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公铁并行地段、公跨铁立交桥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公铁并行地段、公跨铁立交桥防护设施管理办法公铁并行地段防护设施(防护桩、防护墙)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护设施(桥上防护网、桥头防护桩、防护墙)是铁路主要行车设备之一,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除高速公路和部分主要公路已按标准设置防撞设施外,公铁并行地段防护设施(防护桩、防护墙)和公跨铁立交桥防护设施(桥上防护网、桥头防护桩、防护墙)由桥工段负责设置,新建公跨铁立交桥桥上防护设施在桥梁建设时设置。
一、设置原则1.“公跨铁"立交桥桥头两侧及公铁平行且公路高于或等于铁路地段均应设置公铁防护桩.对车速较高、车流较大,汽车容易冲入铁路限界的并行公路和“公跨铁"立交桥桥头和铁路隧道出入口仰坡地段必须采用公路最高等级的钢筋混凝土防撞墙进行防护,防护设施长度及防撞能力应满足要求.对车流、车速不高的乡村土路和简易施工便道,可采用钢轨桩进行防护。
钢轨桩立桩的混凝土基础埋置深度不得低于1。
2米,间距不得大于3米,其上部结构形式采用钢轨横梁进行牢固连接,高度不得低于0.8米。
水泥和沥青路面的乡村公路、公跨铁立交桥桥头两侧及铁路隧道出入口仰坡地段道路必须采用双层钢轨横梁或钢筋混凝土连续墙进行防护。
2.凡所有“公跨铁”立交桥、天桥和通过行人的渡槽,其铁路上方栏杆必须安设防护网,安设标准为:高度高于人行道路面—1—2.2m,长度不得小于桥下线路中心外侧20m(即:单线立交桥桥上防护网全长不小于40m,双线或多线立交桥桥上防护网全长不小于40m+外侧两线中心距),防护网要求安设固定牢固,无破损锈蚀、油漆失效。
网孔孔径不大于20mm.3.公铁防护桩、墙、网的设置位置不能影响相临道路的正常通行。
公铁防护桩、墙要按200mm等距涂刷黄黑相间油漆;防护网涂刷防锈底漆,表面涂刷灰色面漆.4.所有新建公路上跨铁路立交桥,必须按标准做到防护设施与桥梁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凡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或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桥工段有权责令停止施工或拒接接收设备。
铁道部关于铁路工程设置桥涵限高防护架等安全防护设施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铁路⼯程设置桥涵限⾼防护架等安全防护设施的通知⽂号:铁建设函[2005]595号颁布⽇期:2005-08-10执⾏⽇期:2005-08-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程管理中⼼,建设投资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各设计院:鉴于铁路跨越公路⽴交桥(涵)连续发⽣道路机动车辆撞击铁路桥(涵)的事故,严重威胁铁路⾏车安全,经部研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在建⼯程对净空不⾜5m、通⾏机动车的各种铁路跨公路⽴交桥(涵)应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规定,在铁路桥梁、涵洞建设时设置限⾼防护架,并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规定做好铁路线路“安全警⽰”、“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的设置⼯作。
限⾼防护架等安全防护设施应确保与主体⼯程同时交付使⽤,其⼯程费⽤按铁路建设项⽬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办理,具体⼯作由各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落实。
2.正在设计的建设项⽬,各设计单位应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及铁路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在铁路桥梁、涵洞设计中设置限⾼防护架,并做好铁路线路“安全警⽰”、“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等设置⼯作,确保相关设施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同时交付使⽤。
安全防护设施投资纳⼊建设项⽬设计概算。
3.安全防护设计执⾏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标桩设计图的通知》(铁运函[2005]116号)、《关于发布铁路线路安全警⽰保护标志和防护设施设计图的通知》(铁运函[2005]239号)。
铁道部2005年8⽉10⽇备注:本条例⽣效时间为:2005.08.10,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1.20。
铁路安全防护设施
三、 防牛栅栏 1、管内凡有耕牛上道(铁路线路)隐患的地段应根据 需要设置防牛栅栏,已实施封闭区段原设置的防牛栅栏应 及时拆除回收。 2、设置标准:钢筋砼立柱铁蒺藜形式。原钢轨栅栏式防
牛栅栏可继续保留。 3、设置要求 :防牛栅栏设置应因地制宜,确保埋设牢固 ,埋设后基坑位置要夯填平整。埋设时尽量在铁路安全保 护区范围外界埋设,在无法完全封闭的缺口地段应穿袖式 设置。 四、桥涵限高架 1、 凡“铁跨公”立交桥(涵)下净高不足 5 米,并通 行机动车辆的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及相关标志。立交桥非机 动车道若不能确保其不通过大型(或中型)机动车辆,应 设置限高防护架及限高、限行相关标志。 2、车辆繁忙地段的道路,限高防护架反复被撞损坏的处 所,宜设置两道及以上的限高架进行防护,或在防护架前 适当距离设置减速带、增设警示标志等措施。存在多个机
置的防护栅栏与原站台栅栏(围墙)及桥梁应紧密衔接,
栅栏沿路肩埋设时应至少伸入桥梁(涵)栏杆外侧 1 张 通行,又要避免失去防护作用。
5m,设置长度延伸至铁路线路路肩外侧不少于 5m,与
的安全管理单位,负责栅栏的日常安全保护。
金属网片,网片垂直线路方向应采取横向封堵措施,防止 顺接,注意整体效果,无缺口、不零乱。
、规范要求,其防撞等级应根据不同的道路设计速度,按 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J D81)中“车辆 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二次特大事故”确定护栏防撞等级。 处于急弯、陡坡区段的道路,应视情况增加减速带、警示 标、超速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 高速铁路的公铁 并行地段,应按照上述标准提高一个防撞等级设置护栏。 (2)无具体公路等级的乡村道路可按照铁道部]道路钢轨 防护栏参考图^进行设置。 (3)公跨铁防护栏设置等级应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设计规范》(JTJD81)中“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二 次特大事故”桥梁防护栏防撞等级确定护栏防撞等级,但 最低等级应在 SB 级以上(含 SB 级)。 (4)设置公铁并行前,若道路路面未硬化,应考虑路面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doc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1、总则1.1铁路线路防护栅栏(以下简称栅栏)是重要的铁路行车设备,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1.2为加强栅栏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2、设置原则2.1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
