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法律法规应知应会
公安部关于印发《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6.01.27•【文号】公通字[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所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0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加强拘留所正规化建设,公安部决定对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
现将《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拘留所工作,促进拘留所正规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拘留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拘留所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日常检查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四条拘留所等级分为标兵级、一级、二级、三级和不达标级。
一级以下拘留所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标兵级拘留所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
公安部评定一级拘留所,并适时从连续被评定为一级的拘留所中择优评选若干个年度标兵拘留所。
各省级公安机关评定二级、三级和不达标级拘留所。
公安部负责对全国拘留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拘留所等级依据必备条件和考核性标准评定。
必备条件是拘留所达标晋级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性标准包括九个方面的单项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总分为100分。
具备三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级拘留所;具备二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二级拘留所;具备一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级拘留所。
达不到三级拘留所标准,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为不达标拘留所。
第六条公安部适时从连续不达标的拘留所中确定若干个全国后进拘留所进行挂牌治理。
《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
《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有何重大意义?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
第一,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出自中央政法委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反有组织犯罪法》于何时通过、何时公布、何时实施?于2023年12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
3.《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哪些主要内容?《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明确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有组织犯罪及恶势力组织的法律概念等内容。
二是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对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如考核评价、宣传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行业领域监管与治理、问题报告及反馈等制度。
三是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对案件线索收集、核查、研判、处置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实施宽严相济的相关情形和措施进行了具体明确。
四是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规定了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了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范围,凸显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特点。
民警常用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民警常⽤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01《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政管理的⾏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政强制措施、⾏政处罚。
02《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条⼈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员,可以强⾏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03《⼈民警察法》第⼗九条⼈民警察在⾮⼯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职责?⼈民警察在⾮⼯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职责。
04《⼈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违法犯罪⾏为,尽量减少⼈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05《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06《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如何执⾏传唤、拘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南京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
南京看守所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管理看守所中的在押人员,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南京看守所是南京市公安局的一级直属单位,是专门负责拘留、看管、管理在押人员的机构,履行狱务、教育改造、保护人权等职责。
第三条在南京看守所内,任何人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南京看守所设立看管队,依法执勤,并设看管长负责看管队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南京看守所负责看管在押人员的日常生活、保健、教育、劳动、法律援助等事务。
第二章在押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在押人员有表达意见、提出申诉的权利,并有权得到尊重和处理。
第七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看管队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在押人员有参加劳动、学习和文体活动的权利,但不得违法犯罪。
第九条在押人员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第十条在押人员应当尊重看管队员的工作,不得妨碍看管队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在押人员的生活保障第十一条在押人员的食宿、卫生等生活条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在押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在押人员应当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吃饭、休息。
第十四条在押人员如有生病或受伤,应当立即向看管队员报告,并接受医生的诊治。
第十五条在押人员不得私藏、进食、交换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四章在押人员的教育改造第十六条在押人员应当参加看守所组织的法律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心理辅导等活动,积极参与改造教育。
