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重点概念考前复习必备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
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商法学重点知识点归纳一、商法的基本理论(一)商法的定义及内涵商法是规定商业行为规范和诉讼解决商业纠纷问题的法律制度。
它保护贸易参与者享有的财产和权利,规范贸易行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
它就是以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为目标,结合当代社会客观需要,通过施加约束条件等多种手段,来代表国家利益和改善民众福祉而建立的一种法律机制。
(二)商法的特征1、商法以商业行为作为调节的对象,其功能是构建和谐贸易环境,促进贸易发展和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促进作用。
2、商法的内容覆盖范围广,涉及各种商业行为和贸易纠纷,其中主要包括贸易运输、公司组织、货权登记等。
3、商法的约束力强,主要通过规范行为、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律保护等手段来实施约束。
(三)商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合同原则: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双方的履约义务,由法律依法保护合同的履行。
2.公平原则:遵循竞争规则,各方自由选择,不得因垄断、倒卖、交易失实等行为而妨碍商业活动的公平性。
3.依法行为原则:商业行为应当遵守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应当正确把握在商务索赔和交易中应承担的责任,遵循法律法规,避免犯罪。
4.保护消费者原则:即防止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有效防止价格垄断和商业欺诈等现象的发生。
二、商法的相关制度(一)商事合同制度商事合同制度是商法中最基本的制度,它规定了商业合同的形式、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规定。
主要包括效力的生成,而被投保人及其保险合同社会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保险合同的修改和变更,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除等要素。
商标制度是商法中十分重要制度,可以保护各注册商标的治理及相关维护。
它可以维护其商业磁场,防止他人注册商标侵权,保护运营者的合法权益。
它既包括了商标的有效注册、调整、使用、维护、变更、取消等手段,也加强了商标的管理和保护,以推动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约和约束商业行为的重要手段。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
商法总论重点笔记第一章商法概述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重点】一、商的概念(一)现代商法中“商”的范围【商≠商事】1.固有商(第一种商, 绝对商): 直接媒介财货交易的基本商行为, 包括商品交易、证券交易、票据交易、海商交易等。
2.辅助商(第二种商): 间接以媒介货物交易为目的的行为, 是使“固有商”得以实现的某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不具有直接或间接媒介货物交易之行为目的, 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上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商业条件的营业活动, 如银行、融资、信托、承揽、加工等。
4、第四种商: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关系的营业, 如广告宣传、人身与财产保险等。
(二)商:经商业登记的商主体,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活动。
商的四要素: (1)经登记的商主体(2)以营利为目的(3)以商业方法进行营业(4)从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三)在法学上判断商的标准有两个方面:第一, 经营。
经营有两个要素, 一是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看是否是营业行为。
所谓商事, 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总称。
第二, 商事登记。
看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法律所赋予的资格和能力。
二、商法的概念和分类(一)商法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 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 有关调整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商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和认可的。
(二)各国概念德国: 主观意义上的商法;法国: 客观意义上的商法;日本: 折衷意义上的商法;中国: 主要从商法的调整对象来解读商人概念。
(三)商法的理论分类1.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商法形式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 商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着眼于规范的性质、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不一定存在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如商事单行法、商法规范, 甚至是判例或国际公约。
【市场经济国家】2.商公法: 公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行政法、刑法商私法:私法上关于商事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商法典、商事习惯法、单行法第二节商法的特征【重点】(一)规范的重点是商人的营利活动商人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目的主要在于营利, 商人追求利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承认并保障商人追求利益是商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商法复习笔记
商法复习重点、难点归纳第一章、商法概述商法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观主义商法:以商人为立法基础,在对商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规定同一行为商人为之适用商法,其他人适用民法的立法体系。
客观主义商法:以商行为为立法基础,不区分是否是商人所为,只要符合法典规定的行为性质或范围则使适用的立法体例。
特征:(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
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是主要特性(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
或者仅适用与履行了商事登记而具有商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仅适用于商行为(3)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
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法律,它对商行为中的行为方式,行为环节,行为规则都做了具体、详实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和技术性,与民法中偏重于理性规范的特点不一(4)商法的公法性。
商法作为调整上市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
同时包含大量的公法性条款,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而敢于上市交易活动的规范,如商事登记,商号等(5)商法的国际性。
起源于商事交易习惯,而商事交易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商法基本原则:1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具体阐述见课件P6 书P102促进交易迅捷原则3保障交易公平原则4强化商事组织原则商事关系与民事关系区别民事关系是范围更广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商事关系是民事关系的一部分,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之间是典型的逻辑上的种属关系。
如民事关系,商事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法律对某一社会关系的调整的结果.商事关系,简单地说,就是具有商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主体概念: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
《商法》期末知识重点汇总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一、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之特别私法。
其特点:(1)商人法(2)私法(3)特别私法二、商法的原则:1.经营自由:经营的自由与限制;(1)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之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2)经营自由与民事财产权观念相互协调,发展了民事财产权理论和规则,成为商法的首要原则。
(3)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限制,是指对权利人经营自由加以限制的法律规定,如公务员和未成年人不得从事营业等。
行业限制也称整体利益限制,指权利人未事先取得某种特殊资格,即不得从事特定营业的限制。
例如未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不得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组织。
2.平等交换:等价有偿的意义及适用;3.企业维持:企业主体地位的维持、资本充实、盈利分配、企业重整;4.交易便捷:形式自由、权利外观、短期时效;5.交易安全:公示主义、强制主义、加重责任;6.守法经营:商事登记、会计账簿、特殊义务;三、商法与民法的关系:(理解)商法与民法均为私法,学术界通常合称为民商法。
一般认为,民法是私法的普通法,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商法规范是民法规范的例外和补充。