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
2.2栅栏应按照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进行施工。
既有栅栏,凡不符合通用图要求的,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2.3栅栏的设置应结合地区特点及路基状态,合理选择设置位置及结构形式,充分考虑线路维护方便,确保运营安全及路基稳定。
2.4栅栏除具封闭功能外,还应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
一般地段栅栏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路线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无缺口、不零乱;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
2.5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地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2.7m。
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2.6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凡符合安设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7新建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按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台账。
3、职责分工3.1各铁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长,铁路局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公安局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局)。
3.2铁路局工务处、运输处是栅栏的设备管理部门。
负责既有栅栏的更改、大修、综合维修及相关标准、制定的规定。
铁路立交桥工程防护栅栏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立交桥工程防护栅栏安全管理制度
1、现场防护栅栏应隔段设置明显警示标牌,防止人员攀爬、翻越,同时对重点地段拉设警戒绳,悬挂安全宣传标语
2、每天上班工作前,下班离岗前对防护栅栏进行检查,每天
不少于两次。
安质部每天检查不少于一次。
3、必须按时间、地点、路线内容进行认真巡回检查。
4、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处理,力求避免事故的发生。
5、在交接班时,有关安全方面的问题也必须认真交接。
接班
后并作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要上报工地施工
负责人,同时将情况写在交接班日记上。
6、以现场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巡视检查人员,负责
日常的防护栅栏检查。
同时安全、技术部门应坚持经常深入现场,
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加以解决。
7、各级领导每日在布置工作的同时,要布置栅栏安全检查工作,检查的形式可以是现场巡回检查、交接班日记上检查,夜间值
班检查。
8、加强信息汇报。
现场巡视人员若发现栅栏有不稳固、倾倒、侵限情况时,要在第一时间设好防护,并立即向车站、项目经理及现场监理人员汇报,尽快处理。
附件:(防护栅栏日常检查记录表)
防护栅栏日常检查记录表。
普速铁路线路封闭设施管理办法
普速铁路线路封闭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加强普速铁路封闭设施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1.2条封闭设施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1.3条新建铁路封闭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1.4条封闭设施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使用及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设备使用及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1.5条封闭设施维修的内容是有计划地整修封闭设施,经常保持封闭设施状态完好,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及时整治封闭设施病害,预防病害的进一步发展。
第1.6条封闭设施作业门是为综合、通信、车辆、车务等部门和单位作业人员进行检修作业和事故、故障处理而设置的作业通道(含桥梁救援疏散通道门)。
专用通道门是指某专业单位因作业需要而设置的专用通道(由使用单位单独管理)。
第1.7条各车间、工区要切实加强封闭设施、作业门和专用通道的管理,严格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封闭设施、作业门和专用通道处于安全有序可控的管理状态。
第二章封闭设施设置第一节防护栅栏设置标准及要求第2.1.1条列车运行速度120km/h及以上线路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防护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2.1.2条防护栅栏除具封闭功能外,还必须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做到“平、直、顺、稳”,即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与线路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涵渠合理顺接,无缺口。
第2.1.3条防护栅栏的安设应符合通用参考图等相关技术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既有防护栅栏应逐步改造达标。
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防护栅栏应单独设计。
第2.1.4条防护栅栏设置位置:1.防护栅栏应设置在地界线上,需为通行、排水、耕作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地段,可在地界线内0.5m处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2.有维修作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m。