第十七条在押人员应当自觉学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等知识,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
第十八条在押人员如有改过自新的表现,应当得到积极鼓励和帮助,帮助其重返社会。
第十九条在押人员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得进行擅自聚众、斗殴等行为。
第五章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第二十条在押人员的通信、探视等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不得越轨侵犯。
被公安人员带走后必备法律常识
被公安⼈员带⾛后必备法律常识被公安⼈员带⾛后必备法律常识必备常识:公安机关办事流程及应对策略——当家⼈或亲朋好友突然被公安局派出所带⾛后,⼀般说来,都会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处理,结合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性规定,按时间顺序主要有以下⼗⼆个⽅⾯的问题:⼀、⾸先要向羁押公安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使职权的⾏为,在⾏为⽅式上⼆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带往公安机关,进⾏盘问或讯问。
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使⾏政职权的⾏为,⽽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使刑事诉讼职权的⾏为。
这两种不同性质的⾏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规范。
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式、⽅法等作出规定,⽽留置盘问并⾮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
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的留置时间⾃带⾄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四⼩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四⼗⼋⼩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即释放被盘问⼈。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即释放被盘问⼈。
但是刑事⽴案之后,即案件进⼊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时。
但⽆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带出犯罪嫌疑⼈所在的市、县。
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传唤、拘传,执⾏⼈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
矫正对象应知应会应守的规定一、宣告书(包括权利义务告知书)二、社区服刑人员必须要在《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按手印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监狱、看守所释放之日起,在本省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罪犯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到。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一)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按时到司法所报到;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3、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公益活动;4、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5、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申请,并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6、遵守关于会客的有关规定。
(二)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范围是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城区、县(市)。
(三)社区服刑人员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向司法所提出申请,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非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要,不得请假。
(四)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日,一年累计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日。
因有正当理由,确需连续20日以上离开居住的县(市、区)的,须经县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查后,报市级社区矫正机关审核同意。
但其每次请假不得超过6个月。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的,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并销假。
(五)社区服刑人员因迁居变更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原属司法所报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五个工作日内到公安派出所迁移户口后,办理社区矫正交接手续,由迁入地司法所进行监管。
五、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司法所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
矫正对象应当接受司法所组织的思想教育。
思想教育包括以下内容:(一)认罪悔罪教育;(二)法律常识教育;(三)公民道德教育;(四)时事政治教育。
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测试题(含答案)
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测试题(含答案)其纳入综合治理体系B.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已经形成的犯罪组织D.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答案:C3.下列哪项行为会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A.协助反有组织犯罪工作B.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C.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D.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答案:B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
A.在原地执行刑罚B.异地执行刑罚C.缓期执行刑罚D.不执行刑罚答案:B5.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法从宽处理。
这是因为()。
A.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都有重大罪行B.从宽处理有助于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C.从宽处理有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改D.从宽处理有助于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答案:C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旨在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法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并自起施行。
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该法所称有组织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而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的犯罪组织。