因而,商法和民法均要确保私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侵害,《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对商事活动具有规范功能。
但在法律适用上,仍然应当优先适用商法规范,商法规范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民法规范。
1.假设前提不同民法规范是以“普通之人”或“通常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
在民法上,人不分性别、年龄、宗教、财产多寡等,均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唯在行为能力上,民法上的人会因年龄、智力等不同而有差异。
商法规范是以“特别之人”作为预设前提的,商法规范的对象不是“特殊之人”,而是采用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从事营利事业活动的主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
商法期末背诵知识点总结商法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以商事活动为对象的一门法律科目。
学习商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商事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门以商事法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科目。
商法包括商法一般原理、商法特殊法律制度和商法解释解释。
1. 商法的性质商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实用性,它在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以规范商事活动为主要目的,与其他法律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
2. 商法的内容商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商法基本理论、商法一般原则、合同法、担保法、营业秘密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方面。
3. 商法与其他法律关系商法与民商法、刑事法、行政法等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法与民商法有着很大的交叉,两者对商事活动有着不同的监管与规范。
二、商法基本原则商法是商事活动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有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在商事法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 信用原则商事活动中需要遵循契约精神,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誉。
商事活动中的主体应该遵循约定,信守承诺,建立合法、合理的信用等级体系。
2. 自由原则商事活动应该遵循自由竞争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应该有充分的市场竞争自由。
3. 平等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商事活动中的各个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该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4. 诚信原则商事活动中的市场主体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公平原则商事活动中应该尊重供需双方的权益平衡,避免出现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商法基本概念1. 商法主体商法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商事活动中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 商业活动行为商业活动行为是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行为,包括商品买卖、合同签订、担保行为和侵权行为等。
3. 商业关系商业关系是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担保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等。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
法学《商法》考试重点“商”的概念: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
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商事的范围:1、“固有商”——>“第一种商”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表现为两个方面:①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②商事关系是基于营利性行为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区别于普通民事关系的主要特点)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得较大的利益。
营利是一切商事关系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商事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从内容上看,商事关系可分为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
商事行为关系是基于各种商事行为的实施而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法的性质(一)商法是私法根据在于:第一,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在商事关系中,商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始终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直接目的是保护和协调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增长和发展。
第三,商法调整的方法是民事权利义务的设定和民事责任的追究。
商法考前核心考点必备
1.含义: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1)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相关股东和公司;(2)举证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例外:在一人公司中,举证责任倒置;考点二、公司的理论分类区分标准内容:备注(1)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①人合公司;②资合公司;③人资两合公司区分企业和公司?(3)以公司间的关系为标准母公司VS子公司注意理解: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的诉讼和缔约能力;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考点三、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取得;2.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3.公司的对外担保的限制担保的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担保数额由章程约定;对内担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外担保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考点四、发起人责任(必考)设立成功合同责任【S3-2、3】发起人名义发起人担责。
例外:但是公司成立后确认该合同或实际享有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向公司主张责任;设立中公司名义公司担责。
例外:但是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为自己利益且相对人恶意的,公司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S3-5】外部发起人因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公司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1内部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因为自己的过失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责任;设立失败【S3-5】外部发起人对设立公司产生的费用与债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内部1.有过错的:过错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2.无过错的:约定---约定的出资比例---均分责任;考点五、出资责任(必考)2.出资责任货币出资不足(或未出资)【S3-13、18】责任形式:补足(公司找未出资的股东不足)+违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找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违约)+连带(公司债权人找全体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外】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实物虚假出资(或虚假评估)责任形式:补足+连带;【注意】股东之间代替出资的,虚假出资的责任由被代替的人来承担【注意】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出资人无需再行补足,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S3-15】抽逃出资【S3-12、14】(1)认定:①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②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其归于无效或变更其内容的合同。 79、效力待定合同:指已经成立但尚不完全具备合同 的有效要件, 因此其法律效力尚处于待定状态的合同, 又称可追认合同。 8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 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实现合 同权利的行为。 