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检验室规章制度
农业农村部种子规章制度
农业农村部种子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我国种子行业管理,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二、种子生产管理1. 种子企业应当在国家认可的生产基地种植基础种子,并遵循生产技术规范,确保种子质量。
2.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和检测档案,保留种子样品和生产数据至少5年以上。
3. 种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种子进行套袋、标识,确保种子真实性和品质。
4. 种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对生产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和安全。
5. 种子企业应当制定种子质量控制方案,并建立质量跟踪体系,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种子包装和储存措施,保障种子质量和保存期限。
7. 种子企业应当建立种子售后服务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解答种子种植和管理问题。
8. 种子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进行生产质量评审和内部审核,提高管理质量水平。
三、种子质量检测1.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获得国家认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进行检测工作。
2.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检测实验室,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和先进设备。
3.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4.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测结果进行公开和保密处理。
5.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追溯。
6.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制定检测工作程序和质量控制标准,对内部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7.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培训,提高检测水平。
8. 种子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结果评价机制,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合理。
四、种子销售管理1. 种子销售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按照国家法规规定经营。
2. 种子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种子销售制度和网络,确保种子供应充足和质量有保障。
种子管理站规章制度
种子管理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种子管理站的管理,维护种子资源的安全和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种子管理站是指专门从事种子资源保存、管理和交流的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种子管理站的主要职责是对收集来的种子资源进行分类、保存、繁育和传播,促进种质资源的利用和交流。
第四条种子管理站的工作原则是科学、公正、保密、服务。
第五条种子管理站对外提供种子资源时,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资源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种子管理站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处理,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种子管理站分管理层、科研部、种子资源部、信息部等机构。
第八条管理层负责制定发展规划、决策指导、协调资源、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九条科研部负责种子资源的研究开发、新品种培育、科技创新等工作。
第十条种子资源部负责种子资源的收集、保存、分发等工作。
第十一条信息部负责种子资源信息的收集整理、数据库维护、信息传递等工作。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种子管理站的运作流程包括种子资源的采集、存储、繁育、传播等环节。
第十三条种子资源的采集需对资源进行调查研究,了解资源的特性和用途,确保资源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四条种子资源的存储需建立相应的保存库,采取科学的保存措施,确保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种子资源的繁育需按照种植技术要求进行育种繁殖,培育出适应不同环境条件的优质新品种。
第十六条种子资源的传播需制定相应的推广计划,向社会提供种子资源,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种子管理站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种子资源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等。
第十八条种子资源管理制度包括资源的收集、分类、编号、存储、检验等环节,确保资源的稳定和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资源的质量检测、繁育实验、推广效果评估等环节,确保资源的品质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保密管理制度包括资源信息的保密级别、保密期限、信息发布条件等,确保资源信息的安全性。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2019.11种子生产是农业生产的根本,优良的种子质量对保障我国粮食安全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要想提高和保证种子质量,就必须重视并加强种子检验工作。
近年来,随着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数量的不断增多,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考评、监管的立法工作也紧随而上。
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8月27日公布新修订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原《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及农业部的其他配套文件相比,新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的改动,以适应依法治种的需要。
因此,为确保检验机构能力、农作物种子质量、真实性、检验检疫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必要对新的《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以期对于落实依法治种、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评工作起到促进作用。
1 《管理办法》修订的法治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
”原《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实施已有十年之久,其中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政府部门简政放权改革要求、种子质量检测机构实际标准不相适应,旧规的许可条件、考核标准等内容与新修订的其他部门规章内容并不协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规定,应施行种业监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设备,提升检测能力。
在此政策背景下,农业农村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不仅结合了政策与实施经验,也是顺应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协调部门规章的法治冲突。
