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广场舞逐渐成为了众多老年人健身、娱乐的重要方式。
随之而来的广场舞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居民对广场舞的噪音、占据公共空间等问题产生了抱怨,引发了一系列的纠纷。
在这些广场舞纠纷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法律和经济学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来进行深入思考。
一、广场舞纠纷的法律问题就广场舞纠纷而言,最为突出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噪音扰民、占据公共空间、民事纠纷等。
首先是噪音扰民问题,一些居民抱怨广场舞音乐的噪音过大,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根据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生活噪音扰民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相关行为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
其次是占据公共空间的问题,一些广场舞团体在舞蹈过程中会占据公共空间,给其他居民出行带来不便。
对此,相关法律规定广场舞活动不得占据公共空间,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理难度大,执行力度不够,导致一些广场舞团体依旧占据公共空间。
最后是民事纠纷问题,一些居民与广场舞团体因为噪音、占据公共空间等问题产生了矛盾,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这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执行力度的加强,才能有效化解广场舞纠纷。
在广场舞纠纷中,也存在一些经济学问题,主要包括外部性、公共产品、产权约束等方面。
首先是外部性问题,广场舞音乐的噪音扰民属于负外部性的表现。
广场舞团体在进行活动时,由于音乐声音大、持续时间长,导致周围居民受到了负面影响。
这种负外部性需要通过合理的政策手段进行内部化,以减小负外部性所带来的社会成本。
其次是公共产品问题,广场舞活动属于一种公共产品,其特点是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这种特点意味着广场舞活动很难进行价格调节,容易出现“悲观均衡”现象,从而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不佳。
最后是产权约束问题,广场舞活动所涉及的产权问题较为复杂,一些居民认为广场舞占据了他们的公共空间,而广场舞团体则认为他们有权进行公共健身活动。
广场舞矛盾的法律思考
Le g a l Co n s i d e r a t i o n s o n Co n li f c t s o f S q u ar e Da n c i n g
李 继春 , 唐海军 , 何 珂
L i J i c h u n , T a n g H a i j u n 。 H e K e 。
c o m mu n i t y s p o r t s , b u t a l s o os p e a ma j o r t h r e a t t o t h e p e a c e o f t h e s o c i e t y .T h e p a er p c o n d u c t s a n l a y s i s nd a
d o i : 1 0 . 3 9 6 9 /j . i s s n . 1 0 o 5— 0 2 5 6 . 2 0 1 5 . 0 8 . 0 1 3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 步和发展 , 人 民群众 的业余娱乐活动 日 与对相对缺乏的公共场地资源之 间的矛盾 , 更是其他原 因共 同 渐丰富 , 人们对健康 的需求也 日益提高 。广场舞作为一种简单 导致 的, 下 面主要从 法律层面探讨引发广场舞矛盾的原因。 易懂 、 对场地要求不高 、 准 入门槛低和可操作 性强 的运动方 式 2 . 1 立法 不 全 、 法 规 滞后 在全国各个城市 中迅速发展 , 且逐渐发展成为众 多社 区体育活
c o mp l e t e l a w mu s t b e e s t bl a i s h e d:e fo n r c e me n t o f l a w s a w e l l s a t h e l a w p o p u l a r i z a t i o n mu s t b e c a r r i e d o u t s t i r c t l y .Mo r e o v e r ,a r e so a n bl a e r e g u l a t i o n o n t h e ma n a g e me n t o f s p o t r s c o mmu n i t i e s mu s t b e c o n d u c t e d .T h u s .
从经济学角度看广场舞扰民问题
从经济学角度看广场舞扰民问题作者:訾婧闻来源:《大经贸》2016年第04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当人们不再为了温饱而奔走忙碌的时候,他们便会寻求一种新的方式丰富生活、娱乐自我,广场舞便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但是,有人在享受广场舞带来的精神放松、强身健体等优点的同时,也有人饱受广场舞噪音污染等所带来的痛苦,因此,近日来,全国各地不断爆发出广场舞纠纷的事件,且愈演愈烈。
广场舞扰民事件影响重大,但却没有合理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本文将从经济学的外部性角度分析广场舞扰民事件,并根据分析的结果提出解决办法。
【关键词】经济外部性产权广场舞扰民一、广场舞扰民事件概述(一)广场舞扰民事件简介广场舞作为一项群众体育健身活动,既能锻炼身体,又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因此广受群众欢迎,在许多城市都得到了广泛开展。
近年来跳广场舞的人越来越多,其噪音扰民问题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纠纷。
近段时间以来,因跳广场舞而引发矛盾和争议的新闻屡见报端。
(二)广场舞扰民事件影响广场舞噪音扰民现象日益突出,但在国内还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
不少地方广场舞噪音影响周围居民休息和生活,周围居民劝说无效之下,无奈找到社区、居委,甚至找有关部门,但是不少广场舞组织者和参与者对这些劝说、调解协商无动于衷,依然我行我素,以致出现了不堪其扰的居民动用了扔水袋、泼大粪、公开张贴诅咒告示等非正常手法驱赶广场舞噪音的现象,甚至还出现了发动藏獒冲击广场舞者的事件。
另有报道称,某地的一个广场舞地点,从去年6月份起已发生了五六起针对跳舞者的钢珠枪击事件。
由此看来,广场舞噪音问题已成为社会群体间矛盾的一个重要源头。
(三)广场舞扰民的经济问题广场舞扰民事件发生后,并不是一开始就闹得不可开交,而是在被扰居民的从劝说、协商无效后步步升级的。
