安全生产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

2. 安全知识竞赛奖励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每年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对表现优异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

3. 安全意识培养奖励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演练,对积极参与并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惩罚制度1. 违章处罚1.1 个人违章处罚:(1)轻微违章:警告并进行教育。

(2)一般违章:扣除个人奖金或福利,并进行教育。

(3)严重违章:从轻处罚到开除,并进行深度教育。

1.2 集体违章处罚:(1)轻微违章:警告并进行教育。

(2)一般违章:扣除全体员工奖金,并进行教育。

(3)严重违章:从轻处罚到解散,并进行深度教育。

2.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对事故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开除等。

3. 反馈教育对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不合规行为、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反馈教育,依据情况给予相应的批评和教育措施。

4. 奖惩公示每月或每季度公示奖惩情况,对获得奖励的员工进行表彰,对受到处罚的员工进行公示,以起到警示和激励的作用。

三、其他制度1. 员工参与制建立煤矿员工参与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鼓励员工提出安全改进意见和建议,对采纳并实施的意见给予一定的奖励。

2. 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并制定整改计划,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3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3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

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奖惩原则第六条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

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奖励第十条奖励范围、对象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本1. 引言煤炭是我国最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然而煤矿安全生产事关国家经济发展和广大矿工安全,因此,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阐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范本。

2.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励措施2.1 安全生产奖金为鼓励煤矿企业勤劳刻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可以设立安全生产奖金,以激励矿工增强安全意识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奖金的金额应根据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设定。

2.2 先进集体表彰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可以进行先进集体表彰。

表彰可以通过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方式进行,以鼓励全体矿工再接再厉,取得更好的安全生产成绩。

2.3 个人表彰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可以进行个人表彰。

个人表彰可以通过颁发奖状、奖金、荣誉称号等方式进行,以激励个人勇于担当、敢于奉献。

3.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惩罚措施3.1 警告对于煤矿企业或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存在轻微违规或不安全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的惩罚措施,以提醒其重视安全生产,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2 罚款对于煤矿企业或个人在安全生产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可以给予罚款的惩罚措施。

罚款数额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合理评定,以确保惩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3 暂停资格对于多次违规或严重违规的煤矿企业或个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的情况下,可以暂停其参与安全生产的资格,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

3.4 撤销许可证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煤矿企业,可以采取撤销其许可证的惩罚措施。

撤销许可证将导致该煤矿企业无法继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

4.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监督机制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在监督机制下,可以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评估和奖惩。

5. 结语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责任,维护公司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事故,规范公司安全奖惩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选煤厂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区队等。

第一章管理规定第四条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三违”员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严格执行帮教程序,对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规定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各级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三违”或危及现场安全生产的情况要立即停止作业,待隐患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组织生产;对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制止举报违章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发现事故征兆并采取应急措施、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避免事故发生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安全隐患处罚第七条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隐患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原则,对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或问题实行“零容忍”,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对查出的隐患属“三违”行为的,按照公司《“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进行处理。

(二)对查出的一般隐患或问题不属“三违”行为的,每条处罚责任区队(部室)300~800元。

若未按期整改的,对责任区队(部室)加倍处罚,并在安办会通报批评。

(三)对上级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属上级规定及公司认定的重大隐患)除挂牌督办外,每条处罚责任单位3万元。

(四)若上级检查发现重大隐患而公司未发现的,对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每条罚款500元。

第三章非人身伤亡事故分类及处罚第八条发生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造成明显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按照责任划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1000元,主要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200-800元,当班带班队长罚款300-10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300-1000元;相关部门责任人罚款200-800元。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

一、目的与原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责任明确,奖罚分明,奖优罚劣;3. 强化教育,提高意识,增强责任。

二、奖惩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

三、奖励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1)全面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2)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给予一定奖励;(3)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给予一定奖励;(4)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中成绩优异的,给予一定奖励;(5)对其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奖励。

