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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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交通部交公路发

(五)托运人要求自理装拆集装箱或自理装卸集装箱时,经承运人确认后,在运单内注明;

(六)托运需经海关查验或商品检验、卫生防疫、动植物检验的集装箱时,应连同检验地点在运单中注明;

(七)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

(八)已填妥的运单,如有更改,必须在更改处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托运集装箱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集装箱箱型、箱号、封志号等应与运单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二十条托运的普通集装箱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易腐货物、流质货物、贵重物品、货币、有价证券等物品。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证明文件和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有关文件提交承运人检查核对,如需随货同行或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及份数。

第二十二条托运需要具备运输包装的货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对没有统一标准和要求的,应在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第二十三条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要办理在港站或其他场所的集装箱装卸作业申请,并在运单中注明。

第二十四条托运特种集装箱货物,托运人应按以下要求,在运单中注明运输条件和特约事项:

(一)托运冷藏保温集装箱,托运人应提供冷藏保温集装箱货物的装箱温度和在一定时间内的保持温度;

(二)托运鲜活货物集装箱,应提供最长运输期限及途中管理、照料事

宜的说明书,货物允许的最长运输期限应大于汽车运输能够达到的期限;

(三)托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部颁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第三节集装箱货物和集装箱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承运人对托运人提交的运单应逐项审核,需要安排特殊运输的,应征得托运人同意,并在运单上记载。

第二十六条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要在证明文件的背面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并加盖承运章。准运证明和检验证明要随货同行,以备查验。货物到达后,一并交收货人或退还托运人。

第二十七条承运人受理运输业务时,对托运人不自理集装箱装卸作业的,须要求托运人提交装卸机械作业申请书或受托运人委托代办理集装箱装卸机械的作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集装箱运输中,在与承运人非隶属关系的集装箱中转站进行装卸作业,承运人应与场站作业人签订作业合同。

第二十九条承运人运输整箱货物前,应核对箱号,检查箱体和封志,发现箱体损坏或铅封脱落,需经交接人及封志监管单位签认或重新施封后,方可起运。

第三十条承运人运输拼箱货物前,应该对货物名称、数量、重量、体积是否与运单填写内容相符;检查货物包装是否良好,发现不符合规定或可能危及安全运输的,不得承运;包装轻度破损,托运人坚持装箱起运的,需要承运人同意,做好记录,签字盖章后,方可承运,其后果由托运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要根据受理的集装箱货物、集装箱箱型和集装箱总质量的情况,合理安排运输车辆,车辆装载不得超过有关限定装载质量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集装箱拼箱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在24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整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要通知收货人做好接货准备。

第四节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月度和批量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者,允许变更和解除:

(一)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

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运输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

(四)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应在集装箱货物起运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见表三)或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传真等)。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三十四条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方负担,或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按规定或商定的方式结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五条运单允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

(一)集装箱货物起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应负担因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

(二)集装箱货物起运后,不能解除运输合同;但经托运人征得承运人同意,可以变更货物到达地和收货人,变更运输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由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方负担。

(三)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由要求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的一方向对方提出运输合同变更书或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运输责任的划分

第三十六条承运人的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整箱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整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责任期,从收到拼箱货物起,至运达目的地,拼箱货物交付收货人止。

第三十七条整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保持箱体完好,封志完整,

箱内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负责装、拆箱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拼箱货物在承运责任期内,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损、变质;

(三)货物的自然损耗和性质变化;

(四)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

(五)其他非承运人的责任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用承运人的自备集装箱装运货物,由于集装箱隐性破损,造成货物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由于承运人的责任,造成集装箱或集装箱货物未按约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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