为什么广场舞参与者不顾别人感受执意要跳广场舞甚至不愿意略有让步呢?原因有二:一是现实困境是社会上可供她们不扰民跳舞的地方太少,每个社区所有的可供跳舞的空地有限,且都位于区民区附近;二是她们认为自己也是业主,或者是在公共场合她们认为自己有跳舞的权力。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近年来,广场舞纠纷频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虽然广场舞本身是老年人娱乐、健身的方式之一,但由于人数众多、音乐声高、跳舞区域占用公共空间等问题,导致了与周围居民的纠纷。
这一问题背后涉及到了法经济学的思考。
法经济学是研究法律与经济关系的学科,主要探讨法律规则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以及经济因素对法律规则的制定与发展的影响。
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来思考广场舞纠纷,可以更好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广场舞纠纷涉及到了产权问题。
广场舞的参与者占用了公共空间,而与之相邻的居民可能会因此受到噪音干扰、通行困难等问题。
产权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配置有限的资源,以便使得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在这一问题中,应该根据公共空间的属性和特点,制定明确的产权规定,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合理平衡。
可以划定特定的广场舞区域,限制广场舞的时间和音量,以便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广场舞纠纷也涉及到了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指个体的经济行为对他人的福利产生负面影响或正面影响。
在广场舞纠纷中,广场舞的参与者可能会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形成了一种负面的外部性。
需要通过合理的法律规制和经济激励机制来解决外部性问题。
可以制定噪音限制法规,设立举报机制,对噪音超标的广场舞团体进行惩罚,从而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广场舞纠纷也涉及到了公共物品的概念。
公共物品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物品,它的使用不会对其他人的使用造成排他性和竞争性。
在广场舞纠纷中,公共空间即为一种公共物品。
广场舞的参与者占用了公共空间,导致其他人无法自由使用。
需要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经济激励机制来管理公共物品的使用。
可以制定使用时间和地点的规定,以便不同团体可以有序地使用公共空间,避免争夺和冲突。
广场舞纠纷还涉及到了市场失灵问题。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
在广场舞纠纷中,由于参与者的行为对周围居民造成了不便,市场机制无法自发地解决问题。
需要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红遍大江南北的广场舞涉法问题探讨
红遍大江南北的“广场舞”涉法问题探讨一、不讲理的广场舞踩了德和法的底线中、高考临近,广场舞也让很多备考的考生们无法集中精力复习,6月3日晚,甘肃兰州东方红广场城管执法人员对东方红广场舞大妈进行劝解和执法,却遭到了广场舞大妈大叔们的围攻,甚至和城管执法者发生冲突。
无独有偶,6月3日晚,北京丰台区城管队员也在公园向广场舞大妈发放高考期间暂停跳舞或调低音量的倡议,同样也遭到广场舞爱好者的围攻。
(6月5日《兰州晚报》)平心而论,尽管近年来无所不在、热热闹闹的广场舞引发了广泛争议,也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但由于这种矛盾仍然是基于民众健身活动权和安宁权的冲突,且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而,广场舞的标签并不是绝对负面的,而是有些模糊的中性。
应该说,广场舞总体上还在大多数人可以包容接受的范围之内。
要是在平时,即便广场舞的动静大点儿,大家纵有不满,一般也能忍一忍。
可现在是初三、高三学生中高考的冲刺阶段,这几天最为关键,学生们需要安静的环境学习和休息,对于每一个学生和家庭而言,兹事体大,如果广场舞者依然只顾自己高兴,丝毫不顾考生的权益,甚至还要对执法者进行围攻,这种近乎撒泼胡闹的行为,已经不是讲不讲理的事,而是自私自利的表现,完全突破了人们的心理承受底线。
不讲理的广场舞不仅踩踏了社会公德底线,还踩塌了法律底线。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在昼间(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和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的噪声限值分别为55分贝、45分贝。
即便是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在昼间和夜间的噪声限值也分别为60分贝、50分贝。
而各地对广场舞的噪声监测取值普遍超过了这些限值,有些地方的广场舞噪声甚至达到了近百分贝。
这样的广场舞污染了声环境,明显侵犯了周边‚受众‛的权益。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
关于广场舞问题的权利分析摘要: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除了带来经济的飞速增长,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其他问题。
广场舞,这一新兴事物的兴起,引来了重大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法律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对于广场舞这一问题,政府是否应当出台相关法律进行禁止,抑或限制。
也或者关于广场舞运动本身就是个人自由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等内容进行分析。
关键词:财产规则;责任规则;权利;禁止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广场文化渐渐深入人心,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在这其中,广场舞也慢慢发展起来,成为城市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内容。
在中国各地从早到晚,都能看到广场舞的影子。
但是,广场舞的兴起与发展也带来了各种各样不和谐的现象。
广场周围不堪其扰的住户,为了驱散广场上的跳舞大妈,有人泼粪、丢水袋,甚至放出藏獒驱散。
一边是,广场舞爱好者乐此不疲;另一边,噪音受害者苦不堪言。
双方各执一端,针尖对麦芒,发生各种难以避免的冲突。
看似简单的问题,但却不得不让我们慎重对待。
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广场舞活动中的两对权利(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制造噪音的权利与周围居民不受噪音侵害的权利。