2.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以下奖励:(1)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2)优先推荐参加上级安全生产表彰活动;(3)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处罚制度1.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2)对事故责任单位,视情节给予警告、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3)对事故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1)违反操作规程、违规作业的,给予警告、罚款;(2)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罚款;(3)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给予警告、罚款;(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监督与实施1. 成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档案,记录奖惩情况;3. 定期对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励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制度第四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精神奖励包括:1. 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2. 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员的;3. 在安全生产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4. 在安全生产中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

第六条物质奖励包括:1. 提成奖励:对超额完成安全生产指标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2. 奖金奖励:对在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3. 评选年度安全标兵,给予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章惩戒制度第七条惩戒分为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八条警告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轻微的;2. 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间接责任的;3. 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第九条记过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较重的;2. 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3. 在安全生产中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降职、撤职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2. 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3. 情节恶劣,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1.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2. 在安全生产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3.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奖惩程序第十二条获得奖励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矿井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违纪职工的惩戒,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报矿井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奖惩决定书应明确奖励或惩戒的内容、依据和期限。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矿井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2024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保护劳动者生命安全,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对安全生产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应当依托信息化手段,完善奖惩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奖惩记录的真实、准确、可查询。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对煤矿安全生产贡献突出,作出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以下奖励:(一)先进单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以评为“煤矿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颁发奖状,予以通报表扬。

(二)先进个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评为“煤矿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并颁发奖状,予以通报表扬。

(三)技能大师: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技术能力卓越、经验丰富、楷模表率的,可以评为“煤矿安全生产技能大师”,并颁发奖状,予以通报表扬。

(四)创新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提出创新方法、技术或者工艺,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评为“煤矿安全生产创新奖”,并颁发奖状,予以通报表扬。

(五)其他奖励:对其他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章惩办第七条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处罚:(一)警告: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

(二)罚款: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可以被罚款的,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四)吊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甚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可以吊销其煤矿许可证,停止煤矿生产活动。

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范本煤矿安全生产是一项关系到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行为,保障矿工的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奖罚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煤矿安全生产奖罚制度的范本,详细介绍了奖罚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

一、安全生产奖励办法1. 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奖励办法1.1每年评选出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并给予奖金和奖状。

1.2评选标准:(1)年度事故率为零;(2)安全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3)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4)安全设施完善、设备运行正常、消防设备完备;(5)其他安全管理措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1.3奖励措施:(1)奖金:根据评选结果,发放不同等级的奖金。

一等奖XXX元/单位,二等奖XXX元/单位,三等奖XXX元/单位,最佳险工奖XXX元/人。

(2)奖状:颁发安全生产优秀单位奖状。

2. 个人安全先进奖励办法2.1每年评选出个人安全先进,并给予奖金和奖状。

2.2评选标准:(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2)积极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3)责任心强,对工作中的安全风险有敏锐的洞察力;(4)在工作中发现和及时解决不安全因素;(5)安全记录良好,没有发生安全事故;(6)其他个人安全管理方面的表现。

2.3奖励措施:(1)奖金:根据评选结果,发放不同等级的奖金。

一等奖XXX元/人,二等奖XXX元/人,三等奖XXX元/人。

(2)奖状:颁发个人安全先进奖状。

二、安全生产惩罚办法1.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1.1对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的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肃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甚至刑罚。

1.2对于责任人员,根据其失职、过失的程度,进行相应处置,包括停职、降职、开除等措施。

1.3对于造成重大伤亡的安全事故,将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办法2.1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矿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进行重新培训。

2.2对于多次违规的矿工,进行警告、罚款、调离岗位等处罚措施。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奖惩管理制度。

二、奖惩原则(一)鼓励奖励,优先处理。

对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为保障矿区职工生命安全作出重要贡献者、以科学技术、工艺设备改造推进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适当的表扬和奖励,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工人积极投身安全生产。

(二)惩治从严,追查责任。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严重失职失责行为,要进行追责问责、惩处制度。

坚决保证矿区内部及周边地区人民的生命安全和各项财产安全。

三、奖惩措施(一)奖励措施1、按照国家和煤矿安全生产部门规定的奖惩标准,对矿区内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2、根据事故处理、技术创新和成本控制等方面,给予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