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
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上跨道路(公路和城市道路)立交桥涵限高防护架(以下简称铁跨公限高架)的管理,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和高速铁路铁跨公限高架的管理。
第三条铁跨公限高架是铁路重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四条铁跨公限高架原则上由铁路局负责维护,在建设时已明确维护单位的除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城市道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设置并维护;公路的限高、限宽标志应由公路管理部门设置并维护。
第五条铁路局负责铁跨公限高架日常管理。
发现破损、撞损铁跨公限高架,铁路局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机动车辆撞击铁路桥涵;设备管理单位要限期加固、修复或更新铁跨公限高架。
发现限高、限宽标志缺损、不清或与实际不符时,应及时向公路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要求其更新或修复标专第二章设置原则和要求第六条铁路上跨道路立交桥涵其净空高度不足5m时,应设置铁跨公限高架,并函商公路管理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同步设置限高、限宽标/、专。
第七条立交桥涵非机动车道若不能确保其不通过中型或大型机动车辆的,应设置铁跨公限高架。
第八条铁跨公限高架的设置位置不能影响其他相邻道路的正常通行,设置宽度不得小于道路路面的实际宽度,距桥涵外侧边缘的距离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铁路安全保护区距离的规定;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规定距离要求时,可适当调整。
第九条铁跨公限高架设置净空高度(横梁底至路面)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低于桥涵净空高度20mm至100mm。
第十条新建、改建铁跨公限高架结构形式及材料应符合《铁路桥限高防护架设计图》(专桥设〔05〕8184)要求。
不符合该图纸要求的既有铁跨公限高架,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更换或大修。
特殊情况需个别设计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第十一条铁跨公限高架要按规定涂刷黄黑相间警示条纹(有特殊要求除外),条纹宽度200mm,条纹垂直杆件轴线方向。
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立交桥涵和公路与铁路临近地段(以下简称公铁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防范因道路交通影响铁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铁路立交桥涵包括铁路上跨公路立交桥涵(以下简称“铁跨公”),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涵(以下简称“公跨铁”)。
公铁并行路段是指铁路路堑上的公路路段或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公路路肩标高高于铁路路肩或与铁路路肩等高,或低于铁路路肩1.0米以内的公路路段。
安全防护设施是指:1.道路下穿铁路桥梁、涵洞时设置的限高防护架,限高标志,以及紧邻公路的墩台防撞墩(墙)。
2.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为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而设置的防撞护栏、防撞墙、防护桩、防护网以及为防止大型超载车辆通过桥梁设置的防护架、警示标志等。
—1—3.公铁并行路段防止车辆进入铁路而设置的防护栏。
第二条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是确保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置,并按以上两条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桥隧科负责上跨桥防护网(屏)的管理。
不论产权归属,段及各车间有检查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义务和责任。
桥隧科及桥隧车间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台帐,做好动态管理。
第四条“铁跨公”防护架及其他防护设施由段负责管理的,要归入正常的养护维修工作。
限高防护架应归入铁路行车设备举行管理。
第五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发现破(损)坏限高防护架、限高标志以及其它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向铁路公安部门、段检举或报告。
各车间如发现非铁路产权的安全防护设施有损(破)坏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并通知桥隧科,由桥隧科联系该设备的产权单位和维修单位。
2—第二章设置原则及要求第六条凡桥(涵)下净高缺乏5m,并通过机动车辆的“铁跨公”立交桥涵均须设置限高防护架。
立交桥非机动车道若不能确保其不通过大型(或中型)机动车辆,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及其相关标记;按行别分流的市政、公路道路下穿铁路时,各行别两侧均需设置限高防护架。
铁路线桥管理制度
铁路线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铁路线桥的管理,保证铁路线桥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铁路系统内的所有铁路线桥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线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铁路线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线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铁路线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档案资料,对线桥的设计、建设、维护等相关信息进行存档管理。
第六条铁路线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能够有效处置。