8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同时履行合 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予对待给付或未 予适当给付时可拒绝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他对对方当事 人所负债务的权利。 82、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不能履 行合同义务或者能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 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拒绝 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83、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发生不 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保护债权 的制度。 8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第三 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 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债权人的债权的权利。 85、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合同债务人放弃其对第 三人的到期债权, 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时,债权人享有的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 施行为的权利。 86、合同担保:是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义务,保障合 同债权人的合同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87、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 的行为。 88、定金: 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 ,为担保债的履行 ,一方 当事人在债务未履行前先行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 数额的货币,以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 89、保证合同:指保证人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 人签订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 为履行的合同。 90、抵押财产:指抵押人用来抵押的物与权利统称为 抵押物。 91、合同变更: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 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 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在当事人不变的情况下,合同 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况。 92、合同转让: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 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 系不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 94、合同解除: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 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 始或将来消灭的行为。 95、清偿: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行为。有效 合同一旦依法清偿,合同关系即归于消灭。 96、抵销: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 权来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 对等额内予以消灭。 97、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 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 合同的目的。 98、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 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它依债权 人的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而生效,是属于因行为。 99、混同:是指合同债权和债务同属一人,致于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事实。混同因债权或债务的 承受而产生,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100、违约责任: 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 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具有惩罚 和补偿性等属性。 101、过错责任原则:指一方违反合同义务, 不履行或 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当以过错作为责任成立的要件 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一项归责原则。 10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 法律直接推定违约我主观上具有过错,从而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在这一原则中,违约行为 人负有举证责任只有他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可以免除 责任。 103、无过错责任原则: 指违约责任的成立无需当事人 产观上具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违约方就应对违约行为负责的一项原则。 它的突出特点是不再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成立要 件,因而这种责任只具有补偿性。 104、违约行为: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105、票据法: 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关系有关的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106 票据:是出票人依据签发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 在票载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全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的一种有价证券。 107、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 力的情况。如在提供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了劳动 能力;在以特定物为标的合同中,该项特定物灭失。 108、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在合同债务已经 到期,合同当事人能够履行而不按法定或者约定的时 间履行的情况。 109、符合合同的约定的情况。 110、拒绝履行: 是指债务人能够实际履行而故意不履 行的情况。 111、预期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 到来之前毁弃合同的情况。 112、继续履行:又叫强制实际履行,指在一方当事人 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 继续履行债务和责任形式。 113、赔偿损失: 是指违约方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 规定承担的赔偿对方的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 114、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1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法律主体。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商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商法是法律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涵盖了商事主体、经济合同、公司法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掌握商法的重点知识点是关键。
本文将对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商法内容。
一、商法基本概念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作用在于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基本概念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和商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1.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商法备考中,需要重点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如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商业行为商业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交易或其他法律行为。
商法备考中的重点知识点包括经济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解释和合同的变更等。
二、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是商事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也是商法备考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备考时需要掌握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经济合同形式,涉及到商品的交易。