应知应会执法手册公共法律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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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题(共167题)1:调查被害人行踪和积极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属于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 正确2:犯罪行为人在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正确答案] 正确3: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具体指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
[正确答案] 错误4:犯罪超过追诉时效的,如无特殊情形,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正确试题解析执法问答手册公共法律知识刑法基本知识部分第90问5:对于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30日。
[正确答案] 错误6:甲想杀乙,但担心自己一个人对付不了乙,遂找来曾练过武术的丙帮忙,丙同意,但是二人在前往找乙的路上即被查获,甲与丙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 正确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 正确8:犯罪嫌疑人甲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在等待甲时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立功。
[正确答案] 正确9: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 正确10: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正确答案] 正确11:对违反治安管理情节特别轻微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 正确试题解析执法问答手册公共法律知识治安行政案件办理部分第41问12:对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起诉,被害人又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正确答案] 正确13: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10.18•【文号】公监管〔2019〕372号•【施行日期】2019.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19〕3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司法局: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司发〔2015〕14号)要求,不断创新协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加强硬件建设,严格依法保障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取得明显成效。
但随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新制度的实施,看守所律师会见量急剧增多,一些看守所律师会见排队时间过长,甚至出现个别变相限制律师会见的现象,影响了律师的正常执业。
同时,个别律师违反会见管理相关规定,甚至发生假冒律师会见等问题,影响了监所安全。
对此,公安部、司法部经共同协商研究,现就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安排及时会见,保障律师正常执业。
辩护律师到看守所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核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保证辩护律师在48小时内会见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部门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解除委托关系的,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其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书面拒绝会见的,看守所应当将有关书面材料转交辩护律师。
看守所民警考察材料
看守所民警考察材料
看守所民警考察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政策法规知识:包括相关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文书等。
考察材料会提供一些法律条文、案例分析等,要求民警能够理解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
2. 监管知识:包括监狱管理制度、安全措施、监狱工作流程等。
考察材料可能会提供一些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方案等,要求民警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操作和判断。
3. 心理素质:因为看守所民警的工作环境相对封闭,所以在考察材料中可能会涉及一些心理测试题,要求民警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应对各种压力和挑战。
4. 识别能力:看守所民警需要能够准确识别和辨别各类人员的特点和行为,以及潜在的危险因素。
考察材料可能会提供一些案例,要求民警能够通过分析和判断,识别出其中的关键信息。
5. 专业知识:包括一些通用的警务知识和技巧,如侦查、搜查、拘留、出警等。
考察材料可能会提供一些实际案例,要求民警能够根据情况运用专业知识。
6. 道德观念:因为看守所民警需要处理涉及人身自由的案件,所以在考察材料中可能会涉及一些道德伦理题,要求民警具备正确的职业道德。
以上只是一般的考察内容,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在备考过程中,民警需要学习和掌握相关知识,并注重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的训练。
此外,还需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体能素质。
“三基”建设应知应会基本知识
“三基”建设应知应会基本知识所谓“三基”,就是指“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
所谓基层,就是指公安机关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的最基本的战斗实体。
在公安机关,基层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群众的第一个平台。
抓基层,主要是抓好派出所、看守所、车管所和刑警队、巡警队、交警队(简称“三所三队”)等基层所队。
在基层建设方面,要以“三所三队”等基层所队为重点,从政策、制度、机制上,从待遇、经费、装备等方面,切实向基层一线倾斜,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保障下倾、警力下沉,进一步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战斗力。
通过努力,要使基层一线警力不足的状况明显缓解,实有警力占所在公安机关总警力的比例达到85%以上,基层所队一线实战警力占总警力85%以上,派出所警力占所在公安机关总警力40%以上;基础设施建设状况明显改善,无办公用房、无交通工具、无通信工具、无电脑等问题基本解决;所容队貌明显改观;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全面落实;班子建设明显加强。
所谓基础,就是指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支撑、保障的工作。
无论是领导机关还是基层所队,无论是各部门还是各警种,都有基础工作。
基础工作既包括公安业务工作的基础,也包括公安队伍建设的基础;既包括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也包括思想政治工作等“软件”建设;既有专门工作,也有群众工作。
打基础,就是要把基础工作打牢、打实,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撑、可靠的保障。
在基础工作方面,要紧紧抓住人口管理、信息化应用和创新警务机制三个关键环节,全面带动各项基础工作。
要以人口管理为重点,着力加强对高危人群的管理控制,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严、控得住,实现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防范;以建立情报信息平台为载体,把获取情报信息作为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利用情报信息作为打击、防范、控制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实现基础工作信息化、信息工作基础化;以创新警务机制为动力,深化基层勤务制度改革,创新警务工作模式,着力提高警务效能,实现对动态环境下社会治安的有效控制。
看守所规章制度初稿