另一对是广场舞行为人的集会权与其他所有人对于该公共空间的使用权)进行讨论与分析。
一、广场舞问题的相关法理依据在法律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卡拉布雷西和梅拉米德所提出的“卡-梅框架”成为了研究规则选择和效率比较的主导。
“卡-梅框架”的初始结构包括三种具体的基本规则:(1)财产规则:私人所具有的权利可以被放弃,但是该权利的放弃必须是相对人对权利人的损失给予了价格上的补偿后才会发生。
也就是说:财产规则意味着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要想从拥有者那里得到法益,必须通过自愿交易,也就是从拥有者那里以卖方同意的法益价格加以购买。
1(2)责任规则:私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被他人强行占有,但对于造成的损失,行为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偿,但该损失价值应当由客观的第三方来确定。
即“卡-梅框架”所谓的责任规则,是指“只要愿意支付一个客观确定的价值,就可以消灭( destroy) 一个初始法益。
法律经济学理论下广场舞纠纷解决
政策与商法研究法律经济学理论下广场舞纠纷解决刘涵(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摘要:针对近期频繁报道的广场舞扰民引发冲突的社会现象,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对广场舞参与者和附近居民的权利配置进行了分析s结合科斯定理先确定权利归属,然后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三个方面研究如何处理广场舞背后的权利纠纷,并依据科斯定理,以交易成本为核心要素对上述三规则进行选择,最终认为责任规则更利于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
关键词:权利配置;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 o i:10. 19311/j.c n k i. 1672-3198. 2017. 09. 062针对广场舞的冲突,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决 策者需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第I*,决定冲突中的哪 一方享有胜诉的权利,制造噪音的法定权利与其对立的 享有保持安静的权利,哪个权利会被认可。
第二是决定 哪方的法定权利会受到保护以及会被允许进行交易。
1科斯定理确定权利归属科斯定理指出权利具有可交易性和损害的相互性,即指无论权利配置给哪一方,都是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且权利具有可交易性。
西此我们可 以通过权利的交易实现社会最优。
具体可以用一个案 例来说明,某条街上的住户临近一家工厂,工厂的烟囱 排放出来的废气会把这些住户晒在阳台上的衣服弄脏,每户(总共5户居民)遭受到的损失是75美元,总 共遭受了 375美元的损失。
有三种方案可供他们(住 户和工厂)选择减少损失每家住户安装一个价值50 美元的除尘机,5户住户安装需要250美元。
2、在工厂 的烟13上安装一个价值150美元的过滤网,处理好废 气。
3、直接承担75美元的衣服的损失,可能是工厂承 担也可能是住户自己承担。
如果住户和工厂的交易不 产生任何交易的成本,法律把法定权利给了工厂,让工 厂享有排污权的话,住户们就会联合起来去解决这个问题。
在上述方式中,住户肯定会选择最经济的2种 方式,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和自已单独承受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实惠的方式。
广场舞纠纷背后法律问题
广场舞纠纷背后法律问题近几年,有关广场舞纠纷的报道越来越多,在这些纠纷的背后,正是各方法授权利的冲突。
据此,从权利的三种保护规则,即财产规则、责任规则和不可让渡性三种方法分析,以此找出解决私权利冲突的方法。
标签:权利冲突;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不可让渡性1.广场舞现象产生的权利冲突近几年,广场舞在中老年群体中风靡盛行,但是随着广场舞的日益盛行,产生的却又是一系列的冲突事件。
种种矛盾冲突都说明了广场舞的参与者和附近的居民产生了各种权利上的冲突。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其中“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很多广场舞活动范围不仅仅会在公园、广场等地,还在居民小区内的休闲广场中,这自然会侵害到周边居民以及小区的业主正常的生活,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当然,我们也不能否定广场舞参与者有着跳舞的权利和自由,也有公共空间的自由使用权,但是同样的周边居民享受着法律规定的居住权。
如同波斯纳说的那样:“我们都有这样一种感受,即我们拥有某些权力,如果被剥夺就是不公。
”但是我们却不能因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侵害到他人的合法利益。
广场舞参与者热衷于跳舞,一味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实现了自己的权利,但是却忽视了周围居民对周边安静的要求;小区业主也不能因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以那样不理智的行为制止广场舞参与者的娱乐活动。
2.从科斯定理的方向分析权利冲突的原因2.1科斯定理在法律中的应用我认为科斯定理那三个经典的命题,运用到法律中,可以解释为法律对权力的确定,以及市场因需求对权利的转移。
它“揭示了一个法律与市场之间动态的经济过程:首先,由法律界权进行初始的权利创制(第一定理);然后看交易成本的高低,如果交易成本较低,那就任由市场通过价格机制进行权利的交换,实现配置效率(第二定理);如果交易成本较高,市场没能实现有效率的权利转移,就要法律出场收拾残局,通过适用规则进行权利变更,实现市场本要达到的配置结果(第三定理)”。
法律经济学理论下广场舞纠纷解决
法律经济学理论下广场舞纠纷解决法律经济学是一门涵盖法律学和经济学的学科,它研究在法律制度下,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规则和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活动和法律问题的交织不断增加了法律经济学的重要性。
广场舞纠纷作为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社会问题,其解决也需要运用到法律经济学理论,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公正、合法的权益。
广场舞是一种群体性、健身性较强的活动,但由于场地、音量、时间等因素,常会对周边居民造成噪音污染,引发邻里纠纷。
在解决广场舞纠纷时,法律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支持。
一、制定有效的法规制定合理的法规规章是杜绝广场舞纠纷的基础工作。