第七条铁路线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定期对线桥进行检测、评估和维护,确保线桥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线桥设计管理第八条铁路线桥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符合铁路线桥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铁路线桥设计应当考虑线桥的使用环境和条件,进行可靠性分析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铁路线桥设计应当考虑线桥的维护和检修,并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维护性。
第十一条铁路线桥设计应当进行专业的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线桥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铁路线桥建设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
第十三条铁路线桥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环保要求,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铁路线桥建设应当按照施工计划和进度,确保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铁路线桥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专业的验收,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线桥维护管理第十六条铁路线桥的维护工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包括日常维护、定期维护等。
第十七条铁路线桥的维护工作要进行专业的人员制定,并使用合格的维护设备和工具。
第十八条铁路线桥的维护工作应当及时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保证线桥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铁路线桥的维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维护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铁路线桥的维护工作要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线桥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铁路线桥的监督管理应当属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1、总则1.1铁路线路防护栅栏(以下简称栅栏)是重要的铁路行车设备,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屏障。
1.2为加强栅栏管理,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减少路内、外人身伤亡事故,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铁路沿线两侧各类栅栏、围墙和相关设施的综合管理。
2、设置原则2.1凡铁路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既有铁路和客运专线,均应设置栅栏进行封闭。
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区段也可根据需要进行封闭。
2.2栅栏应按照铁路线路防护栅栏通用图进行施工。
既有栅栏,凡不符合通用图要求的,应结合更新改造逐步达标。
2.3栅栏的设置应结合地区特点及路基状态,合理选择设置位置及结构形式,充分考虑线路维护方便,确保运营安全及路基稳定。
2.4栅栏除具封闭功能外,还应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
一般地段栅栏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下端距地面不超过10cm);与路线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隧道、涵渠以及其他既有建筑物合理顺接,无缺口、不零乱;基础牢固稳定,不松动、不下沉、不阻水。
2.5靠近村镇、人口密集区、车站两端、上跨立交桥下线路两侧等特殊地段,栅栏的结构形式可采用个别设计,强度应进行加强,高度不低于2.7m。
应有计划地修建人行地道或天桥,彻底解决人、畜和车辆通行问题。
2.6新建或改建铁路工程,凡符合安设栅栏条件的必须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7新建栅栏按工程管理,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按验收规定与栅栏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按管单位应核对竣工文件,验收工程质量,并建立技术资料台账。
3、职责分工3.1各铁路局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栅栏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的副局长任组长,铁路局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公安局等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安局)。
3.2铁路局工务处、运输处是栅栏的设备管理部门。
负责既有栅栏的更改、大修、综合维修及相关标准、制定的规定。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护路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路基设施的保护管理,提高线路使用寿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稳定,维护铁路运输的正常顺畅,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铁路路基设施的护路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日常检查、维护和修理,确保路基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四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科学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和考核机制,落实护路管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实施综合治理,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护路管理的合力。
第二章护路管理组织和职责第六条铁路护路管理工作由铁路公司设立专门机构实施,统称为“护路管理部门”。
第七条护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落实护路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护路管理工作;(二)组织对路基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测、维护和修理;(三)负责危险区段、陡坡、弯道等易发生事故的路段的防护工作;(四)负责铁路隧道、桥梁、涵洞等特殊路段的护理与维修工作;(五)收集、分析和汇总护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数据和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六)承担相关铁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护路管理工作。