备考中需要重点了解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素、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以及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2.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了解租赁合同的要素、租金支付、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以及合同的终止等知识点。
3.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并承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偿还的合同形式。
备考中需要理解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利息计算、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以及借款合同的解除等内容。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商法备考中的另一个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到公司的组织、运营和解散等方面的问题。
备考时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股权和公司治理等知识点。
1. 公司的组织形式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备考中需要了解各种公司的组织条件、注册程序以及公司章程的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2. 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指股东对公司所有权的体现,备考中需要理解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会议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股权转让等相关知识点。
商法(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名词解释1、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的组织与经营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人: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和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商行为:是指具有商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性法律行为。
4、商号:是指商人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人相区别的称号。
5、商号权:是指商号经依法登记后商人取得的对该商号的排他性的专有使用权。
6、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发起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法律行为。
7、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技术、资金或实物,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8、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9、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出资的、一个所有和经营的企业。
10、合伙协议:是指各合伙人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就设立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达成的协议。
11、合伙企业财产:是指为经营合伙事务所集合的各种财产的总称。
包括合伙人出资的财产和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
12、合伙人出资:是指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基础性条件。
13、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企业的目的而从事的经营活动。
14、合伙企业债务:是指合伙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担的债务。
15、双重优先原则: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个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个人的债务。
16、入伙:是指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企业成员,取得合伙人身份的行为。
17、退伙:是指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身份,退出合伙企业,从而引起合伙企业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
18、合伙企业解散:是指合伙企业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合伙协议终止、合伙关系终结,进行清算后合伙企业归于消灭的程序或制度。
商法复习资料
商法复习资料一、引言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业主体的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复习是商法学习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巩固和加深对商法知识的理解。
本文将提供一份商法的复习资料,帮助读者对商法的重要概念、原则和规则进行系统回顾。
二、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指一国或地区内针对商业活动而设立的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商业主体的权益和义务、商业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商法的基本概念需要重点关注的包括:1. 商业主体:商业主体是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2. 商业活动:商业活动是指为实现利润而进行的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流通和交换活动。
3. 商业合同:商业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约定,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商法对商业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违约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商法的原则和规则商法领域有一系列的原则和规则,它们是商法体系的基石。
以下是商法中几个重要的原则和规则:1. 自由原则:商法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即自由竞争、自由交易和自由选择。
2. 诚实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商业行为是商法所推崇的核心价值观。
3. 等价交换原则:商业交易应当基于平等的价值互换,任何一方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4. 公平竞争规则:商法规定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机制,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5.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商法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防止商业活动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四、商法的实施和监督商法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商业活动合法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商法实施和监督的主要方面:1. 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商法的适用和解释应当遵循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确保商法的正确实施。
2. 商法的执行机关:商法的执行机关可以是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负责商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3. 商业监管和执法:商法对商业活动的监管和执法是保障商业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商法学复习资料
商法学复习资料商法学复习资料第一编商事导论一、商法的概念与特征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之法。
商主体即经营者;商行为即经营行为,亦称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
2.商法与商事关系: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
商法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
法学上的“商”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3.商事关系: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商法的特征(一)兼容性1.私法与公法融合;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合;(二)创新与变革性:(三)路径依赖性(四)本土性与趋同性(技术规范少女的趋同性:法律移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区域性立法)三、商法的基本原则(一)维护企业自由原则1.创业自由:(1)凡法律未禁止的,商主体就能自由进入(市场准入的负面清单原则,亦称否定清单);(2)商主体具有充分的选择权;2.企业自治:自主治理、自主经营和自主交易(二)提高交易效率原则1.交易定型化(1)交易形态定型化:通过强行法规则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是的任何人或组织,无论何时从事交易,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法律效果(2)交易客体定型化:商品化(有形物品);证券化(无形物品);2.行权时限化:为促进商事交易,商主体许多权利的行使受时限约束3.时效短期化:指对交易行为所生之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特别的缩短,以便迅捷地确定其行为之效果。