3、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工人,在矿内外发表表扬,给予奖金和称号。

4、对科技工作人员、管理人员、事故处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应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惩罚措施1、对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违反安全规程行为的,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等。

3、对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需要办理的事故增多而不能进行处理的,给予处理和惩罚。

4、对于安全监管机构和领导干部中存在的或发生在其领导下的安全事故,要严肃追究责任,必要时提出组织调整或免职。

四、奖、惩实施程序(一)奖励程序1、上报推荐: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委员会应根据情况,制定奖惩实施方案,并将主持推荐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明确列入计划,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2、申请推荐: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申请推荐,提供相应材料,材料包括奖惩的事实、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3、审定文件:煤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从提名提供的推荐材料中,认真核实和评估涉及到的方方面面,制定出奖励名单,进行审核和批准。

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重大事故,消灭零星事故,实现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办法为我矿安全奖惩基本准则,适用于全矿各科室、基层各单位。

第二章奖励第三条奖励基金来源(一)矿每月按吨煤3元提取安全基金。

(二)公司对矿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方面的奖励资金。

(三)矿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各项罚款。

(四)奖励不足部分从工资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矿在井口公示举报电话,全矿干部职工均可对重大安全隐患及严重违章人员进行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200—5000元奖励。

第五条对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直接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的;在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应急处置得当,缩小事故危害范围,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险者,避免伤亡的人员一次性奖励2000—20000元。

第三章处罚第六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的,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七条发生1人次死亡事故、一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不兑现。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含退回劳务公司);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队长和跟班干部给予撤职处分并罚款IOOOO元,因安全技术措施原因造成事故的,对三级工程师(主管技术员)给予撤职处分(解聘),并罚款IOOOO元;对战线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科室科长给予记过处分,各罚款20000元;对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科室科长、安全检查队党支部书记和队长给予警告处分,并各罚款15000元;对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并罚款15000第八条发生高浓度瓦斯超限(23%)的、发生1人次一至四级重伤事故的、发生一起二级及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安全结构工资不兑现,并对主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对责任单位党支部书记、队长给予记过处分,并各罚款2500元;对责任单位跟班干部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500元;因安全技术措施原因造成事故的,对三级工程师(主管技术员)记大过处分,并罚款2500元;对责任业务科室分管干部(包区队或包头面)罚款2500元,对相关科室科长罚款1000—2000元;对相关副总工程师罚款1000—2000元。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2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范本一、基本原则1. 安全生产是首要任务,生产经营与安全并重;2. 预防为主,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3. 奖罚并重,权责一致;4. 公开、公正、公平的奖惩程序;5. 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奖励措施1.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1)奖励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具有典型意义的员工;(2)奖金按年度设定奖金总额的10%进行分配;(3)评选条件包括个人安全生产工作成绩、规范操作、安全意识等。

2. 安全生产先进团队奖(1)奖励在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团队;(2)奖金按年度设定奖金总额的20%进行分配;(3)评选条件包括团队安全生产成绩、安全管理、技术创新等。

3. 安全技术创新奖(1)奖励在安全技术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2)奖金按年度设定奖金总额的15%进行分配;(3)评选条件包括技术创新成果、技术应用效果等。

4. 安全生产优秀岗位奖(1)奖励在所在岗位上表现突出、具有模范作用的员工;(2)奖金按年度设定奖金总额的5%进行分配;(3)评选条件包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任、成绩等。

三、惩罚措施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1)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对违规行为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2)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停职处理、降级处分、辞退等;(3)依据情节轻重,采取逐级递增的处理措施。

2. 事故责任追究(1)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2)涉及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涉及经济赔偿责任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奖惩程序1. 奖励程序(1)员工或团队获得奖项的申报;(2)申报材料的初审和资格评定;(3)奖项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4)确定奖励名单并公示;(5)奖金发放及颁奖典礼。