与原《管理办法》相比,新《管理办法》顺应依法治种的法治需要,旨在鼓励和支持检验机构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对检验机构的资质条件、考核内容、审查决定、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系统性的补充与完善,新《管理办法》的出台,从规范层面为种子市场监管提供检验标准与技术支持,规范检验行为,为巩固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品质与安全、推动实施依法治种、质量强种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棉花种子质量检测工作程序
河北冀岱棉种技术有限公司质检部质量检测工作程序李志合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目录前言………………………………………3-4第一部分种子生产过程质量检测……………5-8 第二部分质量保证体系………………………9-15 第三部分各项规章制度………………………15-21前言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种子的质量高低是决定该品种能否在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前提,因此,种子质量的检测是种子生产及其推广利用的生命线。
“冀岱”牌抗虫棉是我省引入美国高新科技产品──基因抗虫棉,经多代试验、示范、审定,并经我省有关领导、广大科研、生产人员精心培育,所绽开的一朵奇葩。
该品种在我省大部分棉区表现抗虫性显著,丰产性好、纤维品质好,适应性广,抗枯萎耐黄萎病,简化劳动工序,降低生产成本,有利于保护环境及保持生态平衡等九大优点,是我省的棉花重点推广品种。
为保持与提高该品种的优良性状,保证“冀岱”牌抗虫棉的种子质量,保护广大用户所购买的棉种的合法权益及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成立了河北冀岱棉种技术有限公司质检部。
质检部为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坚持科学、公正、质量第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田间纯度检验规程及棉种生产过程中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等各项指标的检测程序,以严格保证所生产种子的高质量、高水平。
河北冀岱种技术有限公司质检部的任务是:①、严格检测种子生产各过程的各项技术指标,严把质量关,不合格种子绝不签发合格证,杜绝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②、棉种出售后做好质量跟踪服务,提供高质量的检验服务,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及生产者的权益;③、对检验数据及结论承担责任;④、正确处理用户的申诉,承担因检验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质检部以“科学的方法,准确的数据,公正的态度,优质的服务”为宗旨,通过自身的努力及上级有关部门的鼎力支持逐步发展为一个具有高新技术手段、高素质专业技术队伍,先进的检测仪器设备的部门,力争在质量检测方面成为具有准确性、科学性,权威性的部门。
内蒙古种子规章制度
内蒙古种子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种子行业管理,保障种子质量,促进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二、管理范围本规章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所有从事种子生产、经营、销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种子生产企业、种子经营企业、种子销售单位等。
三、种子登记1. 新品种登记:所有新品种的种子需经内蒙古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审批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2. 在册品种更新:在册品种需要定期更新登记,保证品种的质量和适应性。
3. 种子登记管理机构: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中心,负责种子登记工作,制定登记标准和流程。
四、种子质量监督1. 种子质量检测:所有种子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对种子的品质进行监测。
2. 不合格种子处理:发现不合格种子必须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擅自销售。
3. 种子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种子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对种子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
五、种子包装标识1. 包装标识规范:所有种子销售单位必须在包装上标明名称、品种、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2. 包装标识检查:种子销售单位需要定期对包装进行检查,确保标识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包装材质要求:种子包装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劣质包装材料。
六、种子销售管理1. 销售资质:所有种子销售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经营种子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
2. 销售渠道:种子销售单位必须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不得擅自私下销售。
3. 价格管理:种子销售价格必须合理,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
七、种子生产管理1. 种子生产标准:种子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种子生产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种子质量。
2. 种子生产条件:种子生产企业必须有符合要求的生产场地和设施,保证种子的生长环境。
3. 生产计划:种子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工艺和时间。
八、种子经营管理1. 种子经营许可:种子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规章制度
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的管理,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是负责对种子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能。
第三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的宗旨是服务于农业生产,保障种子质量,维护农民利益。
第四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的工作原则是准确、公正、严谨、高效。
第五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对种子的质量进行检验、鉴定和认证等工作。
第六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的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薪酬及其他相关事宜,应当依法合规。
第七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检验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设有主任、副主任和若干检验员等职务。
第九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任命,负责整个中心的工作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副主任由主任任命,协助主任完成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员由主任任命,具体执行各项检验任务。