法律经济学认为,任何一种法规规章的合理性都应该基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因此,在制定广场舞相关法规时,应全面考虑周边环境因素,保护邻里之间的权益,保证公共场合的秩序,降低噪声扰民。
二、协商和解决协商是和谐解决广场舞纠纷的重要方式。
法律经济学认为,为纠纷提供一种即便双方依然存在分歧,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仍然能达成一致的机制,在协商解决问题上具有很高的效率。
因此,适当的组织邻里和广场舞管理人员之间的协商、沟通和谐的处理方式,可以化解难以调解的矛盾。
三、建议司法判决当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时,当事人也可以凭借自己的权利寻求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而在广场舞管理和邻里关系中双方都认为他们的权益等同及维权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理想选择。
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符合公众对公正和效率的信任。
但是,由于模糊的证据、司法资源有限、适用不当的法规规章等原因,可能出现司法判决不能达到公正和合理的情况。
因此,在司法判决过程中,如何合理地运用成本和效用的考虑是至关重要的。
综上所述,广场舞纠纷解决涉及多方面的问题,需要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方法也需要运用多种手段,通过充分的讨论协商以及运用合理的法律程序等手段来达到公正、合理和和谐的处理方式。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广场舞已经成为现代城市文化的一部分,它集合了体育、音乐、社交等元素,受到了很多人的喜爱。
但是,由于广场舞对于周边居民的影响,一些社区居民反对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广场舞活动,这引发了不少的纠纷。
本文将通过法经济学的思考,探讨广场舞纠纷背后的问题。
首先,广场舞纠纷的问题涉及到公共资源的使用问题。
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属于小区业主、居民共有,对于公共资源的使用应该有具体的规定。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从“公共物品”的经济学理论角度考虑。
公共物品具有共享性和非竞争性,即一旦这个资源被使用,其他人的使用是不会受到影响的。
这就导致了“搭便车”现象的出现,即其他人可以免费享受这个公共资源带来的好处。
因此,小区业主应该制定公共资源的使用规定,以平衡公共资源的利益与使用者的利益,使公共资源的使用与管理变为有序和规范化。
其次,广场舞纠纷的问题还涉及到邻里关系的处理问题。
对于区域内居民的邻里关系,从法经济学的视角考虑,邻里关系的处理可能具有“协商成本”的问题。
协商成本是指为了达成协议、协商、制定规则所需要的时间、精力以及各方面成本的综合体现。
当邻里关系破裂时,处理问题的成本会变得更高。
在小区内,居民关系的维护、修复和改善不仅依赖于行政权力和管理者的调和,还依赖于居民自身的协商和合作。
因此,居民应该妥善处理邻里关系,积极协商和解决问题,以此借鉴经济学上的“合作博弈”的理论,协商的开展不仅能提高邻里之间的效益,防止纠纷发生,还可以为社区居民营造更和谐的生活氛围。
最后,广场舞纠纷还涉及到个人行为规范问题。
广场舞是一种社交和娱乐活动,需要在公共区域进行,但同时要考虑到其他居民的生活需求。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看,个人行为规范的处理问题可能与行动者的个体利益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度等相互碰撞。
这时需要把个体利益、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统一起来进行考虑。
在这个问题上,可以依靠经济学上的契约理论,即在社区管理与社区居民之间达成一系列的契约来维持公共秩序。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广场舞是中国早期流行于城市社区的一种健身舞蹈,以其简单易学、老少皆宜的特点,受到了许多人的喜爱。
随着广场舞在中国城市社区的普及,也出现了一些纠纷和争议。
广场舞纠纷背后涉及到了法律和经济学的诸多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
就法律角度来看,广场舞纠纷可能涉及到财产权、使用权、公共秩序等多种法律问题。
在城市社区的开放空间中,广场舞的参与者与周围居民之间可能存在使用权的争议。
一些居民可能因为广场舞活动过于吵闹或占据了公共空间而产生不满,而广场舞的参与者则有权利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共空间使用权的规定,并寻求一种平衡和妥协的解决方案。
广场舞活动也可能导致一些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这涉及到了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广场舞活动,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广场舞纠纷也涉及到了资源配置、外部性、市场失灵等经济学问题。
在城市社区的公共空间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配置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议题。
广场舞活动占据了公共空间,可能导致其他居民无法享受到该资源,从而引发了资源配置的争夺。
广场舞活动所产生的噪音、人流等外部性也可能给周围居民带来了不便和困扰,这也涉及到了市场失灵和外部性问题。
经济学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或者开展相关调查研究,试图找到一种能够平衡广场舞参与者和周围居民利益的资源配置方式。
在应对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问题时,政府、社区以及广场舞参与者和周围居民需要协同合作,共同寻求一种既能够保障公共利益,又能够尊重个体权利的解决方案。
一方面,政府和社区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执法监管等方式,规范和引导广场舞活动,保障居民的正当权益。
广场舞参与者和周围居民也需要加强沟通和理解,尊重彼此的合法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社区环境。
在解决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问题时,还需要关注到文化、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广场舞已成为许多城市居民休闲娱乐的首选。
然而,随着广场舞的普及,也出现了一些纠纷和问题,如噪音扰民、震动影响、占用公共场所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问题,也涉及到经济学层面的因素。
首先,广场舞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是需求与供给。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们的闲暇时间增多,广场舞逐渐成为了居民休闲娱乐的首选。