2. 惩罚程序(1)发现违规行为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2)依据事实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3)出具违规事实和处理意见;(4)告知违规人员有权利申诉;(5)依据申诉结果,决定是否变更处理决定。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对煤矿安全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的突出贡献和失职渎职行为的奖励和惩处办法,旨在强化责任意识,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的持续改进。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应当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做到有错必纠,有功必奖。

奖惩工作应当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注重奖励榜样和警示反面典型,注重正面宣传和面对问题。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奖励可以通过工资奖金、荣誉称号、晋升职务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可以给予以下奖励:(一)先进单位奖: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可以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二)安全先进集体奖: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队,可以颁发安全先进集体奖,并给予相应奖励。

(三)安全管理创新奖:对于在煤矿安全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可以给予安全管理创新奖,并给予相应奖励。

(四)煤矿职工安全技能竞赛奖:对于在煤矿安全技能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第六条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可以给予以下奖励:(一)劳动模范奖: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表现突出的职工,可以评选为劳动模范,并给予相应奖励。

(二)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可以颁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奖,并给予相应奖励。

(三)技术能手奖: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展现出卓越技术能力的个人,可以给予技术能手奖,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生产奖励的评选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由专业评委根据考核指标和评选标准进行评选。

第八条煤矿安全生产奖励的资金应当从煤矿安全生产基金中拨付,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一、引言煤矿安全生产一直以来都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本文就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的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二、修改内容1. 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了更好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该进行严肃处理,并将责任人列入黑名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完善事故隐患整改机制为了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需要建立健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并且,应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确保煤矿生产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3. 增加安全生产奖励措施为了激励和表彰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煤矿企业和个人,应该增加安全生产奖励措施。

例如,对于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可以给予奖金、荣誉称号和晋升等激励措施。

4. 健全安全培训机制为了强化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需要健全安全培训机制。

煤矿企业应该加大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力度,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5. 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管力度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需要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管力度。

相关部门应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以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6. 加强安全信息公开为了增加煤矿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情况的了解和关注,应该加强安全信息的公开。

煤矿企业应该主动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促进煤矿安全形势的持续改善。

三、结论通过对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的修改,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通过严格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事故隐患整改机制,增加安全生产奖励措施,健全安全培训机制,加强安全检查和监管力度,加强安全信息公开等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是煤矿企业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是保障煤矿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煤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落实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有效实施,现有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一、加大奖励力度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煤矿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为了激励煤矿企业和责任人员积极参与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应加大奖励力度。

对于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责任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奖励可以包括荣誉称号、奖金、岗位晋升等,以提高煤矿企业和责任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处罚机制对于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定的企业和责任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对于处罚措施过于宽松,不足以对违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震慑。

因此,应在修改后的管理办法中增加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以加大对违规企业和责任人员的惩罚力度。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机制是保证煤矿安全的重要保障。

应完善监督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

同时,应定期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排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要求煤矿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对于没有及时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好的企业,应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加强宣传教育煤矿安全生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因此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向全社会传达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要求。

同时,加大对煤矿企业和责任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之,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的修改是非常必要的,通过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处罚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加强宣传教育,可以有效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和质量,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矿企业的健康发展。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实施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各级主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与切身利益,保护国家资源与企业财产不浪费损失,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矿实行待遇与职责、效益与安全挂钩的行业管理体制,凡在本矿从事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及从业劳动的组织或个人均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同时也有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矿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条凡在本矿从事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及从业劳动的组织或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二、细则第四条奖惩考核项目1、全年分别设立季度、年度及平时三个安全责任风险项目进行奖惩考核;2、以3个月为一个考核季度,全年共分4个季度考核,其中第一个考核季度白****年**月**日起算,每5场为一个月,依次类推;3、年度考核第一季度起至本生产年度的农历腊月二十日止。

第五条安全风险抵押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月发工资待遇的50一70%不等(详见工作职责待遇方案),余下部分押为安全风险奖惩与工作保证金,其中季度与年度各为50%。