第十二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设有财务科、人事科、技术科、实验室等部门,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十三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设有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检验结果,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定期进行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调整,确保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检验制度第十五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的检验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六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员在执行检验任务时,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七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验工作的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八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检验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检验记录和样品至少五年以上。
第十九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定期对检验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验工作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条种子质量检验中心应当建立检验报告发布机制,确保检验结果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部门和当事人。
种孑检验室规章制度
种孑检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规章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种群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实验室的秩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种群检验实验室是一个科研实验场所,所有实验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和组织工作,对实验室的一切事务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助理、实验技术员、实验员等,他们必须具备必要的学术背景和实验能力,并遵守实验室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在实验室的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实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素质和实验技术水平。
第六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互相尊重,合作共事,共同致力于实验室的科研工作。
第七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注意实验室的用电、用火、用水等事项,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八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实验室的一切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查,并对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实验人员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如有违反实验室的规定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实验室主任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或者做出相应处分。
第十条对于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室主任和实验人员来说,实验室的工作结果与实验室的荣誉挂钩,大家要共同努力,争取更好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前,要认真查看实验设备和实验器材的工作状况,确保实验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在实验室内要穿着实验服,佩戴防护眼镜,戴好手套,做好个人防护,防范实验危险。
第十三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要做好实验室用电、用火、用水等工作流程,注意实验室的用电安全和用火安全,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乱扔烟蒂等危险行为。
第十四条种群检验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在实验室内要保持实验室的整洁,注意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做到有用有放,避免实验室内堆积杂物。
种子质量检验规章制度
种子质量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种子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种子生产、经营、出口、运输等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种子质量检验是保障种子生产和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种子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
第五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检验能力和资质,才能从事种子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章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第六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立检验室,保证检验设备设施符合检验要求。
第七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检查报告、记录和案卷的保存制度。
第八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检验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不断改进检验方法和技术,提高检验效率和准确性。
第十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对外公开自身的检验能力和资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种子质量检验的内容和方法第十一条种子质量检验应包括品种鉴定、纯度检验、发芽率检验等内容。
第十二条种子质量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种子质量检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种子的完整性,避免污染和损坏。
第十四条种子质量检验应当采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种子质量检验的报告和管理第十五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应当清晰明了,包括检验项目、结果和结论等内容。
第十七条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如果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要求,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种子质量检验结果应该保存一定期限,以备查验。
第五章种子质量检验违规处理第十九条对于违反种子质量检验规章制度的行为,种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检验机构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恶意串通、欺骗性报告等严重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处理并公开曝光。
种子检验室规章制度
种子检验室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为规范种子检验工作,提高检验质量,保障种子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种子检验室内各项种子检验工作。
