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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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立交桥涵和公路与铁路临近地段(以下简称公铁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防范因道路交通影响铁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铁路立交桥涵包括铁路上跨公路立交桥涵(以下简称“铁跨公”),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涵(以下简称“公跨铁”)。

公铁并行路段是指铁路路堑上的公路路段或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公路路肩标高高于铁路路肩或与铁路路肩等高,或低于铁路路肩1.0米以内的公路路段。

安全防护设施是指:
1.道路下穿铁路桥梁、涵洞时设置的限高防护架,限高标志,以及紧邻公路的墩台防撞墩(墙)。

2.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为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而设置的防撞护栏、防撞墙、防护桩、防护网以及为防止大型超载车辆通过桥梁设置的防护架、警示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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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铁并行路段防止车辆进入铁路而设置的防护栏。

第二条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是确保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置,并按以上两条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桥隧科负责上跨桥防护网(屏)的管理。

不论产权归属,段及各车间有检查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义务和责任。

桥隧科及桥隧车间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台帐,做好动态管理。

第四条“铁跨公”防护架及其他防护设施由段负责管理的,要纳入正常的养护维修工作。

限高防护架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五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发现破(损)坏限高防护架、限高标志以及其它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向铁路公安部门、段检举或报告。

各车间如发现非铁路产权的安全防护设施有损(破)坏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并通知桥隧科,由桥隧科联系该设备的产权单位和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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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置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凡桥(涵)下净高不足5m,并通过机动车辆的“铁跨公”立交桥涵均须设置限高防护架。

立交桥非机动车道若不能确保其不通过大型(或中型)机动车辆,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及其相关标志;按行别分流的市政、公路道路下穿铁路时,各行别两侧均需设置限高防护架。

第七条限高防护架的设置位置不能影响其他相临道路的正常通行,不得小于道路路面的实际宽度,满足铁路安全保护区距离的规定(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规定距离要求时可酌情调整),同时保证限高防护架倾倒后铁路桥涵的安全。

如限高防护架与桥(涵)边缘间能绕行车辆的,需安设防绕行桩进行封堵。

第八条限高防护架设置净高(横梁底至路面),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低于桥下净高20mm至100mm,并与“限高”标志统一。

对于桥涵出入口道路存在变坡点地段,根据坡度大小设置合理限高,既不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又要避免防护架失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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