此时,广场舞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也就有了更多的人占用公共场所来跳广场舞。
而供给端则没有及时跟上,公共场所的数量和面积并没有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增加。
这就导致了广场舞的扰民问题,因为过多的人在有限的公共场所中跳广场舞,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噪音和震动等扰民问题。
其次,广场舞纠纷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是外部性。
外部性指的是某些经济活动对于周围的环境或其他个人产生的不利影响。
跳广场舞对于周围的居民来说,不仅会造成噪音和震动等扰民问题,还有可能影响周围房屋的价值。
这是因为,如果一个小区或者一个楼盘附近有过多的广场舞活动,就会降低周围房屋的环境质量和居住舒适度,从而影响房屋的价值。
这就导致了跳广场舞对周围居民产生了负外部性的影响。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采取一些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例如实行噪声污染收费制度、限制广场舞的时间和区域等手段。
最后,广场舞纠纷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是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指的是一些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例如公共场所、自然资源等,它们的使用不会被人为限制,也没有明确的产权。
广场舞所占用的公共场所就属于公共物品,因为广场舞的跳舞者没有付出额外的费用就可以随意占用公共场所。
这会导致一些问题,例如公共场所的过度使用、难以维护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物品并合理利用它们,我们需要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管,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定。
总之,广场舞纠纷背后是许多经济学原理的体现,包括需求与供给、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论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作用,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从而实现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管理,保护周围居民的利益,同时也满足人民群众的休闲娱乐需求。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在中国的城市广场,经常可以看到一群穿着统一服装的大妈们在跳广场舞。
广场舞已经成为了中国城市文化的一部分,但是也不可否认,广场舞纠纷也时有发生。
背后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广场舞会引发纠纷?有没有法经济学的思考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来看一下广场舞产生纠纷的原因。
一般来说,广场舞纠纷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周边居民的纠纷,另一方面是与物业管理方的纠纷。
与周边居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广场舞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了影响,比如说噪音、占用场地、影响交通等等;而与物业管理方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广场舞队伍对公共场地的占用问题。
这些问题表明了广场舞纠纷的本质是一种资源配置问题,也就是法经济学所关心的问题。
那么,为什么广场舞会引发资源配置问题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广场舞涉及到了公共资源的使用。
在城市中,公共资源是有限的,而广场舞的队伍通常是在“免费”使用这些公共资源。
既然是免费使用,那么就会引发过度使用的问题。
因为免费使用的公共资源并没有明确的产权,所以广场舞的队伍会倾向于使用更多的资源,这就导致了资源的过度使用和浪费。
这种现象在法经济学中被称为“公地悲剧”。
那么,如何解决广场舞纠纷呢?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市场化手段,另一种是制度化手段。
市场化手段主要是通过激励机制来解决问题,而制度化手段主要是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行为。
就广场舞纠纷而言,可以采取以下的解决方案:首先是市场化手段。
可以引入收费的机制,比如说让广场舞的队伍向物业支付一定的费用,来换取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
这样一来,广场舞的队伍就不会过度使用资源了,因为他们需要支付成本。
物业也会得到一定的收入,这样就能够维护公共资源的稀缺性。
这就是市场化手段通过激励机制来解决问题的方法。
其次是制度化手段。
可以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广场舞的行为。
比如说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来规定广场舞的时间、地点、音量等等,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广场舞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广场舞事件
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的角度分析广场舞事件摘要:广场舞事件已不再是单纯的社会问题而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考验着社会治理能力和国民素质水平。
本文从责任规则和财产规则角度对广场舞事件进行分别论述,再从两个规则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充分挖掘其问题成因和实质,研究其法律原理及道德命题。
从解决国家公共服务资源短缺,政府介入,社会治理,统筹规划,法律保障等方面提出解决建议,为解决类似冲突提供参考。
关键词:广场舞;法律原理;责任规则;财产规则广场舞是一种自发形成的、自娱自乐的健身娱乐活动,近年来发展迅速,展现出惊人的生机与活力。
广场舞把众多的中老年朋友聚到了一起,强健身体、愉悦心情、结交朋友、增进交流。
广场舞的兴起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中老年人的业余生活,这种健身与社交二合一的活动,为中老年人的生活增添了情趣与快乐,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遗憾的是,随着广场舞的日益盛行,广场舞其弊端也日益显现。
