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评估的深度要求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3•【文号】•【施行日期】2023.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1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着力推动投资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投资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兼顾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相关政策目标,争取获得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效益。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应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重大规划和重大方针政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第四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五条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政府投资大型医院类项目评估要点
政府投资大型医院类项目评估要点发表时间:2018-09-13T09:44:43.81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2期作者:王晓红[导读] 公立医院是卫生事业单位中最重要的资源,也是列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评估的重要内容。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102600摘要:大型医院类项目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建筑、医疗等多个专业,功能设置复杂,专业要求高,评估难度较大,需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对评估要点进行合理评估,最终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提供依据。
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中医医院迁建一期工程为例,提出大型医院类项目的评估要点。
关键词:大型医院;评估要点;政府投资项目1.引言公立医院是卫生事业单位中最重要的资源,也是列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评估的重要内容。
如何合理控制医院发展规模,引导公立医院走内涵发展道路,坚持公益性的办院方向,处理好内涵建设与外延发展的关系是推进当前卫生事业改革和医院管理工作的重点,必须科学合理地确立医院的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优化方案设计,合理控制投资,为审批部门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项目评估是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型医院类项目,其投资高,社会影响大,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项目评估对提高项目质量、确保项目可行性是十分重要的。
下面就以北京市延庆区中医医院迁建一期工程为例,对政府投资大型医院类项目的评估要点进行分析。
2.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要点对于北京市的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应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工程咨询任务的通知”的要求,参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发改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的内容深度基本要求的通知”(京发改办[2005]12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的评估重点;一般来讲,政府投资大型医院类项目的评估重点主要有:项目建设目标及必要性评估、建设规模及功能配置合理性评估、建设方案可行性评估、投资合理性评估等几个方面。
下面就这几个方面一一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流程及评估报告编制要点
(二)“投资北京” 选择中介
◆ 投资北京按照“专业对口、随机抽取”的原则,在 “市发展改革委咨询机构库”中选择中介机构。
◆ 投资北京将选择结果反馈投资处,由其向所选中介 机构下发“关于下达工程咨询任务的通知”(简称 “委托函”)。 ◆ 投资北京项目经理通知该机构领取项目原始资料。 随后编制“工程咨询任务委托情况反馈单”,将项 目 委托情况反馈至市发改委相关处室。
◆ 根据专家意见,有必要补充完善项目资料的,中介 机构应于会后24小时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要求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并书面回复能够提交补充 资料的时间。
◆ 若项目单位能够按期提供满足评估深度要求的补充 资料,中介机构应根据或参考专家意见组织编制评 估报告;视项目单位承诺时间或补充资料情况,若 中介机构认为无法按期完成任务,按照市发改委相 关规定,可提出中止或延期评估申请。
◆ 项目相关单位人员均应到场参加。 ◆ 在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如遇多地点建设项目,
可由评估组指定代表性强、投资金额大的项目
建设场址进行选择性考察。
2. 召开评估会
◆ 评估会安排时间不应晚于委托要求完成时间前7日。 ◆ 投资北京在中介机构工作过程中予以管理,协调,
参与,监控。
◆ 中介机构需至少提前24小时告知投资北京踏勘及评估会
评估应综合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和专家意见,分析 项目建设背景、意义和紧迫性,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 出基本结论。一般来说,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应侧重于 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估;而对于中 小型建设项目则侧重于从地区与行业发展的角度进行分 析评估。
(二)项目需求分析评估 评估项目建议书对项目需求的分析论证,是否紧密 结合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考虑的问题是否全面;分析过 程所采用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效;分析方法是否科学; 分析是否客观,结论是否合理等。 评估要解决拟建项目是否能够满足社会需求和可持 续发展的要求,是否有适当的扩展空间,项目的目标和 功能是否合理等。
政府投资项目评估重点与方法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科技与创新2020年第04期·97·文章编号:2095-6835(2020)04-0097-02政府投资项目评估重点与方法潘洪宇(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055)摘要:政府投资项目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的将自己转化为资产的行为和过程。
政府投资项目往往投资规模大、涉及部门广、资金流量大、社会关注度高,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对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堵塞漏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和提高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因其投资效益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广大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而往往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而对于这些投资是否用到该用的地方、是否有中间截留、使用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按照原定的计划执行等问题,只有通过评估、审计工作才能揭示,所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评估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要分析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各个阶段中存在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对解决建设工程各阶段的评估工作的有效策略展开分析,供同业人员参考。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改造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ADOI :10.15913/ki.kjycx.2020.04.0391政府投资项目关键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1.1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主要原因为项目的前期工作明显滞后,项目的规划、土地、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办理缓慢;有些项目因征地拆迁等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决,难以按期开工;有一些项目因前期工作深度不够,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原建设方案进行较大的调整,影响了工作进度;有些项目未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规模实施,项目的规模大幅增加或缩小,同时建设内容与批复内容差异较大。
1.2项目前期工作存在的问题部分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不到位,项目未进行地质勘察,已进行勘察的项目中有部分地质勘察资料未达到设计要求,有的以初勘代替详勘,导致实施中设计方案发生较大的调整,影响了工程顺利实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0