第八条铁路护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业团队,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确保护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路基设施的护理与维护第九条铁路路基设施包括路基、路基排水系统、防震设施、路基边坡以及相关设施等,其护理与维护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路基:及时清理沟槽、修复裂缝、坚实路基体,并防止杂草生长;(二)排水系统:清理排水沟、排水管道,并保持畅通;(三)防震设施:对路基下方的防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四)路基边坡:保持边坡平整、牢固,并进行加固处理。
第十条在路基设施护理与维护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排查地质灾害、危险隐患、环境变化等问题,做好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路基设施,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立即停止列车通行。
铁路运营普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铁路运营普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普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结合我公司管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护栅栏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防护栅栏维修的基本任务是有计划地整修,保持防护栅栏的完好状态,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及时整治防护栅栏病害,预防病害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普速铁路管内允许速度小于120km/小时的铁路防护栅栏的管理。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第五条防护栅栏除具封闭功能外,还必须兼顾与线路的协调、美观,做到“平、直、顺、稳”,即顶端和下端纵向平齐;与线路走向基本平行;与桥梁、涵渠合理顺接,无缺口。
第六条防护栅栏的安设应符合通用参考图等相关技术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既有防护栅栏应逐步改造达标。
不能采用通用参考图的特殊地段防护栅栏应单独设计。
第七条防护栅栏设置位置1.防护栅栏应设置在地界线上,需为通行、排水、耕作等提供便利条件的地段,可在地界线内0.5m处或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2.有维修作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m。
3.涵洞地段的防护栅栏应封闭至涵洞翼墙端部,并包围翼墙锥体坡脚。
当防护栅栏与涵洞翼墙相接不能满足封闭要求时,防护栅栏应从涵洞顶部绕行封闭。
遇桥梁时,一般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
第八条防护栅栏跨越排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安设水篦子或金属网片。
第九条防护栅栏遇建筑物及铁路设备时,宜采用直角拐弯形式绕避。
防护栅栏不得设置于光、电缆之上。
第十条地形变化较大需要顺坡可以设置错台,或设置平行四边形网片,连接顺畅。
沿线路方向地面坡度不宜超过3%,并且采用错台过渡方式,一个平台长度不宜小于100m,通过设置错台过渡到下一个平台。
第十一条考虑养护维修和抢险救灾,区间线路两侧有应急抢险道路地段单侧每1km左右交错设置维修作业门1处;一侧有应急抢险道路地段,在道路侧每500m左右设维修作业门1处。
《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2014)249
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护栅栏是高速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0公里/小时及以上铁路和200公里/小时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
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第六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
路基、涵洞地段线路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设置“线路防护栅栏”;桥梁地段(水中桥梁及山区沟壑峡谷桥梁除外)桥下应设置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小于3米时应设置与路基地段相同的“线路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大于等于3米时应设置“桥下防护栅栏”。
第七条上跨道路的高速铁路桥梁墩台未在封闭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撞隔离设施。
第八条高速铁路并行其他铁路时,线路最外侧防护栅栏应按高速铁路标准设置。
第九条防护栅栏应设置在用地界以内0.5米处。
有维修作业通道地段,防护栅栏可设置于维修作业通道内侧,且距桥墩外侧不得小于0.5米。
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应距堑顶边缘不少于2米,并结合被动防护网进行设置。
涵洞地段的防护栅栏应封闭至涵洞翼墙端部,并包围翼墙锥体坡脚。
线路防护栅栏一般应从桥台下包围锥体封闭线路,当旱桥地段采用的线路防护栅栏与相邻路基地段、隧道进出口的防护栅栏连续贯通设置时,可不设置包围桥台锥体的防护栅栏。
第十条防护栅栏跨越排水沟等设施时,下部应安设间隙不大于6厘米的箅子或金属网片。
第十一条防护栅栏遇建筑物及铁路设备时,宜采用直角拐弯形式绕避。
高速铁路与其他线路交汇处,应将防护栅栏向该线路延伸,并在防护栅栏终端安设封闭大门或在合适位置派员看守。
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