第二章种子检验室组织结构1. 种子检验室设主任一名,主要负责种子检验室的全面工作;2. 种子检验室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管理种子检验工作;3. 种子检验室设种子检验员若干名,具体执行种子检验工作;4. 种子检验室设管理员一名,负责管理种子检验室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种子检验工作流程1. 接收种子样品:接收来自各方的种子样品,并按照要求记录样品信息;2. 样品处理:对接收到的种子样品进行鉴定、精选、打标签等处理;3. 种子检验:对处理后的种子样品进行种子检验,包括种子种类、纯度、萌发率等指标;4. 结果记录:将检验结果及时记录在检验报告中,并进行归档保存;5. 报告发放:将检验报告发送给委托单位,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咨询服务;6. 结束工作:清理检验现场,保持检验设备的整洁,做好下次工作的准备。
第四章种子检验仪器设备1. 种子检验室配备齐全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包括种子筛、称量仪、显微镜等;2. 种子检验室需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仪器设备,以确保其正常运行;3. 种子检验室需对新仪器设备进行培训,提高种子检验员的技术水平。
第五章种子检验标准1. 种子检验室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种子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种子检验室需定期对种子检验标准进行更新,并进行内部培训,提高检验员的专业水平。
第六章种子检验员管理1. 种子检验员需遵守种子检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泄漏检验结果;2. 种子检验员需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种子检验技术水平,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3. 种子检验员需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自身状态符合从事种子检验工作的要求。
第七章种子检验室安全管理1. 种子检验室需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检验员的人身安全;2. 种子检验室需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3. 种子检验室需对检验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1989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号发布)为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实现种子质量标准化、促进农业增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凡是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均为检验对象。
种子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繁殖、经营及使用的种子;(二)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育成申报审定新品种的种子;(三)国家、生产单位和农户贮备的救灾备荒种子。
种子检验是指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主要检查隔离条件、检验品种真实性、纯度,同时检查异作物、杂物草、病虫危害等情况;室内检验以品种纯度、发芽率、净度、水分为主(棉花还应检验健籽率)。
并检查异病、虫、杂草种子、千粒重等。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设立种子检验机构,建立检验室;各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种子检验室。
国家种子检验机构,根据《种子管理条例》负责贯彻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组织起草农作物检验规程和种子分级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级种子检验业务工作;并组织种子质量抽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包括检验仪器)的协作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承担(或委托有关种子检验中心)省际间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检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及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分级标准等,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种子检验工作,并培训、考核种子检验人员;抽检辖区内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接受省内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的协作研究;承担有关单位的委托检验。
地、市、县种子检验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分级标准等,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种子检验工作,并培训人员,抽检辖区内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负责辖区内的种子质量仲裁检验;承担有关单位的委托检验。
种子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种子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子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种子企业的全部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种子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章质量管理组织第四条种子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组织,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和人员结构,负责制定、实施、检查和改进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质量审核和内审,评价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种子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企业领导任命,负责审议质量管理的重大决策和议题,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七条种子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目标制定、质量管理程序编写、质量管理文件控制、质量记录保管等内容。
第八条质量目标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确定,明确质量绩效考核指标,推动各部门全面贯彻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质量管理程序应包括质量计划编制、质量检验、不合格品处理、产品追溯等程序,确保产品在设计、生产、检验、销售全过程的合规性和可控性。
第四章质量管理实施第十条种子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档案,保存质量管理活动的记录和数据,便于追溯和审核。
第十一条种子企业应建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质量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产品质量的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的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实施质量管理要求各部门严格遵循管理程序和规定,对于不合格品要及时处置,及时通报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五章质量管理评审第十三条种子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评审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质量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质量管理评审应由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邀请内外部专家参与,对质量政策和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五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体系失效时,种子企业应立即召开质量管理危机应急会议,制定应对措施,防止问题扩大。