看守所规章制度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被羁押人员的生活权利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看守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羁押、监管的场所,属于特殊管理单位。
看守所的管理人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维护纪律,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管理人员在执行看守所的监管任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本规章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被羁押人员实施残暴或侮辱性的待遇。
第四条被羁押人员在看守所内也必须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不得违反看守所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签到制度第五条每天上午8点和下午8点为签到时间,所有被羁押人员必须准时到指定地点进行签到,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向管理人员请假。
第六条值班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对被羁押人员进行签到核对,如发现有人漏签或迟到,应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
第七条被羁押人员签到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进行身体检查,如有违禁品或其他物品需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如果被羁押人员需要外出医院就诊等,需提前向管理人员请假,并提交相关医学证明,等回到看守所后需重新签到。
第三章饮食规定第九条看守所提供简单而营养的饮食,严禁带入或存放外界食物。
如有特殊情况需食用特殊饮食,需提前向管理人员报备。
第十条饮食时间为早餐6:30-7:30,午餐11:30-12:30,晚餐17:30-18:30,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
第十一条被羁押人员需按时前往食堂用餐,并排队等候领餐,不能私自离开餐桌。
禁止浪费食物,如有违反者将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和供应情况,确保被羁押人员的饮食安全和卫生。
第四章卫生规定第十三条看守所内每天进行定时卫生消毒,保持室内外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十四条被羁押人员需自觉保持个人卫生,保持室内外的整洁。
禁止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等行为,如有违反者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被羁押人员的卫生情况,确保看守所的卫生达到标准要求。
监狱基础知识
监狱基础知识(一)监狱概述1. 概念.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
特征.1.阶段性2.惩罚性3.封闭性2. 性质.监狱这一特殊的社会现象本身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基本属性.1.监狱是国建的刑罚执行机关。
明确规定了法律属性和法定职能.2.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
政治属性是社会主义特色,国家性质决定监狱性质。
任务.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
3. 现代化文明监狱.规范化、文明化、效率化、科技化、的方向发展。
概念.是指具有中国特色的,拥有先进的设施设备和科学的管理制度的社会主义的刑罚执行机关。
特征.科学、进步、人道的特征。
原则.1.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并举,尤其注重软件建设的原则。
2.分层次创建原则。
(分为部级和省级两个基本层次)3.分类建设、分别指导的原则。
4.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5.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的原则。
标准.1.高素质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75%以上,基层警力在押犯数的15-18%)2.现代化的狱政设施3.规范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侦查人员在押犯总数的3%,破案率达到95%以上)4.健全的狱政管理制度。
(狱内发案率低于1‰,不发生重特大案件,无罪犯逃脱)5.科学的教育改造手段。
(顽固犯、危险犯年转化率分别达到50%以上)6.有效的劳动该着手段。
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罪犯。
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剩余刑期不超过2年的,仍可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剩余刑期超过2年以上的,应当转送成年犯监狱关押改造。
监狱的历史演变.1950.11.3成立第十一局.劳改工作管理局。
1983.8.15司法部成立.88年设监狱和劳教。
※(二)※监狱工作方针、政策与原则:四个方针、五个政策、两个原则、1. 监狱工作方针(1)“三个为了”工作方针.1951年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指出,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
看守所重申规章制度
看守所重申规章制度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有效管理在押人员,保障看守所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重申如下规章制度:一、遵纪守法在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有以下违规行为: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私设物品;打架斗殴、谩骂侮辱他人;故意破坏秩序和安全;参与赌博、赌博、吸烟等违规违法活动。
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文明生活在押人员要做到文明礼貌、有序生活,保持卫生整洁,爱护看守所物品,不得擅自随意挪用、破坏、损坏看守所财物,严禁在看守所内乱丢垃圾、乱涂乱画。
同时,要尊重看守所工作人员,服从管理,不得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恐吓等违法行为。
三、劳动教育在押人员要积极参加看守所的劳动教育活动,按时、按质完成看守所交劳动任务。
不得故意拖延、懈怠、逃避劳动,不得私自占有、挪用、毁坏劳动工具和劳动成果。
要提高劳动技能,尊重劳动、尊重劳动成果,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四、学习提升在押人员要积极参加看守所的教育培训活动,努力学习提升自己的知识水平、文化素养,不得逃避学习、抄袭作弊、偷懒耍滑。
要尊重教育工作者,服从管理,提高自我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五、保护环境在押人员要爱护环境,爱护植被,保持环境卫生,不得私自破坏自然环境,不得随意涂抹乱画,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要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弘扬保护环境、绿色生活的理念,共同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六、安全防范在押人员要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私藏、使用危险物品,不得轻信陌生人,不得出售、传播和使用毒品、毒物、管制物品等危害行为。
要遵守看守所的安全规定,加强安全防范,共同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
七、服从管理在押人员要服从看守所的管理,听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安排指挥,不得抗拒抗命、拒不配合,不得干扰扰乱管理秩序,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管理安全的行为。
要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定,自觉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共同营造和谐的监狱环境。
总之,看守所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秩序,保障在押人员的生活安全和身心健康,促进在押人员的改造教育。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1.10.05•【文号】公通字[1991]87号•【施行日期】1991.10.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991年10月5日公通字[199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并结合《看守所条例》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修改补充意见,请及时报部。