集团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xx科技〔2014〕172)、《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试行)》(xx运〔2014〕170)、《铁路线路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4〕38号,2014年局部修订版)、《高速铁路桥下防护栅栏》(经规标准函〔2012〕149号)、《关于印发〈高速铁路防护栅栏管理办法〉的通知》(xx运〔2014〕249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涵洞地段防护栅栏设置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xx建设〔2014〕104号)、《xx(集团)公司关于重新明确铁路防护栅栏、围墙管理分工的通知》(xx师函〔2014〕8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管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铁路防护栅栏是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防护设施,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三条新建高速铁路防护栅栏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防护栅栏新建及更新改造应按设计文件执行,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办理竣工验收交接手续。
设备管理单位应做好竣工文件审核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五条本办法中防护栅栏指高速铁路线路沿线用于封闭线路的各类护网、护栏、围墙和桥下防护栅栏等防护设施。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内(含委托管理)200 km/h及以上铁路、200 km/h以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含广深Ⅰ、Ⅱ线),以及与其衔接的动车段(所)、联络线、动车走行线。
第二章防护栅栏设置第七条高速铁路应实行全线封闭,路基、涵洞地段线路两侧和隧道进出口应按标准设置“线路防护栅栏”;桥梁地段(水中桥梁及山区沟壑峡谷桥梁除外)桥下应设置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小于3米时应设置与路基地段相同的“线路防护栅栏”,当旱桥墩高大于等于3米时应设置“桥下防护栅栏”。
第八条上跨道路的高速铁路桥梁墩台未在封闭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安设可靠的防撞隔离设施。
2023年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防护,防范铁路外部风险,保障高速铁路安全和畅通,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以下称高速铁路)。
第三条高速铁路安全防护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构建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企业实施主动防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健全完善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标准,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危及高速铁路安全的隐患。
第五条各级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下统称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相关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从事高速铁路运输、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的相关标准,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人员配备,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高速铁路安全防护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车站、列车等场所配备报警装置以及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人员。
第八条铁路监管部门、高速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加强保障高速铁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护意识,防范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
杭州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钱塘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钱塘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杭政函〔2006〕42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上海铁路局关于印发钱塘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06〕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钱塘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和上海铁路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七日钱塘江大桥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钱塘江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经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公路、城市道路、铁路两用桥梁行车安全管理的通知》(经交〔198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在大桥(桥面及南、北引桥)范围内通行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在大桥水域内航行的船舶(含设施,下同)及乘员,以及在大桥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二、依照铁道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杭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协议、纪要等规定,委托上海铁路局杭州工务段(以下简称大桥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使大桥的管理职责,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负责公路桥桥面板及以上各部分的管理(包括桥面底板的连接扣件和螺栓,以及两端桥头的引桥),相关铁路、交通、武警、海事、公安、文保、河道、市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设立大桥安全保护区及河道禁采区。
大桥安全保护区:公路、铁路桥梁(引桥)两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各为15米;大桥河道禁采区:正桥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大桥管理机构应当在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
