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写作主题与答案(绝对物超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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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主题
(具体答案在后面,决定物超所值!!!!)
1、根据下列案情,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三英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求助,要求代为拟写一份刑事自诉状,控告被告人牛珍珠犯虐待罪,并于2013年2月16日到××县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要求法院依法严惩。
自诉人三英述称:被告人牛珍珠是自诉人三英的儿媳妇,自嫁到朱家与自诉人之子朱大明结婚以来,一直不孝敬自诉人,近年来对自诉人态度日趋恶劣,发展到以种种手段虐待自诉人。先说2013年2月6日发生的事,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朱大明早上刚离家出差去(注:是与同事×××一起去的,去是为村办工厂购买生产原料的,即买做皮鞋的牛皮和麻绳等原材料),被告人即命令自诉人打扫室外卫生,而她自己却去打麻将,因手气不好,打牌输了钱,中午回家便拿自诉人出气,借口打扫得不干净,对自诉人破口大骂。自诉人批评说:“骂人不对。”被告人说:“你还敢顶嘴,看我怎么收拾你个老东西!”于是,被告人便顺手操起扫把乱打自诉人七八下,接着又捡起一根约3尺长的小木棍,使劲打自诉人的头部,结果将自诉人打得头破血流,幸亏这时村长王××、治保主任××路过当事人家门口,上前制止了被告人的暴力伤人行为,才使自诉人免遭更重的虐待。村长派人送自诉人到镇医院治疗,头部伤口约4厘米,缝了8针。
被告人打自诉人并非这一次。2012年就动手打了自诉人3次,其中较严重的是2012年11月11日的一次。这一天,自诉人的儿子因公外出有事,中午吃饭时被告人命令自诉人吃剩饭,自诉人说剩饭是冷的,晚上热一下再吃,于是盛了一碗新煮的米饭吃。被告人见自诉人不服从自己摆布,大为恼火,上前就打了自诉人两个耳光,还揪住自诉人的头发,把自诉人的头往墙上撞了两下,正巧邻居××大婶来借东西,见此情景,上前劝解,才制止住被告人行凶。
被告人好吃懒做,爱好打麻将,自诉人批评她,于是就怀恨在心,就虐待自诉人。近年来先是辱骂自诉人,在精神上折磨自诉人;后来在生活上虐待自诉人,让自诉人吃剩饭剩菜,甚至不让吃饱,鱼肉等菜藏起来不让自诉人吃;现在发展到用凶器殴打自诉人。
律师认为,被告人不仅从生活上、精神上虐待自诉人,而且连续数次动手殴打自诉人,其虐待行为情节恶劣,触犯了《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虐待罪,且手段凶狠,后果比较严重。为了维护自诉人的人身权利,使其免遭更严重的虐待,应当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于是代为拟写了一份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村长王××、治保主任××各书写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人打破自诉人头部属实;
2.镇医院诊断书一份,证明自诉人头部被木棍打伤;
3.××大婶证明材料一份,证明2012年11月11日被告人殴打自诉人。
自诉人三英,现年73岁,××县××镇××村农民,汉族。文盲。
被告人牛珍珠,女,37岁,××县××镇××村农民,汉族。小学四年文化。
注:《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试题分值:50分)
参考答案:
评分要求:
(一)首部(5分)
1.标题(1分)。
2.自诉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
3.被告人基本情况,要求事项齐全(2分)。
(二)正文(40分)
1.案由和诉讼请求(6分):要求案由明确(3分),诉讼请求明确具体(3分)。
2.事实与理由(29分):
(1)事实(15分):要求对原材料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剪裁,以时间为顺序把事实记叙清楚,舍弃无用的材料(10分),文字通顺,语言简洁(5分)。
(2)理由(14分):援引刑法条款,认定罪名(7分);论述从严惩处理由并写明结束语(7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和住址(5分):按提供的材料写明证据情况。
(三)尾部(5分)
1.致送用语(2分):格式正确(1分),法院名称按材料提供的书写(1分)。
2.自诉人署名(2分):根据材料按规定的要求书写。
3.起诉日期(1分):要求按材料提供的日期书写。
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年5月10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郭×民诉被告郭×平财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民、被告郭×平以及证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之父郭×松,男,1942年出生,1968年结婚,1970年得一子,名叫郭×民。郭×松高中毕业后一直在××镇小学任教员,后任校长,住××县××镇东大街10号。2004年妻子病故。郭×民初中毕业后在县城当工人,现在县城当×私企老板。
郭×松一家人原住两间平房,过着淡泊的生活。儿子现在县城工作,并在县城安家落户,平时儿子对他生活不闻不问,只是逢年过节回来看看。因此郭×松平时生活困难不少,幸运的是他得到了邻居同宗近房侄儿郭×平的照顾。郭×平既是他的侄儿,又是他的学生,二人关系密切。郭×平对郭×松很尊敬,虚心向他学习文化,在生活上十分关心他,
经常帮助郭×松家干重活、脏活、累活。特别是郭×松退休后,郭×平对他关怀备至,使他感到心情舒畅,生活愉快。郭×平照顾郭×松,得到了群众的赞扬。
由于郭×松办学有方,使××镇小学成为县和市先进单位,多次受到表扬。他本人也被评为先进教师,多次得到县、市以及镇上的奖励。2000年,他用多年积蓄翻建了三间新瓦房,室也装修一新。2002年正式办了退休手续,在家安度晚年。
郭×松为了对郭×平多年来的无私帮助表示意,于2012年10月1日邀请本镇副镇长王××、现任镇小学校长××到家,当着他们的面自书遗嘱一份,并请他们做遗嘱的见证人和执行人。王、二人同意,并在遗嘱上签了字。10月10
日还到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遗嘱一式四份,王、二人各执一份,另两份由县公证处保存。