本实施办法暂在内部试行。
待试行一年后由公安部修订发布。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公通字[1991]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未设置看守所需要设置时,应报各部(局)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
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
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第二章收押人犯第四条看守所必须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书收押人犯。
对再审案件的在押被告人可凭人民法院《决定再审裁定书》(副本)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及人民法院的押票收押。
第五条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
在押人员权利告知书
在押人员权利告知书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一、在押人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入所时获得健康体检。
患病时获得及时治疗。
(二)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不受侵占。
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
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不超出当地市场零售价格,消费时由本人签字确认。
(三)吃足规定的伙食实物量标准,享有足够的饮用水,每日睡眠不少于8小时,每日上、下午各进行不少于一小时的监室外活动(雨、雪等特殊天气情况下除外)。
(四)人格受到尊重。
不被看守所管理人员及其他在押人员欺压、凌辱、殴打、体罚、虐待。
不受其他在押人员安排和指使。
(五)上诉、申诉、控告、检举、聘请律师等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不被扣压、拖延和损毁。
(六)按照法律规定与亲属、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通信、会见。
(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
(八)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得到尊重。
(九)女性在押人员由女民警管理。
女性在押人员、未成年在押人员、患病在押人员获得适当照顾。
(十)留所服刑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十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进行控告、投诉。
(十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及获得其他合法帮助。
二、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二)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规定的作息时间和内容进行活动,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三)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四)不准拉帮结伙、恃强凌弱,不准殴打、体罚、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员,不准打架斗殴。
(五)不准私藏刀具、利器、绳索、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违禁物品。
(六)保持个人和监室卫生,不准随意刻画。
(七)爱护公物,不准损坏看守所公共设施、装备和物品。
(八)不准占用他人财物,未经管教民警批准,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
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员⾝体健康的通知》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员⾝体健康的通知 公监管[2010]21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和加强看守所在押⼈员⼊所健康检查、⽇常医疗、⽣活卫⽣等各项⼯作,维护看守所在押⼈员⾝体健康,保障在押⼈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加强在押⼈员⼊所健康检查(⼀)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被告⼈,必须由医⽣进⾏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
(⼆)健康检查的项⽬为:⾎压、⾎常规、⼼电图、B超、胸⽚等;问诊的项⽬为:⽬前⾝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
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不满⼀周岁的婴⼉的妇⼥;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命危险或者⽣活不能⾃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年⼈。
其中,因涉⿊、涉恶、涉及暴⼒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批准。
⼆、加强在押⼈员的⽇常医疗(⼀)看守所应当为在押⼈员逐⼈建⽴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所健康检查情况、在所期间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
(⼆)看守所医⽣应当每⽇上、下午各巡诊⼀次,逐监室了解在押⼈员⾝体健康状况。
看守所应当加强对民警基本医疗知识的培训,使民警懂得常见病的识别和预防,将疾病预防纳⼊谈话教育和巡视监控等⽇常管理⼯作中。
(三)在押⼈员每羁押超过6个⽉后,看守所应当按照⼊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次健康检查。
(四)看守所应当对患病、有伤的在押⼈员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法律知识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
法律知识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202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委员会第9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看守所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规定,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任务是: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监管秩序稳定,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的检察职责是:(一)监督看守所的监督活动是否合法;(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查处执行处罚监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受理被拘留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的申诉、举报和上诉;(7)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工作中,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看守所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忠于职守,清正廉洁;要坚持原则,注重方法,注重实效。