(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1.强制主义: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2.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3.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四)维护交易公平原则1.交易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任何形态的商主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时须以善意的方式行事,不得有欺诈行为或滥用权力。
司法考试 商法重点考点复习
1234调整对象商财产关系双务有偿运营中的财产关系民人身+财产单双务+有无偿动+静(物权)的财产关系法律性质商平权+不平权私+公法因素国际性民平权关系纯私法传统型、民族性、地域性规则内容商大量技术性规范、操作性很强、修改频繁民伦理性(确定权利归属的法律)价值取向商如果在公平和效率必取其一,那么倾向效率,兼顾公平民倾向公平,再顾效率及其他商法&经济法共性:①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②都带有公法性质调整对象法律性质价值取向调整方法商平权+不平权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法个体商事主体为对象意思自治、抵制行政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意思自治)经不平权公法,强制性规范国家经济整体为本位行政强制、服从、监督六、商法的渊源1制定法:人大、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判例法3司法解释4自治性规则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第二节商法的历史发展一、历史发展古代商法(中世纪前不系统不独立的商法)——中世纪的商法(欧洲中世纪是商法的起源)——近代商法(习惯法→成文法)——现代商法现代商法大陆法系:成文法→法典化英美法系:成文法、普通法、衡平法12345678122345123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形态非企业组织型商个人企业组织型商个人名称起或不起商号不一定起商号必须有企业名称规模雇工≤8人规模小可聘用他人场所可以无固定场所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特征①投资主体为个人或家庭;②投资、经营、劳动为一体;③承担无限责任;①不以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农产品运输须登记);②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③不必商号①投资主体唯一性;②投资人为自然人;③承担无限责任;④形式上表现为企业;⑤成本较低(只交一税)2006普通合伙企业P 有限合伙企业LP设立①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2;②书面合伙协议;③合伙人缴纳一定资本(财、劳、知识);④有名称(标明P)和经营场所;⑤合法①2<N<50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和一个普通合伙人;②不可劳务出资;财产包括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事务执行①部分人管理事务,不管理者有监督、异议、撤销、查阅权;②有争议按合伙协议或投票过半数;③可聘人经营须经全体同意,协议除外;④不得与本企业竞争(忠实义务)①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出资;②不承担敬业禁止和不得竞争的义务。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
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复习资料重点商法是一门涉及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学科,它对于商业领域的从业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在商法的学习过程中,有一些重点知识点需要特别关注和复习。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法复习资料的一些重点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商法知识。
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商法是指规范商业活动和商业关系的法律制度和规则。
它主要包括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的特点、商法的法源和商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内容。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首先要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进行理解和掌握。
商法的基本概念是指商法所涉及的主要范畴和领域,如商事主体、商事行为、商事合同等。
商法的特点包括专门性、实用性、灵活性等。
二、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事主体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各个参与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商事行为是指商事主体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的各种行为,如买卖、租赁、合作等。
在复习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时,需要了解商事主体的种类和特点,以及商事行为的基本要素和法律效力等。
三、商事合同和公司法商事合同是商业活动中最常见的合同形式,它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合作合同等。
商事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中的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建、经营和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复习商事合同和公司法时,需要重点关注合同的要素和效力、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以及公司的组建和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四、知识产权和竞争法知识产权是商法中的重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纠纷解决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制度。
竞争法是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规定了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和限制行为等。
在复习知识产权和竞争法时,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种类和保护方式,以及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行为等。
五、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商法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学科,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革而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复习商法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商法的发展趋势和挑战。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
商法知识点重点总结一、商法的基本概念商法是以规范商业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其基本概念包括商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1. 商法的概念商法是规范商业活动的法律体系。
商法是指以商业活动为对象,以调整商业关系为目的,制定并适用于商业活动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和制度。
商法的领域包括商业合同、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2. 商法的特点商法的主体为商业主体,其内容主要为商业活动。
商法的特点主要包括主体对象广泛、法律制度灵活、法律责任重大、法院特别设定等。
3. 商法的作用商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商业活动的规范、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商业发展、促进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契约自由原则、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等。
1.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契约,其形式和内容由双方自由决定,法律不干涉。
2. 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持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其他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商业合同法商业合同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主要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
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形式和效力。
合同成立要满足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合同的履行应当实现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点等。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标的发生变化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况,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组织管理、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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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复习重点考前必看商事主体:即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经营实体。