郭×松在遗嘱中写明:“我去世后,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郭×平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2013年3月1日,郭×松突发脑溢血死亡。因郭×民去外省市做生意,未回家为父亲送葬。丧事由郭×平办理。郭×平按照遗嘱继承了郭×松的房屋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
5月1日,郭×民回来,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到××县人民法院状告郭×平。
郭×民诉称:(一)被告郭×平对原告父亲郭×松的所谓照顾,并非“学雷锋,做好事”,而是居心不良,其目的就是通过对父亲的“帮助”,取得我父亲的信任和好感,从而使父亲糊里糊涂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他,达到夺取我家财产的目的。被告夺取我父亲全部遗产的举动,已使他照顾我父亲的卑鄙动机和目的昭然若揭。
(二)我是郭×松的亲生儿子,是其财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全部遗产。我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办事,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
(三)郭×松是我生身之父,有血缘关系,我虽在外工作,逢年过节常回家看望他老人家,父子关系不错,他不可能剥夺我的继承权。因此,我怀疑这份遗嘱不是我父亲真实意思的表示,很可能是在被告欺骗利诱下书写的,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宣布遗嘱无效,确认我的继承权,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郭×平辩称:(一)原告说答辩人对郭×松的关心与帮助居心不良,其目的是夺取他的财产。这种说法纯粹是一派胡言,没有事实根据。郭×松是答辩人本家伯父和老师,彼此有深厚的感情。答辩人关心、照顾郭×松是自觉自愿的,从不图什么回报,更没有鼓动郭×松立遗嘱将财产赠给自己。
(二)答辩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答辩人。答辩人根据上述法律第五条之规定,按照郭×松立的遗嘱继承他的财产,是真正的依法办事。
(三)原告怀疑遗嘱真实性毫无根据。郭×松立遗嘱时身体健康,神志清楚,具有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他立遗嘱完全自觉自愿,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胁迫和欺骗;遗嘱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且遗嘱经过公证。因此,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以上事实,有王××、××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足以认定。
××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系郭×松亲生儿子,但多年来在外经商,对父亲生活上的困难不闻不问,父子间缺乏应有的感情。而被告是郭×松的本家侄儿,又是其学生,多年来相互帮助,彼此间建立了深厚的情谊。因此,郭×松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交给被告继承,此种行为亦在情理之中。原告指责被告关心、帮助其父,其目的是为了夺取他家的财产,此种说法无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原告说他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又说他只认法律,不认遗嘱。遗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而应当服从于国家法律。此种说法,似乎有理,其实是不能成立的。《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郭×松完全有权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被告。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上述法律说得很明白,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律规定明确地告诉我们,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被告按照郭×松的遗嘱继承其遗产,是依法办事,应予支持。原告上述说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是不了解法律规定的精神。
原告怀疑遗嘱的真实性毫无依据。郭×松所立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遗嘱有效条件。据此,人民法院确认郭×松立的遗嘱合法有效。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郭×松的遗产三间瓦房和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全部由被告郭×平继承。
当事人情况:原告郭×民,男,43岁,初中毕业,汉族,××市××县人。×私企老板,住××县××街××号。被告郭×平,男,37岁,初中毕业,××厂工人。汉族,××市××县人。住××县××镇东大街14号。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审判员××,××。书记员××。
××县人民法院宣判时向当事人交代了上诉权、上诉法院和上诉期限。判决书签发日期是2013年6月2日。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试题分值:50分)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及评分要求:
(一)首部(10分)
1.标题(1分);
2.编号(2分);
3.原、被告基本情况(4分);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3分)。
(二)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三部分,共35分)
1.事实(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