广场舞是高分贝活动―高音喇叭传出的声音覆盖方圆百米,因而给一群人带来享受的音乐,在另一群人那里成了恼人的噪音,一群人的狂欢,引发了另一群人的不安。
广场舞成了多种争端的导火索。
很多市民反映,广场舞喧闹的音乐影响周边居民的休息与学习,广场舞团体长时间侵占公共场所与设施,同时也侵害他人分享公共资源公平享有的权益。
有的居民不堪忍受广场舞带来的噪声困扰绞尽脑汁想尽各种应对措施。
为了阻止其继续跳舞,附近居民有的心平气和的劝阻,有的则采取了较极端措施,比如,2013年10月23日晚上发生在武汉的泼粪事件;2013年8月30日晚上,北京市民施某因不满邻居跳广场舞噪声,与邻居发生争吵后,竟然鸣枪伤人,放獒咬人。
因广场舞引发的矛盾就这样不断升级,由一开始的普通争吵演变为一种棘手的社会热点问题。
广场舞的磨擦与纠纷的不时出现、不断持续提醒我们,要尽快在广场舞者的跳舞权和附近居民们的安宁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样既能保证广场舞者们的健身娱乐活动,又能很好的保护附近居民不受到广场舞的侵扰。
鲍勇剑:经济学家怎样跳“广场舞”
11月1日这期《经济学人》(Economist)杂志发了一篇《拯救中国跳舞大妈》的报道。
从武汉、重庆到合肥,广场跳舞大妈与周边居民冲突的国内新闻已经传至国际。
对“广场舞”,媒体一般把它当作社会管理问题或民俗文化现象来报道,却错过其背后隐含的制度经济学的问题。
更重要的是,目前许多企业内部矛盾和社会管理问题都涉及到相同的制度经济学问题。
跳好“广场舞”,经济学家也许能摸索出解决类似问题的系列方法。
广场舞蕴含经典经济学问题在任何中国城市里转一圈,我们都能看到大妈们在街头空地、商业广场、住宅小区的绿地等处载歌载舞。
“广场舞”包含着三个经典的制度经济学问题。
“广场舞”制造冲突的缘由之一是:大妈们的活动时间超长或与其他社会活动的时间表发生重叠。
换言之,大妈过度使用活动场地这一“公共资源”,活动超过了场地能够承载的能力。
这是经典的“共享资源的悲剧”(tragedy of the commons )。
生态学家哈定(G.J.Hardin)首先提出生态环境中“过度使用”的现象,后来被制度经济学引为经典问题。
它不仅适用于分析对自然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也可以用于理解商业联盟中“共享资源”恶化的现象。
冲突发生的第二个缘由是多头管理权的矛盾。
广场舞的场地可能属于小区,可能归属城管,也可能是商家店铺的外围。
即使在有私权的场地上活动,声音和舞蹈形式对周边居民或商户可能产生他们不愿意看到的影响,以至于要求公共权威机构来干涉。
这是第二个经典的制度经济学问题:集体行动的困境(collective action problem)。
费奥克等学者(Richard Feiock)的研究说明,当集体行动受多重辖区和治理权管制的时候,就会出现要么过度管理,要么扼杀活力的现象。
同样的现象也发生在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领域。
长期以来,这些地方出现的问题既不是管得太多,也非管得太少,而是管理行动、辖区、治理权、责任主体被切片分割,相互之间难以协调和对应的问题。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
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广场舞作为老年人生活中的一种娱乐方式,近年来却因为产生了一些纠纷事件而备受关注。
这些纠纷事件涉及到法律、经济等多个方面,其中蕴含着丰富的法经济学思考。
从法律角度来看,广场舞纠纷的发生往往涉及到私人财产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
在城市中心广场进行广场舞会对周围居民产生噪音干扰,影响其正常生活。
这时,居民会要求广场舞团体停止在广场上跳舞,维护自己的私人财产权。
广场舞团体则认为他们有权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活动,维护自己的文化娱乐权益。
法律上的平衡是如何处理这种矛盾,既保障了居民的私人财产权,又满足了老年人的文化娱乐需求,这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
在法经济学中,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分析和对当事人的调解,可以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从经济角度来看,广场舞纠纷也是一个典型的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冲突。
广场舞团体在城市广场上跳舞,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文化娱乐需求,但对周围居民却是一种负外部性。
居民并不会因为广场舞而得到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却要承受噪音干扰,这就是一种经济上的不公平。
如何通过经济手段来解决这种冲突,可以考虑采取外部效应内部化的方式,通过广场舞团体支付一定的费用来弥补居民受到的损失,从而达到公平的目的。
这也是经济学角度对广场舞纠纷进行解决的一个思路。
广场舞纠纷还涉及到社会文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广场舞作为老年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密切相关。
政府在解决广场舞纠纷时,不仅要考虑经济利益,还要考虑社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在城市规划中增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广场舞场所等方式,来满足老年人的文化娱乐需求,提高其生活质量。
这也是法经济学中考虑社会文化与经济发展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方面。
广场舞纠纷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经济学思考。
在解决广场舞纠纷时,不仅要考虑到法律上的平衡,还要考虑到经济上的公平和社会文化的发展。
这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通过调解、合理立法等方式来解决问题,最终实现各方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和谐的发展。
关于广场舞的经济学思考
关于广场舞的经济学思考作者:邓明扬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23期摘要:随着中国老龄化的加快,广场舞成为许多中老年人颐养天年与健康保健的重要途径与有效方式,但也引发了占据公共场所、噪音扰民、影响交通等多种社会问题。
当前媒体对于广场舞的问题解读是存在一定局限性的,认为广场舞的问题是由其廉价和低门槛、或者是集体主义时代传统的回潮,对于解决方法更是以社会管理问题为由一笔带过。
本文以科斯为代表的制度经济学分析范式解读“广场舞”问题的深层原因。
关键词:社会成本;交易成本;制度;经济效率;广场舞;公共物品一、前言早年赴美参观学习期间对美国福特、费雪和通用等汽车企业的调研经历启发了科斯教授关于交易在市场或企业内进行的相关问题的思考,并最终促成两篇鸿文《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的问世。
在当时,由于科斯的结论与占主流地位的新古典经济学完全不同,激起了整个经济学界的关注与争论。