第六条安全风险与罚金扣罚标准1、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医疗费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20万(含20万元)元以下的,扣发区域安全风险责任人该季度当月及事故前的季度奖;对年度内发生本类事故3起(含3起)以上的责任人下年度的工资待遇不作晋级考核;发生一起工伤事故,医疗费或处理费在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上的,扣发区域安全风险责任人该季度事故前的季度奖和事故前的年度奖;对年度内发生本类事故1起(含1起)以上的监管责任人下年度的工资待遇不作晋级考核。

当班责任以早班8时、晚班20时交接班时间作界定。

2、特种作业人员:(1)通风瓦斯监管人员:监察发现,检测不严格、措施不到位导致区域瓦斯5—8小时之间达到l.5%的,扣罚超限前的季度奖;区域瓦斯8—12小时达到3%及其以上的,扣发超限前的年度奖,特殊区域、特殊情况结合具体实情而定。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正文)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性,安全生产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以2000字左右的篇幅,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作出相应修改的建议。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做到责任明确、权力对等、责任倒查、责任追究四个方面。

在原有的奖惩措施中,要明确各级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明确在安全生产环节中的权力对等。

同时,要及时开展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存在问题负起责任。

此外,还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宣传和培训,提高责任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二、完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周全。

在奖惩措施中,要加强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和考评。

对于发现并积极整改隐患的煤矿,应给予相应的奖励,鼓励其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积极性。

对于发现而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煤矿,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迫使其加强安全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排查工作的专业化培训,提高排查治理的水平。

三、加强煤矿安全培训与教育煤矿安全培训与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中,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培训与教育的规定。

要求煤矿企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

同时,要加强对安全培训与教育的监督与评估,对于安全培训工作做得好的煤矿,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于违反安全培训规定的煤矿,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每一名矿工都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那些存在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煤矿,要加大惩罚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煤矿安全生产是一个紧张、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不能完善的管理奖惩制度,就会产生严重的安全事故。

为此,对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及时和有效的修改及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的修改说明。

一、背景为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和推动“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培养和发扬安全优秀企业和个人,同时也规范了不安全行为的惩罚措施。

然而,随着煤矿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安全监管的不断加强,原有的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的需要。

为了让该管理办法更加合理完善,做好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我们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下面是具体修改内容。

二、修改内容1.在奖励方面,除了对煤矿生产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增加对于在瓦斯爆炸、矿业露天地质灾害、水害和涌水等重大安全事故中表现优异的事故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的奖励。

2.在责任方面,原管理办法中对于安全生产责任方的处罚,并没有针对性地区分企业自身责任、领导责任和职工责任等方面,容易导致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因此,在修订中针对责任方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区分责任方的不同情况,增加责任落实的明确性和有效性。

3.在惩戒的力度上,原管理办法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职工只做了一般的惩罚规定,对于情节严重者的惩罚措施并不明确。

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于造成安全重大事故的违规行为进行纪律处分的条款,并对于相关单位的行为进行了经济方面的惩罚措施。

4.新的管理办法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管理、评定和公布做了更加详细全面的规定,增强了管理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包括了奖惩管理的责任单位、奖惩近况公告的时间等方面,5.特别提醒:在煤矿场地生产中,必须落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确保工人和机器不会造成煤矿的二次雾爆事故。

同时应当加强对煤矿场地的本身管理,并加强对煤气浓度的监测,确保工作区域内时间内煤气含量处于标准的工作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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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通用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通用版)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行为,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实现公司安全发展,特制定《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以下简称《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所属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条本《奖惩制度》仅适用于重庆市南川区大兴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安全监管和考核。

第二章处罚标准第一节安全管理第四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或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1)矿井未及时更换和延期“四证一照”,造成证照过期失效继续组织生产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矿井被暂扣或吊销证照后继续组织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3)矿井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擅自生产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4)矿井建设项目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未批先建,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建设“三边”现象的,处10000元以上罚款;(5)建设矿井未依法办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十五项”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每缺一项制度或制度未贯彻落实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六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严禁违章指挥。