第二章拘留和出境检察第一节收押检察第五条收押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羁押管理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二)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无相关凭证:1.被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刑事拘留证、逮捕证?2.临时收押异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是否具备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狱签发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律文书;(三)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确认前未被羁押的,是否有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通知书和结案登记表;4.收押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撤销假释裁定书、撤销缓刑裁定书或者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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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律法规应知应会“一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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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告知其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一周内应熟知监规及行为规范内容。
2、收押新入所人员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笔录要有送押民警、医生、值班民警和当事人四方的签字。
3、办案机关依法将在押人员提解出所送回时,必须要对在押人员进行体表检查,发现身体有伤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伤情说明。
伤情严重有生命危险的,可拒绝收押。
4、对男性在押人员与女性在押人员、成年在押人员与未成年在押人员不得混关混押。
5、新收押人员应当关入过渡监室,集中进行过渡管理,同案人员不得在同一监室关押。
6、办案机关提讯在押人员,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7、对在押人员的辩护、申诉、上诉、检举、控告等书面材料要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扣押,并做好记录。
8、牢头狱霸是指在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
9、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时间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10、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至少每周检查一次,新收押人员入所7日内应当每日进行体表检查。
发现身体有伤的,要认真调查受伤原因
11、针对在押人员现实表现、思想状态和诉讼阶段的变化及时进行谈话教育。
对在押人员的谈话教育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
12、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主要交清监内在押人员人数、当班时发生和发现的情况、已办完和未办完的事项、应当注意的问题及值班物品。
13、在押人员患病应及时通知医生,必要时报告所领导;对患严重疾病的在押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家属和办案单位,并填发《在押人员患病通知书》和《在押人员患病告知书》。
14、每个监室物建耳目至少2名,要有审批手续。
管教民警每月同耳目谈话不少于2次,并详细记录。
15、对在押人员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集体教育。
16、对在押人员要做到四熟知:基本情况、主要案情、诉讼阶段、思想动态。
17、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逢重大节日和必要时要随时检查。
18、安全大检查的范围包括监所围墙、监室、放风场等物防设施,在押人员人身及其物品,报警、通信、照明、监控、交通等技防设施、装备,民警安全意识及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和对象。
19、违禁品包括:手机、现金、有价证券、过量药品、金属制品、玻璃制品、木棒、烟、酒、火柴、打火机、超过0.5米的绳索、所外带进的食物等可能致在押人员暴狱、脱逃、行凶、破坏、自杀的物品。
20、应当把死刑犯、重大案犯、新入所人员、可能发生问题的在押人员、患病的在押人员应作为观察的重点。
21、巡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白天不超过15分钟)。
一日三餐、深夜和上下班等重点时段,要加强巡视。
22、夜间巡视时,一般不得打开监门,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打开监门时,必须有2名以上民警参加。
23、夜间就寝前必须对在押人员进行点名,核对人数,检查监室设施,锁好监区、监室门锁。
24、服刑犯会见限于直系亲属,每次不超过三人,时间为30分钟,值班民警必须在场,对违反会见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当停止会见。
25、对少数民族在押人员和外国籍在押人员,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26、在押人员加餐每人每顿最高不得超过30元。
加餐的种类和价格要向在押人员及家属公开。
27、对出所就医的在押人员必须加戴械具,同时有一名所领导带队,配备足够的警力,使用专用囚车。
28、押解在押人员需要途中寄宿的,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看守所协助羁押,不准被押解的在押人员住旅店。
29、值班人员应熟悉看守所地形、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和各种报警设施、周界控制系统、电器开关、应急照明、消防设施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30、接到处置突发事件命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并按规定的时间赶到指定位置。
31、因公来所人员进入监区,需经所长批准并由民警带领
32、监管民警对新入所人员要进行网上比对,发现和甄别逃犯,协助侦查部门或直接查证案件线索。
33、监管场所民警要针对在押人员的涉案性质、作案特点、社会背景和思想动态等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开展深挖犯罪工作。
34、深挖犯罪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检举人和特情耳目的安全。
35、要建立健全深挖犯罪工作档案制度,一案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谈话笔录、线索内容、线索转递、查证(立案报告、破案报告复印件)、信息比对、政策兑现等。
36、在押人员有立功表现的,监管场所应当向相关部门提请政策兑现。
37、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权重分布中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照片、案件类别、身高、足长、简要案情、出所原因等数据项必须录入。
38、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采集时,必须录入3张照片(正面、左侧、右侧)。
39、要在违法犯罪人员入所2小时之内必须将数据录入管理信息系统中,12小时之内将数据上报业务部门。
40、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各模块中的必录项必须录入,信息录入的准确率应达到100%。
41、应熟练操作监控系统,及时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做好监控记录,交接班时要将监控情况交接清楚。
42、因管理松懈,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看守所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其他在押人员,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监区集体脱逃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对看守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或者辞退;对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并免职,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
43、发生牢头狱霸重伤其他在押人员的,对直接责任民警予以辞退;对看守所分管领导予以撤职,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对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予以记过处分。
44、民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物品、私自安排会见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5、对看守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