直至1966年经济思想史大家斯蒂格勒教授撰写的教材《价格理论》首次将《社会成本问题》的主要思想命名为“科斯定理”,科斯教授因此于1991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科斯教授众多重要思想中,科斯定理俨然成为了“哈姆雷特”引用最多却又饱受歧义甚至误解。
该思想源自于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但在文章中科斯本人并未直接表述,因此有必要追溯“科斯定理”的最初源头。
本文第二、三部分首先厘清《社会成本问题》思路后总结出科斯定理,第四部分以“广场舞”问题为例分析。
二、社会成本问题的简要回顾《社会成本问题》分为十节,围绕外部性问题展开。
经济学界一直以来对外部性问题的解决方法是政府采用直接干预或间接税收解决外部性问题,科斯定理后,人们似乎感觉找到了第二条道路解决外部性问题。
文章以经济学分析的一个典型例子开端——工厂对居民的烟尘污染问题,指出现有方法并不是最好的解决问题办法。
第二部分中科斯指出传统上外部侵害问题单向的考虑是不正确,即此类问题具有相互性,处理时不应该片面的考虑其中的一方忽视另一方所享权利,以惯常的思维方式规定损害即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场舞背后的法经济学思考广场舞作为一个具有较大争议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对其产生的纠纷进行处理常常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基于卡-梅框架对广场舞背后的纠纷进行分析和讨论,可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广场舞舞者与周边居民的利益诉求,从一个新的视点找寻对这些争议的有益解决方式。
标签:广场舞;法经济学;卡-梅框架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2.0631 引言广场舞是一个出现时间并不长,但却几乎是在瞬间火遍了全中国的全民体育活动。
其作为一种具有良好健身及娱乐效果的群众性体育活动,是值得推广和普及的。
但是广场舞的音乐对周边居民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进而演变成了“广场舞大战”。
与此同时,管理者对于广场舞纠纷的处理也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无法达到实际的效果:一者,物业等小区、公园管理部门实际上没有执法权,无法对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的劝阻;二者,即便是有警察的调解和处理,也会出现面对检查时调低音量、检查人员离开后又恢复原样的窘迫境地。
在此,我们应该明确一点:参与广场舞的这些人,其实确有其锻炼身体、娱乐自我之相关权利,而周边的居民也有免受噪音干扰的权利。
那么这多方之间的权利保护、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权利的界限,避免广场舞舞者和周邊居民之间的权利纠纷,是一个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法律对于利益相对的双方都是有相关权利的支持的,那么为了解构这一权利纠纷,我在这里就基于卡-梅框架(C&M Framework)来做一个简单的讨论。
2 卡-梅框架美国学者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和梅拉米德(Douglas Melamed)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于《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一篇文章《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可让渡性:“大教堂”的一幅景观》。
该文章将法律体系面临的问题分成了两个类别,一个是权属(entitlement)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们针对相关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作出选择之后进行保护,将权属作为由法院代表国家为解决资源使用纠纷所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另一个是救济方式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已分配的权属要通过怎样的方式来加以保护。
在卡-梅框架下,救济的方式被分为了三类:一是“财产规则”(property rules);二是“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s);三是“不可让渡性”(inalienability),或称为“禁易规则”。
我们回归到广场舞这一问题上来,广场舞舞者和周边居民的各方面利益,是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我们称其为法益(legal entitlement)。
所以我们认为例如广场舞舞者的广场使用权、健身娱乐权,或是周边居民的休息权等等都属于法益的范围,那么法益的存在,也就意味着救济的存在。
3 基于卡-梅框架下的广场舞权利纠纷讨论下面,我们就广场舞所涉及的相关法益,在卡-梅框架下做一个简单的讨论。
我们简单假设:广场舞舞者拥有健身、娱乐的权益,周边居民拥有休息、免受噪音的权益,而广场或者说是空地是由小区、公园的物业管理部门所负责的。
针对以上的设定,我们再从卡-梅框架之下开始讨论。
3.1 从不可让渡性来看不可让渡性,就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法益自由转移。
在明确法益归属的前提下,我们“不许法益在即使是自愿的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
我们承认了私人主体,也就是我们的广场舞舞者、周边居民,拥有特定的法益,但是禁止或限制法益拥有者进行特定的转让。
按照不可让渡性来理解,我们首先要确认广场舞舞者拥有健身、娱乐的权益,周边居民拥有休息、免受噪音的权益,且双方对于这些权益是不能以某种或者所有方式进行私自转移的,也不涉及相关法益定价的问题。
也就是说广场舞舞者不能通过私下的转移来获得侵扰居民的权益,而居民也同样不能通过私下协商来干扰广场舞舞者所拥有的权益,相关的禁止工作只能由政府或者法院来操控。
从某种角度来说,我们在道义上优先保障居民的权益,所以我们只能通过政府控制,来使得广场舞舞者对于在跳舞上获得的收益远远小于他们需要付出的代价,这样才能阻止广场舞舞者对于居民的侵扰,其中的一种方式就是征收所谓的“广场舞税”。
通过征收广场舞税,来获得对于周边居民权利侵害的补偿。
当征收足够高额的税费时,就会让广场舞舞者在健身娱乐上所获得的收益远远无法与自己所付出的代价相抵偿,就让周边居民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但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
不可让渡性的使用,使得法益的社会和经济价值有了明显的降低,在本例中的运用显然是不能起到比较好的作用的,所以不适用。
3.2 从财产规则来看财产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国家允许和保护法益的自愿交易,赋予了法益拥有者对于法益的定价权,由法益拥有者充分而完整的自愿决定法益交易的价格。