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或自然人商人,是指享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依据商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商事主体。
商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商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组织。
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所实施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商事法律法规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商号权:是指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其商号的专有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将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发起人:是指参与制订公司章程,依法认购公司股份,具体筹办创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事务的人。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受聘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股份:是指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产的组成部分。
股票: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证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积金:是指根据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公司解散:是指依法成立的公司,因发生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业务活动哦,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指公司解散后为进行清算而依法成立的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表示意思的专门机构。
和解申请:是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同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依法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动产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标的物前破产的,出卖人享有的可以向标的物的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或控制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担保物权,而得就破产人的特定担保物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股票:指股份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债券:指政府、金融机构、公司等发行人为筹集资金而向投资者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可转换公司债权:上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可在特定的时间、按特定的条件,经债券持有人选择而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的公司债券。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承销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的股票、债券或者其他投资证券,并依照法律和合同收取一定比例承销费(佣金)的行为。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行为:一切能够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广);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他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的行为。
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
背书:是持票人以让与票据上权利之意思,或其他目的,而记载于票据背面,并签名于上,所进行的要式的附属票据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再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监督机构。
经理:董事会聘任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的负责人。
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管理和决策权的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特有的职务,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管理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商法的特性:营利性、技术性、多变性、公法性、国际性商法的渊源:1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2国际条约3商事惯例、4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5商事自治规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商法之中、构成商法基础、反映商法本质特征、体现商法价值和宗旨的根本准则。
1促进交易自由原则:契约自由(一般合同如买卖、租赁等),企业自治(企业设立/经营/管理自由),市场自律(证券经纪商组成的证券业协会等自律性管理机构)2维护公平交易原则:主体平等,诚实信用3交易便捷,提高经济效益原则:交易便捷(商事买卖中采用交互计算),短期时效(票据法),格式化交易规则(保险法中保单的定型化、格式化)4鼓励交易,确保交易安全的原则:交易明确,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事交易实施积极、适当干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公示/强制主义:公司章程的条款/外观主义:自称股东的责任/严格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商事主体的种类1.按照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不同,划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2.按照法律设定的具体要件、程序和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商人、注册商人和任意商人3.按照商事主体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的不同,划分为形式商人、固定商人、拟制商人和表见商人4.按照商事主体经营规模不同,划分为大商人和小商人5.按照商事主体经营范围不同,划分为制造商、加工承揽商、销售商、供应商、租赁商、运输仓储商、餐旅服务商、金融证券商、代理商、保险商、行纪商、居间商、信托商等等商合伙的种类:普通合伙、隐名合伙和有限合伙商事登记的种类: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特征:1)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特殊性2)以营利为目的3)权利义务的法定性商行为的特征:1)商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性2)商行为具有营利性3)商行为具有经营性,经营性又称营业性,是指商事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所实施的有计划的、连续不断的、同一种营利性活动。
公司的类型1.根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不同,划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根据公司的国籍不同,划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3.根据公司成立时的基础和对外信用不同,划分为资合公司、信合公司、资合兼信合公司4.根据公司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5.根据公司在管辖和被管辖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6.根据公司资本筹措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划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不得超过50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以其主要办事机构为住所股东的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劳务出资不算,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出资不实或非货币出资结果?股东会职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以资本为基础、信任为纽带的经济实体,股东表决权的多少,取决于其在公司中出资比例的大小、多寡。
如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原则性规定。
绝对多数权2/3董事会的特征:1.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
2.董事会是公司的核心领导机关。
3.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
4.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董事会的设立和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立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的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的职权:1.对内经营管理权:决策权、提议权、执行权、人事权和监督权2.对外代表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1)发起设立: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经理的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