种子_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种子质量,维护种子市场秩序,保护种子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生产第四条种子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种子生产许可证;2. 具备相应的种子生产设施和设备;3.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种子检验设施;4. 具有合格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
第五条种子生产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种子生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2. 不得使用禁用种子和未经审定的品种;3. 不得擅自改变种子品种特性;4. 不得生产假冒伪劣种子。
第六条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记录种子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种子质量。
第三章种子经营第七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的种子经营许可证;2. 具备相应的种子经营场所和设施;3. 具有合格的种子经营技术人员。
第八条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种子经营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经营;2. 不得经营无证种子、假冒伪劣种子和未经审定的品种;3. 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4. 不得拒绝消费者依法查询种子质量检验结果。
第九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记录种子经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种子质量。
第四章种子使用第十条种子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种子使用技术规程进行播种;2. 不得使用禁用种子和未经审定的品种;3. 不得擅自改变种子品种特性;4. 不得使用假冒伪劣种子。
第十一条种子使用者应当建立种子使用档案,记录种子使用过程中的各项数据,确保种子使用效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种子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室内检验程序及质量控制
2024年第3期经验交流36DOI:10.19462/ki.zgzy.20231221005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室内检验程序及质量控制高志刚 叶 光 王晓禹(沧州市种子工作站,河北沧州 061001)摘要: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因素,种子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农业产出和生产效益。
种子检验的作用体现在种子生产、流通及农作物生产的各个环节。
种子检验工作所涉及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保障了检验工作的独立性、科学性、客观性。
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设计合理的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质量监督、质量控制程序是检验工作的质量保障。
关键词:检验机构;种子;室内检验程序;质量控制Indoor Inspection Procedures and Quality Control ofCrop Seed Inspection InstitutionsGAO Zhigang,YE Guang,WANG Xiaoyu(Cangzhou Seed Workstation,Cangzhou 061001,Hebei)种子被誉为农业的“芯片”,优质种子是农业生产能够稳产增收的重要保障。
我国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种子在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非常重视,在种子质量控制工作中各级农作物种子检验机构承担着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的室内检验工作主要是对各类农作物种子的发芽率、水分、净度等质量指标进行检测与判定,为生产、经营中的种子质量管理及涉及种子质量的司法案件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数据。
本文对室内检验的工作程序、检验方法和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
1 种子检验的目的和作用种子检验是按照规定的种子检验程序,对农作物种子的发芽率、净度、真实性和纯度、水分等测定或提供服务的技术操作,并与规定要求进行比较的活动。
1.1 种子检验的目的 种子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因素,种子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农业产出和生产效制为轴心,从试验田规划选地、种植管理、数据采集至材料收获完成,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操作规程与作业标准,通过严格执行,才能实现误差控制,确保试验材料及数据的可靠性。
规范种子检验工作 强化种子质量管理
3 按 照检 验 规 程 ,科 学 评 定 种 子质 量
我 国现 行 的 国家 标 准 ( 作 物 种 子 检 验 规 程 《 农
由总 则 、扦样 、净 度分 析 、发 芽试 验 、真 实性 和 品
种 纯度 鉴定 、水分 测 定 、 他 检验 项 目七部 分 构 成 。 其 其 中 ,净 度分 析 、发芽 试 验 、真 实 性 和 品种 纯 度 鉴 定、 水分 测 定 为必 检项 目。 为满 足 检 测工 作 需 要 , 检 验 机 构应 配 备 以上项 目所 需 的仪 器设 备 ,并 确 保 设 备 性 能和 参 数 满足 检 测 工作 的 要 求 。
管理 。
1 建 立 完善 的种 子 质 量检 验 体 系
种子 法》规 定 , 子 质量 检验 机 构 应 当配 备种 种 子检 验 员 ,种 子检 验 员应 经省 级 以 上 人 民政 府 农业
行政主管部 门考核合格 。种子检验 员分 为扦样 员、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1.02•【文号】农业部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农业部令(第12号)《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二○○八年一月二日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规范检验机构考核工作,保证检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开展农作物种子检验服务,出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检验机构的考核机关。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由农业部考核;其他检验机构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第三条检验机构考核采取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能力验证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证书标志、监督管理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考核机关成立考评小组,负责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
考评小组由3名或者5名考评员组成。
考评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种子检验工作5年以上,并经农业部考核合格。