成都铁路局工务系统防护管理办法(225号)
成都铁路局工务系统防护管理办法(暂行)为加强工务系统施工和防护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使各项施工、作业安全防护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及部、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防护条件第1条办理封锁施工及临时封锁施工手续的施工作业项目及限速必须严格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2.2.4条的规定。
第2条办理天窗手续的作业项目及天窗外的作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成铁运〔2008〕780号)及《关于规范工务维修天窗点内(点外)作业项目通知(暂行)》(工函〔2010〕183号)有关规定。
(关于规范工务维修天窗点内(点外)作业项目通知(暂行))第二章防护办法第3条凡在施工封锁、维修天窗及列车间隔时间内进行的施工、作业和线桥设备检测,均设置驻站联络员及现场防护员。
若施工和作业范围较长(一般指区间超过75m、站内超过50m)、长大桥梁、隧道、小半径曲线地段及瞭望困难地段(要求各段列出具体位置,纳入《段细》)、照明不良和干扰大的地段应增加现场防护员数量。
若作业地点通讯不良,应增设中间联络防护员,确保施工作业现场与车站驻站联络员保持通畅。
第4条在区间、站内线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动停车信号或移动减速信号防护时,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7-2.2.10条的防护办法。
第5条在繁忙的大站场、编组场、驼峰下道岔群巡道必须设专职防护员,严禁单岗巡道、检查线路。
第6条在维修天窗内进行《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所列《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时,执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7-2.2.8条的防护办法。
第7条160—250km/h线路在维修天窗内进行施工、维修、巡检天窗作业项目时,执行《既有线提速200~250km/h 线桥设备维修规则》第11.3.1-11.3.3条的防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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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立交桥涵和公路与铁路临近地段(以下简称公铁并行路段)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防范因道路交通影响铁路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铁路立交桥涵包括铁路上跨公路立交桥涵(以下简称“铁跨公”),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涵(以下简称“公跨铁”)。
公铁并行路段是指铁路路堑上的公路路段或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公路路肩标高高于铁路路肩或与铁路路肩等高,或低于铁路路肩1.0米以内的公路路段。
安全防护设施是指:
1.道路下穿铁路桥梁、涵洞时设置的限高防护架,限高标志,以及紧邻公路的墩台防撞墩(墙)。
2.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桥梁,为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铁路而设置的防撞护栏、防撞墙、防护桩、防护网以及为防止大型超载车辆通过桥梁设置的防护架、警示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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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铁并行路段防止车辆进入铁路而设置的防护栏。
第二条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是确保铁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设置,并按以上两条规定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桥隧科负责上跨桥防护网(屏)的管理。
不论产权归属,段及各车间有检查各类安全防护设施的义务和责任。
桥隧科及桥隧车间要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台帐,做好动态管理。
第四条“铁跨公”防护架及其他防护设施由段负责管理的,要纳入正常的养护维修工作。
限高防护架应纳入铁路行车设备进行管理。
第五条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发现破(损)坏限高防护架、限高标志以及其它铁路线桥安全防护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向铁路公安部门、段检举或报告。
各车间如发现非铁路产权的安全防护设施有损(破)坏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并通知桥隧科,由桥隧科联系该设备的产权单位和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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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设置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凡桥(涵)下净高不足5m,并通过机动车辆的“铁跨公”立交桥涵均须设置限高防护架。
立交桥非机动车道若不能确保其不通过大型(或中型)机动车辆,应设置限高防护架及其相关标志;按行别分流的市政、公路道路下穿铁路时,各行别两侧均需设置限高防护架。
第七条限高防护架的设置位置不能影响其他相临道路的正常通行,不得小于道路路面的实际宽度,满足铁路安全保护区距离的规定(因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规定距离要求时可酌情调整),同时保证限高防护架倾倒后铁路桥涵的安全。
如限高防护架与桥(涵)边缘间能绕行车辆的,需安设防绕行桩进行封堵。
第八条限高防护架设置净高(横梁底至路面),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低于桥下净高20mm至100mm,并与“限高”标志统一。
对于桥涵出入口道路存在变坡点地段,根据坡度大小设置合理限高,既不能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又要避免防护架失去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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