第 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特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信息来源:办公厅子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 节能评估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内容及深度要求(试行)一、节能评估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
自治区有关规定、标准等。
(二)节能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产品能耗定(限)额;合理用能及工业设备能效等方面的标准;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以及国际先进水平权威指标;国家推荐节能技术设备目录等。
(三)其他评估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能评委托书、实地考察情况证明资料等。
二、建设单位及项目概况(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性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性质、类型、建设规模、总投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包括项目产品能耗指标)、进度计划、产品及原材料质量指标等。
三、项目设计方案的评估(一)项目选址评估:1.说明项目建设地周边各种能源生产和供应情况,包括项目周边可利用的余压余热等情况;评估项目选址在合理利用能源方面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项目所需能源供应(包括运输)的风险性。
2.评估项目各种能源的落实情况。
3.说明项目各种能源(包括水资源)的消耗量及其分布。
明确各种能源的折标系数(包括系统内部自产能源)。
4.评估分析项目对当地能源消耗增量及对当地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影响。
(二)项目总平面布置评估1.提供总平面布置图(对于采选项目须有标高,并标出各级变压器的位置)。
2.依据节能设计相关标准及规范,评估平面布置是否有利于过程节能、减少工序、便于操作、提高效率、降低单耗等。
(三)、项目工艺技术方案评价。
1.明确并说明项目工艺技术方案,给出工艺流程图。
2.分析评价工艺技术是否符合行业规划、准入条件和节能设计标准。
3.对比国际(国内)先进的工艺技术,评估其先进性,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4.对于改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项目的基本情况,评估利用原有装置设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四)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评估。
1.列出项目主要用能设备一览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XXX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XXX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道、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与指标,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机制。
根据需要,可以针对项目建设(或运行)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可以对同类的多个项目进行综合性、政策性、规划性评价。
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原则,保持顺畅的信息沟通和反馈,为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服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确定后评价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并进行审查,委托承担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指导和督促有关方面保障后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和解决后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后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和后评价成果反馈机制,推广通过后评价总结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等。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项目单位的指导、协调、监督,支持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有关单位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做好自我总结评价并配合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负责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后评价并提交后评价报告。
第二章 工作程序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年后两年内,将自我总结评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引导和促进各类资源合理配置,优化投资结构,减少和规避投资风险,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地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在项目初步方案的基础上,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拟建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为项目的科学决策提供经济方面的依据。
第五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包括财务评价(也称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评价(也称经济分析)。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前提下,从项目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范围内的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评价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
国民经济评价是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前提下,从国家经济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率、效果和对社会的影响,评价项目在宏观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六条建设项目经济评内容的选择,应根据项目性质、项目目标、项目投资者、项目财务主体以及项目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程度等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费用效益计算比较简单,建设期和运营期比较短,不涉及进出口平衡等一般项目,如果财务评价的结论能够满足投资决策需要,可不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对于关系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除应进行财务评价外,还应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对于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尚应辅以区域经济与宏观经济影响分析方法进行国民经济评价。
第七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必须保证评价的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以定量分析为主以及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分析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建设项目经济评价的深度,应根据项目决策工作不同阶段的要求确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第6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含)以上 (电力折标系数按等价值计,下同),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含)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500吨(含)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其中,工业项目由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民用建筑项目由政府管理建筑工作的部门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由政府管理交通运输工作的部门负责(以下简称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9〕1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化,规范投资咨询机构评估评审行为,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投资咨询评估(评审):(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深度、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资金申请报告;(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含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项目节能报告);(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02政府投资项目的项建书和可研评估要求(2018) (1)
2
编制单位加强方 案研究,提高效 率,把控研究成 果质量
3
评估单位提高评估 效率,积极参与协 调,履行好助手与 智囊职责
4
相关行业部门加强 指导,积极配合, 加大支持力度
5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审批机构加强 总体协调,不 同级单位间强 化沟通机制
请指正!谢谢!