第五条农业部的国家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中心,负责检验机构能力验证和考评员评定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申请考核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准则》(以下简称《考核准则》)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二)有5名以上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种子检验员,其中至少3名为室内检验员;(三)有相应的固定检验场所和符合《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要求的仪器设备;(四)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工作规范。
浅谈种子检验与种子检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浅谈种子检验与种子检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摘要】种子室内检验是运用科学、先进和标准的方法对种子样品的质量进行正确的分析测定,判断其质量的优劣,评定其利用价值的一门科学技术。
种子室内检验的对象是种子,主要包括植物学上的种子、植物学上的果实以及植物学上的营养器官。
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的规定对种子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对种子质量进行评定。
这一系列操作都离不开种子检验室。
【关键词】种子检验种子检验室建设管理我县地域辽阔,各不同海拔地域适应各种农作物种植,在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优化农业和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实施科技创新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种子经营单位,大量引进外地种子,给当地种子管理检验机构工作增加压力和挑战。
一、种子检验室的建设1.种子检验室的设置检验室应具有科学性,各项工作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检测手段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要求,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可靠,能胜任所承担的任务和职责。
一个布局合理、设备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的种子检验室能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所检验的种子能迅速取得可靠和准确的检验结果。
种子检验室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只要各种测定室的布置和装设合理,便可保证在有限面积区域内有最大限度的工作区,检验室一般可分为:1、办公室;2、样品接收室、天平室、档案资料室;3、发芽工作室、人工气候室;4、纯度鉴定、净度分析室和生活力测定室;5、包衣种子检验室;6、低温样品贮藏室。
2.水电及环境条件的要求检验室在设计建造时,应考虑要有稳定的电源供应;采光、温湿度均应满足检验任务所需的技术条件,通风好,供水正常,设有排污管道系统,周围环境无污染因素。
检验室还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和辅助设施。
仪器设备布局既便于操作又便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二、种子检验室的管理1.日常检验工作管理根据检验任务明确检验人员的职能与职责,确定工作范围、科学合理地建立完善检验工作程序。
制定和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检验方面的管理标准、工作标准、质量保证措施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以确保检验工作有序进行。
种子检验制度
种子检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公司所销售种子的质量,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农业部配套规章、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以便对销售、繁育的种子进行规定的检验和试验,确保未经检验或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投入使用、加工和销售。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种子的检验和试验的控制。
第三条:品管部负责种子试验与检验;生产部仓库负责入库验证(指仓库管理员对种子进行品种、数量等的验证);生产部在繁制加工过程中进行自检。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一条:品管部应对检验和试验活动编制出检验操作规程,确定种子检验项目及标准作为检验、试验活动的依据。
第二条:种子繁制过程中的田间检验。
种子繁制过程中,生产部在种子质量形成的关键时期依据制种技术员操作技术规程,对制种田进行田间检验,填写《田间检验原始记录表》。
品管部根据《田间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抽检并对整个检验区的田间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合格田块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对回收鲜穗的入厂检验繁种以鲜穗为回收对象。
一般情况下,鲜穗入仓要进行三次检查:前两次在回收现场,生产部技术员初检,检查劣杂穗率;品管部复检,检查劣杂穗率和水分;第三次在公司厂区内检验,品管部核对品名、来源、水分、劣杂穗率,核对数量,判定是否满足入烘干仓标准,填写《鲜穗入厂核查表》,交生产部一份,合格,则进料;不合格,按《不合格控制程序》执行。
特殊情况下(指由繁制种方直接将种子送进厂区),只在厂区内检查一次。
第四条:对回收已脱粒种子的入厂检验(一)扦样及测水分制种基地在甘肃,一般由繁制种方晒干、脱粒,公司回收干籽粒。
干籽粒入厂后,品管部扦样员核对品名、来源,数量,有出入时与生产部接货人员和繁制种方协调解决,无误则按《扦样操作规程》对种子进行分批、并给给予批号,扦样并测水分,填写《扦样单》和《水分测定原始记录表》。
根据水分值和库容状况确定码放位置,填写《种子入库通知单》。
(二)种子放置应遵循的原则:1、不同品种分开放置;2、不育种子与可育种子分开放置;3、未检种子每批单独存放;4、品种、育性相同且各项指标合格种子可以混装同一仓;5、品种、育性相同且85%≤芽率<92%且纯度合格的种子可以混装;6、品种、育性相同且其他质量指标合格且94%≤纯度<96%的种子可混装。
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现行规章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7年11月8日实施日期:2 007年1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令1989年第7号1989年9月5日)第一条为了加强种子质量管理,实现种子质量标准化,促进农业增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用于农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均为检验对象。
第三条种子检验的范围包括:(一)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人生产繁殖、经营及使用的种子;(二)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育成申报审定新品种的种子;(三)国家、生产单位和农户贮备的救灾备荒种子。
第四条种子检验是指田间检验和室内检验。
田间检验主要检查隔离条件,检验品种真实性、纯度,同时检查异作物、杂草、病虫危害等情况;室内检验以品种纯度、发芽串、净度、水分为主(棉花还应检验健籽率),并检查病、虫、杂草种子、千粒重等。
第五条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设立种子检验机构,建立检验室;各级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种子检验室。
第六条国家种子检验机构,根据《种子管理条例》负责贯彻农作物种子检验管理办法,组织起草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和种子分级标准等,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级种子检验业务工作;并组织种子质量抽检、经验交流和技术培训;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包括检验仪器)的协作研究和国内外学术交流;承担(或委托有关种子检验中心)省际间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种子检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及种子检验管理办法、规程、分级标准等,指导、监督辖区内的种子检验工作,并培训、考核种子检验人员;抽检辖区内国营、集体、个人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种子;接受省内种子质量仲裁检验;组织有关种子检验科研项目的协作研究;承担有关单位的委托检验。