(1)未严格执行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交接班制度的,处1000元的罚款;(2)任何人员不得违章指挥他人冒险蛮干,否则处罚1000元,对于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矿井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1)未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处500元/人·次的罚款;(2)相关岗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或所持证件过期失效的,处1000元/人·次的罚款;(3)未定期组织职工安全学习,职工参加学习出勤率不达95%,班组未召开班前会、班前会无记录或记录不完善,规程措施未对职工贯彻学习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八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矿井定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排查、未建档、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上级查处隐患不及时整改或不及时反馈整改结果或反馈结果不真实的,处1000元/条·次的罚款。

第九条生产作业区域内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未处理完毕,险情未消除就进行其它工作及下一工序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条矿井发生重伤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处2000~2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对延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不认真履职尽责逃避抢险救灾的,处1000~3000元/·次的罚款;第十二条对批准实施的安全工程、安全设施、安全措施等不按计划施工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三条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矿井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矿井年季月瓦斯抽采钻孔接续计划和瓦斯抽采量计划、矿井年季月防突实施计划、矿井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采掘头面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等未按规定及时编订、审批和上报,处1000元/件·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含辅助救护队)必须具有所服务矿井的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等资料并加强防灾救灾的培训教育和训练演习,加强矿井抢险救灾物质储备管理,熟悉矿井所有通道和安全设备设施,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矿井未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新职工未签订师徒合同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险的,处1000元/人的罚款。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安排职工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的,处300元/人的罚款。

第十七条矿井未落实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职责,未按规定进行质量达标考核验收工作的,处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之前,必须经过安全许用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否则,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坚持重点场所(如爆破材料库、主扇风机房、主要变电所、物质库房、安全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重点岗位(主扇司机、瓦斯抽放司机、瓦斯检查员、变电发电岗位人员、提升机司机等)的工作人员手上交接班管理,严禁脱岗、串岗行为。

否则,处500~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公司下发的安全管理文件、管理办法等,必须贯彻落实,并有贯彻学习记录。

无贯彻学习记录的,处500元/次的罚款第二节采掘第二十一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煤矿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布置不符合煤矿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的,处5000元以上罚款;(2)采、掘、支护工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3)矿井存在巷道式、房柱式、仓储式或以掘代采、滥采滥挖等采煤方式非法开采的,处10000~50000元的罚款;(4)矿工在未采取可靠支护措施的顶板下作业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5)未及时上图,图纸与井下现场实际不符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6)采取隐蔽手段,逃避检查,造成安全生产监管盲区的,处50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发现挂汗、水雾、挂红、水啸、水压增大等透水预兆,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措施,继续冒险蛮干作业的,处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未及时编制、审批、下发的,处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采掘生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批,就擅自组织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生产作业,处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停止采煤,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组织学习考试就组织施工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溜煤眼上口未架设防止人员、大块煤矸和材料坠落安全设施的,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采煤工作面出现连续三根以上支柱迎山角过大或退山现象的,处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采煤工作面回采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的,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

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否则,处2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编号入账,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铰梁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

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否则,处500元/根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否则,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否则,处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初采和收尾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处500元的罚款;第三十九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畅通。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煤岩装(转)载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全断面喷雾洒水等防尘设施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

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不按规定放中、腰线,导致巷道方位或坡度不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处2000元/次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按情节或损失额度从重处罚。

第四十三条巷道维修不是由外向里,不按规定参设临时支柱;修护旧巷时安全道路不畅通;处500~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不按允掘(采)通知书掘(采)进的,处2000~5000元的罚款;并视其情况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放炮冲垮支架后,不及时恢复支护或恢复支护不符合质量要求就冒险作业的,处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人行道应设扶手、梯步和信号装置。

否则,处1000~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 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绿灯和直通本井(巷)提升绞车硐室的电话。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前红灯亮,并有铃声警示,行人立即就近进入躲避硐,经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后提升;红灯熄灭绿灯亮且经电话确认无误后,人员方可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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