彭勇 上海投资咨询公司 城市建设部主任 联系方式:13818283972 yongpeng@
名称 人行道 标志标线 支路 标志标线 次干路 标志标线 主干路 标志标线 高架快速路 人行护栏 机非护栏 波形护栏 防撞护栏 防眩板 道路一般绿化 立交绿化 路灯 声屏障 隔声窗 龙门架(延米) 信号灯(普通) 信号灯(scats) 行道树(视规格) 单位 元/m2 万元/千米 万元/千米 万元/千米 万元/千米 元/米 元/ 米 元/ 米 元/ 米 元/ 米 元/m2 元/m2 万元/盏 元/m2 元/m2 元/ 米 万元/个 万元/个 元/ 棵 指标 210 25 30 35 35-40 250 300 250 250 180 80 120 2.5-2.8 1000 2000 10000 25 35 500-2000
需求预测 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主要技术标准
工程方案(比选)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投资匡算
1、建设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调整 2、投资估算超过项建书批复较大 (原则上)
3.2 编制和评估要点
工程范围(起讫点和交叉口) 技术标准(道路等级、桥梁荷载、 净空、排水标准) 建设规模(车道规模、排水管径) 工程方案(纵坡、横断面、桥梁 跨径和梁底标高)
可研文本
评估报告 其他相关行 业审批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7•【字号】海府[2017]99号•【施行日期】2017.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7日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对于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6〕37号,2006年2月13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合理确定建设项目规模、标准和方案,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和初步设计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单位)或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的活动。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以下简称评审)是指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或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的活动。
第四条项目评估、评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进行,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评估、评审条件第五条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必须进行评估和评审。
申报总投资在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括维修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评估和评审。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下同)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按照立项批复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后,方可向项目主管部门正式报送书面报告和完整的项目材料。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投资政策、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是否进入评估、评审程序。
第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评估、评审单位。
受委托的评估、评审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
第九条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专家,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取得高级技术经济职称或相应专业的执业注册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评估、评审实践经验,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加强管理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二条本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二)注重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六)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第三条区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区财政局、住建、生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综执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谋划和投资计划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上级部门工作安排,提出五年内拟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并录入政府投资项目库。
区发改局根据项目储备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并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依托五年政府投资项目库,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编制区级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
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核实有关项目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林指标、环境准入等建设条件,及时反馈区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
区发改、财政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计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报送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与财政年度预算衔接平衡后,共同拟订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
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中央本级(包括中央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申请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以及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其余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后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六条 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八条 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评估机制第三章决策评估主要内容第四章评估论证机构管理第五章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第六章评估论证质量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
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本条规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不包括财政投入用于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以及已建成投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运营管理类资金。
第五条对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牵头开展决策评估,也可根据“事权相适”的原则,指导有关地方或部门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工作,相关决策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决策评估应在项目立项之前开展,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作为评估论证重要参考和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置审批文件编制的办事指南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置审批文件编制及评审指南(试行)本指南适用于我市范围内,所有市级财政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乡基础设施、工业设施、房屋建筑工程。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可研)评估(不含联评联审项目)一、申请材料及深度要求:1)项目申请报告1份;2)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1份(可在申请报告上进行签注并盖章);3)承担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编制任务的工程咨询单位的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工程咨询单位公章和资质章,一般要求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中);4)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或方案设计文件)(如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市领导批示意见,或项目建议书(前期工作函)批准文件等书面建设依据应一并附上),原则上需提供上述评审文本材料15份(重大项目需20份),并附光盘刻录的电子版(含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估算表)1份;5、文本的要求①公共建设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场址选择、总平布局与建筑方案选择、设备选型方案、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及社会评价;②城乡基础设施和工业设施等项目可研报告,主要包括建设必要性、供需预测分析、建设规模、项目选址、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原料燃料供应、总图运输与公用辅助工程、节能节水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项目实施进度、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及社会评价。
5)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批复意见1份(原则上应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文件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意见(仅涉海项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预审(仅涉海项目);二、承诺编制的时间及说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研究报告的编制时间不超过40天在业主提交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编制时间按本指南承诺时间执行,为满足技术规范要求而延时的,应签订具体特通详细约定。
上海市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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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的内容深度基本要求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办【2005】12号
颁布日期:2005-4-12
各有关处室:
为促进科学决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市发改委投资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前期工作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京发改办【2004】1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办【2004】2423号),我们制定了《市发改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的内容深度要求》,已经委领导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发改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咨询评估的内容深度要求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