种子站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种子站的管理工作,提高种子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站所有工作人员、种子销售、生产、加工、检验、储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种子站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种子质量,为农业生产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种子站设立站长一名,负责全面领导本站工作,协调内外关系,对种子站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种子站设立副站长一名,协助站长工作,分管具体业务,负责组织实施本规章制度的各项措施。
第六条种子站设立业务科、质检科、仓储科、销售科等科室,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种子生产与管理第七条种子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种子质量标准,严格遵循种子生产技术规程。
第八条种子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优质种子,禁止使用未经检疫、不合格的种子。
第九条种子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田间管理,确保种子质量。
第十条种子生产结束后,应立即进行田间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仓储环节。
第四章种子检验与质量监控第十一条种子检验应严格按照国家种子质量标准进行,确保种子质量。
第十二条种子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种子检验结果应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对不合格种子,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章种子储存与保管第十五条种子储存应选择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鼠、防虫的仓库。
第十六条种子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十七条种子储存期间,应定期检查,确保种子质量。
第十八条种子出库前,应再次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库。
第六章种子销售与服务第十九条种子销售应严格执行国家种子价格政策,确保价格合理。
第二十条种子销售过程中,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种子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种子销售应实行实名制,确保种子来源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种子销售服务应热情周到,解答客户疑问,提供技术支持。
种子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子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及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生产、销售、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合作伙伴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规章制度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员工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公司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公司内部员工的推荐。
第六条公司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第七条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安排,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种子生产管理第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种子生产标准进行种子生产,确保种子质量。
第九条种子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种子选育、繁殖、检验、包装等环节的操作规程。
第十条种子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种子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种子生产结束后,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种子销售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种子销售渠道,确保种子销售市场的稳定。
第十三条种子销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种子销售标准,确保种子质量。
第十四条种子销售价格应合理,不得哄抬价格、虚假宣传。
第十五条种子销售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履行。
第五章服务与售后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第十七条售后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种子使用过程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时给予赔偿。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规。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财务纪律。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收支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确保财务安全。
第七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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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室规章制度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种子检验制度
一、对本县基地生产的种子进行田间纯度检验和室内检验。
二、对从外地调进的种子进行有关项目指标的检测检验。
三、对作好的检验原始数据整理、填写检验报告单。
四、必须按检验规程进行操作,检验报告单要填写清楚。
五、不定期地对种子检验员进行种子检验操作考察。
岗位职责
站长职责:
1、在农业局的直接领导下对本县生产、经营的农作物种子的质量检验工作全面负责。
2、制定田间检验计划和扦样计划,确保按时完成。
3、负责审核检验结果报告单,对本站出具的检验结果报告单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4、负责调配本站人员的工作,检查其是否履行本岗位职责。
5、对本站检验业务、执行标准、操作规范性负责。
6、负责审核仪器设备更新、物品购置的报告,报分管副局长批准。
7、对本站检验仪器、环境安全、整洁、有序负责。
8、负责本站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考核。
9、负责本室的质量监查工作。
检验员职责:
1、负责本县生产的种子田间纯度检验和室内检验。
2、负责有关单位、个人的委托检验。
3、熟练掌握种子分级标准,品种标准,严格执行种子检验操作规程。
4、作好检验原始数据的整理,填写原始记录表,检验结果报告单,对原始记录、结果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5、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定期保养、校正仪器设备,对仪器设备出现的故障及时报告分管副局长并作好记录。
提出仪器设备等物品购置计划报分管副局长审核。
6、保持检验室的整洁有序。
扦样员职责:
1、熟练掌握扦样知识和方法,严格按标准程序进行,对所扦样品的代表性负责。
2、负责对调出、调入的种子做好共同扦样、封样工作。
3、负责样品的登记、保管、处理工作。
档案管理员职责:
1、负责本部所有文件、资料、原始记录、检结果报告单的整理归档工作。
2、对档案内容的齐全、存放有序、便于查找负责。
3、协助检验员作好检验工作。
种子检验操作程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