回归本例,广场舞舞者和周边居民的权益,实质上是一种法授权益,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是有“休息权”等的明文规定的,是公民受到确实保护的权益。
用财产规则来讨论广场舞各方的相关权益纠纷是有理可依的。
广场舞舞者是为了追求自身健康、寻求生活娱乐而开展的广场舞蹈健身活动,是对自身权益的合理使用。
他们是在合理运用该权益的情形下,选择了各自生活区域中使用效率较为低下的广场作为活动场所;而广场作为公共用地,其权益是该广场所处地区的相关居民共同享有的,所以广场舞舞者的这一选择使得自己进入了一个社会公共权益的范围中,使得相关问题在财产规则中可以进行讨论。
广场舞问题的核心焦点在于所播放的音乐成为一种噪声而影响了周边居民的休息权,在财产规则的前提下进行讨论,需要基于法益的私人转移,也就是通过限定的唯一合法方式:自愿交易,而此中的定价也只能是交易双方的自愿定价,我们的政府、法院不能涉及。
我们假设周边居民是卖方,广场舞舞者是买方,购买的东西是广场舞对于居民噪声影响的补偿。
不难发现,卖方为了对噪声影响的补偿占据更多的份额,其所要求的总额很可能超过理想价值,而买方中也会存在想少支付或不支付相关份额的情况,那么这样的交易显然无法达成,构成了《大教堂》一文中提及的“敲竹杠”和“搭便车”的问题。
如果社会能够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确定补偿的总体额度,并按照该额度从居民手中购买,就不会存在敲竹杠的问题;类似的,如果社会能够确定每个广场舞舞者对于自己支付额度的估值,并收取相应的费用,那么也不会存在搭便车的问题。
由于可易规则是与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和效率息息相关的,那么我们必须要考虑到交易成本对于整个问题的影响。
即使市场体系最终能够克服敲竹杠和搭便车的问题,其所付出的代价仍然可能是要比集体决策来得高的。
在财产规则下讨论广场舞纠纷处理这个问题,是有其一定道理可循的,但是由于整个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阻碍,使得交易成本过高,不能进行较为完善的讨论。
3.3 从责任规则来看卡-梅框架认为,交易成本高时法律应优先适用责任规则。
所谓责任规则,就是法益的转移从单纯的当事人之间自愿定价转变为由法律设定“买/卖断”价格。
当法定情形发生时,我们就把法益划分为了两个部分:一是法益拥有者享有从法益剥夺者处获得赔偿的权利,即求偿权;二是法益相对人享有通过支付法定價格的方式,从法益拥有者处合法取得法益的权利,即征用权。
对于法益拥有者来说,责任规则相较财产规则更多的是国家干预的产生,这种干预剥夺了法益拥有者自愿定价的权利,只能由国家,往往是法院来进行强制定价。
本例中,我们假定法律规定了居民拥有休息权,那么当居民受到噪声污染,也就是休息权被侵害时,即视为法定情形发生,而此时的法益剥夺者(广场舞舞者)就需要对法益拥有者(周边居民)支付相关赔偿,赔偿的金额是由法院来进行设定的。
如果这么简单就能处理掉广场舞问题中的权益纠纷,那为什么广场舞的争议还是持续存在呢?这就要看到法院对于该问题的评估成本。
我们可以假设法律对于法益的分配不一定是“绝对”(absolute)的,也可以是“中间性”(intermediate)的,也就是说交易成本很高而法院不具备完备信息。
我们可以认为,在交易成本很高,法院评估成本也很高的情形下,是无法一般性的确认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的优劣的,二者的效率性也值得商榷。
本例中,面对广场舞噪音扰民这一问题,法院如果要对广场舞噪声污染进行侵权行为处罚定价,就需要进行广泛的调研和具体价格的商讨,而这一工作的成本非常高,也就是说我们此时的法院评估成本很高,无法落实到责任规则的要求之上。
我国法律中对于噪音污染损害赔偿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针对广场舞这一群众性体育活动,我们并不能全面的将其视为纯粹的噪音污染问题。
同时,虽然责任规则为人们提供了一种“强买强卖”的权利,但是事实上人们往往并不是自愿的接受这种“强买强卖”的。
当然,如果我们从责任规则的前提来讨论,若人们真的有意买卖,那么完全可以适用财产规则,并不需要责任规则的保护,也就是说,责任规则所保护的内容,往往都是人们所不偏好的。
居民的休息权如果本身不会受到打扰,他们也不会刻意去向广场舞舞者出售自己的休息权;同样,广场舞舞者如果不会打扰到周边居民的休息权,那么他们也不会去支付这一部分的钱款。
综上,笔者认为通过责任规则来探讨广场舞的权益纠纷问题,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第一,如果法院针对广场舞纠纷这一问题进行侵权评估,工作量将十分庞大,而问题的解决根本上是从问题所涉及的法律经济效率出发的,广场舞纠纷这一问题的评估成本之高直接影响了解决本问题的经济效率,使得其没有付诸实施的实际价值,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笔者认为这导致了我们现行法律中没有对于这个问题如何解决的直接判例。
第二,纠纷双方对于责任规则中所要求的“强买强卖”持有一种观望的态度,一旦相关权益被侵害,发生法定情形,我们的权益就从一种被财产规则保护的完整权利,转化为了一种随时可能被他人夺走的、仅仅是用来要求赔偿的有限权利。
正如休息权一旦被破坏,那么我们的休息权就不复存在了,或者说法定情形发生的时段中我们是没有休息权可言的。
所以当法益的法定价格高于其“客观价值”时,责任规则下的法益拥有者从实际上并没有在这个强制交易中得到任何好处。
4 结论笔者认为卡-梅框架在对于表述交易成本与救济方式选择的关系上,存在着过于绝对的问题。
对于广场舞问题的处理需要把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有机的结合,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和谐社会是需要每个权利和义务的主体来共同构建的,当我们公共空间中的各种权利互相交织,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要有合理的交流、沟通制度,共同协商以保证各方权利同时适当的做出妥协。
在司法方面也要尽快逐步展开对于相关侵权的法律约束,在城建设计方面推出合理的公共空间安排,从了解权利主体的诉求开始,通过合理、高效的途径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稳固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Guido Calabresi,Douglas Melamed.Property Rules,Liability Rules,and Inalienability: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J].Harvard Law Review,1972.[2]刘凯湘,薛启明.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不当得利规则——侵权法与不当得利法在无权处分案件中的效率性比较[J].浙江社会科学,2012,(08).[3]凌斌.法律救济的规则选择:财产规则、责任规则与卡梅框架的法律经济学重构[J].中国法学,2012,(06).[4]Jules Coleman,Jody Kraus. Rethinking the Theory of Legal Rights[J].Yale law Journal,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